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FOB价格条件下无单放货风险及其控制

运营指南

浅析FOB价格条件下无单放货风险及其控制

王维肖

际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合同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来讲各自承担

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其次,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第三,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最后,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Tooderofxxxbank)。使用“

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或CIF术语,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选择FOB术语,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不要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经营人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术语的利弊,并且要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各种贸易术语,并能真正合理地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第10

期43

着不同的义务,因此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无单放货风险及其控制问题予以讨论。

案例:1997年3月,某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8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at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如参加此案清理,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他额外的费用,损失特别巨大,其教训也十分深刻!如何防范和控制FOB价格条件下无单放货的风险呢?笔者认为首先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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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合同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来讲各自承担

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其次,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第三,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最后,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不仅会(Tooderofxxxbank)。使用“

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或CIF术语,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选择FOB术语,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不要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经营人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术语的利弊,并且要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各种贸易术语,并能真正合理地运用各种贸易术语。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第10

期43

着不同的义务,因此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无单放货风险及其控制问题予以讨论。

案例:1997年3月,某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8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at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如参加此案清理,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他额外的费用,损失特别巨大,其教训也十分深刻!如何防范和控制FOB价格条件下无单放货的风险呢?笔者认为首先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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