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
(河南考区)考务管理规定
一、考务工作要求
1. 考试期间省教育厅根据情况派出巡视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巡视。
2. 巡视人员随机对考试环境进行检查,包括考场纪律、考风、考试系统、考务工作组织等。
3.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实施,各考点必须按要求配备考核工作人员。考点的考核工作人员包括:主考1名、副主考1名、考务管理员1名和负责考试技术人员2名。
4. 每次考试,按教育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通知要求,将考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考试委员会。
5.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实施,每40名考生配1名监考人员。低于40名考生时配2名监考人员。
6. 考务及监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有一定的监考工作经验。
7. 各场考试之前,负责考试的技术工作人员必须对考生使用的机器的外存进行清理,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试题、试题答案及考试辅导资料。
8. 必须保证考试使用的考试环境完好,有问题机器不得用于考试。
9. 必须保证考试使用的机器无病毒。
10. 各考核点在考试结束、确保试卷正确无误上交之后,删除考试系统。
11. 考试结束在上交试卷的同时要交回考试系统安装盘。
12. 考试过程中主考值班,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视员或省考试委员会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13. 考试进行时,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明显的胸标,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场规则
1. 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生除准考证、学生证、铅笔、钢笔、橡皮之外的任何东西都不允许带入考场。
2. 考生必须按考号顺序对号入座(机器号)。将准考证、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以备复查。
3. 考核过程中,如果出现系统错误等问题,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4. 考试开始1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按违反有关考场规定处理。
6. 考生独立做题,不得复制、抄录其他人的试题。
7.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监考人员守则
1.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工作,敢于负责,要切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确保机器正常运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组织考生等候考试。
3.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应由考生的考号顺序决定其座位号(机器号)。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所持的准考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发现不符者,不允许进入考场。
4.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5. 考试开始15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情况填入《考场记录》。
6. 监考人员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启发、暗示考生,更不能回答与考核有关的问题。
7. 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
8.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
9.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非巡视人员等进入考场。
10.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面指出,并记录在《考场记录》中。
11. 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纪律问题以及应考人员的缺考等情况都必须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的后期处理均以《考场记录》为准。
12. 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字。
四、考场记录
五、巡视员守则
1. 巡视人员必须认真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做好考核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巡视人员应认真按照《考务工作要求》、《考场规则》和《监考员守则》的要求检查考点的执行情况。
3. 巡视员应该指导、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考核工作。
4. 巡视人员对考点的违纪行为,应当面指出,并记录在《巡视记录》中。
5.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员应在《巡视记录》上签字。
六、巡视记录
七、考试情况处理意见
1. 凡考试组织优良、考试纪律严明,给予表扬或表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警告、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考核点的考核资格:
a) 发生严重考核事故、集体舞弊;
b) 考场秩序混乱;
c) 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a) 未按指定座位参加考核;
b) 违反考场纪律,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劝阻;
c) 携带规定以外的工具、资料,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a) 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b) 请他人代考;
c) 考试作弊。
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
(河南考区)考务管理规定
一、考务工作要求
1. 考试期间省教育厅根据情况派出巡视人员对考核工作进行巡视。
2. 巡视人员随机对考试环境进行检查,包括考场纪律、考风、考试系统、考务工作组织等。
3.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实施,各考点必须按要求配备考核工作人员。考点的考核工作人员包括:主考1名、副主考1名、考务管理员1名和负责考试技术人员2名。
4. 每次考试,按教育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通知要求,将考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考试委员会。
5.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实施,每40名考生配1名监考人员。低于40名考生时配2名监考人员。
6. 考务及监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并有一定的监考工作经验。
7. 各场考试之前,负责考试的技术工作人员必须对考生使用的机器的外存进行清理,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试题、试题答案及考试辅导资料。
8. 必须保证考试使用的考试环境完好,有问题机器不得用于考试。
9. 必须保证考试使用的机器无病毒。
10. 各考核点在考试结束、确保试卷正确无误上交之后,删除考试系统。
11. 考试结束在上交试卷的同时要交回考试系统安装盘。
12. 考试过程中主考值班,及时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视员或省考试委员会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13. 考试进行时,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明显的胸标,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场规则
1. 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生除准考证、学生证、铅笔、钢笔、橡皮之外的任何东西都不允许带入考场。
2. 考生必须按考号顺序对号入座(机器号)。将准考证、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以备复查。
3. 考核过程中,如果出现系统错误等问题,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4. 考试开始1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按违反有关考场规定处理。
6. 考生独立做题,不得复制、抄录其他人的试题。
7.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监考人员守则
1.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工作,敢于负责,要切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确保机器正常运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组织考生等候考试。
3.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应由考生的考号顺序决定其座位号(机器号)。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所持的准考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发现不符者,不允许进入考场。
4.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5. 考试开始15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情况填入《考场记录》。
6. 监考人员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启发、暗示考生,更不能回答与考核有关的问题。
7. 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
8.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
9.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非巡视人员等进入考场。
10. 监考人员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面指出,并记录在《考场记录》中。
11. 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纪律问题以及应考人员的缺考等情况都必须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的后期处理均以《考场记录》为准。
12. 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字。
四、考场记录
五、巡视员守则
1. 巡视人员必须认真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做好考核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巡视人员应认真按照《考务工作要求》、《考场规则》和《监考员守则》的要求检查考点的执行情况。
3. 巡视员应该指导、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做好考核工作。
4. 巡视人员对考点的违纪行为,应当面指出,并记录在《巡视记录》中。
5.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员应在《巡视记录》上签字。
六、巡视记录
七、考试情况处理意见
1. 凡考试组织优良、考试纪律严明,给予表扬或表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警告、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考核点的考核资格:
a) 发生严重考核事故、集体舞弊;
b) 考场秩序混乱;
c) 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a) 未按指定座位参加考核;
b) 违反考场纪律,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劝阻;
c) 携带规定以外的工具、资料,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a) 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b) 请他人代考;
c) 考试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