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之路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政府在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也急剧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取得实质性扩张。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较为系统、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但有时候仍然存在着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督操作缺乏可行性等缺陷。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找出其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一些想法和对策对我国的行政管理监督进行改革并完善中国行政监督体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 体制 改革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可看出,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失衡,不加监督,就会被滥用。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下面我就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及改革意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面临的主要主要问题、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做以初浅的分析。如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监督的重要性,所以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是刻不容缓的。
要改革就得先对我过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行研究。
一、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党政不分,并未建立起相对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监察体制。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在这种体制下:性质上,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而且履行部分党务职能;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不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地方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相应地,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并不能对所在单位的全部行政监察工作实施领导,只能按照纪委常委的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由其他常委分管的行政监察工作不便过问;人事管理上,监察人员不是公务员,而是党务工作者,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职权行使上,纪检人员与监察人员都可以同时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不同性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很多弊端的出现,如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却无人管。行政监察机关现有双重领导地位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其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实践中许多案例也证明了这一体制弊端重重。[1]由于人、事、物、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监察工作无法有效地开展,当出现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部分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地方政府领导由于受本地区利益的驱动难免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干扰监察机关的工作,甚至有的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责任。而上级监察部门为主的领导也无法得到落实,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自从合署办公以来,从未在本系统召开过全国或地方的专门会议对行政监察工作进行部署就是明证。这些年贪污腐败愈演愈烈的现实说明我国行政监察体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 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在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由于在运行机制上缺乏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造成“漏监”,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承担
反腐败职能的监督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机构的监督职能是按监督对象的身份及其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划分的[2],纪检部门监督的是全体党员,监察部门监督的是政府机关公务员,检察院监督的是违反刑法的贪污贿赂分子。但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对象中的公务员大多数是党员,而且相当多的贪污贿赂行为的违纪违法后果在审理之前难以预先界定,所以很难做到按照监督对象的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这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
(三)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它们大多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无法对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领导,而同级政府的领导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监察机关的工作。“由于行政监察实行的是同体监察和平级监察”,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的过程中,还容易受到同级管人、管钱等职能部门的牵制,甚至有时不得不屈从其它外部压力,使监察机关难以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在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从法理上说,权力机关的独立性最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是最具权威的,它不仅可以通过立法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实行事前监督,还有权撤消、改变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实行事中、事后监督。但实际上,我国的各级人大目前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如“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按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政府首长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重大事件一旦在党的常委会上通过,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3]。因此“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有差距,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效果不理想”。司法机关是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但司法独立并未真正
实现。目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还受制于同级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这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针对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应该走的改革路线: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垂直领导体制的改革
垂直领导体制的理论与实践。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察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机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垂直领导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监察权力的独立性。它独立于其它权力,不受其它权力的非法干涉,监察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监察权力的纵向性。下级接受上级的领导,各级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监察权力。这样,可以明晰职责,制约监察者。监察权力的层次性。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随着层级的降低而缩小。它所表现的是典型的层级节制制,在实践中往往与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其优点在于组织结构严谨,事权集中,指挥灵活,行动统一。监察权力的组织性。有助于高度统一监察权的行使,促使监察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执法。
(二)对我国行政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其具有独立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4]在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新加坡、泰国、瑞典、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腐败现象之所以很少发生,就与监督权独立有关。我国应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赋予专门监督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具体设想如下,可以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
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既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体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改变因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而带来的种种弊端。而在上述独立监督体制建立之前,有必要通过健全专门行政监督体制以确保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首先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部门由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过渡。目前可先试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将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中的行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受上级监察部门直接领导,人、财、物权均由上级监察部门解决。同时考虑到目前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纪委领导体制也应实行同步改革。其次是扩大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其现有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应拥有对其进行一定经济处罚的职权。第三要强化预防监督和监察手段。从事前监督入手,确定监督目标,制定科学的监督计划,努力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和财政、税务、环保等职能监督经常性和连续性的作用,促进行政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机制。同时提高监察手段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建立监察信息网络体系,保障监察工作的多向信息渠道畅通,实现查处案件手段的现代化[5]。
(三)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和合理的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其更具严密性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监督的类型和内容繁多,而且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构分工也不尽合理。因此现在我们必须使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整体效应,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从监督的内容来说,包括对行政决策的纠正与完善,对行政执行的督导与反馈,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与保障,对行政效率的评估与奖惩及对行政决定的复议与申诉。从监督的类型来说,应该包括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以及群众、舆论、政协的民主监督。由此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内外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网络体系,对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加以行政监督和制约,有效地防止
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要逐步由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模式。政府内部的双向监督既包括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对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所实施的下行监督,又包括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所实施的上行监督。因此,我们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要与其权能相适应,做到一职一权、一权一责,从根本上克服过去那种监督机构地位从属的缺陷。如果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受制于监督客体,那么合理的监督结构就无从谈起。我们一方面要改各级监察机构的平行领导为垂直领导,使之成为上级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保证其对同级政府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扩大监察机构的调查、处分权力,不仅包括纵向的扩权,也就是调查、处理问题的权威,而且还包括横向的扩权,即权力客体范围的扩大,由此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6]。
(四)健全社会及舆论监督机制
目前新闻媒体被很多学者称作传统“三权”(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可见其在行政监督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第四权”发挥到极致,就必须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我国现阶段健全舆论监督机制的关键是要加强新闻立法。虽然现在新闻媒介在反映民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这一环节还很薄弱。当前,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同时我们应该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有利于监督机关及时了解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高舆论监督的效率。在加强新闻媒介监督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完善新闻媒介的自律机制。新闻媒介自身也应该自我约束,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有职业道德,不做虚假报道,总是以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7]。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目前情况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加速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社会政治进步,无疑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使各个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
得到真正充分地发挥,就必须的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务实于“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处”的科学操作,从法制上健全、从体制上完善、人员素质上提高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
[2] 陈奇星.行政监督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 金太军,李雪卿,叶勤. 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4]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
[5]杨继亮著.《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
[6]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
[7]约翰·穆勒著.《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之路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政府在政治统治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也急剧扩大,行政权力不断取得实质性扩张。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较为系统、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但有时候仍然存在着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督操作缺乏可行性等缺陷。体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找出其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一些想法和对策对我国的行政管理监督进行改革并完善中国行政监督体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 体制 改革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可看出,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失衡,不加监督,就会被滥用。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下面我就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及改革意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面临的主要主要问题、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做以初浅的分析。如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监督的重要性,所以对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是刻不容缓的。
要改革就得先对我过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行研究。
一、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党政不分,并未建立起相对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行政监察体制。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存在。在这种体制下:性质上,行政监察机关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而且履行部分党务职能;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不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地方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相应地,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并不能对所在单位的全部行政监察工作实施领导,只能按照纪委常委的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工作,对由其他常委分管的行政监察工作不便过问;人事管理上,监察人员不是公务员,而是党务工作者,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职权行使上,纪检人员与监察人员都可以同时履行纪检与监察两项不同性质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很多弊端的出现,如有的案件争着管,有的却无人管。行政监察机关现有双重领导地位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其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实践中许多案例也证明了这一体制弊端重重。[1]由于人、事、物、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的监察工作无法有效地开展,当出现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部分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地方政府领导由于受本地区利益的驱动难免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干扰监察机关的工作,甚至有的为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责任。而上级监察部门为主的领导也无法得到落实,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自从合署办公以来,从未在本系统召开过全国或地方的专门会议对行政监察工作进行部署就是明证。这些年贪污腐败愈演愈烈的现实说明我国行政监察体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 行政监督内部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已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在多个监督主体均有权对同一起违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由于在运行机制上缺乏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造成“漏监”,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能。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承担
反腐败职能的监督机构主要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三个机构的监督职能是按监督对象的身份及其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划分的[2],纪检部门监督的是全体党员,监察部门监督的是政府机关公务员,检察院监督的是违反刑法的贪污贿赂分子。但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监督对象中的公务员大多数是党员,而且相当多的贪污贿赂行为的违纪违法后果在审理之前难以预先界定,所以很难做到按照监督对象的身份和违纪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监督机关,这就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
(三)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目前各行政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它们大多处于附属地位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设置在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监察机关没有人、财、物的实权,无法对下级监察机关进行实质性的领导,而同级政府的领导能够直接或间接干预监察机关的工作。“由于行政监察实行的是同体监察和平级监察”,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的过程中,还容易受到同级管人、管钱等职能部门的牵制,甚至有时不得不屈从其它外部压力,使监察机关难以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在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从法理上说,权力机关的独立性最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是最具权威的,它不仅可以通过立法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实行事前监督,还有权撤消、改变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实行事中、事后监督。但实际上,我国的各级人大目前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如“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按规定列席同级党委会,政府首长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政府重大事件一旦在党的常委会上通过,人大就不能行使监督权”[3]。因此“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有差距,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效果不理想”。司法机关是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但司法独立并未真正
实现。目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还受制于同级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这不利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针对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应该走的改革路线: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
(一)对我国行政监督垂直领导体制的改革
垂直领导体制的理论与实践。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监察机制起码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察机制可以有多种模式,最典型的就是垂直领导体制。垂直领导体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监察权力的独立性。它独立于其它权力,不受其它权力的非法干涉,监察人员直接对法律负责。监察权力的纵向性。下级接受上级的领导,各级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监察权力。这样,可以明晰职责,制约监察者。监察权力的层次性。行政组织纵向结构的各个层级的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随着层级的降低而缩小。它所表现的是典型的层级节制制,在实践中往往与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其优点在于组织结构严谨,事权集中,指挥灵活,行动统一。监察权力的组织性。有助于高度统一监察权的行使,促使监察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执法。
(二)对我国行政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其具有独立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4]在当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新加坡、泰国、瑞典、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腐败现象之所以很少发生,就与监督权独立有关。我国应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赋予专门监督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具体设想如下,可以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
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既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体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改变因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而带来的种种弊端。而在上述独立监督体制建立之前,有必要通过健全专门行政监督体制以确保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首先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部门由双重领导向垂直领导过渡。目前可先试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将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中的行政监察部门独立出来,受上级监察部门直接领导,人、财、物权均由上级监察部门解决。同时考虑到目前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纪委领导体制也应实行同步改革。其次是扩大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在其现有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外,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如对因决策失误或指挥不当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应拥有对其进行一定经济处罚的职权。第三要强化预防监督和监察手段。从事前监督入手,确定监督目标,制定科学的监督计划,努力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和财政、税务、环保等职能监督经常性和连续性的作用,促进行政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机制。同时提高监察手段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建立监察信息网络体系,保障监察工作的多向信息渠道畅通,实现查处案件手段的现代化[5]。
(三)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和合理的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其更具严密性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监督的类型和内容繁多,而且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构分工也不尽合理。因此现在我们必须使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整体效应,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从监督的内容来说,包括对行政决策的纠正与完善,对行政执行的督导与反馈,对行政立法的审查与保障,对行政效率的评估与奖惩及对行政决定的复议与申诉。从监督的类型来说,应该包括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以及群众、舆论、政协的民主监督。由此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内外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网络体系,对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加以行政监督和制约,有效地防止
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要逐步由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模式。政府内部的双向监督既包括上级机关及其领导者对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所实施的下行监督,又包括下级机关及其普通群众对上级机关及其领导所实施的上行监督。因此,我们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要与其权能相适应,做到一职一权、一权一责,从根本上克服过去那种监督机构地位从属的缺陷。如果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独立性,受制于监督客体,那么合理的监督结构就无从谈起。我们一方面要改各级监察机构的平行领导为垂直领导,使之成为上级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保证其对同级政府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扩大监察机构的调查、处分权力,不仅包括纵向的扩权,也就是调查、处理问题的权威,而且还包括横向的扩权,即权力客体范围的扩大,由此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6]。
(四)健全社会及舆论监督机制
目前新闻媒体被很多学者称作传统“三权”(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可见其在行政监督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第四权”发挥到极致,就必须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我国现阶段健全舆论监督机制的关键是要加强新闻立法。虽然现在新闻媒介在反映民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这一环节还很薄弱。当前,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新闻媒介监督,加强新闻立法。同时我们应该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有利于监督机关及时了解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提高舆论监督的效率。在加强新闻媒介监督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完善新闻媒介的自律机制。新闻媒介自身也应该自我约束,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有职业道德,不做虚假报道,总是以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7]。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目前情况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加速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社会政治进步,无疑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使各个监督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
得到真正充分地发挥,就必须的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务实于“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处”的科学操作,从法制上健全、从体制上完善、人员素质上提高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
[2] 陈奇星.行政监督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3] 金太军,李雪卿,叶勤. 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4]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
[5]杨继亮著.《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
[6]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一版
[7]约翰·穆勒著.《代议制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