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壶关县南洋育栋学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实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给予100—500元罚款。

1、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3、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4、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5、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6、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等重大事故发生。

7、无故缺课。

8、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给予50—100元罚款

1、提前下课、下自习,缺辅,中途离开课堂。

2、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大面积单纯的“√”等非正常的批改)。

3、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等影响教学教学工作。

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

二级事故)。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予10—50元罚款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看娱乐性(或与本科无关)书籍,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影响正常的教学。

3、上课无故迟到。

4、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

5、班主任值日工作不到位。

6、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

7、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8、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管理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

第八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由学校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2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在一周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书面形式),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把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一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由校办公室负责核查。

四、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校委会其他成员

组 员:各处主任,各部副主任、年级主任

五、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进行督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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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南洋育栋学校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实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给予100—500元罚款。

1、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3、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4、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5、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6、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等重大事故发生。

7、无故缺课。

8、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给予50—100元罚款

1、提前下课、下自习,缺辅,中途离开课堂。

2、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大面积单纯的“√”等非正常的批改)。

3、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等影响教学教学工作。

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

二级事故)。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给予10—50元罚款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看娱乐性(或与本科无关)书籍,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影响正常的教学。

3、上课无故迟到。

4、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

5、班主任值日工作不到位。

6、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

7、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8、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管理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

第八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由学校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送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若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书》后2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在一周内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汇报(书面形式),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把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一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由校办公室负责核查。

四、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校委会其他成员

组 员:各处主任,各部副主任、年级主任

五、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教学责任事故进行督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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