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 规章〔2016〕第24号
《XX 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 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员工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厂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务用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罚,按“谁主管、谁处罚”、“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罚规定
第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下岗3个月;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下岗6个月;
(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下岗9个月;
(四)受到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改发生活费(扣除应缴保险后,不低于赤峰市最低生活标准);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出现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
3.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过失的;
4. 违反信访规定程序,无理串联、越级上访、闹访,且严重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 一次侵占或故意损坏设备物资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6.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
7. 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及组织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未按时到岗或到位30天及以上;
8. 其它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对该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有权同时要求员工按照服务期未满期限支付违约金。员工因上述情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在下岗期间,工资奖金按《XX 厂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在原班组(单位)参加劳动(工作)并接受业务技术培训。
第五条 规定如与我厂其它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否则处罚如下:
1. 员工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运行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罚款100元;
2. 员工上班迟到一小时以上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罚款200元;
3. 员工在任何时间,自接到紧急抢修(抢险)工作、急需办理业务的通知时起,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工作现场(特殊情况应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属于缺陷管理方面的,按照我厂有关规定执行。迟到或早退比照(1)、(2)款执行;
4. 迟到、早退连续10次或在12个月内累计24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节假日或休息日(非工作时间),由厂本部或二级单位安排的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岗值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三)员工不能按时上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极特殊情况,假后一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处罚如下:
1. 员工请假获得批准后,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未在规定的记录簿上进行登记的,每人次对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2. 员工请假未获得批准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罚。
(四)开会、学习(含学历教育)或集体活动时,未经主办单位批准,缺席、迟到、早退、中途退席或有其它违反纪律行为的,由主办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列出违纪人员名单及行为,人事劳动部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员工下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岗前培训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六)员工不准旷工,否则处罚如下:
1. 旷工半天(运行人员超过本班次工作时间一半及以上的)的,罚款300元;
2. 旷工1天的,罚款500元;
3. 连续旷工2天的,罚款1000元;
4. 连续旷工3天不足5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 连续旷工5天不足10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连续旷工10天不足12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 连续旷工12天不足15天或年累计旷工20天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
8. 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七)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着装得体,否则处罚如下:
1. 赤膊(工作完毕正在洗漱时除外)、穿拖鞋的,罚款100元;
2. 赤膊、穿拖鞋、穿裙子、穿短裤、穿高跟鞋和长发在外进入生产现场的(运行人员在上下班时间,路经更衣室途中除外),罚款200元。
(八)员工在工作时间(含非工作日值班期间)串岗(未经批准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岗位)、脱岗(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非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100元;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九)员工不准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睡觉(非工作时间安排的管理人员值夜班除外),否则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1. 非运行人员睡觉的,罚款200元;
2. 当值监盘运行人员睡觉,罚款300元,其它情况睡觉罚款200元;
3. 由于睡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十)员工不准在厂内干私活,否则处罚如下:
1. 干私活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2. 利用工作之便令他人为自己干私活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使用厂物资材料的,按原价值的10倍进行赔偿。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私事动用厂内技术资料、档案、电脑及其它设备的,罚款2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十二)员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洗衣服•、洗澡(燃料运行、厂房清扫人员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除外),否则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洗澡的,必须经厂人事劳动部批准。
(十三)员工不准在工作场所从事下棋、打扑克、玩麻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一切娱乐活动(厂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否则处罚如下:
1. 围观的,罚款300元;
2. 直接参与的,罚款1000元;
3. 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对于赌博的,没收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员工不准酒后上班或班上饮酒,否则处罚如下:
1. 酒后上班(或入厂)的,罚款300元,并令其离厂;
2. 酒后上班且影响工作的,罚款500元,并令其离厂;
3. 酒后上访的,罚款1000元;
4. 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饮酒的,立即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 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在工作岗位或厂内的,立即停止其工作或令其离开厂;
6. 员工按本条1—5款被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后,在下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班的,按旷工处罚。
(十五)员工以工作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罚款500—10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员工进行上访时违反我厂信访规定,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每人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员工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处罚如下:
1. 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500元;
3. 上述1、2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员工对正常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员工之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口角、严重争吵、威胁、谩骂的,处罚如下:
1. 有口角、严重争吵行为的,罚款100—300元;
2. 有威胁、谩骂行为的,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罚;
3. 打架的,比照相关条款处罚。
(二十)严禁员工在厂禁烟区域内或流动吸烟,否则处罚如下:
1. 吸烟的,罚款300元;
2. 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罚款50元;
(二十一)员工在工作场所将腿、脚放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100元;坐在或躺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200元。
(二十二)未征得所在班班长同意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批准,私自找厂内人员换班或替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三)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私自找厂外人员或亲属替班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四)员工及外来人员违反出入厂制度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员工在班时间请假出厂,需持有本部门领导(运行职工经班长同意,由值长批准)签字的《出厂审批单》,并主动交给门卫后方可离开厂,否则罚款100元;
2. 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否则不准入厂(上级机关检查工作的,经门卫同意,可由接待部门员工直接领入厂内);
3.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4. 协助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5. 强行出入厂的,罚款200元;
6. 员工没有从规定的门口出入厂区时,罚款100元;
7. 员工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将自行车(含人力车)、摩托车、汽车驶入厂内的,分别罚款100元、200元和300元;
8. 在节假日期间发现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驶入厂内的,对门卫罚款300元/人次;
9. 未经门卫批准,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厂内的,罚款100元;
10门卫人员不执行出入厂管理制度的,按我厂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1. 上述(1)—(10)款中,员工有无理取闹行为的,每人次罚款5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五)物资出入厂时,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我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有下列情况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或服务人员视
情节罚款100—1000元:
1. 与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发生冲突,负有首先挑衅的
责任,并被证实的;
2. 对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态度恶劣,并被证实的;
3.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视而不见,较长时间内未予处理
的。
(二)员工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的,罚款100—3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员工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偷窃企业财物,否则处
罚如下:
1. 偷窃财物不足200元的,罚款1000元;
2. 偷窃财物数额满200元不足8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
3. 偷窃财物数额800元及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
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物或用公物送人情的,比照偷窃
进行处罚。
(四)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除
外,下同),否则处罚如下(各职能处室安排的工作比照执
行):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或出工不出
力的,罚款300元;自行停止本职工作的,罚款500元;影
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自行停止工作的,给
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上下级之间,当下级认为上级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
时,要先执行工作安排,然后再向上逐级反映情况,否则,
对下级比照不服从工作分配进行处罚;
4. 上级员工被确认为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时,对上级
员工罚款200元;
5. 上级员工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
—1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
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员工应认真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扯皮、失误、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否则处罚如下:
1. 对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失误、失职、渎职、玩忽
职守、轻度影响工作或时而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罚款
200—300元;严重影响工作、经常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1000元;影
响厂主要工作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满5000元不足10000元
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或
造成企业损失满10000元不足1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及
以上处分;
3. 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极其恶劣、
后果极其严重或造成企业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开
除厂籍(解决劳动关系)的处分;
4.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按上述条款给予处罚外,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及以下的,全额赔偿;超过3000元的
部分按30%—50%赔偿(本款可与上述(1)—(3)款合并或单独
执行)。
(六)经考核,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按如下规定
执行:
1. 非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接受业务(技
术)培训,直到能够独立工作为止;
2. 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
接受3个月业务(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合格的,回原岗位
工作;仍不合格的,调离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
员工接受培训期间,岗位工资下浮一级。
(七)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保密制度,否则处
罚如下:
1. 泄露企业机密的,罚款500元;
2. 泄露企业机密,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记过及
以上处分;
3. 泄露企业机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给本企业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或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的,视情节给予500—
1000元罚款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员工不得以欺骗手段向领导或厂部虚报瞒报生产
指标、生产工时或产量、质量完成情况,否则罚款100—500
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
及以上处分。
(十)员工涂改、窃取、伪造票据或诊断书,或采取不
正当手段获得假证明的,视情节罚款500元——20000元;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
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截留、私存、
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公款的,处罚如下:
1. 情节较轻,数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罚款1000
元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
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的,给予
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员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
罚款100—5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
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及以上的,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
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员工应遵守培训或教育学习方面的规定,不按
时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罚款100元。
(十五)员工拒绝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停止工作,
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
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第八条 连带责任
(一)班长(含按班长管理的组长,下同)、值长、各
部门领导,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视情节,
罚款100—3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解
聘)班长、值长、部门领导的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
处分。
(二)员工违纪,追究违纪员工直接领导者(正副班长
或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
1. 三人及以下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
罚款额的2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 四至九人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
款额的15%,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 十人及以上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
罚款额的1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4. 本条(1)-(3)项罚款一般不超过300元(特殊情况除
外);当不足20元时,按20元处罚。
本条不适用于机关兼职党支部书记。
(三)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除外)违纪,追究违纪员工
间接领导者(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
罚款:
1. 五十人以下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5%,
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 五十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
10%,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 依据第八条第(二)款被处罚的,将不再受本条处罚。
本条不适用于机关兼职党支部书记。
(四)中层副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
按罚款额的20%分别处罚其部门正职和分管厂领导;部门正
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按罚款额的20%分
别处罚其分管厂领导。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不含行政警告)以下处罚
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自行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由各二级
单位按本规定自行处罚,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 其它形式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统一由人力资源部
按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打架斗殴或偷盗的,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进
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它违纪的,由员工所在单位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厂工会意见;
(四)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或未尽
事宜,由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 《XX 厂员工守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
施办法》
第六章 附件
1. 员工违纪处罚流程图
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附件1
XX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流程图
18
19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XX 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 规章〔2016〕第24号
《XX 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 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员工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我厂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务用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罚,按“谁主管、谁处罚”、“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罚规定
第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下岗3个月;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下岗6个月;
(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下岗9个月;
(四)受到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改发生活费(扣除应缴保险后,不低于赤峰市最低生活标准);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出现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
3.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过失的;
4. 违反信访规定程序,无理串联、越级上访、闹访,且严重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 一次侵占或故意损坏设备物资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6.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
7. 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及组织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未按时到岗或到位30天及以上;
8. 其它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对该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有权同时要求员工按照服务期未满期限支付违约金。员工因上述情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在下岗期间,工资奖金按《XX 厂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在原班组(单位)参加劳动(工作)并接受业务技术培训。
第五条 规定如与我厂其它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否则处罚如下:
1. 员工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运行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罚款100元;
2. 员工上班迟到一小时以上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罚款200元;
3. 员工在任何时间,自接到紧急抢修(抢险)工作、急需办理业务的通知时起,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工作现场(特殊情况应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属于缺陷管理方面的,按照我厂有关规定执行。迟到或早退比照(1)、(2)款执行;
4. 迟到、早退连续10次或在12个月内累计24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节假日或休息日(非工作时间),由厂本部或二级单位安排的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岗值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三)员工不能按时上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极特殊情况,假后一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处罚如下:
1. 员工请假获得批准后,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未在规定的记录簿上进行登记的,每人次对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2. 员工请假未获得批准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罚。
(四)开会、学习(含学历教育)或集体活动时,未经主办单位批准,缺席、迟到、早退、中途退席或有其它违反纪律行为的,由主办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列出违纪人员名单及行为,人事劳动部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员工下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岗前培训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六)员工不准旷工,否则处罚如下:
1. 旷工半天(运行人员超过本班次工作时间一半及以上的)的,罚款300元;
2. 旷工1天的,罚款500元;
3. 连续旷工2天的,罚款1000元;
4. 连续旷工3天不足5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 连续旷工5天不足10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连续旷工10天不足12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 连续旷工12天不足15天或年累计旷工20天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
8. 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七)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着装得体,否则处罚如下:
1. 赤膊(工作完毕正在洗漱时除外)、穿拖鞋的,罚款100元;
2. 赤膊、穿拖鞋、穿裙子、穿短裤、穿高跟鞋和长发在外进入生产现场的(运行人员在上下班时间,路经更衣室途中除外),罚款200元。
(八)员工在工作时间(含非工作日值班期间)串岗(未经批准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岗位)、脱岗(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非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100元;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九)员工不准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睡觉(非工作时间安排的管理人员值夜班除外),否则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1. 非运行人员睡觉的,罚款200元;
2. 当值监盘运行人员睡觉,罚款300元,其它情况睡觉罚款200元;
3. 由于睡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十)员工不准在厂内干私活,否则处罚如下:
1. 干私活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2. 利用工作之便令他人为自己干私活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使用厂物资材料的,按原价值的10倍进行赔偿。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私事动用厂内技术资料、档案、电脑及其它设备的,罚款2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十二)员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洗衣服•、洗澡(燃料运行、厂房清扫人员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除外),否则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洗澡的,必须经厂人事劳动部批准。
(十三)员工不准在工作场所从事下棋、打扑克、玩麻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一切娱乐活动(厂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否则处罚如下:
1. 围观的,罚款300元;
2. 直接参与的,罚款1000元;
3. 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对于赌博的,没收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员工不准酒后上班或班上饮酒,否则处罚如下:
1. 酒后上班(或入厂)的,罚款300元,并令其离厂;
2. 酒后上班且影响工作的,罚款500元,并令其离厂;
3. 酒后上访的,罚款1000元;
4. 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饮酒的,立即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 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在工作岗位或厂内的,立即停止其工作或令其离开厂;
6. 员工按本条1—5款被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后,在下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班的,按旷工处罚。
(十五)员工以工作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罚款500—10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员工进行上访时违反我厂信访规定,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每人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员工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处罚如下:
1. 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500元;
3. 上述1、2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员工对正常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员工之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口角、严重争吵、威胁、谩骂的,处罚如下:
1. 有口角、严重争吵行为的,罚款100—300元;
2. 有威胁、谩骂行为的,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罚;
3. 打架的,比照相关条款处罚。
(二十)严禁员工在厂禁烟区域内或流动吸烟,否则处罚如下:
1. 吸烟的,罚款300元;
2. 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罚款50元;
(二十一)员工在工作场所将腿、脚放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100元;坐在或躺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200元。
(二十二)未征得所在班班长同意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批准,私自找厂内人员换班或替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三)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私自找厂外人员或亲属替班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四)员工及外来人员违反出入厂制度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员工在班时间请假出厂,需持有本部门领导(运行职工经班长同意,由值长批准)签字的《出厂审批单》,并主动交给门卫后方可离开厂,否则罚款100元;
2. 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否则不准入厂(上级机关检查工作的,经门卫同意,可由接待部门员工直接领入厂内);
3.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4. 协助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5. 强行出入厂的,罚款200元;
6. 员工没有从规定的门口出入厂区时,罚款100元;
7. 员工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将自行车(含人力车)、摩托车、汽车驶入厂内的,分别罚款100元、200元和300元;
8. 在节假日期间发现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驶入厂内的,对门卫罚款300元/人次;
9. 未经门卫批准,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厂内的,罚款100元;
10门卫人员不执行出入厂管理制度的,按我厂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1. 上述(1)—(10)款中,员工有无理取闹行为的,每人次罚款5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五)物资出入厂时,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我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有下列情况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或服务人员视
情节罚款100—1000元:
1. 与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发生冲突,负有首先挑衅的
责任,并被证实的;
2. 对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态度恶劣,并被证实的;
3.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视而不见,较长时间内未予处理
的。
(二)员工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的,罚款100—3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员工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偷窃企业财物,否则处
罚如下:
1. 偷窃财物不足200元的,罚款1000元;
2. 偷窃财物数额满200元不足8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
处分;
3. 偷窃财物数额800元及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
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物或用公物送人情的,比照偷窃
进行处罚。
(四)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除
外,下同),否则处罚如下(各职能处室安排的工作比照执
行):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或出工不出
力的,罚款300元;自行停止本职工作的,罚款500元;影
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自行停止工作的,给
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上下级之间,当下级认为上级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
时,要先执行工作安排,然后再向上逐级反映情况,否则,
对下级比照不服从工作分配进行处罚;
4. 上级员工被确认为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时,对上级
员工罚款200元;
5. 上级员工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
—1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
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员工应认真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扯皮、失误、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否则处罚如下:
1. 对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失误、失职、渎职、玩忽
职守、轻度影响工作或时而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罚款
200—300元;严重影响工作、经常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1000元;影
响厂主要工作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满5000元不足10000元
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或
造成企业损失满10000元不足1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及
以上处分;
3. 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极其恶劣、
后果极其严重或造成企业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开
除厂籍(解决劳动关系)的处分;
4.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按上述条款给予处罚外,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及以下的,全额赔偿;超过3000元的
部分按30%—50%赔偿(本款可与上述(1)—(3)款合并或单独
执行)。
(六)经考核,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按如下规定
执行:
1. 非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接受业务(技
术)培训,直到能够独立工作为止;
2. 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
接受3个月业务(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合格的,回原岗位
工作;仍不合格的,调离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
员工接受培训期间,岗位工资下浮一级。
(七)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保密制度,否则处
罚如下:
1. 泄露企业机密的,罚款500元;
2. 泄露企业机密,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
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记过及
以上处分;
3. 泄露企业机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给本企业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或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的,视情节给予500—
1000元罚款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员工不得以欺骗手段向领导或厂部虚报瞒报生产
指标、生产工时或产量、质量完成情况,否则罚款100—500
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
及以上处分。
(十)员工涂改、窃取、伪造票据或诊断书,或采取不
正当手段获得假证明的,视情节罚款500元——20000元;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
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截留、私存、
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公款的,处罚如下:
1. 情节较轻,数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罚款1000
元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
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的,给予
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员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
罚款100—5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
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及以上的,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
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员工应遵守培训或教育学习方面的规定,不按
时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罚款100元。
(十五)员工拒绝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停止工作,
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
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第八条 连带责任
(一)班长(含按班长管理的组长,下同)、值长、各
部门领导,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视情节,
罚款100—300元;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解
聘)班长、值长、部门领导的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
处分。
(二)员工违纪,追究违纪员工直接领导者(正副班长
或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
1. 三人及以下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
罚款额的2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 四至九人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
款额的15%,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 十人及以上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
罚款额的1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4. 本条(1)-(3)项罚款一般不超过300元(特殊情况除
外);当不足20元时,按20元处罚。
本条不适用于机关兼职党支部书记。
(三)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除外)违纪,追究违纪员工
间接领导者(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
罚款:
1. 五十人以下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5%,
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 五十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
10%,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 依据第八条第(二)款被处罚的,将不再受本条处罚。
本条不适用于机关兼职党支部书记。
(四)中层副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
按罚款额的20%分别处罚其部门正职和分管厂领导;部门正
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按罚款额的20%分
别处罚其分管厂领导。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不含行政警告)以下处罚
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自行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由各二级
单位按本规定自行处罚,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 其它形式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统一由人力资源部
按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打架斗殴或偷盗的,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进
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它违纪的,由员工所在单位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厂工会意见;
(四)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或未尽
事宜,由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 支持性文件
1. 《XX 厂员工守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
施办法》
第六章 附件
1. 员工违纪处罚流程图
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附件1
XX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流程图
18
19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