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事故频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主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学院:资环学院
专业:安全工程
班级:09-1
学号:
指导教师:陈海燕
[摘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经济学原因主要有:安全硬件设施不强;安全管理失控;“官煤勾结”;等。本文主要讨论煤矿事故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 。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学; 解决方案;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山西、辽宁等地11起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矿难问题。进入2007年,国家继续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生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仅2007年3-5月,在山西、河南等地就发生数起煤矿重大伤亡事件。其中,2007年3月18日山西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21名矿工全部遇难; 2007年4月16日河南宝丰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人死亡,六名矿主逃跑;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煤矿安全生产还是令人堪忧。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
中国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煤矿区域的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了中央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1 成本投入不足
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始终存在: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由于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我国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这是造成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我国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现有煤矿的生产基础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国家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
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
2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
有好多职工对井下的安全生产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掉以轻心,“初生牛犊不怕虎”,对于矿井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懂得不多或一知半解,对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加重视,认为我单位的事故较少,其他矿井的事故案例与自己无关。有些职工甚至为了抢时间、图省事、怕麻烦并存有侥幸心理,在安全理念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赶急图快,满目蛮干,神经麻痹,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安全管理的贯彻力不强,安全管理失控
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都健全了,不代表安全管理就加强了。有了制度,而不去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的话,就如同纸上谈兵,安全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说是安全管理,其实也就是管人、管物并且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综合协调力。简单来说也就是执行的问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力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毋庸讳言,人本身是有缺陷的,一个共性的问题是存在惰性,在煤矿井下生产中,由于人的惰性原因,就是使某个阶段安全管理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
4“官煤勾结”: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近年来中国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200-400元人民币左右,山西省高平市的统计年鉴表明,2003年该市原煤累计开采量为1150.68万吨,其中市属煤矿为214.87万吨,市以下乡镇煤矿为807.55万吨。该市政府一位官员分析,根据2003年的数据计算,私人手中累计的原煤开采量应在700万吨左右,按照每吨煤炭200元的纯利润计算,当年私人获取的纯利润应该在14亿元左右。正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诱惑使各级政府对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措施难以施行。从有关煤矿事故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即使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同时,“20万元”在日进百万元的矿主们眼里根本不算巨款。面对拥有巨大经济实力的矿主们,一些官员的心理活动并不复杂:既然无法阻止他们的违法生产,为何不“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呢? 于是,“(政府) 官(员) ”与“煤(商) ”就这样“勾结”了起来。
5超生产能力
一直以来,各级政府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
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而对市场经济就是“增长经济”的狭隘理解,则必然造就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病态市场经济。在这个忽视社会公正的市场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已经无法抵御“看不见的畸形市场之手”的操控,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早已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制性地对煤矿实施管理和控制。当政府仍然试图用惯常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时,便总是遭遇到来自“畸形病态市场”的抵制,致使对煤矿安全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其实,即使在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产品价格、企业利润和预防事故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而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最终还要视政府、企业和工人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定。
三、完善制度环境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1 完善投入机制。
一要增加开发型投入,尤其是科技创新的投入,解决煤炭产业深加工落后、产品附加值低的问题。煤矿生产的基础投入需要大量成本,在煤矿生产设施暂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力量,缓解煤矿现场、设备等弱化的局面。二要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区分企业状况,采取鼓励政策,给予环境治理好的企业差别补贴,扼制不安全造成的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
2 增强安全意识。
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在安全形势严峻的时候要加强安全培训,在安全形势最平稳的时候更要加强安全培训,时时刻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这样,煤矿的安全工作才会有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也就有了保障。煤矿职工的培训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也是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就会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培训工作也就会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
3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到位,要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矿实际可行的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人员考勤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作业制度等在内的一切管理制度。在考核中严格按标准进行,不断细化、量化、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一丝不苟,并按照考核的结果,与班组长和个人的利益相互挂钩,奖罚分明。只有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得好,实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才能使安全管理上台阶,实现规范化、现代化。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安全标准的建设。为此,我们根据矿井实际,从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把每一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并
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4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
政策和法律虽然不可相互替代,但是二者可以相互作用。所有的政策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使政策的执行力不会偏离法制经济的轨道。法律的约束力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来说,可以彻底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可以做的一旦做了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当法律健全后,安全生产的漏洞就会大幅减少。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着重完善法制建设。首先,要继续完善各种法规,实行依法治矿。在《安全生产法》、《保护煤炭资源环境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保证各种法规的有机衔接,尽快补充各种专门性和具体性法规,尤其是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调整煤矿生产劳资矛盾等法规。从立法环节上实现依法治矿战略,保证生产安全有法可依,保证在现有的煤炭资源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保护煤炭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要完善执法环节。法规多多,关键在于执法力度。必须解决依法行政中,官员以法律的制定者自居,权大于法,政府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应当在立法环节上制定详细的约束执法者的法律,保证执法必严。必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选好人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用法律监管监管者,保证官员的权力意识绝对服从法律意识,对于生产安全中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编造等行为,以法律惩戒为主,行政惩戒为辅。对于矿工来说,不仅有保证安全的经济法规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合同或契约以及劳动仲裁制度,使矿工在行使自身权益的时候,在钱与命的博弈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5 不要超能力生产
不能为了利润而不顾自己矿井实际的生产能力,而超负荷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必须解决好,否则它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必须从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当前主要应当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转移的步伐。以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完善为突破口,彻底解决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谋的问题。如此,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 参考文献:1, 《安全经济统计学》万木生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03-01
2,《现代安全经济理论与实务》田水承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10
3,《中国集体经济-中》2007年第7期
《从安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事故频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主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学院:资环学院
专业:安全工程
班级:09-1
学号:
指导教师:陈海燕
[摘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经济学原因主要有:安全硬件设施不强;安全管理失控;“官煤勾结”;等。本文主要讨论煤矿事故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 。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经济学; 解决方案;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整顿和治理。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山西、辽宁等地11起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矿难问题。进入2007年,国家继续重拳出击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但是触目惊心的煤矿生产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仅2007年3-5月,在山西、河南等地就发生数起煤矿重大伤亡事件。其中,2007年3月18日山西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21名矿工全部遇难; 2007年4月16日河南宝丰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人死亡,六名矿主逃跑;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但煤矿安全生产还是令人堪忧。2007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得不够好。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严峻性,已经摆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非解决不可。安全生产问题带有行业特点,资源型的煤炭产业安全生产问题优为突出,因而煤矿安全生产就成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原因
中国矿难频发固然有其自然的因素,由于瓦斯、煤尘,煤矿区域的洪水、地震等原因,决定了煤矿生产属于高危行业,但是更多的矿难都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正是这些原因冲破了人类设计的防御预警系统从而引发矿难;当然,同样原因也导致了中央政府近年来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抑制煤矿事故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1 成本投入不足
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始终存在:长期的资源配给制度,导致资源无偿或廉价被使用。由于进入煤矿生产的门槛过低,经常性的盲目开采和无证开采,致使我国煤矿普遍安全投入不足。这是造成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规模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基本原因。我国煤矿存在着地质构造复杂、倾角大、煤层薄、煤层不稳定和灾害严重等问题。现有煤矿的生产基础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投入的,近年来钢铁、电力、冶金等高能耗工业的大发展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煤炭的过量需求,煤炭的过量开采造成技术更新缓慢和原有设备的迅速贬值。在煤炭逐步放开经营的环境下,投入问题暴露了出来,凸显了国家在投入机制上调控政策和扶持政策的不足。一些承包的煤矿存在短期行为,拼命消耗,矿山资源枯竭,无法
治理环境,无法可持续发展,政府继续为成本买单,逐渐形成了恶性循环。
2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
有好多职工对井下的安全生产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掉以轻心,“初生牛犊不怕虎”,对于矿井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懂得不多或一知半解,对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加重视,认为我单位的事故较少,其他矿井的事故案例与自己无关。有些职工甚至为了抢时间、图省事、怕麻烦并存有侥幸心理,在安全理念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赶急图快,满目蛮干,神经麻痹,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安全管理的贯彻力不强,安全管理失控
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都健全了,不代表安全管理就加强了。有了制度,而不去很好的贯彻和落实的话,就如同纸上谈兵,安全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说是安全管理,其实也就是管人、管物并且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综合协调力。简单来说也就是执行的问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执行力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毋庸讳言,人本身是有缺陷的,一个共性的问题是存在惰性,在煤矿井下生产中,由于人的惰性原因,就是使某个阶段安全管理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
4“官煤勾结”:煤矿安全治理的最大障碍。
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近年来中国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200-400元人民币左右,山西省高平市的统计年鉴表明,2003年该市原煤累计开采量为1150.68万吨,其中市属煤矿为214.87万吨,市以下乡镇煤矿为807.55万吨。该市政府一位官员分析,根据2003年的数据计算,私人手中累计的原煤开采量应在700万吨左右,按照每吨煤炭200元的纯利润计算,当年私人获取的纯利润应该在14亿元左右。正是这种超额利润的诱惑使各级政府对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措施难以施行。从有关煤矿事故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矿主们在事故发生前后对法律的蔑视。很多煤矿在发生事故前曾多次收到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整顿通知,甚至曾经被这些部门实施关闭,但这并不影响煤矿的继续生产,即使把对矿难死者的赔偿额提高到了20万元,也同样不能阻止矿主们继续违章违法生产。因为,从煤炭生产中轻易获取的暴利使矿主们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对抗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甚至收买执法人员;同时,“20万元”在日进百万元的矿主们眼里根本不算巨款。面对拥有巨大经济实力的矿主们,一些官员的心理活动并不复杂:既然无法阻止他们的违法生产,为何不“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呢? 于是,“(政府) 官(员) ”与“煤(商) ”就这样“勾结”了起来。
5超生产能力
一直以来,各级政府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执政目标,这一目标引发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
市场中几乎无止境的需求。而对市场经济就是“增长经济”的狭隘理解,则必然造就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病态市场经济。在这个忽视社会公正的市场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已经无法抵御“看不见的畸形市场之手”的操控,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早已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制性地对煤矿实施管理和控制。当政府仍然试图用惯常的行政强制手段去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时,便总是遭遇到来自“畸形病态市场”的抵制,致使对煤矿安全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其实,即使在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需求、产品价格、企业利润和预防事故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而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最终还要视政府、企业和工人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定。
三、完善制度环境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
1 完善投入机制。
一要增加开发型投入,尤其是科技创新的投入,解决煤炭产业深加工落后、产品附加值低的问题。煤矿生产的基础投入需要大量成本,在煤矿生产设施暂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技术力量,缓解煤矿现场、设备等弱化的局面。二要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区分企业状况,采取鼓励政策,给予环境治理好的企业差别补贴,扼制不安全造成的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
2 增强安全意识。
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的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在安全形势严峻的时候要加强安全培训,在安全形势最平稳的时候更要加强安全培训,时时刻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这样,煤矿的安全工作才会有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也就有了保障。煤矿职工的培训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也是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就会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培训工作也就会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
3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到位,要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本矿实际可行的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人员考勤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作业制度等在内的一切管理制度。在考核中严格按标准进行,不断细化、量化、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一丝不苟,并按照考核的结果,与班组长和个人的利益相互挂钩,奖罚分明。只有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得好,实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才能使安全管理上台阶,实现规范化、现代化。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安全标准的建设。为此,我们根据矿井实际,从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入手,把每一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并
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严格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4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矿。
政策和法律虽然不可相互替代,但是二者可以相互作用。所有的政策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使政策的执行力不会偏离法制经济的轨道。法律的约束力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来说,可以彻底规范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不可以做的一旦做了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当法律健全后,安全生产的漏洞就会大幅减少。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着重完善法制建设。首先,要继续完善各种法规,实行依法治矿。在《安全生产法》、《保护煤炭资源环境法》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保证各种法规的有机衔接,尽快补充各种专门性和具体性法规,尤其是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调整煤矿生产劳资矛盾等法规。从立法环节上实现依法治矿战略,保证生产安全有法可依,保证在现有的煤炭资源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保护煤炭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要完善执法环节。法规多多,关键在于执法力度。必须解决依法行政中,官员以法律的制定者自居,权大于法,政府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应当在立法环节上制定详细的约束执法者的法律,保证执法必严。必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选好人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用法律监管监管者,保证官员的权力意识绝对服从法律意识,对于生产安全中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编造等行为,以法律惩戒为主,行政惩戒为辅。对于矿工来说,不仅有保证安全的经济法规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合同或契约以及劳动仲裁制度,使矿工在行使自身权益的时候,在钱与命的博弈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5 不要超能力生产
不能为了利润而不顾自己矿井实际的生产能力,而超负荷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大事,必须解决好,否则它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必须从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当前主要应当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转移的步伐。以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完善为突破口,彻底解决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谋的问题。如此,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 参考文献:1, 《安全经济统计学》万木生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03-01
2,《现代安全经济理论与实务》田水承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10
3,《中国集体经济-中》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