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地理标志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二、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
三、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品质与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
该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该管理规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七、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申报地理标志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二、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
三、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品质与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
该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该管理规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七、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