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摘要 在全球经济化的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全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的比重也越来越多,中国出口的产品,已成为国际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国外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而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对华多次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经济组织。因此,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怎样处理好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同时,也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中国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了一个新的话题。

关键词 外贸企业 欧盟 反倾销 倾销 市场经济 对策

引言····························································3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4

1.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4

1.2倾销的确定·················································4

1.3不当反倾销的危害············································5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5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6

2.2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原因分析·····························8

3、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对策··························9

3.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9

3.2制定好出口价格,控制好出口数量·······························10

3.3加大外贸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和法律···················10

3.4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的反倾销机制································10

3.5尽快建立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10

3.6利用法律手段和WTO的协调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11

3.7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在全球经济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制造在欧盟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激烈,那么,如何在保证中国外贸企业利益不受威胁的同时,处理好与欧盟的合作关系,并且,积极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经济的腾飞对双方来说都是“机遇”和“挑战”,有意见分歧是好事。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争吵归争吵,朋友继续做。所以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中国在世界贸易经济中的地位已经变得举足轻重。近年来,在我国“出口导向”战略的引导下,我国贸易出口额年年创新高,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国外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对华发倾销案占同期国际反倾销总案的3.6%;90年代,该比例上升了9.3个百分点;2000—2004年该值进一步上升到17.5%。目前,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 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经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名列世界第一。由此可见,国外对华反倾销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地位在迅速上升。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1.1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该协议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而反倾销,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增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张、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2 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一种影响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不当销售方法,往往给进口方国家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国家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倾销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第二、进口商品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1.3 不当反倾销的危害

由于倾销行为的诸多危害,它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视的,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或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一边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一边有尽可能地限制他国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历次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迫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为了保护本国国被产业,反倾销这一被WTO所允许的措施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优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不当的反倾销措施无论对被调查的出口国还是对进口国都有消极的影响。

对被调查的出口国来说,不当的反倾销措施阻碍了其正常的对外贸易,并会累及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进口国来说,一旦其某一特定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采用而被置于特殊保护并进而脱离正常的竞争市场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国内竞争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产业间发展失衡。由此可见,各国都有义务避免发倾销措施的滥用,防止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盾牌,甚至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否则反倾销同样也会给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来往的日益密切,欧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的指控至今,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在总体上对我国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我国大多数被调查产品或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减少出口或被完全逐出欧盟市场。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的主要障碍。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2.1.1.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在立案数量上,欧盟对华反倾销

倾销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第二、进口商品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1.3 不当反倾销的危害

由于倾销行为的诸多危害,它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视的,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或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一边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一边有尽可能地限制他国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历次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迫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为了保护本国国被产业,反倾销这一被WTO所允许的措施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优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不当的反倾销措施无论对被调查的出口国还是对进口国都有消极的影响。

对被调查的出口国来说,不当的反倾销措施阻碍了其正常的对外贸易,并会累及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进口国来说,一旦其某一特定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采用而被置于特殊保护并进而脱离正常的竞争市场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国内竞争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产业间发展失衡。由此可见,各国都有义务避免发倾销措施的滥用,防止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盾牌,甚至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否则反倾销同样也会给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来往的日益密切,欧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的指控至今,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在总体上对我国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我国大多数被调查产品或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减少出口或被完全逐出欧盟市场。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的主要障碍。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2.1.1.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在立案数量上,欧盟对华反倾销

2005年到2006年多达9起,这9起都是新案,加上其他的复审案件、反规避案件,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规避调查如同狂风暴雨般接踵而至。据统计,从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化工产品糖精钠提出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累计受到反倾销调查559起,其中欧盟的反倾销调查98起,居第二位。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

2.1.2. 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的地区增多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欧盟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地区也日益增多。上世纪9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地区基本上集中在大陆内地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近几年以来开始把矛头指向沿海地区、港澳台地区。如欧盟对我国台湾铼德公司的出口光盘总是“另眼相待”。

2.1.3.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范围越来越广欧盟2007年对我国反倾销调查势头较猛,涉案金额已达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总涉案金额的60%。这反映了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大,范围加宽。

2.1.4. 我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欧盟事实上已经从2006年3月28日起,对康佳、创维、厦华等七家中国彩电主流制造商恢复征 收44.6%的反倾销关税。除了这七家,剩余的其他国内品牌同样继续被强征44.6%的反倾销关税。

2.1.5. 对我国产品造成的损失较大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严重障碍。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被征收了44.6%的反倾销税后,中国彩电几乎完全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损失难以估算。

表1中列出了欧盟从1995年到2007年之间,对华出口产品的所实施的反倾销调查及其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自从中国入世以来,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上升趋势,到2007年,欧盟对外的9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有起,比例高达77%。

结合表1表2可以看出,第一,总体还说,作为中国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相对于欧盟从中国进口的数以千计的产品品种数,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涉及以上的6大行业。第二,从单个行业来看,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从1995年以来呈现扩散趋势,这说明欧盟的企业为了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保护自己,或者为了通过反倾销战略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使得反倾销的品种扩散化。

2.2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原因分析

2.2.1. 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

2.2.2. 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2.3. 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过低

由于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型的商品上,而中国的原材料、劳动力非常丰富,商品的生产成本较低,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因此中国出口商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产品主要占据欧盟市场较低的价位段,主要针对低价位需求的消费者,较低的价格就为欧盟反倾销创造了可能。

2.2.4. 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

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

2.2.5. 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

2.2.6. 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应诉率低

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据统计,中国遭遇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按照WTO反倾销规则,如果主管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者对方不配合调查员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主管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靠控诉方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制裁屡屡得逞,将中国的商品长期的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而且造成国内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而且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2.2.7. 除了一些外在的原因外,我国自身也有一些问题:①出口的迅猛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 “中国制造”在全球市场的占有份额不断攀升 。21 世纪以来 ,中国出口继续保持高增长 ,从 2001 年的增长到 2005 年的 36.9%。尤其是 ,中国对欧盟出口以平均27.6%的增长率,从 2001 年的6.8%高速增长到年的36.9%。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产品会与欧盟产品产生更为激烈的竞争 ,如果中欧贸易继续增加 , 客观上会导致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

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所以只要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出口欧盟的商品继续保持发展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就不会减少。②出口结构不合理。一是中国在出口产品结构中 ,制造业出口基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如杂项制品、加工层次低的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简单的机械运输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有些出口产品即便属于中端或高端产品 ,但这些产品的核心部件往往依赖进口 ,在中国经简单的加工组装再出口 。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大规模出口必然会对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及其就业造成较大冲击 ,从而成为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招致频繁的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中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研究表明,中国对美国、欧盟、香港地区、日本和东盟的出口占据了很大比重。2005年,中国对这 5 大出口市场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 %以上,由于香港转口贸易的比重很高,尤以转口到美国、欧盟、日本。2005年与1997年相比,这一比重有所降低 ,但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状况没有显着改观。这些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比重偏高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冲击 。从而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例如,1993 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不到 100 吨金属镁,到了1996年增长到11000吨 ,这种情况就很难阻止欧盟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3.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欧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但是对于欧盟的对华反倾销措施,我国企业也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反倾销措施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张。我国不能被动地接受反倾销给贸易带来的冲击,而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认真改进贸易体制、企业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提高竞争力,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最大程度的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这是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根本出路。

3.1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欧盟对华反倾销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实质上把我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国家;我 国政府要积极同欧盟进行谈判,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的成果,争取欧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待遇;我国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要根据欧盟限制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按照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充分、灵活地运用欧盟的相关规则,并针对欧盟分别裁决的手段,要按照欧盟的裁决原则,熟练掌握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争取公平裁决。

3.2 制定好出口价格,控制好出口数量。

所谓倾销问题,无非是出口价格低而且数量较大。我国许多出口商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出口价格较低,而价格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质量较差,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资料充裕,这些迫使外国进口商的压力而降低价格而并非我们有意倾销。同时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造成市场饱和,市价下跌,从而引起进口国工业界的抱怨。因此,我们要注意防止出口集中于一个市场。但由于市场控制问题是一个宏观问题,单一的成绩公司很难做到,这就需要我们外贸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配及有计划的组织出口。

3.3 加大外贸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和法律。

根据倾销的特点,要想减少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关键在于解决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及定价问题,后者的重点在于加大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为此,我国要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对外贸易的对象,降低对欧盟的依赖程度;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价格;要加强出口管理,避免盲目出口,对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开辟欧盟市场之后,国家要有意识地限制生产和出口,避免形成倾销事实;要按照市场主体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国际声誉,降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几率。此外,为应对欧盟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行为,政府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保护我国的贸易。

3.4 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的反倾销机制。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我国必须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应诉,将会使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变本加厉,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树立法律意识,积极应诉,通过应诉保障我国在与欧盟贸易中的利益。一是建立预防和迅速反应机制。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发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是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可以考虑让商会、行会会员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金,或由海关从出口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三是争取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对我国企业而言,以承诺的方式解决纠纷比被征收反倾销税有利得多。如果所提出的价格承诺合适,出口数量虽然会减少却有可能收汇额反而增加。但应先抗辩,后承诺,不可以一上来就承诺,因为,那样无异于承认了倾销的事实,而经过抗辩后的价格承诺能相应地降低。

3.5 尽快建立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

行业协会和商会可提供对外出口信息,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促使企业加强自律,

建立完善的协商、谈判制度。行业协会的快速组织和应变能力在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5.1. 规范企业行为。

3.5.2. 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5.3. 代表企业发起倾销和反倾销的申诉。如2002年在由温州发起应诉的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通过的CR法案一事,温州烟具协会会长率会员代表与我国政府代表团赴欧洲应诉,通过努力使争端的解决取得了很大成效。

3.6利用法律手段和WTO的协调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

当我国公司认为已经收到欧盟反倾销制度的不公平对待,可以向欧盟执委会提出申诉。如果申诉失败,可以上诉欧盟法院。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可以利用WTO的协调机制,审查欧盟反倾销决定的合法性,一般地,WTO成员对我国公司的出口活动将会增加透明度。

3.7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已经出台,在保护我国产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以及威慑欧盟不能在对华出口产品上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方面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结束语

欧盟,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有来自外部的原因,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因此,制定的应对对策也应当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积极参与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在WTO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在面对欧盟反倾销时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损失。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尽快克服我国企业、甚至包括社会上其他相关部门自身存在的弊端。从内因上发掘问题的根源,找到克服的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杨仕辉: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年

[2]李会: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现代商业》

[3]纪凯: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状况及对策 2008年

[4]王晓非:中国产业界所应了解的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不合理因素 《科技和产业》2006年

[5]陈向阳:欧盟反倾销和我们的对策 《福建改革》

[6]许名勇: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分析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

[7]姜晓东 喻雷: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 《应对入世》 2004年

[8]约根·尼尔森:价格战略: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党政干部学刊》 2002年

[9]姜洋:我国出口产品应对欧盟反倾销探析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

Abstract

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摘要 在全球经济化的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全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的比重也越来越多,中国出口的产品,已成为国际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国外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而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对华多次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经济组织。因此,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怎样处理好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同时,也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中国企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了一个新的话题。

关键词 外贸企业 欧盟 反倾销 倾销 市场经济 对策

引言····························································3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4

1.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4

1.2倾销的确定·················································4

1.3不当反倾销的危害············································5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5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6

2.2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原因分析·····························8

3、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对策··························9

3.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9

3.2制定好出口价格,控制好出口数量·······························10

3.3加大外贸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和法律···················10

3.4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的反倾销机制································10

3.5尽快建立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10

3.6利用法律手段和WTO的协调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11

3.7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在全球经济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制造在欧盟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激烈,那么,如何在保证中国外贸企业利益不受威胁的同时,处理好与欧盟的合作关系,并且,积极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

欧盟是我国很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经济的腾飞对双方来说都是“机遇”和“挑战”,有意见分歧是好事。这就好比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争吵归争吵,朋友继续做。所以在处理贸易纠纷时,“以牙还牙”的做法极易引起贸易战,尽管在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欧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措施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中国外贸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研究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中国在世界贸易经济中的地位已经变得举足轻重。近年来,在我国“出口导向”战略的引导下,我国贸易出口额年年创新高,于此同时,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国外对华反倾销也愈演愈烈。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对华发倾销案占同期国际反倾销总案的3.6%;90年代,该比例上升了9.3个百分点;2000—2004年该值进一步上升到17.5%。目前,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 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经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名列世界第一。由此可见,国外对华反倾销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地位在迅速上升。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1.1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该协议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而反倾销,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增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张、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2 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一种影响国际贸易市场秩序的不当销售方法,往往给进口方国家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国家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倾销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第二、进口商品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1.3 不当反倾销的危害

由于倾销行为的诸多危害,它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视的,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或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一边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一边有尽可能地限制他国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历次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迫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为了保护本国国被产业,反倾销这一被WTO所允许的措施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优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不当的反倾销措施无论对被调查的出口国还是对进口国都有消极的影响。

对被调查的出口国来说,不当的反倾销措施阻碍了其正常的对外贸易,并会累及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进口国来说,一旦其某一特定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采用而被置于特殊保护并进而脱离正常的竞争市场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国内竞争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产业间发展失衡。由此可见,各国都有义务避免发倾销措施的滥用,防止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盾牌,甚至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否则反倾销同样也会给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来往的日益密切,欧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的指控至今,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在总体上对我国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我国大多数被调查产品或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减少出口或被完全逐出欧盟市场。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的主要障碍。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2.1.1.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在立案数量上,欧盟对华反倾销

倾销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第二、进口商品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第三、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1.3 不当反倾销的危害

由于倾销行为的诸多危害,它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带来的危害是不可小视的,各国都通过制定反倾销法抑制或对抗倾销行为。反倾销制度也是WTO确立的仅有的几个合法的、可单边采取的保障制度之一。然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一边支持本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一边有尽可能地限制他国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历次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迫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为了保护本国国被产业,反倾销这一被WTO所允许的措施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优势,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不当的反倾销措施无论对被调查的出口国还是对进口国都有消极的影响。

对被调查的出口国来说,不当的反倾销措施阻碍了其正常的对外贸易,并会累及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进口国来说,一旦其某一特定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采用而被置于特殊保护并进而脱离正常的竞争市场后,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国内竞争性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产业间发展失衡。由此可见,各国都有义务避免发倾销措施的滥用,防止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盾牌,甚至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否则反倾销同样也会给正常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

2.欧盟对华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来往的日益密切,欧盟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的指控至今,欧盟反倾销法一直在总体上对我国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我国大多数被调查产品或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减少出口或被完全逐出欧盟市场。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的主要障碍。

2.1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的现状

2.1.1. 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在立案数量上,欧盟对华反倾销

2005年到2006年多达9起,这9起都是新案,加上其他的复审案件、反规避案件,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规避调查如同狂风暴雨般接踵而至。据统计,从1979年欧盟第一次对我国的化工产品糖精钠提出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累计受到反倾销调查559起,其中欧盟的反倾销调查98起,居第二位。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

2.1.2. 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的地区增多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欧盟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地区也日益增多。上世纪9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地区基本上集中在大陆内地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近几年以来开始把矛头指向沿海地区、港澳台地区。如欧盟对我国台湾铼德公司的出口光盘总是“另眼相待”。

2.1.3.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范围越来越广欧盟2007年对我国反倾销调查势头较猛,涉案金额已达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总涉案金额的60%。这反映了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大,范围加宽。

2.1.4. 我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欧盟事实上已经从2006年3月28日起,对康佳、创维、厦华等七家中国彩电主流制造商恢复征 收44.6%的反倾销关税。除了这七家,剩余的其他国内品牌同样继续被强征44.6%的反倾销关税。

2.1.5. 对我国产品造成的损失较大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中国出口贸易的严重障碍。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被征收了44.6%的反倾销税后,中国彩电几乎完全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损失难以估算。

表1中列出了欧盟从1995年到2007年之间,对华出口产品的所实施的反倾销调查及其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自从中国入世以来,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呈上升趋势,到2007年,欧盟对外的9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有起,比例高达77%。

结合表1表2可以看出,第一,总体还说,作为中国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相对于欧盟从中国进口的数以千计的产品品种数,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涉及以上的6大行业。第二,从单个行业来看,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从1995年以来呈现扩散趋势,这说明欧盟的企业为了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保护自己,或者为了通过反倾销战略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使得反倾销的品种扩散化。

2.2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原因分析

2.2.1. 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

2.2.2. 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2.3. 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过低

由于中国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型的商品上,而中国的原材料、劳动力非常丰富,商品的生产成本较低,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因此中国出口商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产品主要占据欧盟市场较低的价位段,主要针对低价位需求的消费者,较低的价格就为欧盟反倾销创造了可能。

2.2.4. 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

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

2.2.5. 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歧视,使用替代国制度,使其有恃无恐。此外,欧盟还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这都是不合理的。尽管1998年欧盟承认中国是并非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欧盟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的待遇。

2.2.6. 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应诉率低

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据统计,中国遭遇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按照WTO反倾销规则,如果主管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者对方不配合调查员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主管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靠控诉方一方所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欧盟对华反倾销制裁屡屡得逞,将中国的商品长期的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而且造成国内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而且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2.2.7. 除了一些外在的原因外,我国自身也有一些问题:①出口的迅猛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 “中国制造”在全球市场的占有份额不断攀升 。21 世纪以来 ,中国出口继续保持高增长 ,从 2001 年的增长到 2005 年的 36.9%。尤其是 ,中国对欧盟出口以平均27.6%的增长率,从 2001 年的6.8%高速增长到年的36.9%。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产品会与欧盟产品产生更为激烈的竞争 ,如果中欧贸易继续增加 , 客观上会导致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

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所以只要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出口欧盟的商品继续保持发展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就不会减少。②出口结构不合理。一是中国在出口产品结构中 ,制造业出口基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如杂项制品、加工层次低的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简单的机械运输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有些出口产品即便属于中端或高端产品 ,但这些产品的核心部件往往依赖进口 ,在中国经简单的加工组装再出口 。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大规模出口必然会对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及其就业造成较大冲击 ,从而成为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招致频繁的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中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研究表明,中国对美国、欧盟、香港地区、日本和东盟的出口占据了很大比重。2005年,中国对这 5 大出口市场的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 %以上,由于香港转口贸易的比重很高,尤以转口到美国、欧盟、日本。2005年与1997年相比,这一比重有所降低 ,但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状况没有显着改观。这些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比重偏高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成冲击 。从而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例如,1993 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不到 100 吨金属镁,到了1996年增长到11000吨 ,这种情况就很难阻止欧盟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3.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欧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但是对于欧盟的对华反倾销措施,我国企业也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反倾销措施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张。我国不能被动地接受反倾销给贸易带来的冲击,而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对,认真改进贸易体制、企业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提高竞争力,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最大程度的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这是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根本出路。

3.1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欧盟对华反倾销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实质上把我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国家;我 国政府要积极同欧盟进行谈判,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的成果,争取欧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待遇;我国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要根据欧盟限制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按照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充分、灵活地运用欧盟的相关规则,并针对欧盟分别裁决的手段,要按照欧盟的裁决原则,熟练掌握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争取公平裁决。

3.2 制定好出口价格,控制好出口数量。

所谓倾销问题,无非是出口价格低而且数量较大。我国许多出口商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出口价格较低,而价格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质量较差,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资料充裕,这些迫使外国进口商的压力而降低价格而并非我们有意倾销。同时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造成市场饱和,市价下跌,从而引起进口国工业界的抱怨。因此,我们要注意防止出口集中于一个市场。但由于市场控制问题是一个宏观问题,单一的成绩公司很难做到,这就需要我们外贸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配及有计划的组织出口。

3.3 加大外贸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和法律。

根据倾销的特点,要想减少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关键在于解决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及定价问题,后者的重点在于加大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力度,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为此,我国要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对外贸易的对象,降低对欧盟的依赖程度;要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价格;要加强出口管理,避免盲目出口,对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开辟欧盟市场之后,国家要有意识地限制生产和出口,避免形成倾销事实;要按照市场主体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国际声誉,降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几率。此外,为应对欧盟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行为,政府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保护我国的贸易。

3.4 积极应诉并建立健全的反倾销机制。

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我国必须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应诉,将会使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变本加厉,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我国应树立法律意识,积极应诉,通过应诉保障我国在与欧盟贸易中的利益。一是建立预防和迅速反应机制。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发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是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可以考虑让商会、行会会员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金,或由海关从出口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三是争取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对我国企业而言,以承诺的方式解决纠纷比被征收反倾销税有利得多。如果所提出的价格承诺合适,出口数量虽然会减少却有可能收汇额反而增加。但应先抗辩,后承诺,不可以一上来就承诺,因为,那样无异于承认了倾销的事实,而经过抗辩后的价格承诺能相应地降低。

3.5 尽快建立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

行业协会和商会可提供对外出口信息,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监督,促使企业加强自律,

建立完善的协商、谈判制度。行业协会的快速组织和应变能力在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5.1. 规范企业行为。

3.5.2. 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5.3. 代表企业发起倾销和反倾销的申诉。如2002年在由温州发起应诉的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通过的CR法案一事,温州烟具协会会长率会员代表与我国政府代表团赴欧洲应诉,通过努力使争端的解决取得了很大成效。

3.6利用法律手段和WTO的协调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

当我国公司认为已经收到欧盟反倾销制度的不公平对待,可以向欧盟执委会提出申诉。如果申诉失败,可以上诉欧盟法院。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可以利用WTO的协调机制,审查欧盟反倾销决定的合法性,一般地,WTO成员对我国公司的出口活动将会增加透明度。

3.7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已经出台,在保护我国产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以及威慑欧盟不能在对华出口产品上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方面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结束语

欧盟,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有来自外部的原因,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因此,制定的应对对策也应当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积极参与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在WTO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在面对欧盟反倾销时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损失。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尽快克服我国企业、甚至包括社会上其他相关部门自身存在的弊端。从内因上发掘问题的根源,找到克服的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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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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