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1、计量立法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
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早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国家计量基准的概念与作用?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该直接或间接的溯源到计量基准。作用: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的程序?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下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根据本部门特殊需要及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实施管理: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才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应遵循原则:⑴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⑵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⑶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⑷检定结果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⑸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共计60项117种)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⑵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⑶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⑷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⑸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
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实施与管理:⑴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⑵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的计量器具实行保护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⑶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⑷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⑸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次仲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⑹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要求全面掌握与所从事的计量检定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而且应全面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并认真遵守有关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
11、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⑴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⑵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⑶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义务:⑴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⑵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⑶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⑷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⑸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2、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⑴计量检定人员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⑵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3、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⑴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⑵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⑶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⑷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监督管理
1、计量立法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职能?
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早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3、国家计量基准的概念与作用?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该直接或间接的溯源到计量基准。作用: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4、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的建立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的程序?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下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5、什么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如何实施管理?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指根据本部门特殊需要及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实施管理: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才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
6、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应遵循原则:⑴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⑵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⑶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⑷检定结果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⑸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7、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什么?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共计60项117种)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⑵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⑶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⑷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⑸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
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8、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何实施计量检定和管理?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9、什么是仲裁检定?如何实施?
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实施与管理:⑴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有关机关或单位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⑵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的计量器具实行保护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⑶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⑷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⑸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我国仲裁检定实行二次仲裁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准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⑹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要求全面掌握与所从事的计量检定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而且应全面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并认真遵守有关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
11、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⑴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⑵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⑶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义务:⑴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⑵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⑶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⑷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⑸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2、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⑴计量检定人员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⑵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3、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⑴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⑵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⑶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⑷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