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同命不同价原是葫芦法官判断葫芦案

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据6月5日21CN网)

“花眼法官”舆论尚未平息,现今又出现了“葫芦法官”,一个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条文,判成了“葫芦案”。

案子很平常,一桩典型的肇事逃逸案,公安、法院不知道经手过多少,但在肇事者的“背景”下拖拖拉拉,演变成受害者的艰难上访、不公判决。原本严肃公正的法官缘何在这样一件很平常的案子上变成了“葫芦法官”,事实很明确,为什么判决很牵强,恐怕是因为“背景”很深刻。

可能有人说作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底线,这个“自由”不能违背超越基本的法律条文,最低判三年,岂能低于三年,这种基本的数学常识应该清楚明白。按照现行的规定的,“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同命同价的原则,去年的案例和今年的案例也区别对待。自由裁量有限度,维护公平正义才是第一原则。

有关部门说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给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恶劣影响缘何而起?多几个这样的“葫芦法官”又怎么少的了上访事件。

新闻来源:http://news.21cn.com/hot/cn/2012/06/05/12060167.shtml

山东聊城:农民工同命不同价

5月28日,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

村支书飙车撞死农民工

2011年4月10日中午11时,因为修路导致聊莘路封闭,位于该路段中部的沙镇街头异常安静。处于街中心白碳黑化工厂的农民工张吉生象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离单位300多米的一家馒头坊去买馒头,张吉生此时却不知道,死神正一步步向他走进……

11时30分,张吉生买馒头后,按原来沿公路边返回。突然,伴随着一声急促的刹车声,张吉生被一辆同向疾驶的轿车撞飞,然后重重的摔在地上,永远停止了呼吸……

死者张吉生是山东茌平县人,来聊城市东昌府区这家化工厂打工已经有三年之久,而他的生命将永远停留在这个百里之外的异乡……肇事车辆为一辆白色长安奔奔(鲁PAF646),驾驶员为山东莘县十八里乡西李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臣。

受害者家属称李某臣背景很深

被害者张吉生的次子张殿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某臣背景很深,从事故发生第一天开始,对于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都是在我们家人的督促下取得的。”

张殿泉介绍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李某臣肇事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拖就是21天,而且是在张吉生家属和社会的关注下才勉强出炉的,居然将一个在封闭路段发生的、同向撞人致人死亡案件,轻描淡写将肇事者认定为主要责任。

根据聊城警方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聊公交东昌认字2011第A00011号),李某臣肇事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聊城警方应该在5日对李某臣依法作出处罚。但让所有正义的人始料不及的是,仅仅一个拘留手续,居然25天没上报!

最让人气愤的是,在拘捕令下达后,李某臣居然还在村子里安闲自在地当着他的村支书。张殿泉几次和人到该村探访,询问该村人都说李书记在家,并2次亲眼看到李某臣本人。但当地警方却称抓过几次,就是没有见到李某臣本人。

随后,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上方,此案惊动了聊城市公安局任奎军局长,在任局长的关注下,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臣锁定在河北邯郸,于9月20日,将李某臣从河北逮捕。此时,距张吉生被撞死已经近半年。

张殿泉说,鉴于李某臣以前的举动,这次法院判决也隐约感觉不太对劲,能感觉到幕后有黑手在操作。

东昌府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李某臣肇事逃逸被追逃回来后,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按规定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李某臣将张吉生撞死的路段在改建施工期间,认定李某臣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臣因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臣在肇事后不配合交警办案,在逃达5个月之久,最后被警方追逃归案,浪费了大量的警力。且事故发生后,在首次缴纳2000多元住院费后,就一直没再支付治疗费用。受害者死亡后,李某臣不积极赔偿,没有悔过的思想和行为,致使受害人张吉生家属多次到各职能部门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可东昌府区法院居然以情节较轻判决被告李某臣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显然属于量刑过低。不利于对类似犯罪行为的震慑,更不利于引导民众遵纪守法、创建和谐社会。

与李某臣刑事责任被轻判相对应,民事责任也被大事化小,东昌府法院以张吉生是农村户口为由,否认了受害者家属经济赔偿的部分正当诉求。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而早在二○○五年二月一日,根据《聊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无论根据国家统计局、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是聊城市地方政府文件,张吉生都应该属于东昌府法院所说的“城镇居民”。

早在李某臣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前,就在同属聊城市,东昌府区的邻县茌平县的韩屯镇也发生了一起同类型案子,受害人也是在镇驻地的一家棉纺厂打工,最终法院按城镇户口进行判决,现在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但作为第二起同质案件,尽管张吉生方的辩护律师拿茌平这个案子和审判长刘虹专门沟通,最终刘虹还是按农村居民进行了判决,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日前,受害者家属张殿泉已经向东昌区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东昌府区检察院也已受理。同时,张殿泉将就民事部门提起上诉。最后,张殿泉告诉记者:“不管李某臣背景多深,不管他有多少保护伞,但我依旧相信法律,相信党能主持公道。如果此次不能昭雪,我将逐级上访,直到让我爹的在天之灵瞑目!”

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据6月5日21CN网)

“花眼法官”舆论尚未平息,现今又出现了“葫芦法官”,一个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条文,判成了“葫芦案”。

案子很平常,一桩典型的肇事逃逸案,公安、法院不知道经手过多少,但在肇事者的“背景”下拖拖拉拉,演变成受害者的艰难上访、不公判决。原本严肃公正的法官缘何在这样一件很平常的案子上变成了“葫芦法官”,事实很明确,为什么判决很牵强,恐怕是因为“背景”很深刻。

可能有人说作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底线,这个“自由”不能违背超越基本的法律条文,最低判三年,岂能低于三年,这种基本的数学常识应该清楚明白。按照现行的规定的,“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同命同价的原则,去年的案例和今年的案例也区别对待。自由裁量有限度,维护公平正义才是第一原则。

有关部门说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给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恶劣影响缘何而起?多几个这样的“葫芦法官”又怎么少的了上访事件。

新闻来源:http://news.21cn.com/hot/cn/2012/06/05/12060167.shtml

山东聊城:农民工同命不同价

5月28日,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

村支书飙车撞死农民工

2011年4月10日中午11时,因为修路导致聊莘路封闭,位于该路段中部的沙镇街头异常安静。处于街中心白碳黑化工厂的农民工张吉生象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离单位300多米的一家馒头坊去买馒头,张吉生此时却不知道,死神正一步步向他走进……

11时30分,张吉生买馒头后,按原来沿公路边返回。突然,伴随着一声急促的刹车声,张吉生被一辆同向疾驶的轿车撞飞,然后重重的摔在地上,永远停止了呼吸……

死者张吉生是山东茌平县人,来聊城市东昌府区这家化工厂打工已经有三年之久,而他的生命将永远停留在这个百里之外的异乡……肇事车辆为一辆白色长安奔奔(鲁PAF646),驾驶员为山东莘县十八里乡西李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臣。

受害者家属称李某臣背景很深

被害者张吉生的次子张殿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某臣背景很深,从事故发生第一天开始,对于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都是在我们家人的督促下取得的。”

张殿泉介绍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李某臣肇事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拖就是21天,而且是在张吉生家属和社会的关注下才勉强出炉的,居然将一个在封闭路段发生的、同向撞人致人死亡案件,轻描淡写将肇事者认定为主要责任。

根据聊城警方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聊公交东昌认字2011第A00011号),李某臣肇事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聊城警方应该在5日对李某臣依法作出处罚。但让所有正义的人始料不及的是,仅仅一个拘留手续,居然25天没上报!

最让人气愤的是,在拘捕令下达后,李某臣居然还在村子里安闲自在地当着他的村支书。张殿泉几次和人到该村探访,询问该村人都说李书记在家,并2次亲眼看到李某臣本人。但当地警方却称抓过几次,就是没有见到李某臣本人。

随后,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上方,此案惊动了聊城市公安局任奎军局长,在任局长的关注下,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臣锁定在河北邯郸,于9月20日,将李某臣从河北逮捕。此时,距张吉生被撞死已经近半年。

张殿泉说,鉴于李某臣以前的举动,这次法院判决也隐约感觉不太对劲,能感觉到幕后有黑手在操作。

东昌府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李某臣肇事逃逸被追逃回来后,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按规定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李某臣将张吉生撞死的路段在改建施工期间,认定李某臣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东昌府区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臣因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臣在肇事后不配合交警办案,在逃达5个月之久,最后被警方追逃归案,浪费了大量的警力。且事故发生后,在首次缴纳2000多元住院费后,就一直没再支付治疗费用。受害者死亡后,李某臣不积极赔偿,没有悔过的思想和行为,致使受害人张吉生家属多次到各职能部门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可东昌府区法院居然以情节较轻判决被告李某臣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显然属于量刑过低。不利于对类似犯罪行为的震慑,更不利于引导民众遵纪守法、创建和谐社会。

与李某臣刑事责任被轻判相对应,民事责任也被大事化小,东昌府法院以张吉生是农村户口为由,否认了受害者家属经济赔偿的部分正当诉求。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而早在二○○五年二月一日,根据《聊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无论根据国家统计局、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是聊城市地方政府文件,张吉生都应该属于东昌府法院所说的“城镇居民”。

早在李某臣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前,就在同属聊城市,东昌府区的邻县茌平县的韩屯镇也发生了一起同类型案子,受害人也是在镇驻地的一家棉纺厂打工,最终法院按城镇户口进行判决,现在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但作为第二起同质案件,尽管张吉生方的辩护律师拿茌平这个案子和审判长刘虹专门沟通,最终刘虹还是按农村居民进行了判决,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日前,受害者家属张殿泉已经向东昌区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东昌府区检察院也已受理。同时,张殿泉将就民事部门提起上诉。最后,张殿泉告诉记者:“不管李某臣背景多深,不管他有多少保护伞,但我依旧相信法律,相信党能主持公道。如果此次不能昭雪,我将逐级上访,直到让我爹的在天之灵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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