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龚胜(人行海东中心支行
青海海东81060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摘
要:股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型的融资方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公司发起人如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公司股份设质,质权人在此期间实现质权时,将因法律规定股份禁止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上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同理,
述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将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股权设质的,债权人实现质权时也将会因股份无法转让而对自己
风险
防范
的利益造成损失。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银行对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获清偿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优先清偿债权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融资担保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壮大和各类公司数量的增加,股权质押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然而,股权质押融资因其质押物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质押的债权人———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风险。
一、股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股权质押因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存在风险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份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如果设质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甚至公司管理层变相处置公司财产,将公司变为一个空壳公司,公司股权将大幅贬值甚以有限责任公司至破产,银行的债权很可能最终落空。因此,的股权设质的,质权的实现存在风险。
(三)以合伙企业股权和涉外股权设质存在的风险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外资企业实行法定资本制下的分期缴纳制。如果一方合资者以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质时,必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并办理设质登记。否则,此种设质很可能因他方的不同意而无效,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时,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股东按照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一部分出资后,工商管理部门即认为公司已合法成立,
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我国银行拓展业务,充分利用股权这一静态财产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银行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其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
60
2010.1
金融法
投资者在公司取得相应的股权。如果该企业的某一股东以此类带有瑕疵的股权设质,必然会给银行带来质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银行面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一是合伙人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设质行为无效,银行设质的担保目的可能落空。二是即使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设立股权质押,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因某一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导致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银行实现质权时由于合伙人负有较重的财产责任,有可能使质权的实现遇到障碍。
(四)对设质规则的忽略而导致的风险
《物权法》和2004年国家部委联合下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设质规定了不同的生效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股权、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设立质权的生效要件为双方达成合意并将股权质押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设质时,除质押双方达银行成合意外,还必须在证券登记机构进行出质登记。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除订立质押合同外,一定要按照规定到不同的部门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否则,质权的设立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的债权将没有担保,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完善我国股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引起股权质押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和设质规则风险等。因此,防范股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防止银行与证券融合利益的发生;二是从每一类股权的具体特征出发,就每一类股权制定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类型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一是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时,银行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及出资股东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缺乏诚信的公司及没有做出真实信息披露的出质人,质权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股权质押;需取得出质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并审查出质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权禁止转让的规定。如出质人为公司的发起人时,应审查该公司的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以所持股份设质时,应审查其在一年内所设质的股份总数是否在25%以内。如果违反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的,质权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股份质押。二是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份额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投资一方以其出资设质的,银行应当提前征询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其他出资方的意见,若有
制
不同意见者,应拒绝接受其股权质押。三是对外资企业股东以其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的实际注册资本额以及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风险,目前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采取了委托股权托管市场或股权登记托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防范措施。具体做法是出质股东先到托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标注出质股权已做质押,并冻结该股权。银行可以到托管机构查询出质股东股权状态,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质押期间缺乏诚信的出质股东将股权重复质押以及将股权非法转让,有效保护银行利益,降低股权设质和实现的风险。同时,依《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还需出质股东和质权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银行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
前,还应提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股权的设质状况,并按该规定要求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防范
一是加快上市公司财1.建立健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机制。
务信息披露、财务准则建设,增加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保证投资者知情权,为银行准确快捷评估质押股票风险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完善“业务防火墙”和“中国墙”法律制度,建立“两墙”机制。业务防火墙以风险为规制对象,强调将异业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中国墙则以信息为规制对象,要求限制或禁止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借以防止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两墙”机制的建阻隔金融集团风险蔓延,从立有利于防范银证融合利益冲突、而会有效降低股权质押融资风险。
银行2.谨慎选择拟质押股票。在订立股票质押合同之前,应对股票当时所处的市场价值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具备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特性。拒绝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质押: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200%的股票;
除牌的股票;PT①、ST②类以及资不抵债或摘牌可能性大的股票。
合理设定股票质押率。3.正确评估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
股票质押率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股票质押率和质押股票市值的计算方法为:股票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例如,一银行拟接受贷款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盐湖钾肥股票2万股作为质押放贷人民币10万元,该股票前七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29.70元,质押股票市值=2万股×29.70元=594000元,股票质押率为10万元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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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网︱上银行安全之我见
︱︱以地方商业银行为例
■祁方民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两者结合的网络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金融系统的业务处理和经营管理模式正经历着新的变革:货币形态从实物货币向电子货币演变;服务模式由柜面的“人-人”对话向网络的“人-机”对话演化;资金流动从实体凭证向电子凭证过渡;银行的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发展。在传统的银行柜台服务之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开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网上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其方便快捷的使用环境,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使得众多银行积极涉足其中。网上银行(InternetbankorE-bank)实际上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柜台到网上的转移,其服务方式和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还产生了不少全新的业务品种。
金融法制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龚胜(人行海东中心支行
青海海东81060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摘
要:股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型的融资方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公司发起人如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公司股份设质,质权人在此期间实现质权时,将因法律规定股份禁止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上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同理,
述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将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股权设质的,债权人实现质权时也将会因股份无法转让而对自己
风险
防范
的利益造成损失。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银行对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获清偿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优先清偿债权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融资担保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壮大和各类公司数量的增加,股权质押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然而,股权质押融资因其质押物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质押的债权人———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风险。
一、股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股权质押因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存在风险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份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如果设质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甚至公司管理层变相处置公司财产,将公司变为一个空壳公司,公司股权将大幅贬值甚以有限责任公司至破产,银行的债权很可能最终落空。因此,的股权设质的,质权的实现存在风险。
(三)以合伙企业股权和涉外股权设质存在的风险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外资企业实行法定资本制下的分期缴纳制。如果一方合资者以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质时,必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并办理设质登记。否则,此种设质很可能因他方的不同意而无效,损及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公司时,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股东按照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一部分出资后,工商管理部门即认为公司已合法成立,
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我国银行拓展业务,充分利用股权这一静态财产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银行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其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
60
2010.1
金融法
投资者在公司取得相应的股权。如果该企业的某一股东以此类带有瑕疵的股权设质,必然会给银行带来质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银行面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一是合伙人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设质行为无效,银行设质的担保目的可能落空。二是即使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设立股权质押,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因某一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导致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银行实现质权时由于合伙人负有较重的财产责任,有可能使质权的实现遇到障碍。
(四)对设质规则的忽略而导致的风险
《物权法》和2004年国家部委联合下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设质规定了不同的生效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股权、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设立质权的生效要件为双方达成合意并将股权质押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设质时,除质押双方达银行成合意外,还必须在证券登记机构进行出质登记。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除订立质押合同外,一定要按照规定到不同的部门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否则,质权的设立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的债权将没有担保,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完善我国股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引起股权质押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和设质规则风险等。因此,防范股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防止银行与证券融合利益的发生;二是从每一类股权的具体特征出发,就每一类股权制定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类型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一是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时,银行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及出资股东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缺乏诚信的公司及没有做出真实信息披露的出质人,质权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股权质押;需取得出质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并审查出质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股权禁止转让的规定。如出质人为公司的发起人时,应审查该公司的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以所持股份设质时,应审查其在一年内所设质的股份总数是否在25%以内。如果违反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的,质权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股份质押。二是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份额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投资一方以其出资设质的,银行应当提前征询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其他出资方的意见,若有
制
不同意见者,应拒绝接受其股权质押。三是对外资企业股东以其股权质押融资的,银行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企业的实际注册资本额以及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风险,目前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采取了委托股权托管市场或股权登记托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防范措施。具体做法是出质股东先到托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标注出质股权已做质押,并冻结该股权。银行可以到托管机构查询出质股东股权状态,从而可以有效避免质押期间缺乏诚信的出质股东将股权重复质押以及将股权非法转让,有效保护银行利益,降低股权设质和实现的风险。同时,依《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还需出质股东和质权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银行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
前,还应提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股权的设质状况,并按该规定要求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三)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防范
一是加快上市公司财1.建立健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机制。
务信息披露、财务准则建设,增加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保证投资者知情权,为银行准确快捷评估质押股票风险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完善“业务防火墙”和“中国墙”法律制度,建立“两墙”机制。业务防火墙以风险为规制对象,强调将异业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中国墙则以信息为规制对象,要求限制或禁止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借以防止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两墙”机制的建阻隔金融集团风险蔓延,从立有利于防范银证融合利益冲突、而会有效降低股权质押融资风险。
银行2.谨慎选择拟质押股票。在订立股票质押合同之前,应对股票当时所处的市场价值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具备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特性。拒绝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质押: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200%的股票;
除牌的股票;PT①、ST②类以及资不抵债或摘牌可能性大的股票。
合理设定股票质押率。3.正确评估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
股票质押率由银行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股票质押率和质押股票市值的计算方法为:股票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例如,一银行拟接受贷款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盐湖钾肥股票2万股作为质押放贷人民币10万元,该股票前七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29.70元,质押股票市值=2万股×29.70元=594000元,股票质押率为10万元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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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网︱上银行安全之我见
︱︱以地方商业银行为例
■祁方民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两者结合的网络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金融系统的业务处理和经营管理模式正经历着新的变革:货币形态从实物货币向电子货币演变;服务模式由柜面的“人-人”对话向网络的“人-机”对话演化;资金流动从实体凭证向电子凭证过渡;银行的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发展。在传统的银行柜台服务之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开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网上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其方便快捷的使用环境,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使得众多银行积极涉足其中。网上银行(InternetbankorE-bank)实际上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从柜台到网上的转移,其服务方式和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应用,还产生了不少全新的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