摘要:本文以2005年-2011年民营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多元化经营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结果发现:直接上市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的风险,降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而间接上市民企多元化经营不能降低企业的风险,不能降低审计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 关键词:多元化民营上市企业审计意见 一、引言 民营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发展迅速。但是民营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按照其上市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一般是企业团体或者家族通过多年的努力和资本积累,经历了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最终符合了我国上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下,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严格审核后公开发行上市,即是直接IPO。间接上市的公司主要是国企改制,或者通过收购、兼并一些业绩较差的公司,并且使得其控制权发生转移,成为民营上市公司,即是通过借壳或者MBO的公司。现实中,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偏好于金字塔的控制类型,实施多元化经营方式,以应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已有研究表明,民营公司上市方式,多元的程度影响公司的业绩(王力军、童盼,2008;孟丁,2012)。既然间接上市民营公司与直接上市民营公司的上市动机的不同,并且代理问题的程度不同,那么审计师审计时有没有关注民企上市方式、多元化程度?直接上市方式公司股权清晰,代理问题较弱,这能使得审计师易于出具标准意见吗?审计师在审计间接上市公司时,易于出具非标意见吗?本文采用2005年至2011年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年度样本数据,从民营企业上市方式的角度研究多元化经营与审计意见的关系。以期深化对审计师决策行为的理解,为审计师在实务中提供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公司财务特征与审计意见类型审计作为一种解决代理问题的机制,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有效降低代理问题的手段(Chow,1982)。同时,审计师在选择客户要考虑客户特征,客户的治理状况可以为审计师考虑风险时提供重要依据,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师往往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更大。这一观点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得到证实。企业前一年被被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则持续经营与破产申请显著正相关(Chen and Church,1992)。公司的财务指标与审计意见的研究也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朱小平,余谦(2003)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占资产的比率等因素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概率负相关,资产规模等因素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显著正相关。很多学者研究了公司的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损益、总资产等)与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公司财务状况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显著负相关(Louwers,1998;Bao and Chen,1998;Clive Lennox,2002等)。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客户的相对规模与审计意见存在密切的关系,规模较大的客户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较小,而较小的客户被出具的“非标“意见的概率相对较大(朱小平、余谦,2003;蔡映雪等,2009;鲁桂华等,2007)。原红旗、李海波(2003)研究发现,公司的财务特征比事务所的规模更能对审计意见作出解释。众多学术研究表明,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抑制公司盈余管理,因此,良好的治理结构会向审计师传递一种积极的信号,即是治理机制越好,公司风险越小,审计风险也越小。因此,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与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在多元化动机上也会给审计师传递一种信号,即是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风险较小,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风险较大。 (二)公司其他特征与审计意见类型 杨德明等(2009)研究发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与清洁的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即是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越高,审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越大。王震、彭敬芳(2007)研究表明,公司的流动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显著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Chen、Chen 和Su(2001)研究表明,公司为了达到管理当局规定的指标而实施盈余管理时,更易使得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章永奎、刘峰(2002)研究表明,公司操纵性应计水平显著影响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多元化经营是公司战略中的重大问题,有不少学者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多元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多元化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等。张俊生,曾亚敏(2010)对我国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多元化促使公司的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出现了背离,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公司多元化提高了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提高又促使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增大(Chen等,2001)。民营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力量薄弱,国家扶持力度相对较少,往往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出于提高融资水平,提高企业的声誉等各方面的考虑,民营公司有强烈的多元化经营的欲望和冲动,以便于整合内外部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多领域经营。此时,多元化就可能提高了公司的代理成本,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使得信息透明度降低,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为代理人实施“隧道挖掘“行为带来了便利,严重的代理行为会增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审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于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人大多是团队或家族企业经过艰苦奋斗,激烈的市场角逐,经过大量的资本积累,投入浓厚的个人情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最后通过审核得以上市,对于公司的资本运作非常重视,对于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发展方向都能做出较好的抉择。这类企业往往是利用资本市场,使得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李新春等,2006)。他们往往为了解决融资问题,而实施“隧道挖掘“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即是,在这类企业中,代理问题不会太突出。并且由于家族对于企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终极控制权人的控制权比例一般较大(王力军、童盼,2008)。间接上市的民企多元化经营自身对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目的与直接上市的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施多元化的行为时,往往是盲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缺乏资金时,这类公司就会通过借壳或者MBO,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就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给公司带来风险,使得经营风险在实施多元化战略后增大,同时增加了审计师的审计风险。基于以上的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间接上市多元化经营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正相关 假设2:直接上市公司的多元经营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负相关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CCER数据库对于民营公司的定义及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5年至2011年的所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所有权终极控制权人是自然人或者家族,控股方式是金字塔型控制方式,并且从事多元化经营的民营上市公司。控制一个公司,控制权比例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按照学术界较为认可的标准,控制权比例达到10%或者20%,这一比例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控制权标准(如La port et al.,1999;Clasessen et al.,2000、2002a),并且在国内众多学者也采用10%的标准作为有效的控制标准(王鹏、周黎安,2006),基于上的考虑,本文也采用10%的控制权比例作为民企的有效控制权标准。并且选取2005年―2011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并且限定于终极控制权是家族或者自然人,公司还同时从事多元化经营(以SIC代码为基础的行业分类作为研究多元化的基础)。样本公司选择具体限定于以下条件: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这是因为这类公司的特殊性所致;剔除终极控制权比例未达到10%有效标准的公司;样本公司控制权为金字塔控制方式;在确定样本公司时,剔除了样本公司中ST、PT以及退市的公司;在确定研究对象时,剔除数据不全或不清楚的公司。基于以上条件的筛选,得到2005年―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的民营公司2028个公司年度研究样本观测值。此外,论文对异常值进行了处理,即对所有小于1%分位数(大于99%分位数)的变量,令其值等于1%分位数(99%分位数)。本文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中的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以及公司的发布的年报等。
摘要:本文以2005年-2011年民营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多元化经营与审计意见的关系。结果发现:直接上市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的风险,降低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而间接上市民企多元化经营不能降低企业的风险,不能降低审计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 关键词:多元化民营上市企业审计意见 一、引言 民营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发展迅速。但是民营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也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按照其上市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一般是企业团体或者家族通过多年的努力和资本积累,经历了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最终符合了我国上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下,通过了证监会发审委的严格审核后公开发行上市,即是直接IPO。间接上市的公司主要是国企改制,或者通过收购、兼并一些业绩较差的公司,并且使得其控制权发生转移,成为民营上市公司,即是通过借壳或者MBO的公司。现实中,民营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偏好于金字塔的控制类型,实施多元化经营方式,以应对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已有研究表明,民营公司上市方式,多元的程度影响公司的业绩(王力军、童盼,2008;孟丁,2012)。既然间接上市民营公司与直接上市民营公司的上市动机的不同,并且代理问题的程度不同,那么审计师审计时有没有关注民企上市方式、多元化程度?直接上市方式公司股权清晰,代理问题较弱,这能使得审计师易于出具标准意见吗?审计师在审计间接上市公司时,易于出具非标意见吗?本文采用2005年至2011年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年度样本数据,从民营企业上市方式的角度研究多元化经营与审计意见的关系。以期深化对审计师决策行为的理解,为审计师在实务中提供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公司财务特征与审计意见类型审计作为一种解决代理问题的机制,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有效降低代理问题的手段(Chow,1982)。同时,审计师在选择客户要考虑客户特征,客户的治理状况可以为审计师考虑风险时提供重要依据,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师往往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更大。这一观点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得到证实。企业前一年被被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则持续经营与破产申请显著正相关(Chen and Church,1992)。公司的财务指标与审计意见的研究也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朱小平,余谦(2003)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占资产的比率等因素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概率负相关,资产规模等因素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显著正相关。很多学者研究了公司的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损益、总资产等)与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公司财务状况与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显著负相关(Louwers,1998;Bao and Chen,1998;Clive Lennox,2002等)。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客户的相对规模与审计意见存在密切的关系,规模较大的客户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较小,而较小的客户被出具的“非标“意见的概率相对较大(朱小平、余谦,2003;蔡映雪等,2009;鲁桂华等,2007)。原红旗、李海波(2003)研究发现,公司的财务特征比事务所的规模更能对审计意见作出解释。众多学术研究表明,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抑制公司盈余管理,因此,良好的治理结构会向审计师传递一种积极的信号,即是治理机制越好,公司风险越小,审计风险也越小。因此,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与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在多元化动机上也会给审计师传递一种信号,即是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风险较小,间接上市民营企业的风险较大。 (二)公司其他特征与审计意见类型 杨德明等(2009)研究发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与清洁的审计意见显著正相关,即是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越高,审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越大。王震、彭敬芳(2007)研究表明,公司的流动股比例和股权集中度显著影响审计意见的类型。Chen、Chen 和Su(2001)研究表明,公司为了达到管理当局规定的指标而实施盈余管理时,更易使得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章永奎、刘峰(2002)研究表明,公司操纵性应计水平显著影响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多元化经营是公司战略中的重大问题,有不少学者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多元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多元化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等。张俊生,曾亚敏(2010)对我国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多元化促使公司的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出现了背离,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公司多元化提高了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提高又促使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增大(Chen等,2001)。民营上市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力量薄弱,国家扶持力度相对较少,往往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出于提高融资水平,提高企业的声誉等各方面的考虑,民营公司有强烈的多元化经营的欲望和冲动,以便于整合内外部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多领域经营。此时,多元化就可能提高了公司的代理成本,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使得信息透明度降低,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为代理人实施“隧道挖掘“行为带来了便利,严重的代理行为会增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审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于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直接上市的民营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人大多是团队或家族企业经过艰苦奋斗,激烈的市场角逐,经过大量的资本积累,投入浓厚的个人情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最后通过审核得以上市,对于公司的资本运作非常重视,对于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发展方向都能做出较好的抉择。这类企业往往是利用资本市场,使得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李新春等,2006)。他们往往为了解决融资问题,而实施“隧道挖掘“行为的可能性较小。即是,在这类企业中,代理问题不会太突出。并且由于家族对于企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终极控制权人的控制权比例一般较大(王力军、童盼,2008)。间接上市的民企多元化经营自身对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目的与直接上市的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施多元化的行为时,往往是盲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缺乏资金时,这类公司就会通过借壳或者MBO,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就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给公司带来风险,使得经营风险在实施多元化战略后增大,同时增加了审计师的审计风险。基于以上的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间接上市多元化经营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正相关 假设2:直接上市公司的多元经营程度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负相关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根据CCER数据库对于民营公司的定义及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5年至2011年的所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所有权终极控制权人是自然人或者家族,控股方式是金字塔型控制方式,并且从事多元化经营的民营上市公司。控制一个公司,控制权比例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水平,按照学术界较为认可的标准,控制权比例达到10%或者20%,这一比例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控制权标准(如La port et al.,1999;Clasessen et al.,2000、2002a),并且在国内众多学者也采用10%的标准作为有效的控制标准(王鹏、周黎安,2006),基于上的考虑,本文也采用10%的控制权比例作为民企的有效控制权标准。并且选取2005年―2011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并且限定于终极控制权是家族或者自然人,公司还同时从事多元化经营(以SIC代码为基础的行业分类作为研究多元化的基础)。样本公司选择具体限定于以下条件: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这是因为这类公司的特殊性所致;剔除终极控制权比例未达到10%有效标准的公司;样本公司控制权为金字塔控制方式;在确定样本公司时,剔除了样本公司中ST、PT以及退市的公司;在确定研究对象时,剔除数据不全或不清楚的公司。基于以上条件的筛选,得到2005年―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的民营公司2028个公司年度研究样本观测值。此外,论文对异常值进行了处理,即对所有小于1%分位数(大于99%分位数)的变量,令其值等于1%分位数(99%分位数)。本文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中的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以及公司的发布的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