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买房落户指南
购房落户(一)
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4. 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5. 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复印件);
6、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原件、复印件)。
7. 房屋产权人书面落户申请;
8.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9.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
(1)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2)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3)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4)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需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购房120平方米落户(二)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出生证》、《独子证》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5、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6、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8、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9、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人书面落户申请;
1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12、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
(1)房屋面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3)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5)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需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三)
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以下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落户申请书;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6、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按照昆政发[2008]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24、52平方米),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昆明买房落户指南
购房落户(一)
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4. 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5. 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复印件);
6、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原件、复印件)。
7. 房屋产权人书面落户申请;
8.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9.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
(1)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2)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3)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4)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需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购房120平方米落户(二)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3、《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买卖《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出生证》、《独子证》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5、二手房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无任何户籍人员证明;
6、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按揭房,提供银行结清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申请2名(含2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落户的,提供落户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8、申请七岁以下儿童落户的提供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9、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人书面落户申请;
1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12、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
(1)房屋面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2)设计用途须为住宅,商铺、车库、国有的房屋产权除外。
(3)在昆明市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抵押房及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
(5)购买二手房落户的,原户主需将本人及户内人员的户籍关系迁出后,购买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请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三)
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以下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配偶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落户申请书;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户口册(原件、复印件);
6、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交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后盖章。
注:按照昆政发[2008]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24、52平方米),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