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哪些对象可以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答:目前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4.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二)问: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基数比较低,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60%范围内根据本人同期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统筹范围目前为670元/月)。
缴费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致。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4%;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为8%,雇主为其缴纳16%。
(三)问: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
(四)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五)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按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缴费系数={Σ(按本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 ÷ 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六)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体现多缴多得?
答: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另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暂行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提前享受养老待遇时,提前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2%。
(七)问:按照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有没有最低养老金保障? 答:按照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核准的养老待遇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28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以后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其中已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最低养老金计发按核准养老待遇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问:“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4%)。
(九)问:低标准养老保险为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答:两条特别规定,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可以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十)问: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时,参加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外来务工人员不在本市工作时可保留、转移或终止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问: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的或转移到尚未实施《暂行办法》的其他统筹区域的,该如何办理?
答: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全部职工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二)问:外来务工人员什么情况下可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
答: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一是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暂行办法》缴费满12个月;二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或离开宁波市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三)问:一次性养老补贴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养老补贴=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缴费月数。 假设某职工从2006年5月1日起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4月30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平均缴费基数为800元,那么他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贴为800×5%×24=960元。
(十四)问: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不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
答: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但必须符合缴费满15年的条件。
(十五)问: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有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答: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目前,丧葬费的标准为45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
(十六)问: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能否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个人不缴费期间和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城镇大龄人员不能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按月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均可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部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七)问:参保时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35周岁的人员,能否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能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
补缴标准是: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八)问:大龄参保人员补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年限上有什么规定?最长可以补多少年?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年满60周、女年满50周岁之前取得宁波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十九)问: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该怎么办?
答: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问:通过“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能否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
答: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没有一次性抚恤费。
(二十一)问: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答: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能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主选择”确定。
(二十二)问:企业为职工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应否征求职工意见?如有争议怎么办? 答: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前,应该告知职工相关政策,并书面征得职工的同意。未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而发生争议的,根据职工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哪些对象可以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答:目前有4类人员可以参加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4.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二)问: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基数比较低,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60%范围内根据本人同期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统筹范围目前为670元/月)。
缴费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致。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4%;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为8%,雇主为其缴纳16%。
(三)问: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
(四)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五)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按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缴费系数={Σ(按本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 ÷ 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六)问: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体现多缴多得?
答: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另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暂行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提前享受养老待遇时,提前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2%。
(七)问:按照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有没有最低养老金保障? 答:按照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核准的养老待遇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28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以后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其中已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最低养老金计发按核准养老待遇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问:“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4%)。
(九)问:低标准养老保险为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答:两条特别规定,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可以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十)问: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时,参加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外来务工人员不在本市工作时可保留、转移或终止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问:参保人员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的或转移到尚未实施《暂行办法》的其他统筹区域的,该如何办理?
答: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全部职工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二)问:外来务工人员什么情况下可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
答: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一是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暂行办法》缴费满12个月;二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或离开宁波市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三)问:一次性养老补贴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养老补贴=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缴费月数。 假设某职工从2006年5月1日起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4月30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平均缴费基数为800元,那么他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贴为800×5%×24=960元。
(十四)问: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不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
答: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但必须符合缴费满15年的条件。
(十五)问: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有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答: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目前,丧葬费的标准为45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
(十六)问: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能否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个人不缴费期间和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城镇大龄人员不能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按月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均可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部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七)问:参保时男超过45周岁、女超过35周岁的人员,能否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能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
补缴标准是: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十八)问:大龄参保人员补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年限上有什么规定?最长可以补多少年?
答: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年满60周、女年满50周岁之前取得宁波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十九)问: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该怎么办?
答: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问:通过“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能否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
答: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没有一次性抚恤费。
(二十一)问: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答: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能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主选择”确定。
(二十二)问:企业为职工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应否征求职工意见?如有争议怎么办? 答: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前,应该告知职工相关政策,并书面征得职工的同意。未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而发生争议的,根据职工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