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第四章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立法目的

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三条

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

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参见破产见第*条(’

第四条!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管辖

辖%’参见民诉第+破产见第.,-条#$+条(

第六条破产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企财则第*-条&$,条!

通知债权人及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第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应当分别登记!

提交破产企业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中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参见民诉见第

破产见第(#//条%#条,

第十二条-禁止部分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

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作出$债权人会议的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议!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和解和整顿破产企业申请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提出和解协议

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和解协议的达成

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参见民诉见第

民诉第&&’(条#)&条*

第二十条!整顿方案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

并听取意见$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终结整顿情形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

终结破产程序及宣告破产

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0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宣告破产情形

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的成立)组成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参见民诉见第

民诉第**+,条#-.条&

第二十五条!禁止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帐册资料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参见破产见第*-/**条&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法定代表人的保管职责$破产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他人财产的取回$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

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未到期债权的处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

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担保债权的处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第三十二条诉见第’+,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债务的抵销)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

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破产费用拨付)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

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

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成套设备的处理)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

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清偿顺序

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参见企财则第)*+,-条’

第三十八条!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企业注销

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参见企登则’

破产企业无效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破产企业无效行为的责任追究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刑修一第二项’/0+./1+./*条#

第四十二条!责任审计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

!#$%&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第四章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立法目的

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三条

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

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参见破产见第*条(’

第四条!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管辖

辖%’参见民诉第+破产见第.,-条#$+条(

第六条破产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企财则第*-条&$,条!

通知债权人及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第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应当分别登记!

提交破产企业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中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参见民诉见第

破产见第(#//条%#条,

第十二条-禁止部分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

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作出$债权人会议的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议!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和解和整顿破产企业申请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提出和解协议

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和解协议的达成

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参见民诉见第

民诉第&&’(条#)&条*

第二十条!整顿方案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

并听取意见$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终结整顿情形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

终结破产程序及宣告破产

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0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宣告破产情形

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的成立)组成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参见民诉见第

民诉第**+,条#-.条&

第二十五条!禁止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帐册资料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参见破产见第*-/**条&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法定代表人的保管职责$破产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他人财产的取回$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

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未到期债权的处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

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担保债权的处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第三十二条诉见第’+,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债务的抵销)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

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破产费用拨付)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

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

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成套设备的处理)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

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清偿顺序

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参见企财则第)*+,-条’

第三十八条!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企业注销

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参见企登则’

破产企业无效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破产企业无效行为的责任追究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刑修一第二项’/0+./1+./*条#

第四十二条!责任审计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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