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7层

邮编: 200120

电话:021-6860 9600

传真: 021-3383 0351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 义 ................................................................................................................6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9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4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15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7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9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3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4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40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3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 47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9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 6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79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80 其他事项................................................................................................... 81

第一部 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于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伍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 指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 指《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期货账户: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持有的期货合约种类、名称、数量的账户。

(十八)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十九)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3年的期间,但符合展期条件且本计划予以展期的除外。

(二十)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一)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二)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二十三)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四)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五)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六)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七)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八)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三十三)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四)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自身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本成长,注重价值投资,关注那些被低估但具有上涨潜力的上市公司。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3年。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1.00元/份。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

本计划不分级,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前身为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的中国龙投资团队,中国龙团队始建于2003年,是国内率先组建以对冲基金管理模式为特点的专业化投研团队,一直为高端私人客户提供以证券类资金信托为主要形式的资产管理服务。中国龙团队不仅是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上历史业绩最长的管理团队之一,也一直以稳健和卓越的长期业绩连续多年获得国内外各种优秀奖项,得到了客户的众多赞誉。

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投资顾问应对所获信息保密。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投资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销机构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投资说明书》。

(三)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五)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认购费用为净认购金额的1%。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购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投资者以100万元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每份额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同时产生认购费用1万元(100万元×1%=1万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万元用于支付认购费用,未考虑利息折算为份额)。

2、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将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认购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认购结束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资产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T+2日及时查询确认情况。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一)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人,但不超过200人;

(二)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 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参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定期开放,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和

代销机构。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退出款项。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和代销机构。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不受该限制。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计划的参与费用为净参与金额的1%。

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在开放日投资者以100万元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每份额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同时产生参与费用1万元(100万元×1%=1万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万元用于支付参与费用,未考虑利息折算为份额)。

2、退出费用

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一次开放周期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50%的前提下,经资产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

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违约退出

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第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均

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及投资顾问费,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按本合同中约定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

(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和规模;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政策如下: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本成长,注重价值投资,关注被低估但具有上涨潜力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开放式货币基金、股指期货、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监管部门允许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其他投资品种,经资产管理人、兴业银行一致同意并公告全体委托人,可以相应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调整投资范围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相关程序执行。

(三)投资策略

致力于寻找估值合理或低估的优势型企业和改善型企业,追求股票投资组合阿尔法的最大化。在目前经济增速平稳和市场结构性分化明显的股票市场背景下,本产品投资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寻找能真正在行业洗牌中胜出、真正能创造企业价值、具备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可长期持有企业。一些具备优秀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处于估值区间下限的中大型企业将成为投资关注的重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无。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六)投资限制

1、本计划申购新股总金额不超过本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20%;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所申报的单只股票最终获配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且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产品净值的20%,如被动超过,应在5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定的比例以内;

2、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3、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单只A股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不得投资于S、ST、*ST、S*ST、S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计划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指空头头寸与多头头寸合约价值的总和)不高于资产净值的80%;本计划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指空头头寸与多头头寸合约价值轧差后的纯单边头寸价值)不高于资产净值5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

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经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并公告全体委托人,本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调整投资限制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相关程序执行。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预警线与止损线

1、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于每个交易日估算前一日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

预警线 = 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90元

止损线 = 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85元

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控制,资产托管人仅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管理要求:

(1)当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在收市后不高于预警线0.90元时,管理人应于T+1日11:00之前以录音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投资顾问提示风险,管理人必须在2(T+2日)个工作日内将现货和期货总仓位降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下,也即保证本计划的现金比例在50%以上,同时,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的股东可以在5(T+5日)个工作日内补仓到计划份额净值0.95元(含)以上,若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股东未能按照投顾协议的约定追加资金,使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95元(含)以上,则现货和期货总仓位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当计划份额净值上升到1.05(含)以上时,补仓资金可提取,但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的股东提取补仓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须不低于1.00元,补仓资金不转化为份额,如直至计划终止时仍未满足补仓资金提取条件,则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股东不得提取。如达到预警线,未能补仓则投资顾问在计划份额净值0.95(含)以下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含固定投顾费)。

(2)当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在收市后不高于止损线0.85元时,管理人应于T+1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现货和期货总仓位降至0,本计划全部证券平仓之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田耘女士,上海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6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现任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前述告知义务。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五)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期货类资产及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期货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期货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期货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帐支取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及债权(如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同时也是信用结算账户)

1、托管专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1枚、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以及资产托管人监管印章2枚。财务专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资产管理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资产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资产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上海分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资产托管人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专户)划款。

(四)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负责以计划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计划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本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

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本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清算授权(如资产管理人已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了统一授权文件,以统一授权文件为准)

(一)资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投资运作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三)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四)如资产管理人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变更后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一)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付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二)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第三十四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一)投资指令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令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托管人承担,授权已更改但资产托管人未根据本合同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二)投资指令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资产管理人其名单,并与资产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资产托管人后,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以电话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确认。

(三)投资指令的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计划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本计划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计划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3、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资产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和《银期转账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资金、证券及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一)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三)证券及期货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第四十条 交易数据的传输

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接口(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通过接口(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第四十二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上述越权交易时的处理程序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所有。

第四十三条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变更,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事先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并应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T+1日9:30之前完成估值,资产托管人于T+1日日终前完成估值复核,最终估值以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的结果为准。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7层

邮编: 200120

电话:021-6860 9600

传真: 021-3383 0351

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 义 ................................................................................................................6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9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4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15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7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9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3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4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40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3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 47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9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 6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79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80 其他事项................................................................................................... 81

第一部 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于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伍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 指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 指《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期货账户: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开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持有的期货合约种类、名称、数量的账户。

(十八)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十九)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3年的期间,但符合展期条件且本计划予以展期的除外。

(二十)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一)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二)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二十三)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四)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五)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六)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七)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八)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三十三)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四)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自身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本成长,注重价值投资,关注那些被低估但具有上涨潜力的上市公司。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3年。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1.00元/份。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

本计划不分级,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7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前身为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的中国龙投资团队,中国龙团队始建于2003年,是国内率先组建以对冲基金管理模式为特点的专业化投研团队,一直为高端私人客户提供以证券类资金信托为主要形式的资产管理服务。中国龙团队不仅是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上历史业绩最长的管理团队之一,也一直以稳健和卓越的长期业绩连续多年获得国内外各种优秀奖项,得到了客户的众多赞誉。

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投资顾问应对所获信息保密。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投资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销机构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投资说明书》。

(三)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本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五)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认购费用为净认购金额的1%。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购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投资者以100万元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每份额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同时产生认购费用1万元(100万元×1%=1万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万元用于支付认购费用,未考虑利息折算为份额)。

2、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将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认购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认购结束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资产委托人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T+2日及时查询确认情况。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一)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2人,但不超过200人;

(二)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 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参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定期开放,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和

代销机构。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退出款项。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和代销机构。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不受该限制。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计划的参与费用为净参与金额的1%。

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在开放日投资者以100万元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每份额壹元计算,该投资者共计拥有本资产管理计划100万份,同时产生参与费用1万元(100万元×1%=1万元),该投资者一共需支付101万元(100万元用于获取100万份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1万元用于支付参与费用,未考虑利息折算为份额)。

2、退出费用

每季度设立一个开放日(每年2、5、8、11月的8日为定期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设立一个预约期,每年2、5、8、11月的8日(不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的5个工作日为预约期,每个预约期进行预约参与和预约退出,每个开放日可进行参与和退出;但委托人从认购/参与该计划之日到持有的第二个开放日(不含)为封闭期(即封闭期为期至少半年),封闭期内可以参与,但不能退出;从第二个开放日(含)到第四个开放日(不含)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可以参与,如要退出的,准封闭期期间收取3%的退出费,退出费归属本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均不收取;从委托人持有到第四个开放日(含)开始申请退出的不收取退出费。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一次开放周期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50%的前提下,经资产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

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违约退出

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第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均

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及投资顾问费,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按本合同中约定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

(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和规模;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政策如下: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本成长,注重价值投资,关注被低估但具有上涨潜力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开放式货币基金、股指期货、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监管部门允许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其他投资品种,经资产管理人、兴业银行一致同意并公告全体委托人,可以相应调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调整投资范围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相关程序执行。

(三)投资策略

致力于寻找估值合理或低估的优势型企业和改善型企业,追求股票投资组合阿尔法的最大化。在目前经济增速平稳和市场结构性分化明显的股票市场背景下,本产品投资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寻找能真正在行业洗牌中胜出、真正能创造企业价值、具备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可长期持有企业。一些具备优秀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处于估值区间下限的中大型企业将成为投资关注的重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无。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六)投资限制

1、本计划申购新股总金额不超过本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的20%;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所申报的单只股票最终获配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且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产品净值的20%,如被动超过,应在5个交易日内减持到规定的比例以内;

2、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3、以买入时成本价计算,投资于单只A股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不得投资于S、ST、*ST、S*ST、S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计划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价值非轧差计算(指空头头寸与多头头寸合约价值的总和)不高于资产净值的80%;本计划持有的全部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指空头头寸与多头头寸合约价值轧差后的纯单边头寸价值)不高于资产净值5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投资限制;

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经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并公告全体委托人,本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调整投资限制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 参照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相关程序执行。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预警线与止损线

1、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于每个交易日估算前一日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与止损线:

预警线 = 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90元

止损线 = 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85元

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控制,资产托管人仅配合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管理要求:

(1)当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在收市后不高于预警线0.90元时,管理人应于T+1日11:00之前以录音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投资顾问提示风险,管理人必须在2(T+2日)个工作日内将现货和期货总仓位降至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下,也即保证本计划的现金比例在50%以上,同时,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的股东可以在5(T+5日)个工作日内补仓到计划份额净值0.95元(含)以上,若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股东未能按照投顾协议的约定追加资金,使计划份额净值达到0.95元(含)以上,则现货和期货总仓位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50%。;当计划份额净值上升到1.05(含)以上时,补仓资金可提取,但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的股东提取补仓的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须不低于1.00元,补仓资金不转化为份额,如直至计划终止时仍未满足补仓资金提取条件,则补仓资金计入计划资产,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股东不得提取。如达到预警线,未能补仓则投资顾问在计划份额净值0.95(含)以下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含固定投顾费)。

(2)当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净值在收市后不高于止损线0.85元时,管理人应于T+1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现货和期货总仓位降至0,本计划全部证券平仓之日,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田耘女士,上海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6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现任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 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前述告知义务。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五)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期货类资产及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期货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期货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期货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帐支取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及债权(如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同时也是信用结算账户)

1、托管专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期间,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财务专用印章1枚、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以及资产托管人监管印章2枚。财务专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资产管理人自行保管,监管印章由资产托管人自行保管。同时,资产管理人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托管人下属营业机构(上海分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资产托管人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资产托管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专户)划款。

(四)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负责以计划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责以本计划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本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

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本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清算授权(如资产管理人已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了统一授权文件,以统一授权文件为准)

(一)资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投资运作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三)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四)如资产管理人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向资产托管人传真变更后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一)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划付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二)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第三十四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一)投资指令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令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托管人承担,授权已更改但资产托管人未根据本合同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二)投资指令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资产管理人其名单,并与资产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资产托管人后,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以电话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确认。

(三)投资指令的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计划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本计划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计划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合同的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3、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4、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资产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期货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计划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和《银期转账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资金、证券及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一)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三)证券及期货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第四十条 交易数据的传输

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接口(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通过接口(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向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欧盛世-全意通宝(进取)-中国龙价值1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

第四十二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上述越权交易时的处理程序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所有。

第四十三条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变更,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事先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并应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T+1日9:30之前完成估值,资产托管人于T+1日日终前完成估值复核,最终估值以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的结果为准。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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