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进各市县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应用,推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

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当年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以及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其他为非重点对象。

二、信息交换职责

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出查询通报和反馈。乡(镇)级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信息交换内容

信息交换内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偶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流出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生育信息、社会抚养费信息、协查项目。

四、信息分类和时限

(一)协查信息。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

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象信息。重点对象中现孕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15日内予以反馈。其他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要求对方在30日内予以反馈。

(二)服务管理信息。

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馈,反馈时限为30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30日。

五、交换时间

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每月27日为上月21日以后对方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信息的截止日。

六、统计周期

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8日至当月27日(是对方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情况的统计)。

七、信息交换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共同原则

1、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2、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变更密码,应及时告知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

3、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向现

居住地(户籍地)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5%。

(二)现居住地工作

1、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没有登记的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需要户籍地审核确认)、流入人口登记。

2、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

3、现居住地负责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4、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

5、现居住地对于户籍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

(三)户籍地工作

1、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流出人口登记。

2、户籍地负责户籍信息管理。

3、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

4、户籍地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5、户籍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现居住地发送协查或通报信息。

6、户籍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

7、户籍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

八、信息监控

省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分析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二次排序在后3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省人口计生委将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凡未按要求工作的,责成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制度自二○○九年 月 日起执行。

二○○九年 月 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进各市县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应用,推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

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当年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以及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其他为非重点对象。

二、信息交换职责

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出查询通报和反馈。乡(镇)级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信息交换内容

信息交换内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偶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流出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生育信息、社会抚养费信息、协查项目。

四、信息分类和时限

(一)协查信息。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

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象信息。重点对象中现孕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15日内予以反馈。其他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要求对方在30日内予以反馈。

(二)服务管理信息。

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馈,反馈时限为30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30日。

五、交换时间

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每月27日为上月21日以后对方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信息的截止日。

六、统计周期

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8日至当月27日(是对方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情况的统计)。

七、信息交换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共同原则

1、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2、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变更密码,应及时告知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

3、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向现

居住地(户籍地)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5%。

(二)现居住地工作

1、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没有登记的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需要户籍地审核确认)、流入人口登记。

2、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

3、现居住地负责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4、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

5、现居住地对于户籍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

(三)户籍地工作

1、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流出人口登记。

2、户籍地负责户籍信息管理。

3、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

4、户籍地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

5、户籍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现居住地发送协查或通报信息。

6、户籍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

7、户籍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

八、信息监控

省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分析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二次排序在后3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省人口计生委将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凡未按要求工作的,责成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制度自二○○九年 月 日起执行。

二○○九年 月 日


相关内容

  • 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 枣高人口组发[2011]6号 高新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完善区级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制度,提升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是省.市采取的一项新的工作举措.省.市已将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 2011 年工作要点,并作为 2011年各区履行人口计生职责考核的重要 ...

  •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 ...

  • 市2013年度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
  • 为了确保完成省、十堰市2013年度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信息化建设任务,根据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和《十堰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十人口[2012]88号)的要求,特制定2013年度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乡计算机机房建设确保达标 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系统计算机 ...

  •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计生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抓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我乡坚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扎实推进各项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创新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提升全乡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 ...

  •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 政策背景 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重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人们婚育观念的更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要解决当前乃至今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问题,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是形势发展必然:据了解,目前国家计生委尚未确定能在全 ...

  • 相关部门职责信息共享机制
  • 沙党发[2009]22号 沙厂彝族乡委员会 沙厂彝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部门共享机制的 实施意见 各村(居).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 ...

  • 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讲话稿
  • 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讲话稿 同志们:�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 ...

  • 湖北省云计算大数据发展"十三五"规划
  • 近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云计算大数据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培育10家左右具备自主研发实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龙头企业,建设3-4个省级云计算大数据产业示范园区,全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规模达到500亿元.当前,湖北省云计算大数 ...

  •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