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
济宁市任城区发展改革局
济宁市任城区物价局
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局 文 件 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
济宁市任城区地方税务局
济任民字[2009]18 号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通知 区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区属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价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
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际,针对一些社会团体强收、超收会费,强制、垄断收取经营服务费,乱拉赞助、乱摊派,变相接受捐赠等问题,现就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的部署,应从2006年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对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社会团体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使社会团体各项经济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中,发现部分社会团体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未按照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必须限期整改,本通知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将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年检重要内容之一。
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社会团体会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填写《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连同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如无民政部
门核准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对不按会费标准超标准收取会费,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会费票据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个别社会团体为了解决活动经费问题,打着各种旗号、利用各种理由,到企业乱拉赞助,变相摊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遏制这一不良现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每半年报告一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禁社会团体强制性、垄断性收取经营服务费用。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对一些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垄断性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立即停止。
五、社会团体经费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贴。
六、严肃处理社会团体收费违规行为。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2、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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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发展改革局 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局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些此页无正文) 济宁市任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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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通知 区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区属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价局、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
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实际,针对一些社会团体强收、超收会费,强制、垄断收取经营服务费,乱拉赞助、乱摊派,变相接受捐赠等问题,现就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的部署,应从2006年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对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社会团体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使社会团体各项经济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中,发现部分社会团体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未按照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必须限期整改,本通知下发后,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将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年检重要内容之一。
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社会团体会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填写《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连同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如无民政部
门核准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对不按会费标准超标准收取会费,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会费票据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个别社会团体为了解决活动经费问题,打着各种旗号、利用各种理由,到企业乱拉赞助,变相摊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遏制这一不良现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填写《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备案表》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每半年报告一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禁社会团体强制性、垄断性收取经营服务费用。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对一些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垄断性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立即停止。
五、社会团体经费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贴。
六、严肃处理社会团体收费违规行为。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2、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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