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承租人追偿。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应当恢复原状。

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承租人追偿。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应当恢复原状。

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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