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党员管理,发挥好党员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在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从业单位建立党组织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
(二)党员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外出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其做适当的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流动党员在外出前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三)外出务工经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调动或因其他事由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报告,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主动与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
系的,党员应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中途变更从业单位或地点,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有3名以上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可单独成立党支部。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安置的地区所在党组织。因务工经商、受聘的,如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党组织要根据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或转移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复员退伍军人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临时党支部,统一负责待安置期间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的管理教育。
(六)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也可转到其父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确定工作单位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七)失业、下岗、离岗的职工党员,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已转出原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要一并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下岗、离岗职工中的党员与原工作单位仍保留人事劳动工
资关系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八)企业破产终结后去向未定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一般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有固定去向的,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九)长期派驻国外分(子)公司工作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经市地级组织部门转往外交部后再转往驻外使(领)馆。短期(6个月以内)派往国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均不向国外转移。外派劳务党员,在办理外派手续时,均应凭派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派遣单位党组织。
(十)党员因私出境出国,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基层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党籍保留手续。党员在出境出国期间,要保持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经常汇报思想情况,委托亲属或他人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如期归国后,在外没有什么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十一)出国或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以将其党员组织关系、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回国后,原则上不再恢复党籍,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按照党章规定应当开除党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外或境外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十二)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
单位;学成回国后,在外确无问题,可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预备期满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十三)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已安排工作或重新就业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本人的表现情况,转交有关材料。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进行考察,预备期满时,及时研究其转正问题。流动的预备党员预备期已满仍未分配工作或重新就业的,按照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属,有所归属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并办理转正手续。
(十四)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擅自离职或外出后隐匿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6日
哪些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
以下六种情况,是中组部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余单位一定要通过这些部门接转。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党员管理,发挥好党员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在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从业单位建立党组织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
(二)党员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外出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其做适当的工作;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流动党员在外出前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三)外出务工经商、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调动或因其他事由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向党组织报告,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并主动与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
系的,党员应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中途变更从业单位或地点,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有3名以上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可单独成立党支部。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所在党组织。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安置的地区所在党组织。因务工经商、受聘的,如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或单位党组织。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和事由,党组织要根据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或转移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居住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复员退伍军人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临时党支部,统一负责待安置期间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的管理教育。
(六)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党组织,也可转到其父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确定工作单位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七)失业、下岗、离岗的职工党员,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已转出原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要一并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下岗、离岗职工中的党员与原工作单位仍保留人事劳动工
资关系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待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失业、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八)企业破产终结后去向未定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一般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有固定去向的,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九)长期派驻国外分(子)公司工作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经市地级组织部门转往外交部后再转往驻外使(领)馆。短期(6个月以内)派往国外工作、学习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均不向国外转移。外派劳务党员,在办理外派手续时,均应凭派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派遣单位党组织。
(十)党员因私出境出国,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基层党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党籍保留手续。党员在出境出国期间,要保持与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经常汇报思想情况,委托亲属或他人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如期归国后,在外没有什么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十一)出国或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以将其党员组织关系、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员出国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回国后,原则上不再恢复党籍,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按照党章规定应当开除党籍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外或境外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十二)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
单位;学成回国后,在外确无问题,可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预备期满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十三)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已安排工作或重新就业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本人的表现情况,转交有关材料。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进行考察,预备期满时,及时研究其转正问题。流动的预备党员预备期已满仍未分配工作或重新就业的,按照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属,有所归属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并办理转正手续。
(十四)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党员擅自离职或外出后隐匿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4年7月6日
哪些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
以下六种情况,是中组部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其余单位一定要通过这些部门接转。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