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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
人群监测
居委会(村) 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表 号:卫统51表
制定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84号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___居委会(村) 填表人________ 职称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委会(村) 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填报说明
1. 本表由监测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监测单位收集本辖区数据后填写,统计范围为经医疗机构确诊的出生缺陷儿。
2. 本表为月报,次月底前上报。报送方式为妇幼监测信息系统网络直报。
3. 胎婴儿编号:为当年当月该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村内出生胎婴儿的连续编号。由保健机构人员核对出生名单时填写。
4. 患儿家庭情况:孕次,确诊为妊娠,孕次则计为1次;分娩孕周≥28周,则计产次1次。非本地户籍指母亲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在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在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必须准确填写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随访。
5. 患儿基本情况:出生孕周按实足孕周填写,如36周+6天计为36周。结局指妊娠28周至生后42天内患儿的生存或死亡情况,分娩前死于宫内者及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为“死胎死产”,出生时为活产,而于42天内死亡者,根据其死亡时间,选择相应项目填写。出生地点应写明详细地点或医院名称。
6. 出生缺陷诊断情况:每个患儿最多可填4种缺陷,请从严重的缺陷开始填写,若缺陷超过4个,应补充在后。体表畸形可从部位、大小、形状、颜色等方面来描述临床特征。内脏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重在诊断准确,临床特征描述应体现疾病的严重程度。诊断依据指该种缺陷最后的确诊方法,若有两种以上诊断依据,请同时在相应的选项上划“√”。
出生缺陷 人群监测
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年 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 (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填表人 职称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4
《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填报说明
1. 本表由监测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监测单位收集本辖区数据后填写,并追踪每个婴儿42天以内的生存情况,统计范围为围产儿和婴儿。应填写双份,一份在每月例会时报给上级单位,另一份留底。
2. 请在相应的栏目内填写或打“√”。其他补充信息,请填在“备注”栏中。 3. 胎婴儿编号:为当年当月该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村内出生的胎婴儿连续编号。每一个出生填写一行,双胎分别填写两行。
4. 家庭情况:孕次,确诊为妊娠,孕次则计为1次;分娩孕周≥28周,则计产次1次。户籍,按分类(1. 本地户籍;2. 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下;3. 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填写,可只填写选项号。非本地户籍指母亲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在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在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5. 出生日期:请按阳历填写。“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写两位数,当只有一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如1995年1月1日出生,则填成1995年01月01日。
6. 性别:按男、女、不明填写。性别不明指两性畸形或出生时通过外阴难以辨认性别。 7. 出生孕周:按实足孕周填写,如36周+6天计为36周。 8. 胎数:按单胎、双胎、三胎及以上填写。
9. 出生地点:按医院、卫生院、家中、其他填写。其他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途中等。
10. 妊娠结局:按活产、死胎死产填写。活产是指出生后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和随意肌收缩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死胎死产”包括死胎(为分娩未发作前死于宫内者) 和死产(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 。
11. 监测期结局:按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填写,直接在对应结局下面打“√”,可多选。
12. 备注:在监测期限内若新发现出生缺陷或者死亡,应在“备注”栏详细写明具体诊断或者死亡的时间、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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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
人群监测
居委会(村) 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表 号:卫统51表
制定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84号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___居委会(村) 填表人________ 职称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委会(村) 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填报说明
1. 本表由监测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监测单位收集本辖区数据后填写,统计范围为经医疗机构确诊的出生缺陷儿。
2. 本表为月报,次月底前上报。报送方式为妇幼监测信息系统网络直报。
3. 胎婴儿编号:为当年当月该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村内出生胎婴儿的连续编号。由保健机构人员核对出生名单时填写。
4. 患儿家庭情况:孕次,确诊为妊娠,孕次则计为1次;分娩孕周≥28周,则计产次1次。非本地户籍指母亲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在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在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必须准确填写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随访。
5. 患儿基本情况:出生孕周按实足孕周填写,如36周+6天计为36周。结局指妊娠28周至生后42天内患儿的生存或死亡情况,分娩前死于宫内者及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为“死胎死产”,出生时为活产,而于42天内死亡者,根据其死亡时间,选择相应项目填写。出生地点应写明详细地点或医院名称。
6. 出生缺陷诊断情况:每个患儿最多可填4种缺陷,请从严重的缺陷开始填写,若缺陷超过4个,应补充在后。体表畸形可从部位、大小、形状、颜色等方面来描述临床特征。内脏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重在诊断准确,临床特征描述应体现疾病的严重程度。诊断依据指该种缺陷最后的确诊方法,若有两种以上诊断依据,请同时在相应的选项上划“√”。
出生缺陷 人群监测
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年 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区 (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
填表人 职称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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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填报说明
1. 本表由监测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监测单位收集本辖区数据后填写,并追踪每个婴儿42天以内的生存情况,统计范围为围产儿和婴儿。应填写双份,一份在每月例会时报给上级单位,另一份留底。
2. 请在相应的栏目内填写或打“√”。其他补充信息,请填在“备注”栏中。 3. 胎婴儿编号:为当年当月该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村内出生的胎婴儿连续编号。每一个出生填写一行,双胎分别填写两行。
4. 家庭情况:孕次,确诊为妊娠,孕次则计为1次;分娩孕周≥28周,则计产次1次。户籍,按分类(1. 本地户籍;2. 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下;3. 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填写,可只填写选项号。非本地户籍指母亲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在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在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5. 出生日期:请按阳历填写。“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写两位数,当只有一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如1995年1月1日出生,则填成1995年01月01日。
6. 性别:按男、女、不明填写。性别不明指两性畸形或出生时通过外阴难以辨认性别。 7. 出生孕周:按实足孕周填写,如36周+6天计为36周。 8. 胎数:按单胎、双胎、三胎及以上填写。
9. 出生地点:按医院、卫生院、家中、其他填写。其他指个体诊所、村卫生室、途中等。
10. 妊娠结局:按活产、死胎死产填写。活产是指出生后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和随意肌收缩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死胎死产”包括死胎(为分娩未发作前死于宫内者) 和死产(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 。
11. 监测期结局:按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填写,直接在对应结局下面打“√”,可多选。
12. 备注:在监测期限内若新发现出生缺陷或者死亡,应在“备注”栏详细写明具体诊断或者死亡的时间、死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