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出台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出台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通过调查发现,80%以上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经济救助。这种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惩恶扬善”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如下危害:

1.造成涉法涉诉上访明显增多;

2.还可能滋生新一轮的报复犯罪。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次“平等”;

3.掣肘刑法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落实。刑事司法的轻刑化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减少死刑和轻刑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如果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解决好,补偿得不到落实,精神得不到安抚,他们就很难接受轻刑化的判决结果。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是确定救助范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损害赔偿途径未果的弥补;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为此,对救助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二是确立救助基金筹集途径。

救助金的来源可有以下方面:

1.政府预算拨款;

2.慈善募捐所得;

3.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中;

4.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

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三是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

1.被告人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要按照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规定,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2.国家补偿。即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救助资金要靠财政拨款来保证,但要防止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还要采取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的社会协助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抚慰。我国没有对刑事案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对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以减轻犯罪造成的伤害。

4.保障诉权。在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权是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一要赋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被害人对被告人损害赔偿的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

由和建议。二要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的同时,赋予其上诉的权利。三要赋予被害人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毋庸讳言,受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给予其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被害人将丧失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途经。公正司法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体现其作用。四要赋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适当放宽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四是确立救助数额。

救助不可能象执行判决书一样,一个案子获得高额赔偿,而是就其困难情况所应得的救济,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济。被害人以后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当扣除被救助的数额。

五是建立救助机构和程序。

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机构还可以由社会人士参与。程序上关键是建立相关制度,把救助标准、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所办理案件单位负责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另外,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健全完善相应的社会服务和援助体系。我国应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动员全社会来共同关心被害人,给予他们全面的保护。如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加害人家属自愿代偿等,使刑事被害人感受社会温暖,平复其失衡的心理,使其早日走出生活阴影,共建和谐的社会。

(编辑:宋媛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出台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通过调查发现,80%以上的刑事犯罪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那里得到经济救助。这种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惩恶扬善”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如下危害:

1.造成涉法涉诉上访明显增多;

2.还可能滋生新一轮的报复犯罪。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次“平等”;

3.掣肘刑法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落实。刑事司法的轻刑化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减少死刑和轻刑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如果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解决好,补偿得不到落实,精神得不到安抚,他们就很难接受轻刑化的判决结果。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是确定救助范围。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损害赔偿途径未果的弥补;解除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为此,对救助对象应限定为因犯罪受到人身伤害(限于重伤残疾及死亡)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具体为: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二是确立救助基金筹集途径。

救助金的来源可有以下方面:

1.政府预算拨款;

2.慈善募捐所得;

3.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以一定的比例纳入这个基金中;

4.罪犯的罚金及没收的财产;

5.被救助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退回的救助款。

三是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

1.被告人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首先应当由犯罪人来承担,这是天经地义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克服片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倾向,要按照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等规定,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2.国家补偿。即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死亡的被害人的特定亲属一定经济救济的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救助资金要靠财政拨款来保证,但要防止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还要采取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的社会协助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3.精神抚慰。我国没有对刑事案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也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对被害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以减轻犯罪造成的伤害。

4.保障诉权。在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权是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一要赋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被害人对被告人损害赔偿的情况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理

由和建议。二要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同等或对等的权利,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的同时,赋予其上诉的权利。三要赋予被害人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毋庸讳言,受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给予其对撤回起诉、不起诉的申诉权,被害人将丧失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途经。公正司法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体现其作用。四要赋予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适当放宽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

四是确立救助数额。

救助不可能象执行判决书一样,一个案子获得高额赔偿,而是就其困难情况所应得的救济,是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济。被害人以后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应当扣除被救助的数额。

五是建立救助机构和程序。

救助基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以县级为单位,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增强公正性和透明度,救助机构还可以由社会人士参与。程序上关键是建立相关制度,把救助标准、方式、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执行;运作中,由被害人提出申请,所办理案件单位负责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研究,透明化管理。

另外,在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健全完善相应的社会服务和援助体系。我国应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动员全社会来共同关心被害人,给予他们全面的保护。如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加害人家属自愿代偿等,使刑事被害人感受社会温暖,平复其失衡的心理,使其早日走出生活阴影,共建和谐的社会。

(编辑: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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