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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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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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二十一世纪,人们的生活因为电子商务而发生巨变。在享受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发生了许多以侵权形式出现的案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运用哪些措施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热点讨论的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活,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各个方面,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突出。如日前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例包括商标,版权,域名冲突,商业方法专利性争议问题等,亟待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定义,运用实证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力争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用性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环境; 域名; 版权; 专利保护

目 录

摘 要 ......................................... 2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 5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 5

1.1.1 商标和域名 .................................. 6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 6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 7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 7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 8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 9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 9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 10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 11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 11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 11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12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 12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 13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 13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 13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 13

3.4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版权保护现状 .............. 14

结 论 .......................................... 16

参考文献 ........................................ 17

致 谢 .......................................... 18

电子商务作为商务形式的革命,运营模式主要为:企业对企业B To B,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企业对政府B To G和企业内部电子商务模式等。它为人们的经济贸易带来了新的机会。电子商务公平,快捷,方便,成本低,中间环节少,效率高,还可以进行全球性,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交易和服务,因此发展速度迅猛。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网站中的京东商城实现了102亿元的主营收入,阿里巴巴则是以55.6亿元名居第二,紧随其后的便是人人知晓的淘宝网。根据艾瑞调查报告,天猫(淘宝网)以920亿元册交易额居榜首,年增长率为206.7%。京东,亚马逊紧随其后。未来的发展趋势,将难以估计。

然而事情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个背后,我们也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认证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传送多为具有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数据化,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基础上,特别地保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最近以及未来国际协调的重点。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其中地域性和专有性比较突出。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形同虚设。而地域性如果能被打破,权利就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或者迫使出现一种全球权利。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网络却具有“公开”和“无国界”的属性。“公开”就意味着“公知”,造就了“公用”;“无国界”使得地域性形同虚设。所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严峻的挑战。

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电子商

务的发展不仅在推动和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变,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问题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也涉及到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反面。

1.1.1 商标和域名

域名是物联网中IP地址相对应的一种名称。IP地址通常用四组十进制数表达,不利于记忆。因此,IP协议专门设立了一种字符型的名字管理制,用来标识主机,信箱和用户,这就是域名系统。域名系统的命名机制就叫做域名。域名起初并没有经济价值,只是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代号。但发展至今已经超出了最初设计时的意义。这是因为域名具有这样三个特征: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为了保证域名标志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在因特网上使用域名必须先申请注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与此相同的域名。因此,域名相对于传统商标权的相对唯一性而言,更体现出一种绝对的唯一性,也是一种稀缺性。

域名的价值是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逐步为人们所重视。二十一世纪,域名已经成为了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不仅代表着企业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而且也是企业产品,服务范围,形象,信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正由于域名逐渐超出原先的技术功能而更多的是与企业的形象,信誉挂钩。

因此企业都希望用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域名,由于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上的差异,就使得域名和商标存在潜在冲突。尤其是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域名注册都不实行实质上审查,这也为域名抢注提供了便利,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因此产生。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必须获得充足的商品供求信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传送和接收,而在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可能与版权有关。因此除了域名问题,当前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更多地是涉及版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版权出现了新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和数据库。版权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首先,传统版权中的复制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

临着巨大的挑战。用户在浏览数字化作品时的“瞬间复制”这一问题,引起了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的意见分歧。其次是出现了区别于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的“向公众传播权”这一新的版权权限。

电子商务环境中常见的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服务商责任的界定,链接侵权问题和各种格式文件下载引发的版权纠纷。此外,如何实现网上版权许可使用和版权集体管理也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因此电子商务和专利制度也是紧密相关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

传统的商业方法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因为传统的商业方法表现为一种智力规则,而智力规则是不再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经营方法,包括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因此,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不再是单纯的规则或者说是方法,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商业运作模式,商业思想,计算机技术方案等内容的集合体。如果一项经过“技术加工”商业方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如何判断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无法用传 统的专利三性评判方法。而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做法本身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动力,另一个方面是赋予权利人对某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排他性,垄断性的权利,容易造成对市场的垄断,对电子商务整体环境发展带来副作用。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目前世界上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其主要领导和协调作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为了解决新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引发的版权保护新问题,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6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及许多行业性组织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条约对于网络环

境下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弥补了《伯尔尼公约》对网络环境上的空白,因此人们将其称为“互联网条约”。虽然这两个条约的初衷并非直接调整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电子商务是依存于网络的,因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都是由这两个条约来调整的。

2002年,两条约相继生效。这两个重要条约的生效是著作权和相关领域的国际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适应了当今数码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条约的生效,使得歌手,音乐人等表演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以及作曲家,作家等创作者和文化信息公司在创作,发行,交易和控制使用他们的作品以及进行表演和录音活动时,将获得法律保护。非常有效的推动了因特网,电子商务和文化信息产业的发展。

在协调域名冲突、解决域名争议方面,WIPO也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报告,并最终促进了1999年ICANN(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公司)和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问世。WIPO作为ICANN指定的域名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担任起了域名争议仲裁者的角色,也标志着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式运行。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项目》在该项目中,WTO总理事会指定下属部门对成员国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按照分工的原则进行研究。其中下属部门TRIPS负责审查和研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1999年7月和2000年12月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两份报告分析了成员国实施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疑难问题,强调了与WIPO合作的重要性。由于这些报告处于研究的阶段,所以可以预见未来电子商务国际保护的协调者由WIPO承担的可能性非常大。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虽然起步晚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是发展却是非常迅速的。2004年4月1日,被喻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其配套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方法》同时实施。可以说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有了立法保障,可以预见此法的实施将会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体现在行政领域,我国建立了自己的域

名注册,管理,争端解决制度,并积极将国际条约融入国内立法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重要的司法解释都是处理实际纠纷时的主要依据。

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电子商务环境下给商标权带来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上。核心域名是一个域名注册人所享有的域名与他人的域名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也是引发域名法律问题的关键部分。

域名与商标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首先,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识别功能。好的域名可以使人非常容易记住,读起来也朗朗上口,因此极具品牌效应。一个简单好记又好听的域名对商家来说绝不亚于一个好的商标。其次,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很多都是直接来自于商标。由于企业的商标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验,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把商标直接转变为域名不但节省了企业推广域名的成本,也进一步扩大了原有商标的知名度,一举两得。最理想的状态便是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所有人合二为一。

商标和域名联系之所以这么紧密,是由于它们的特点所决定的。实际生活中,正确的使用域名和使用商标的作用是一致的,都是区分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商标与域名也有不同之处,域名的产生是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解决IP地址相对应的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技术方法,宗旨是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的一种技术要求,而商标的诞生就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或服务。同一个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可以分别享有权利,并且,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标上同时使用,这些都说明商标的唯一性是相对的。而域名的唯一性,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绝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一样的域名,所以说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这也是商标和域名产生冲突的技术根源。再者,两者的取名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以及前二者的折衷。而域名的注册,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即先申请,先注册。这就是商标和域名冲突产生的行政管理上的原因。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商标和域名冲突的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域名提出的争议;第二类是注册域名所有人对商标提出的争议。其中,第二类的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常见。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类情形,这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争议最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核心域名注册——域名注册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后,通常用于以下不同的目的:(1)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后进行销售获取暴利。(2)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供自己使用,使用目的各有不同:第一种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第二种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3)将他人商标注册与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4)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域名,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其中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是有所区别的)。

2.商标持有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若干商家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其中有一个商家将该商标(将其翻译,音译词,或者中文商标的拼音)注册为某一个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导致其他商家无法再用自己的商标在相同顶级域名之下注册域名,因而发生的争议。某些商家出于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考虑,讲一个中心域名在不同顶级域名下均申请注册,从而更进一步剥夺了其他商家使用相同商标作为中心域名的可能性。假设几个商家都持有商标123,其中一个出于排斥他人注册的恶意,将www.123.com、等等全都注册完毕,就属于这种情形。

3.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近似,但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所有人却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或其他骚扰活动。

4.网页链接上的商标侵权:在互联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每个网站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站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浏览者,这就是使的网住为此目的而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其锚的外表,从而引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5.隐形商标:隐形商标的纠纷主要是由搜索引擎引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

经营者运用元标识这种超文本标志指令,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中的源代码,这样当用户进行网上搜索该商标时,该网页就可以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已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主机代码的外部地址,可以帮助客户识别用户向公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得商业组织意识到网络中的巨大商机,他们尽量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及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来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并以此在虚拟的网上世界进一步扩大声誉和拓展业务。因特网上的域名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商标”,潜在这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域名这块大蛋糕成为了市场中的必争之地。

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就存在着大量相同的商标和商号,这是产生冲突的外部原因之一。如在我国,“熊猫”的商标既能注册在电子商品上,也可以注册在香烟等商品上。而市场允许存在不同商家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因此这就与域名的唯一性和稀缺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者,法律规范的缺漏也是冲突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对于网络域名注册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任何人只要具有必要的网络设施并确认他所要注册的余亩in个尚未被他人注册,履行一定的形式上的手续,一般都可以申请到该域名。域名的获取有两种途径: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根据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注册“.com”在内的国际顶级通用域名,并且申请注册者无需拥有与域名相一致的商标权。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先拥有”的远策;注册后,每年只要按规定缴纳费用,就可以永久地占有该域名;并允许域名注册人转让该域名。就国内注册而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未对域名管理单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伤害第三者的权益做出硬性规定,同时也未规定申请人是否有义务查询。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美国作为互联网络的发源地,在处理与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扮演着“先驱者”的角色。美国人对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准则值得我们借鉴。1999

年11月29号《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诞生。法案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恶意认定标准,任何人基于他人商标进行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混淆性近似或对著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域名,则商标权人可对该人提起诉讼。其次,法案按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救济方式。除了常用的禁令救济方式以外,还明确法庭做出判决,命令将争议域名没收、撤销或者直接转让给商标权人。更为主要的是增添了法定赔偿金这一救济方式。还有就是,法案确立了对物诉讼,更方便于商标权人直接主张域名权利的对物诉讼制度。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在国际上,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商标和域名分别采用属地主义和先申请主义,这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导致二者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了消除域名抢注对全球电子商务环境带来的负面作用,1999年8月26日发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只规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只做出裁定,不排除当事人采用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域名争议时程序繁琐,耗资巨大,耗时较长,而UDRP则为裁决域名争议提供了一套科学易行的程序,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先在已经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抢注域名行为的重要武器,为我国在解决域名争端和打击抢注域名领域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依据。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在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虽然刚刚起步没有几年,发展却不落人后。我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域名注册、管理和争议解决机制。参照了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管理准则,及时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并借鉴了UDRP的仲裁解决域名的制度,2002年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国内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目前域名纠纷司法处理的直接依据,在司法审判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解释》肯定了域名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属性,跟行政仲裁领域的侵权认定条件相比,此处对于相似性区分了对驰名商标和其他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而行政仲裁解决域名争议时不涉及驰名商标问题。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说到版权,很多人都认为与经济领域的电子商务没有多大关联,其实不然。网络作品是指在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涵盖网络上传输的各种数字化作品的形式。随着网络的发展,在网络中传播的各种作品具有区别于传统作品的形态特征,实际意义上比不存在一个区别版权规定的作品并不受版权法规范的“网络作品”。网络的发展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但没有带来新的作品形式。所以判断网络作品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对作品构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实施条例》,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要件,就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网络信息符合此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网络版权的客体与传统版权保护作品相比有所不同,版权的主体即版权人也有不同。因为有的网站管理者自己设计网页,而有的网站管理员则是对网络各种信息进行编辑,有的网站管理员只是一个管理员,不对作品基本内容进行任何加工。因此网站管理者在某种情形下应当属于版权主体。

传统版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由于网络作品具有无形性、普及性等特点,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布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版权的“占有”权几乎为零,而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全能也十分脆弱。传统版权的有效性具有两段式和不定式的特点,由此产生了版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一个重要区别,不同作品的版权有效期是不相同的。网络作品版权的地域性已经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作品版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这些信息要获得版权人许可需要经过一个“海量许可”的过程,该操作难度之大是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因此现行“合理使用”制度,是适应网络版权需要的一种必要。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向用户提供连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

信息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他们完全可以像传统的出版者一样控制其网页上的信息,扮演着类似于出版者的传播角色。对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着出版者的版权责任。国际上,美国在其DMCA中,详细规定了ISP的侵权责任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对ISP的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尚未制定有关IAP责任的法律,关于ISP的责任仍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

由链接引发的争议,链接类似于网络中的门牌号码,起到给网络使用者引路的作用。互联网能够迅速发展、普及,链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后,与链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未得到他人的允许将他人的网页内容连接到自己网站上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有观点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链接权,但是链接说到底还是一种技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技术的问题,只能由技术的发展来解决。还有对于深层链接的问题,它跟普通链接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它绕过了链接网站的主页,直指核心页面。有人认为这构成了“电子剽窃”,属于侵权行为。但是链接本身不能构成版权法中的作品,我们指引被人去阅读读书馆的书籍,不能认定我们的指引行为侵犯了这些书籍的版权。然而,在深层链接中同样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发生。

PtoP技术将联网的各台电脑中的资源利用直接交换的方式实现了用户之间的共享。相隔万里的用户可以共享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引发了整个网络观念的改变。传统产业的利益在这场网络革命中被实实在在的触动了,于是矛盾出现了。在国际上,美国电影协会加大了打击提供BT下载等文件交换的企业;法国在欧洲展开执法行动;芬兰收缴了国内一个颇受欢迎的BT文件下载网站的设备,并逮捕了该网站的一系列工作人员。在中国香港地区,规定在网上使用P2P软件视为非法。在我国,虽然网络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现在提供免费下载的网站大大小小、数不胜数,BT下载也成为热点。可以预见,其他国家发生的侵权纷争在中国完全可能发生。

3.4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版权保护现状

所谓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即是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媒介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一个好的商业方法不但可以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且也能为网络公司引来风险投资,是网络公司发展与生存的关键因素,但是好的商业方法也可以迅速被拷贝和效仿,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专利保护为其提供创新

的动力,以促进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

在发达国家,美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了一个“技术中心2160小组”,专门审查美国专利分类中705类目中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新的审查指南中指出,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即使主张权利的主题定义或者至少包括一项商业方法,仍具有可专利性。日本对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也十分积极,2000年日本特许厅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指出通过计算机完成的多种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可以被定义为“产品发明”。

在我国,我国专利法并不完全支持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既使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商业方法置于专利保护伞下,但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探讨就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结 论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多年,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就。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知识产权带来了全面的挑战,迫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制度并不足以给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还需要其他措施的力量。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等等组织的合作,而且也要与一些国际名剑组织进行合作,如ISOC、ICANN等等。

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通过司法措施、行政措施等各种综合性的措施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提供救济。

第三,发展各种自律机制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

最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全球化的进展,只能在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技术手段不能代替法律武器,但还是应当加强基础电信建设,同时也可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为知识产权国家化提供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1] 胡美艳. 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 [D]. 浙江:浙江大学,2003

[2] 欧阳朝霞. 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D].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1

[3] 夏露. 浅析全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 [J].科学进步与对策,2000.17(7)

[4] 周春慧. 见证与引领《电子知识产权》二十年历程 [J].电子知识产权,2011.(10)

[5] 朱美云. 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J].行政与法, 2004.(7)

[6]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M]. 第三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 张平. 网络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M]. 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8]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M]. 第三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赵立平. 电子商务概论 [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10] 薛虹.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致 谢

本文是在胡媛荣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承蒙胡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虽然有繁忙的工作,但仍抽出时间给予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从中获益匪浅。胡老师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勤勉的工作作风以及勇于创新、勇于开拓的精神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在此。谨向胡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在生活上给予我和帮助过我的同学、朋友、老师和亲人。在这里,我仅用一句话来表明我无法言语的心情: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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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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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二十一世纪,人们的生活因为电子商务而发生巨变。在享受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发生了许多以侵权形式出现的案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运用哪些措施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热点讨论的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活,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各个方面,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突出。如日前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例包括商标,版权,域名冲突,商业方法专利性争议问题等,亟待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定义,运用实证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力争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用性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环境; 域名; 版权; 专利保护

目 录

摘 要 ......................................... 2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 5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 5

1.1.1 商标和域名 .................................. 6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 6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 7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 7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 8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 9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 9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 10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 11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 11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 11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12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 12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 13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 13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 13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 13

3.4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版权保护现状 .............. 14

结 论 .......................................... 16

参考文献 ........................................ 17

致 谢 .......................................... 18

电子商务作为商务形式的革命,运营模式主要为:企业对企业B To B,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企业对政府B To G和企业内部电子商务模式等。它为人们的经济贸易带来了新的机会。电子商务公平,快捷,方便,成本低,中间环节少,效率高,还可以进行全球性,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交易和服务,因此发展速度迅猛。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网站中的京东商城实现了102亿元的主营收入,阿里巴巴则是以55.6亿元名居第二,紧随其后的便是人人知晓的淘宝网。根据艾瑞调查报告,天猫(淘宝网)以920亿元册交易额居榜首,年增长率为206.7%。京东,亚马逊紧随其后。未来的发展趋势,将难以估计。

然而事情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个背后,我们也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认证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传送多为具有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数据化,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基础上,特别地保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最近以及未来国际协调的重点。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其中地域性和专有性比较突出。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形同虚设。而地域性如果能被打破,权利就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或者迫使出现一种全球权利。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网络却具有“公开”和“无国界”的属性。“公开”就意味着“公知”,造就了“公用”;“无国界”使得地域性形同虚设。所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得知识产权受到严峻的挑战。

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电子商

务的发展不仅在推动和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变,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问题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也涉及到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反面。

1.1.1 商标和域名

域名是物联网中IP地址相对应的一种名称。IP地址通常用四组十进制数表达,不利于记忆。因此,IP协议专门设立了一种字符型的名字管理制,用来标识主机,信箱和用户,这就是域名系统。域名系统的命名机制就叫做域名。域名起初并没有经济价值,只是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代号。但发展至今已经超出了最初设计时的意义。这是因为域名具有这样三个特征: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为了保证域名标志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在因特网上使用域名必须先申请注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与此相同的域名。因此,域名相对于传统商标权的相对唯一性而言,更体现出一种绝对的唯一性,也是一种稀缺性。

域名的价值是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逐步为人们所重视。二十一世纪,域名已经成为了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不仅代表着企业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而且也是企业产品,服务范围,形象,信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正由于域名逐渐超出原先的技术功能而更多的是与企业的形象,信誉挂钩。

因此企业都希望用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域名,由于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上的差异,就使得域名和商标存在潜在冲突。尤其是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域名注册都不实行实质上审查,这也为域名抢注提供了便利,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因此产生。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必须获得充足的商品供求信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传送和接收,而在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可能与版权有关。因此除了域名问题,当前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更多地是涉及版权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版权出现了新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和数据库。版权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首先,传统版权中的复制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

临着巨大的挑战。用户在浏览数字化作品时的“瞬间复制”这一问题,引起了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的意见分歧。其次是出现了区别于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的“向公众传播权”这一新的版权权限。

电子商务环境中常见的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服务商责任的界定,链接侵权问题和各种格式文件下载引发的版权纠纷。此外,如何实现网上版权许可使用和版权集体管理也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因此电子商务和专利制度也是紧密相关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商业方法的专利性问题。

传统的商业方法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因为传统的商业方法表现为一种智力规则,而智力规则是不再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内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经营方法,包括网上商品销售方式,网络广告方式,网上支付链接方式等。因此,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不再是单纯的规则或者说是方法,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商业运作模式,商业思想,计算机技术方案等内容的集合体。如果一项经过“技术加工”商业方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如何判断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三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无法用传 统的专利三性评判方法。而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做法本身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动力,另一个方面是赋予权利人对某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排他性,垄断性的权利,容易造成对市场的垄断,对电子商务整体环境发展带来副作用。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目前世界上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其主要领导和协调作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为了解决新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引发的版权保护新问题,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有16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及许多行业性组织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条约对于网络环

境下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弥补了《伯尔尼公约》对网络环境上的空白,因此人们将其称为“互联网条约”。虽然这两个条约的初衷并非直接调整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电子商务是依存于网络的,因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都是由这两个条约来调整的。

2002年,两条约相继生效。这两个重要条约的生效是著作权和相关领域的国际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适应了当今数码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条约的生效,使得歌手,音乐人等表演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以及作曲家,作家等创作者和文化信息公司在创作,发行,交易和控制使用他们的作品以及进行表演和录音活动时,将获得法律保护。非常有效的推动了因特网,电子商务和文化信息产业的发展。

在协调域名冲突、解决域名争议方面,WIPO也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报告,并最终促进了1999年ICANN(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公司)和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问世。WIPO作为ICANN指定的域名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担任起了域名争议仲裁者的角色,也标志着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式运行。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项目》在该项目中,WTO总理事会指定下属部门对成员国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按照分工的原则进行研究。其中下属部门TRIPS负责审查和研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1999年7月和2000年12月向WTO总理事会提交的两份报告分析了成员国实施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疑难问题,强调了与WIPO合作的重要性。由于这些报告处于研究的阶段,所以可以预见未来电子商务国际保护的协调者由WIPO承担的可能性非常大。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虽然起步晚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是发展却是非常迅速的。2004年4月1日,被喻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其配套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方法》同时实施。可以说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有了立法保障,可以预见此法的实施将会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体现在行政领域,我国建立了自己的域

名注册,管理,争端解决制度,并积极将国际条约融入国内立法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重要的司法解释都是处理实际纠纷时的主要依据。

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电子商务环境下给商标权带来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上。核心域名是一个域名注册人所享有的域名与他人的域名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也是引发域名法律问题的关键部分。

域名与商标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首先,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识别功能。好的域名可以使人非常容易记住,读起来也朗朗上口,因此极具品牌效应。一个简单好记又好听的域名对商家来说绝不亚于一个好的商标。其次,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很多都是直接来自于商标。由于企业的商标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验,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把商标直接转变为域名不但节省了企业推广域名的成本,也进一步扩大了原有商标的知名度,一举两得。最理想的状态便是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所有人合二为一。

商标和域名联系之所以这么紧密,是由于它们的特点所决定的。实际生活中,正确的使用域名和使用商标的作用是一致的,都是区分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商标与域名也有不同之处,域名的产生是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中解决IP地址相对应的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技术方法,宗旨是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的一种技术要求,而商标的诞生就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或服务。同一个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可以分别享有权利,并且,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标上同时使用,这些都说明商标的唯一性是相对的。而域名的唯一性,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绝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一样的域名,所以说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这也是商标和域名产生冲突的技术根源。再者,两者的取名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以及前二者的折衷。而域名的注册,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

即先申请,先注册。这就是商标和域名冲突产生的行政管理上的原因。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商标和域名冲突的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域名提出的争议;第二类是注册域名所有人对商标提出的争议。其中,第二类的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常见。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类情形,这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争议最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核心域名注册——域名注册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后,通常用于以下不同的目的:(1)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后进行销售获取暴利。(2)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供自己使用,使用目的各有不同:第一种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第二种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3)将他人商标注册与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4)将他人的商标注册成域名,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其中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是有所区别的)。

2.商标持有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若干商家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其中有一个商家将该商标(将其翻译,音译词,或者中文商标的拼音)注册为某一个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导致其他商家无法再用自己的商标在相同顶级域名之下注册域名,因而发生的争议。某些商家出于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考虑,讲一个中心域名在不同顶级域名下均申请注册,从而更进一步剥夺了其他商家使用相同商标作为中心域名的可能性。假设几个商家都持有商标123,其中一个出于排斥他人注册的恶意,将www.123.com、等等全都注册完毕,就属于这种情形。

3.反向域名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近似,但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商标所有人却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或其他骚扰活动。

4.网页链接上的商标侵权:在互联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每个网站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站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浏览者,这就是使的网住为此目的而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其锚的外表,从而引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5.隐形商标:隐形商标的纠纷主要是由搜索引擎引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

经营者运用元标识这种超文本标志指令,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中的源代码,这样当用户进行网上搜索该商标时,该网页就可以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域名在网络环境下已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主机代码的外部地址,可以帮助客户识别用户向公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使得商业组织意识到网络中的巨大商机,他们尽量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及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来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并以此在虚拟的网上世界进一步扩大声誉和拓展业务。因特网上的域名已经成为网络空间的“商标”,潜在这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域名这块大蛋糕成为了市场中的必争之地。

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就存在着大量相同的商标和商号,这是产生冲突的外部原因之一。如在我国,“熊猫”的商标既能注册在电子商品上,也可以注册在香烟等商品上。而市场允许存在不同商家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因此这就与域名的唯一性和稀缺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再者,法律规范的缺漏也是冲突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对于网络域名注册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任何人只要具有必要的网络设施并确认他所要注册的余亩in个尚未被他人注册,履行一定的形式上的手续,一般都可以申请到该域名。域名的获取有两种途径: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根据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注册“.com”在内的国际顶级通用域名,并且申请注册者无需拥有与域名相一致的商标权。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先拥有”的远策;注册后,每年只要按规定缴纳费用,就可以永久地占有该域名;并允许域名注册人转让该域名。就国内注册而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未对域名管理单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伤害第三者的权益做出硬性规定,同时也未规定申请人是否有义务查询。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美国作为互联网络的发源地,在处理与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扮演着“先驱者”的角色。美国人对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准则值得我们借鉴。1999

年11月29号《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诞生。法案规定了更为详细的恶意认定标准,任何人基于他人商标进行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混淆性近似或对著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域名,则商标权人可对该人提起诉讼。其次,法案按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救济方式。除了常用的禁令救济方式以外,还明确法庭做出判决,命令将争议域名没收、撤销或者直接转让给商标权人。更为主要的是增添了法定赔偿金这一救济方式。还有就是,法案确立了对物诉讼,更方便于商标权人直接主张域名权利的对物诉讼制度。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在国际上,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商标和域名分别采用属地主义和先申请主义,这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导致二者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为了消除域名抢注对全球电子商务环境带来的负面作用,1999年8月26日发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只规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只做出裁定,不排除当事人采用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域名争议时程序繁琐,耗资巨大,耗时较长,而UDRP则为裁决域名争议提供了一套科学易行的程序,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先在已经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抢注域名行为的重要武器,为我国在解决域名争端和打击抢注域名领域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依据。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在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虽然刚刚起步没有几年,发展却不落人后。我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域名注册、管理和争议解决机制。参照了国际互联网领域的管理准则,及时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并借鉴了UDRP的仲裁解决域名的制度,2002年通过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国内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是目前域名纠纷司法处理的直接依据,在司法审判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解释》肯定了域名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属性,跟行政仲裁领域的侵权认定条件相比,此处对于相似性区分了对驰名商标和其他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而行政仲裁解决域名争议时不涉及驰名商标问题。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说到版权,很多人都认为与经济领域的电子商务没有多大关联,其实不然。网络作品是指在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涵盖网络上传输的各种数字化作品的形式。随着网络的发展,在网络中传播的各种作品具有区别于传统作品的形态特征,实际意义上比不存在一个区别版权规定的作品并不受版权法规范的“网络作品”。网络的发展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但没有带来新的作品形式。所以判断网络作品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对作品构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实施条例》,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要件,就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网络信息符合此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网络版权的客体与传统版权保护作品相比有所不同,版权的主体即版权人也有不同。因为有的网站管理者自己设计网页,而有的网站管理员则是对网络各种信息进行编辑,有的网站管理员只是一个管理员,不对作品基本内容进行任何加工。因此网站管理者在某种情形下应当属于版权主体。

传统版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由于网络作品具有无形性、普及性等特点,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布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版权的“占有”权几乎为零,而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全能也十分脆弱。传统版权的有效性具有两段式和不定式的特点,由此产生了版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一个重要区别,不同作品的版权有效期是不相同的。网络作品版权的地域性已经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法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作品版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这些信息要获得版权人许可需要经过一个“海量许可”的过程,该操作难度之大是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因此现行“合理使用”制度,是适应网络版权需要的一种必要。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向用户提供连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

信息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他们完全可以像传统的出版者一样控制其网页上的信息,扮演着类似于出版者的传播角色。对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着出版者的版权责任。国际上,美国在其DMCA中,详细规定了ISP的侵权责任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对ISP的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尚未制定有关IAP责任的法律,关于ISP的责任仍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

由链接引发的争议,链接类似于网络中的门牌号码,起到给网络使用者引路的作用。互联网能够迅速发展、普及,链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后,与链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未得到他人的允许将他人的网页内容连接到自己网站上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有观点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链接权,但是链接说到底还是一种技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技术的问题,只能由技术的发展来解决。还有对于深层链接的问题,它跟普通链接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它绕过了链接网站的主页,直指核心页面。有人认为这构成了“电子剽窃”,属于侵权行为。但是链接本身不能构成版权法中的作品,我们指引被人去阅读读书馆的书籍,不能认定我们的指引行为侵犯了这些书籍的版权。然而,在深层链接中同样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发生。

PtoP技术将联网的各台电脑中的资源利用直接交换的方式实现了用户之间的共享。相隔万里的用户可以共享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引发了整个网络观念的改变。传统产业的利益在这场网络革命中被实实在在的触动了,于是矛盾出现了。在国际上,美国电影协会加大了打击提供BT下载等文件交换的企业;法国在欧洲展开执法行动;芬兰收缴了国内一个颇受欢迎的BT文件下载网站的设备,并逮捕了该网站的一系列工作人员。在中国香港地区,规定在网上使用P2P软件视为非法。在我国,虽然网络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现在提供免费下载的网站大大小小、数不胜数,BT下载也成为热点。可以预见,其他国家发生的侵权纷争在中国完全可能发生。

3.4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版权保护现状

所谓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即是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媒介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一个好的商业方法不但可以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且也能为网络公司引来风险投资,是网络公司发展与生存的关键因素,但是好的商业方法也可以迅速被拷贝和效仿,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专利保护为其提供创新

的动力,以促进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

在发达国家,美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了一个“技术中心2160小组”,专门审查美国专利分类中705类目中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新的审查指南中指出,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即使主张权利的主题定义或者至少包括一项商业方法,仍具有可专利性。日本对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也十分积极,2000年日本特许厅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指出通过计算机完成的多种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可以被定义为“产品发明”。

在我国,我国专利法并不完全支持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既使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商业方法置于专利保护伞下,但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探讨就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结 论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多年,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就。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知识产权带来了全面的挑战,迫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制度并不足以给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完全充分的保障,还需要其他措施的力量。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等等组织的合作,而且也要与一些国际名剑组织进行合作,如ISOC、ICANN等等。

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通过司法措施、行政措施等各种综合性的措施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提供救济。

第三,发展各种自律机制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

最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全球化的进展,只能在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技术手段不能代替法律武器,但还是应当加强基础电信建设,同时也可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为知识产权国家化提供物质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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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阳朝霞. 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D].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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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M]. 第三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赵立平. 电子商务概论 [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10] 薛虹.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致 谢

本文是在胡媛荣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承蒙胡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精心指导,虽然有繁忙的工作,但仍抽出时间给予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从中获益匪浅。胡老师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勤勉的工作作风以及勇于创新、勇于开拓的精神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在此。谨向胡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在生活上给予我和帮助过我的同学、朋友、老师和亲人。在这里,我仅用一句话来表明我无法言语的心情: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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