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习这一章主要是把握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职权,了解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军队党的纪委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为从事和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这一章主要介绍三个问题:一、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三、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指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政治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规党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一系列工作的统称,是军队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为完成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任务而建立的一整套机构的总称。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一) 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这是对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性质的科学概括。理解这一性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行纪律的机关。党的纪律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固然是靠党员自觉遵守的,但同样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查,使所有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就是这样一个党内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它通过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来维护党规党法,这是纪律检查机关性质的集中体现。
2、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纪律监督的职能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要维护党规党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除查处违纪案件外,还必须加强对这些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始终按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减少党内违纪案件的发生。
3、纪律检查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谈到各级纪委的任务时,特别强调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只是处理案件,更主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党章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规定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这就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委党风建设的职能部门。它一方面通过对党的各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阶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汇报和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又对党委关于端正党风的意见进行具
体部署、贯彻和检查。
4、纪律检查机关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可见,纪律检查机关就是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关。它通过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通过检查党的组织及其成员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5、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而且要努力维护好党的纪律。无论是执行党的纪律,还是维护党的纪律,都离不开教育。执行党的纪律,处分违纪党员,目的是教育犯错误党员,改正错误,在今后工作中少犯或不犯类似错误;同时也教育其他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如果在执行党的纪律中忽视教育,就达不到执行纪律的目的。因此,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是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
(二)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主要有四项。
1、保护职能。主要是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没有犯错误或确实犯了错误的同志在被查处时所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包括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查处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问题的任务,从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2、惩处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对违纪案件检查审理,是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也是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3、监督职能。主要是检查监督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情况;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检查和监督同级、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党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派委员参加并指导下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生活。
4、教育职能。主要是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陈云强调,纪委只查处违法违纪的案子不行,更重要的是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提高共产党员的素质,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党的建设上一个根本问题。这也是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突出特点之一。
(三) 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
军队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是指由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确定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的工作及其责任。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
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规范和行动准则。维护和执行党的章
程,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的共同责任和任务,而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在监督执行党章、维护党章权威方面更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维护党的章程。
党章对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原则和根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和制度,不可能再作详尽论述和一一规定具体办法。为此,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和党内政治生活的状况制订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各级纪检机关在维护党章的同时,也负有维护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责任。军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维护党规党法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教育,增强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自觉性;第二,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第三,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检查和处理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问题,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2、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党风建设,是军队党的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搞好部队党风建设,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证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军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中央纪委关于抓党风的一系列指示要求,结合部队实际,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要经常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状况,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反映,积极协助党委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和解决存在问题;发挥纪律检查部门执纪办案的优势,抓好正反典型,搞好党风党纪教育;要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这个重点,搞好监督检查,认真抓好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军委批转的《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意见》以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把本单位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推向前进。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作为军队纪律检查机关,要检查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要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通过教育、检查等手段,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政治上的坚定性,更加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要坚决维护党领导军队的一系列根本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要顾全大局,始终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反对损害全局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各行其是的分散主义;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要时刻关注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政治动向,高度警惕意识形态领域的腐蚀和渗透。要旗帜鲜明地反
对和制止无原则的说长道短、听信传播小道消息,以及对一些敏感问题乱加猜测等不良倾向。
(四)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
根据党章、政治工作条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军队党的纪检机关的职权主要有:
1、监督检查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和事后督促、检验、查看的权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调查权。又称案件检查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它包括初步核实权、立案权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在案件调查中,纪律检查机关还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等调查措施。
3、处分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实施纪律处分的权权力。它包括批准纪律处分权和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决定纪律处分权。批准权包括改变权。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做出的决定。当然,如果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建议权。纪律检查机关的建议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纪处分的建议权。纪律处分的批准权在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检查或复查复议的情况,提出决定、改变或取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是行政处理的建议权。在案件调查中,党外人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权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有权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三是司法处理建议权。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检查、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行为人违犯党纪的同时又触犯刑律,有权建议司法机关处理。
5、报告、请求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反映重要情况,请求上级纪委协助处理问题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要问题的报告权。纪检查机关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检查处理,有权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二是协助处理问题的请求权。纪律检查机关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介绍一下军队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全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7~11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营或相当于营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军政治工作的特点,现阶段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纳入同级政治部序列。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总政治部序列,称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大军区级、军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同级政治部序列,称纪律检查部(处);师(旅)、团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办理。
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的具体设置:
纪律检查局:主要负责检查军队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
案件审理局:主要负责审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调查研究局:主要负责调查研究部队党风党纪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行政监察局:履行军队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职能,受理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部设:纪检监察处,案件审理处,调查研究处。
副大军区级、军级单位政治部设纪律检查处。
根据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部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大致分为:党内监督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信访工作和党性党纪教育工作。不同的工作内容,都有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 党内监督工作
所谓监督,是指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行为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进行衡量、披露,以控制、约束监督对象的行为,使其服从于一定的意志和行为规范的活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是一种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由五种要素构成,即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以及监督的方式。
1、党内监督的主体
党内监督是监督的一种重要形态。“党内”一词是对监督的限定,它在此处有两个方面的特定含义:一是指监督主体在党内;二是指监督的客体在党内。
a) 党内监督的客体
党的组织和党员作为党内监督的客体,具有丰富的内涵。从静态看,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其中主要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从动态看,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的组织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党员的个人行为。
b) 党内监督的依据
监督依据是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确立监督指导思想,拟定监督计划,明确目标,具体实施监督时所必须依照和遵守的准则、标准、规定。监督依据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理论依据、纪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c) 党内监督的内容
一般来说,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就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具体地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一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二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d) 党内监督的方式
不同的监督主体,依照不同的形式、手段、方法构成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一,各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监督,一般以发决定、指示、通知及检查监督等方式对下级的行为加以干预,左右被监督者的行为。第二,党员之间、党委领导成员之间是一种组织监督,一般通过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监督中通常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第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一种纪律监督,在监督中使用的是纪律手段。第四,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是一种群众监督。这种监督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不能直接纠正被监督者的错误行为。从党内监督的实践看。群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协商、对话、民主评议等。由于群众监督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它要起作用,必须经过有处置权的党组织。因此,它往往是党委和纪委监督的基础。
2、案件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是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的工作。案件检查工作,通常包括三个大的环节:
1、立案。立案是指纪委对反映、检举或控告所辖范围内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必须查处的,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确定为查处案件。
2、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对反映、检举或控告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去伪存真,准确核实事实真相。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必须做到全面掌握事实材料,充分研究、准确鉴别。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问题性质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定性和处理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政策规定和党纪为准绳;要把被检查人的错误事实同犯错误时的客观条件、具体情况联系起来分析思考;要注意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失误。
3、案件审理工作
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审核和处理
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严肃党的纪律。
党纪案件审理实行归口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 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指接受并处理党员和群众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它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部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接待接收来访来信,对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控告及申诉属于比较重要又必须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可立案查处。二是负责转办。转办是根据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不同内容,转给承办单位处理。三是督促办理。对转办案件的工作负有督促责任,使问题尽快得到恰当解决。四是负责向党委、领导反映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把来信来访反映出来的党风党纪情况,综合整理,及时向党委、纪委和领导机关反映。
三、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
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对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指导纪律检查活动、规范纪律检查行为的基本准则。新时期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坚持这些方针和原则,并在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
(一)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贯方针。建国初期,朱德就提出了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的思想。中央纪委在1980年召开的第二次全会上,全面地阐述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指出:“关于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我们提倡的方针是,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新的形势下,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方针,对于维护党规党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纪律检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维护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为了保证党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组织的纯洁和巩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同时也是为了使党员少犯或不犯错误,能够健康地成长进步。 从这个目的出发,纪律检查工作不能单纯地等党员犯了错误才去追究,而应该早做工作,这样才能使党的事业少受或不受损失,也才是对党员真正的关心和爱护。要维护好党的纪律,严格执纪律是必要的,但单靠纪律制裁不行,还必须有教育的手段,着眼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该类违纪现象的发生。
3、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党风问题主要是党员的思想作风问题,解决思想作风问题要靠提高觉悟,自觉发扬正气,抵制歪风。许多事实证明,哪个单位坚持了预防为主、教育在先,党员的素质提高了,那里的问题就少,风气就好,歪风邪气就能及时得到纠正;相反,如果工作缺乏预见性,思想教育跟不上,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歪风邪气盛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绝大多数党员能够经受住考验,而有
些人却在新的考验面前吃了败仗,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归根到底是党员素质问题。共产党员的觉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靠平时的养成和提高。这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靠教育、靠帮助。这说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教育预防上下功夫,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4、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增强纪律经常工作主动性的客观要求。维护党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预防,一手抓执纪办案。这些年,有的单位查了不少案子,也处分了不少人,但违纪现象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忽视了两手抓,没有很好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律行为进行查处,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以惩处,这是必要的,但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正是党的优良传统在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执行纪律和进行教育,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二) 坚持从严治党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重点。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上粱不正下粱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他们秉公用权、廉洁自律,就是下级的一面旗帜;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就会上行下效、腐风蔓延。从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抓起,一要严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规定,绝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公道正派地使用干部,绝不能凭个人好恶搞亲疏;要严格执行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绝不能搞特殊化。领导机关特别是管理人、才、物的部门,要正确行使职权,绝不能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二要严格监督。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使每个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党组织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严格执纪。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一些腐败现象所以屡禁不止,一些不良风气所以滋长蔓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邓小平曾经尖锐地指出:“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因此,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旗帜鲜明地惩治腐败,真正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并依照党纪国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发现执纪不严、处理偏宽,要坚决予以纠正。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三) 坚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律检查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把握它的特定内容。一是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依法行事。纪律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必须依照党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因为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客观规律的反映,离开党规党法,
以个人主观恩怨、感情,去衡量被检查对象的行为,必然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要贯穿纪律检查机关运转的全过程,不仅要依法检验检查对象的行为,同时也要依照规定来制约自己的检查行为。二是检查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案件的本来面目,反对任何形式的唯心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广泛收集证据,以客观真实的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不搞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按个人好恶取舍;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慎重对待,一时看不清、吃不准的可多做些调查研究,等弄准了再作处理;坚持知错必改,有错必纠,发现错案冤案,及时纠正。三是在处理案件时要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是正确定案处理的尺度。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必须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划清违纪与犯罪、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纪律检查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关键是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的立场,就是人民的、党的立场。只有坚持这样的立场,才能在任何时候都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规党法,同违反党纪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就是坚持主、客观一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主观片面,偏听偏信。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这就要求我们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二要学会正确看问题的方法,全面、历史、辨证地看问题,不仅要看主观条件,还要看主观效果;三要有无私无畏的品德和勇气,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一身正气。总之,实事求是本身就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统一,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完成党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光荣使命。
(四)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则》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由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性质决定的。
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应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的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党内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二,谁违反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追究,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执行纪律的时候,坚持这一原则,其本身就是严肃党纪的表现,同时它又对巩固党的纪律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果不按照这一原则办事,搞上宽下严、亲宽疏严,那就会是非不清、赏罚不明,纪律就会松弛下来。因此,为了搞好党风、严肃党纪,一定要同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作斗争。
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纪必严,违纪必纠。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要靠铁面无私的人去执行。不论是哪一级组织,也不论是什么人,
只要违反了纪律,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因此,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执法如山,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利诱,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办事;反对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因人而异、官官相护。坚持这一原则,要取得党委的领导与支持,特别是查处重要案件、涉及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案件时,更要取得党委、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思考题:
1、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职能和职权?
2、如何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军队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3、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哪些方针和原则?
第十三章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习这一章主要是把握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职权,了解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军队党的纪委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为从事和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这一章主要介绍三个问题:一、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三、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指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政治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规党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一系列工作的统称,是军队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为完成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任务而建立的一整套机构的总称。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一) 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这是对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性质的科学概括。理解这一性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行纪律的机关。党的纪律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固然是靠党员自觉遵守的,但同样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查,使所有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就是这样一个党内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它通过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来维护党规党法,这是纪律检查机关性质的集中体现。
2、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纪律监督的职能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要维护党规党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除查处违纪案件外,还必须加强对这些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始终按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减少党内违纪案件的发生。
3、纪律检查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谈到各级纪委的任务时,特别强调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只是处理案件,更主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党章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规定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这就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是协助党委加强党委党风建设的职能部门。它一方面通过对党的各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阶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汇报和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又对党委关于端正党风的意见进行具
体部署、贯彻和检查。
4、纪律检查机关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可见,纪律检查机关就是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关。它通过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通过检查党的组织及其成员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5、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而且要努力维护好党的纪律。无论是执行党的纪律,还是维护党的纪律,都离不开教育。执行党的纪律,处分违纪党员,目的是教育犯错误党员,改正错误,在今后工作中少犯或不犯类似错误;同时也教育其他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如果在执行党的纪律中忽视教育,就达不到执行纪律的目的。因此,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是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
(二)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主要有四项。
1、保护职能。主要是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护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没有犯错误或确实犯了错误的同志在被查处时所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包括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查处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问题的任务,从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2、惩处职能。主要是通过对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对违纪案件检查审理,是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也是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3、监督职能。主要是检查监督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情况;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检查和监督同级、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党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派委员参加并指导下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生活。
4、教育职能。主要是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陈云强调,纪委只查处违法违纪的案子不行,更重要的是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提高共产党员的素质,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党的建设上一个根本问题。这也是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突出特点之一。
(三) 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
军队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是指由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确定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的工作及其责任。
1、 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
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规范和行动准则。维护和执行党的章
程,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的共同责任和任务,而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在监督执行党章、维护党章权威方面更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维护党的章程。
党章对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原则和根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和制度,不可能再作详尽论述和一一规定具体办法。为此,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和党内政治生活的状况制订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各级纪检机关在维护党章的同时,也负有维护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责任。军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维护党规党法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教育,增强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自觉性;第二,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第三,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检查和处理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问题,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2、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
党风建设,是军队党的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搞好部队党风建设,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证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军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中央纪委关于抓党风的一系列指示要求,结合部队实际,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要经常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状况,并及时向党委报告反映,积极协助党委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和解决存在问题;发挥纪律检查部门执纪办案的优势,抓好正反典型,搞好党风党纪教育;要突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这个重点,搞好监督检查,认真抓好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军委批转的《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意见》以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把本单位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推向前进。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作为军队纪律检查机关,要检查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要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通过教育、检查等手段,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政治上的坚定性,更加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要坚决维护党领导军队的一系列根本制度,特别是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要顾全大局,始终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反对损害全局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各行其是的分散主义;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要时刻关注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政治动向,高度警惕意识形态领域的腐蚀和渗透。要旗帜鲜明地反
对和制止无原则的说长道短、听信传播小道消息,以及对一些敏感问题乱加猜测等不良倾向。
(四)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
根据党章、政治工作条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军队党的纪检机关的职权主要有:
1、监督检查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被检查对象行使事前、事中和事后督促、检验、查看的权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调查权。又称案件检查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实施调查取证的权力。它包括初步核实权、立案权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在案件调查中,纪律检查机关还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等调查措施。
3、处分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实施纪律处分的权权力。它包括批准纪律处分权和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决定纪律处分权。批准权包括改变权。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做出的决定。当然,如果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建议权。纪律检查机关的建议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纪处分的建议权。纪律处分的批准权在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检查或复查复议的情况,提出决定、改变或取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是行政处理的建议权。在案件调查中,党外人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权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有权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三是司法处理建议权。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检查、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行为人违犯党纪的同时又触犯刑律,有权建议司法机关处理。
5、报告、请求权。这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反映重要情况,请求上级纪委协助处理问题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要问题的报告权。纪检查机关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检查处理,有权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二是协助处理问题的请求权。纪律检查机关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介绍一下军队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全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
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7~11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营或相当于营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军政治工作的特点,现阶段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纳入同级政治部序列。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总政治部序列,称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大军区级、军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同级政治部序列,称纪律检查部(处);师(旅)、团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办理。
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的具体设置:
纪律检查局:主要负责检查军队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
案件审理局:主要负责审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调查研究局:主要负责调查研究部队党风党纪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行政监察局:履行军队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关职能,受理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纪律检查部设:纪检监察处,案件审理处,调查研究处。
副大军区级、军级单位政治部设纪律检查处。
根据党章和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部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大致分为:党内监督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信访工作和党性党纪教育工作。不同的工作内容,都有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 党内监督工作
所谓监督,是指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行为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进行衡量、披露,以控制、约束监督对象的行为,使其服从于一定的意志和行为规范的活动。监督与被监督之间是一种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由五种要素构成,即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以及监督的方式。
1、党内监督的主体
党内监督是监督的一种重要形态。“党内”一词是对监督的限定,它在此处有两个方面的特定含义:一是指监督主体在党内;二是指监督的客体在党内。
a) 党内监督的客体
党的组织和党员作为党内监督的客体,具有丰富的内涵。从静态看,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其中主要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从动态看,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的组织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党员的个人行为。
b) 党内监督的依据
监督依据是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确立监督指导思想,拟定监督计划,明确目标,具体实施监督时所必须依照和遵守的准则、标准、规定。监督依据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理论依据、纪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c) 党内监督的内容
一般来说,凡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就是党内监督的内容。具体地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强党内监督:一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二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正确运用权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d) 党内监督的方式
不同的监督主体,依照不同的形式、手段、方法构成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一,各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监督,一般以发决定、指示、通知及检查监督等方式对下级的行为加以干预,左右被监督者的行为。第二,党员之间、党委领导成员之间是一种组织监督,一般通过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监督中通常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第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一种纪律监督,在监督中使用的是纪律手段。第四,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是一种群众监督。这种监督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不能直接纠正被监督者的错误行为。从党内监督的实践看。群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协商、对话、民主评议等。由于群众监督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它要起作用,必须经过有处置权的党组织。因此,它往往是党委和纪委监督的基础。
2、案件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是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的工作。案件检查工作,通常包括三个大的环节:
1、立案。立案是指纪委对反映、检举或控告所辖范围内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必须查处的,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确定为查处案件。
2、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对反映、检举或控告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去伪存真,准确核实事实真相。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必须做到全面掌握事实材料,充分研究、准确鉴别。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问题性质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定性和处理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政策规定和党纪为准绳;要把被检查人的错误事实同犯错误时的客观条件、具体情况联系起来分析思考;要注意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失误。
3、案件审理工作
党纪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审核和处理
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严肃党的纪律。
党纪案件审理实行归口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 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指接受并处理党员和群众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它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部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接待接收来访来信,对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控告及申诉属于比较重要又必须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可立案查处。二是负责转办。转办是根据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不同内容,转给承办单位处理。三是督促办理。对转办案件的工作负有督促责任,使问题尽快得到恰当解决。四是负责向党委、领导反映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把来信来访反映出来的党风党纪情况,综合整理,及时向党委、纪委和领导机关反映。
三、 军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
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对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指导纪律检查活动、规范纪律检查行为的基本准则。新时期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坚持这些方针和原则,并在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
(一)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贯方针。建国初期,朱德就提出了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的思想。中央纪委在1980年召开的第二次全会上,全面地阐述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指出:“关于搞好党风严肃党纪,我们提倡的方针是,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新的形势下,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方针,对于维护党规党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纪律检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维护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为了保证党的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党组织的纯洁和巩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同时也是为了使党员少犯或不犯错误,能够健康地成长进步。 从这个目的出发,纪律检查工作不能单纯地等党员犯了错误才去追究,而应该早做工作,这样才能使党的事业少受或不受损失,也才是对党员真正的关心和爱护。要维护好党的纪律,严格执纪律是必要的,但单靠纪律制裁不行,还必须有教育的手段,着眼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该类违纪现象的发生。
3、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党风问题主要是党员的思想作风问题,解决思想作风问题要靠提高觉悟,自觉发扬正气,抵制歪风。许多事实证明,哪个单位坚持了预防为主、教育在先,党员的素质提高了,那里的问题就少,风气就好,歪风邪气就能及时得到纠正;相反,如果工作缺乏预见性,思想教育跟不上,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歪风邪气盛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绝大多数党员能够经受住考验,而有
些人却在新的考验面前吃了败仗,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归根到底是党员素质问题。共产党员的觉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靠平时的养成和提高。这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靠教育、靠帮助。这说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在教育预防上下功夫,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
4、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增强纪律经常工作主动性的客观要求。维护党纪、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预防,一手抓执纪办案。这些年,有的单位查了不少案子,也处分了不少人,但违纪现象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忽视了两手抓,没有很好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律行为进行查处,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以惩处,这是必要的,但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正是党的优良传统在纪律检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执行纪律和进行教育,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二) 坚持从严治党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把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重点。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上粱不正下粱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他们秉公用权、廉洁自律,就是下级的一面旗帜;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就会上行下效、腐风蔓延。从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抓起,一要严格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规定,绝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公道正派地使用干部,绝不能凭个人好恶搞亲疏;要严格执行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绝不能搞特殊化。领导机关特别是管理人、才、物的部门,要正确行使职权,绝不能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二要严格监督。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使每个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党组织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严格执纪。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一些腐败现象所以屡禁不止,一些不良风气所以滋长蔓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邓小平曾经尖锐地指出:“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因此,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旗帜鲜明地惩治腐败,真正做到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并依照党纪国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如果发现执纪不严、处理偏宽,要坚决予以纠正。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三) 坚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律检查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把握它的特定内容。一是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依法行事。纪律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权必须依照党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因为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客观规律的反映,离开党规党法,
以个人主观恩怨、感情,去衡量被检查对象的行为,必然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要贯穿纪律检查机关运转的全过程,不仅要依法检验检查对象的行为,同时也要依照规定来制约自己的检查行为。二是检查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案件的本来面目,反对任何形式的唯心主义、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广泛收集证据,以客观真实的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不搞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按个人好恶取舍;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慎重对待,一时看不清、吃不准的可多做些调查研究,等弄准了再作处理;坚持知错必改,有错必纠,发现错案冤案,及时纠正。三是在处理案件时要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是正确定案处理的尺度。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必须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划清违纪与犯罪、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纪律检查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关键是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的立场,就是人民的、党的立场。只有坚持这样的立场,才能在任何时候都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规党法,同违反党纪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就是坚持主、客观一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主观片面,偏听偏信。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这就要求我们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二要学会正确看问题的方法,全面、历史、辨证地看问题,不仅要看主观条件,还要看主观效果;三要有无私无畏的品德和勇气,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一身正气。总之,实事求是本身就是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统一,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完成党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光荣使命。
(四)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则》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由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性质决定的。
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毫无例外地应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一切成员在政治上和履行党员的义务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党内只能有一种为一切党员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纪律。如果党的纪律只管一部分人,管不了另一部分人,那就破坏了纪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其二,谁违反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追究,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在执行纪律的时候,坚持这一原则,其本身就是严肃党纪的表现,同时它又对巩固党的纪律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果不按照这一原则办事,搞上宽下严、亲宽疏严,那就会是非不清、赏罚不明,纪律就会松弛下来。因此,为了搞好党风、严肃党纪,一定要同违反这一原则的现象作斗争。
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纪必严,违纪必纠。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要靠铁面无私的人去执行。不论是哪一级组织,也不论是什么人,
只要违反了纪律,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因此,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执法如山,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受利诱,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办事;反对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因人而异、官官相护。坚持这一原则,要取得党委的领导与支持,特别是查处重要案件、涉及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案件时,更要取得党委、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同时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思考题:
1、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职能和职权?
2、如何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军队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3、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哪些方针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