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之间的平衡点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关键。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这些情都可能使我们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4年,湖南长沙的哥司机黄中权在载客途中,被两名年轻男子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英雄还是罪犯?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此新闻一出,就在网上引起争议。 英雄还是罪犯?有人觉得司机是在劫匪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以汽车作为凶器将歹徒撞死。但是更多的人是站在司机的角度,认为司机只不过是主张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已,是劫匪侵犯其权利在先。在一片舆论的质疑中,的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 有网民事后指出:法律是应该以人为本,不过应该是在保护合法行为的主体下才能以人为本。想这样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盗窃行为,就该就地正法。法严能控制违规的犯罪行为。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在纵拥犯罪法官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就如同上面这起案件中,网民们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法官没有人情,不讲人情 法官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情感 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如同大部分人一样,非常同情那位的士司机,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就是如此,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想象我国的法律发展才几十年,刚刚起步而已,我们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只有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就不错了,毕竟这种事情还是占少数。法律要是参杂了人情那就不是法律,那就没有公正性。如果每一个案子都要合情合理,那就是人治的社会,而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向违背。
情与法之间的平衡点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我们学习法律的一个关键。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这些情都可能使我们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4年,湖南长沙的哥司机黄中权在载客途中,被两名年轻男子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英雄还是罪犯?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此新闻一出,就在网上引起争议。 英雄还是罪犯?有人觉得司机是在劫匪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以汽车作为凶器将歹徒撞死。但是更多的人是站在司机的角度,认为司机只不过是主张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已,是劫匪侵犯其权利在先。在一片舆论的质疑中,的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 有网民事后指出:法律是应该以人为本,不过应该是在保护合法行为的主体下才能以人为本。想这样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盗窃行为,就该就地正法。法严能控制违规的犯罪行为。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在纵拥犯罪法官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就如同上面这起案件中,网民们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法官没有人情,不讲人情 法官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情感 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如同大部分人一样,非常同情那位的士司机,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就是如此,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想象我国的法律发展才几十年,刚刚起步而已,我们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只有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就不错了,毕竟这种事情还是占少数。法律要是参杂了人情那就不是法律,那就没有公正性。如果每一个案子都要合情合理,那就是人治的社会,而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向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