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 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 ;practice research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 II 目录 ................................................................................................................................................. III
引言 .................................................................................................................................................. 1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 .......................................................................................................... 2
第一节 试点简要回顾 . .......................................................................................................... 2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 .................................................................. 2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 .............................................................................................. 3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 .................................................................................................. 3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 .............................................................................................. 3
四、审判流程不同 . .......................................................................................................... 3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 .............................................................................................. 5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 .............................................................................. 5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 5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 5
第二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 .......................................................................... 7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 ........................................................................................ 7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 .......................................................................................... 7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 .......................................................................................... 9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 ........................................................................................ 12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 ........................................................................................ 13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 15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 ............................................................................ 15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 .................................................................................................... 1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 16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 ............................................................................ 17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 .................................................................................................... 18
第一节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 .............................................................................. 18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 ................................................................................ 18
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 .................................................................................... 19
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 ................................................................................ 19
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 .................................................................................... 20
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 ................................................................................ 21
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 ........................................................................................ 22
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 ........................................................................ 22
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 23
结语 ................................................................................................................................................ 25
参考文献......................................................................................................................................... 26
后 记........................................................................................................................................... 28
引言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量轻微刑事犯罪,科学的利用、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的结案息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我国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的简化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检验刑事速裁程序是否既能提升诉讼效率,又能保障公平正义,解决试点中暴露出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最终在立法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截至目前,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学术文章早已浩如烟海,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的媒体报道更是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域外一些国家成熟的刑事简易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处于初始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如何使刑事速裁程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必将成为今后学界与实务界思考、研究的重点。作为政法院校的一名法学专业学生,亦对这种正在试点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兴趣的驱使下,通过查阅网络资源,笔者对刑事速裁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终在老师的指导下,笔者将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了笔者毕业论文的选题。
本论文分三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阐述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二章节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研方面,通过实际的调查来了解、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从而发现当下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三章节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针对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研究,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第一节 试点简要回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之下,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以下简称“两高院”) 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此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两高院”提交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试点的下一步开展提出了展望。
2016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两高院”会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使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探索,最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可能被并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比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晚,但两者的实施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为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奠定了基础,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司法公正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前,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适用上,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被告人承认犯罪,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特定,为《办法》中的盗窃、危险驾驶、诈骗、抢夺、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显而易见,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较刑事简易程序窄的多。另外,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比刑事简易程序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或是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①亦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有条路径。一是人民法院启动,二是人民检查院建议启动。两者的启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而在当下有些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中,刑事速裁程序启动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亦可以建议启动。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较刑事简易程序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要在满足人民检查院与辩护人都没有异议的条件下,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尚未有对“信息安全”的明晰界定,因而这种不公开审理能否得到批准,必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审判流程不同
(一)开庭通知期限不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地点、时间通知检查院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而刑事速裁程序不受
①参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具体规定.
此规定的限制,书记员既可以在3日前,亦可以在3日内做好传达工作。(二)审判组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有两种审判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或是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三)庭审简化程度不同。对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简化起诉书,建议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四)审理期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7日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为二十日,较刑事简易程序时间要长的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将审限延长一个半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亦使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了新的变化。《试点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下,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要求判决宣告一般应当庭宣告。《办法》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而《试点办法》却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只能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大了两者案件适用范围的重合度,但却增加了两者案件适用的复杂度,即由之前的单一的认罪转变为现在的认罪认罚。显然,这种转变,有着理论与实践操作方面的难度。理论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方能趋于完善,显然,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下,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只有在后续的实践中方能不断得到优化。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公正和有益是相对的,只有迅速的惩处犯罪,公正和有益才能更加明显。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被害人无不希望公正的快速实现。然而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犯罪能否得到及时的惩处受到资源的制约。刑事速裁程序能够简化办案流程,加速案件在不同部门的流转,不仅减少了司法资源的使用而且能够快速的处理诉讼,最终加速公正的快速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可以化解我国在废除劳教制度后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缓解办案部门的工作压力,有效处理不断增加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可以促使案件繁简分流,集中更多的司法资源攻克存在的复杂案件,从而彰显司法威信,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速裁程序侦结快,审限短,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减少“交叉感染”、“刑期倒挂”①的发生。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被取保候审或是被监视居住,避免了拘禁之苦。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的求偿权及求刑权亦能得到保障。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刑事和解,以此来获得高额的赔偿。总之,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能够快速的审案息诉,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使当事人早日脱离诉讼之苦,回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已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刑事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试点两年有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亦为探索、优化、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必将促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司法的进步,最
①孙百爽. 《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现象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4(09).
终构建起科学化、层次化的刑事诉讼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自2014年8月至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在我国各试点地区逐步有序的进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更好的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试点成效,发现试点中存在突出的问题,笔者决定对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获取充足的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资料,笔者采取了多种方法,一方面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查找并研究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媒体报道、网络资源、学术文章,另一方面则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问题或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并亲自去一些试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资料的过程是辛苦的,在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汇总、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的确达到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但也在试点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笔者最为关心的正是刑事速裁程序的不足,因而这也成为本文着重分析、研究的方面。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由于本文的第一章已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做了阐述,在此之后笔者就不多论述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了。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中有的是省会城市、直辖市或是我国较大的市。这些城市都有着人口多、经济发达的特点,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笔者认为对每一个试点城市进行调研获取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代表性。但为克服单一调研某一试点城市得出的信息不全面、说服力不强的疑虑,笔者力图通过整合多个试点城市的调研信息来说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在获取的调研信息中,笔者以选取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调研报告为基础,辅之其他的信息以求全面的反应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归纳分析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笔者汇总了从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30日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各方面
的信息,又选取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期报告中的信息①,通过将这两个不同时间阶段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以求在宏观上反映出当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进展状况,具体信息如表一:
表一:刑事速裁案件进展状况分析
从上表可以得知,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试点的基层法院的数量不断增加,截止至2016年6月底已增加到217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与此同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比列及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都有所增大。刑事速裁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明显增高, 被告人上诉率略微有所下降。其次,检查机关的抗诉率几乎为零,这说明刑事速裁案件中被检查机关抗诉的案件极少。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竟然没有出现一例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刑事速裁案件保持着较高的当庭宣判率。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年第 6 期。
另外,从试点开始至2016年6月底,最高院统计的数据表明刑事速裁程序有着明显的优势。例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的比简易程序高65.04%,当庭宣判率比简易程序高41.22%,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简易程序高16.85%;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简易程序高13.38%。其次,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约二百一十五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高约38.71%①。综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能够快速的办结案件,提升诉讼效率,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广州市是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历史悠久,经贸发达,人口多是我国南方首屈一指的国际化美丽大都市。广州市有着健全的条件可以保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有序展开,使得大量的刑事速裁案件带有广州特色,因而选取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对象显然有着较强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在综合考虑之下,笔者选择将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对象。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广州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层法院的试点启动时间并不同步,同一时期审结的刑事速裁案件数量也有差别。笔者抽样统计了广州市部分试点基层法院审结的300件刑事案件,发现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有117件,由此计算出适用刑事速裁案件占统计样本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9%。在审结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具体的案件情况分布为:危险驾驶罪57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48.72%;盗窃罪30件,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4%;故意伤害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为9件,各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7.69%;妨害公务罪和交通肇事罪各3件,各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件;信用卡诈骗罪1件;销售假药罪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件;寻衅滋事罪1件。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如图一所示。
图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
由此可见,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办法》中限定的11件罪名,不同类型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数量差别较大,有的刑事速裁案件仅为1件。刑事速裁案件中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比例接近五成,其次较多的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类案件。
另外,笔者发现适用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并未出现《办法》中规定的抢夺、非法拘禁、行贿犯罪等罪名,没有出现检查院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其次,有2件刑事速裁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结,有1件刑事速裁案件转简易程序审结。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在57件危险驾类刑事速裁案件中,只有9件没有适用缓刑。
(二)启动主体
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是检查院,法院、公安机关、辩护人也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启动刑事速裁程序。据相关媒体报道,截止二千一五年十一月底,广州市检查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四千零九十四件,公安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一千零二十四件。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很少,几乎为零。
(三)法律援助
按照《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告人在审判前享有的寻求司法援助的权利,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序进行,广州市试点基层法院和看守所已经为法援律师的进驻做了相应的工作。为了保障更多的被告人获得法援律师的帮助,广州市进一步降低了被告人的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对于出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可以在通过法院对其进行的全方位考量后,只需要提交少量的证明材料,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但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司法经费的不充足,导致法援律师不能获得充足的补助金额,致使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在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其次,有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丰富。笔者曾亲自到某司法援助中心进行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咨询,发现有的律师对刑事速裁程序一无所知,有的律师虽然了解,但并不详熟,也未经办过这方面的案件,这不得令笔者深思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另外,被告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比列不是很高。有资料显示,在刑事速裁案件审判阶段大约仅有四成的被告人申请获得了法律帮助。有的试点法院审结的三百六十一件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实际接受法律援助的只有七十三件 ,仅约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0%。
(四) 操作流程
首先,将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分,建立了刑事速裁案件的专用通道,以此将案件快速的纳入到刑事速裁程序中。其次,强化了集中原则,对于刑事速裁案件,检查机关要做到集中起诉,立案庭要做到当天集中立案,集中移送刑庭,刑庭要做到当天集中完成庭前通知等工作。再其次,试点法院设立了刑事速裁案件专用庭,选取经验丰富的法官来专门审理刑事速裁案件。另外,为了快速的审案息诉,进一步简化了诉讼文书,制定了与刑事速裁案件相配套的的庭审笔录模板和填充式判决书。最后,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庭审中公诉方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可陈述自己的辩解,辩护人也可以发表综合的辩护意见。一般在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会在10分钟内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笔者整理了武汉市某试点法院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该期间为阶段D )的刑事案件信息。为了更好的研究问题,笔者又将这一期间划分成3个阶段,即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为A 阶段,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为B 阶段,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为C 阶段。笔者整理的不同阶段的信息,具体如下表:
表一:不同阶段的信息表
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得知,刑事速裁案件的数量不段增加,刑事速裁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不段增大。通过 A、C 两阶段的对比,我们可以更明显的看出这种变化。
武汉市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着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内外协调,多方联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与司法局高效协作,优化刑事速裁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衔接,建立了联席会议、专人联络等制度。(二)建立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通过该视频系统,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出庭,就可以参与到庭审中。该视频系统的应用,大大减少了审判时间,平均每起案件用时约6.5分钟,在提升了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耗费的同时,也便利了被告人,特别是对有着特殊情况的被告人。(三)建立巡回法庭。这是专门针对常见的醉驾案件而创建的制度,在法院、检查院、交管局的共同协作下,快速的处理此类案件。
(四)办案模式发生变化。对于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要先审后讯, 即先完成审阅案卷、审查报告的工作,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犯罪嫌疑人没有具结签字不得提起公诉。为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补充。(五)定期集中办理刑事速裁案件。每周二、周四,检查院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起诉。(六)刑事速裁案件庭审阶段用时少。据资料统计,速刑事裁案件平均用时约5天,与刑事简易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18天,与普通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40天①。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成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城市有着显明的必要性。北京市的试点情况,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逐步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也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笔者汇总了北京市某区的刑事速裁案件的信息。2015年全年,总共有368件案件被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最终有50件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具体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如下表:
①王德胜, 黄钰.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 [J]. 中国检查官. 2016(17) .
从上表,我们可以知道,案件刑事速裁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主要是事实不清、量刑建议不当。
目前,北京市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罪名数约有20种,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我国第一例“替考”案件。为了加快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流转,北京市创建了速裁办公区。在这里,法院、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同区办案,大大优化了操作流程,减少了办案时间。同时,北京市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通过采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了控、辩、审三方的视频同步,可以满足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必须出庭的要求,增加了法院开庭审理的模式。被告人也可以与法援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来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另外,进一步规范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协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检查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反悔之前达成的量刑建议的,经审查量刑建议确有不当的,检查机关将再次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经审查量刑建议合理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的,检查机关要将该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量刑建议幅度内进行判决。但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量刑方面存有争议时,可以决定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或建议控辩双方再次进行量刑协商。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方面,根据刑事速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的表现情况,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同程度的依法从轻的比例。其中刑事速裁案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获得的依法从轻的比列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具体信息①如下表:
①信息来自北京法院《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1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18个城市中试点。《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刑事速裁程序进入了新的阶段。笔者调查了部分试点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审结的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发现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来,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各试点地区有序进行。各试点地区也摸索、制定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依然还处在趋向成熟和完善阶段,从各试点地区反馈的信息并结合笔者的实践调研来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首先,从实践调研的信息来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罪名最多约20个。虽然超过了《办法》中列举的11中案件罪名,但不同罪名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情况有着较大的不同,其中适用案件数量较多的依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类犯罪。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办法》明确规定了聋、哑、盲、某些精神病人等犯罪案件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体现出对孕妇、老年人等这些犯罪人群的特有关怀,极大的限制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极大的拓宽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即将案件的适用范围由“一年以下”扩大到“三年以下”。为此,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这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结合后续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来分析、研究。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办法》第二条第五款即是一款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只有被告方与被害方在规定的事项上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前提下,才能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此,能否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存有一定的难度。按照办法的规定,能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为辩护人、公安机关、检查院。公安机关、辩护人只能向检查机关提请建议适用,然后检查机关再向法院提请建议适用。这使得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显然,建议启动与决定启动两者有着极大的不同。 为什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启动?辩护人是否应该享有决定权?同样,作为让度部分诉讼权利的被告人不仅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虽然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消极的,被告人享有的仅是程序否决权,并不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如果被告人熟悉法律知识,明晰刑事速裁程序为什么不可以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呢?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启动权,能够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当下这种单一的启动程序必然使得办案流程繁杂,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操作上的难度。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首先,部分试点地区对刑事速裁案件的办理采用的是集中起诉、集中审判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多起刑事速裁案件,平均下来,每起刑事速裁案件的用时只有几分钟。由于刑事速裁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这种高效率的办案模式能否确保案件的质量值得深思。对此,实践中,有律师反映有相当部分的律师在量刑协商环节,仅仅是附和检查机关的意见。有检查官透漏,在进行集中审理时,有的法官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
其次,实践调研表明,有相当多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这些被告人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并不富裕,由于经济困难以至于无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有些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在面对公权力时竟不知所措,为求快速摆脱诉讼,本来无罪亦认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流动人口较多的试点地区,流动人员犯罪审前被逮捕、拘留的适用比列较高。这主要考虑的是防止流动人员流窜以至于增加办案的难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不能被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理由。
再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成效不显著。这主要由几个方面造成。一、刑事速裁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有着刑期短、刑罚轻的特点。基于此,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二、虽然法援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这种帮助却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三、法援律师队伍质量不高。有相当部分的律师为年轻律师,办案经验不足。四、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不足,降低了法援律师工作上的积极性。在这种种情况之下,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实在令人担忧。
最后,在调研中,有律师透露法院、检查机关主导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而缺乏对律师的尊重。甚至有部分检查官、法官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妨碍刑事速裁案件的进行。
透过上述方面,我们很容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而,司法机关固然可以追求刑事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结,但却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违背了刑事速裁程序所具有的提升效率与保障公正同步的宗旨。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虽然速裁程序在我国已经试点了两年有余,各试点地区也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相应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但是,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笔者也仅是获取到了少量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的思索,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一方面,通过电话沟通,笔者与部分律师进行了相关问题的交流。笔者发现,有的刑事律师从未听说过刑事速裁程序。有的律师虽然知道,但却缺乏对刑事速裁程序具体规定的了解。另一方面,笔者又去某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咨询有关的问题,发现相关人员竟然不知道。笔者不确定其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出于保密的原因而故意不回答。为此,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强。司法部分应当公开各试点地区与刑事速裁程序有关的具体规定,让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接受更多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除上述所提及的问题外,刑事速裁程序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未规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流程简化不均衡等等。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制度的完美只是相对而言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度才能不断得到完善。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有两年,实践肯定了它的价值,也显现出了它的不足。如何更好的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作用,已然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目前,各试点地区都在积极的推行这一程序,在具体的实施细则方面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何总结试点中的突出问题,在全国推广好的、通用的、共性的经验,制定明确详尽的实施细则,这是值得司法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笔者也以自己的绵薄之力,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节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试点两年多来,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两高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办法中仅明确列举了11种犯罪类型。从调研信息来看,有的试点地区案件罪名少于11种,有的试点地区为14种,有的试点地区适用的案件罪名为20种。即便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将案件适用的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但对这种适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为了更好的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作用,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宽对案件罪名的限制。只要案件轻微、简单,满足程序和证据上的相应要求,原则上都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次,目前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较试点之初已有较大扩宽,再拘泥于某几种罪名显然不符实际。如果确有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只须列举出不适用的具体罪名便可。另一方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必须要求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条件太过严格。笔者认为一些被告方与被害方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能否达成调解或和解可以作为被告人能否获得更多量刑优惠或是从轻
幅度的参考依据。从调研信息来看,有的试点地区也是这样做的。
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首先,《试点》规定被告人可以享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甚至有的试点地区强制没有申请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然而,作为被侵害一方的被害人却不享有这种权利。这种对被告人、被害人的不同对待,显然使被害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其次,《试点》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虽然这种申请不仅要得到检察院、辩护人的同意,而且要得到法院院长批准,但这种规定却对被害人或是诉讼代理人只字不提,更没有规定被害人不同意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截至目前,司法部门依然未对“信息安全”作出明晰的解释。这种存有较大争议的规定难免会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也难以避免权钱交易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明显使被害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对于被害人不同意的,应当公开审理。
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刑速裁程序在程序启动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前文已有述及。从《办法》来看,辩护人在得到被告人同意后方可建议检查院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但对这种建议检查院要不要采纳,《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其次,被告人只享有否决程序适用的权利,不仅不享有程序选择主动权,连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也没有。另外,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办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院应当就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但《试点办法》就检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究竟该如何达成程序适用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显然,辩护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并不享有建议程序适用的权利。事实上,最终能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法院决定。但这种决定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同样,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转化方面,法院决定着程序的转化,而被告人在程序的转化中基本没有话语权。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享有建议程序启动的权利及一定的程序转化权。刑事案件只要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细程
序适用、程序转化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存在不正义、不公平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告人建议或决定程序转化。立法部门更要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促使刑事速裁程序制度趋向完善。
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当前,是否允许被告人上诉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上大家争议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问题,即刑事速裁程序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还是两审终审制。对此,认为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刑事速裁程序用时短,效率高,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节约更多的时间与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二是刑事速裁案件简单、轻微,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也比较轻缓,一审法院具有足够的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即便案件存在较大的问题,也可以将刑事速裁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最终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没有必要再经过二审法院。
从调研信息来看,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上诉率不是很高,甚至有的试点地区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上诉率不超过百分之一。虽然,有的法官指出有些被告人选择上诉的原因是出于逃避判决的执行。但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笔者发现有些被告人之所以不上诉有着不同的缘由。有的认为判处的刑罚不是很重,即便判罚存有一定的不当,也能够承受;有的则认为上诉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因而不值得;有的则是出于对公权力的畏惧,而就此止步。
基于思考,就当下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还为时尚早。首先,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处于试点阶段,还需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不能因为试点中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就立马要求在制度上加以改变。其次,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是得到我国宪法保障的,是不能被剥夺的。而且,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或是得到法律援助的也比较少,在这样的状况下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另外,尽管我国还设置有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提供救济, 但是, 审判监督程序是非常程序, 其启动受到严格法定条件的限制, 而且, 从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来看, 该程序发挥救济功能的效果远未及理想状态。在此背景下, 以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救济手段的理由难以成立。
但这并不能否定一审终审制在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就当下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
的规定来看,是存在一个刑事案件从刑事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再到被告人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最后再发回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的,这显然会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一直是真心悔过、认罪认罚而没有过错的,能否得到更多的从宽幅度,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司法部门深化对刑事速裁程序救济的研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当今,在世界多国或地区主要流行着三种刑事简易程序类型: 狭义的庭审程
①序简化式、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处罚令式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式。而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程序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以及正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狭义的庭审程序简化式是指在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某些程序环节以使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案件得到处理。处罚令程序是一种采用书面审理轻微案件的程序。辩诉交易程序,是指检察官通过与被告人或辩护人在罪名、量刑方面进行协商,以求得被告人快速认罪认罚进而快速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官并不参与协商,直接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笔者认为,正在试点中的刑事速裁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非常相似,但又带有传统职权主义的色彩。由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起步较晚,必然存在着试点时间短,制度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因而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中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成熟制度。我国可以参考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量刑协商。
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尚未有刑事处罚令程序。当下,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不断得到普及与强化,既可以简化诉讼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又为创新办案模式提供了可能性。目前,有的试点地区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出庭,便可通过数字化远程视频实现庭审同步。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大为缩短了庭审时间。另外,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率很低,因而从某种程序程度上说,庭审已经变得形式化。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依然存在着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可能性
①刘根菊、李利君: “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载 《比较法研究》2009 年第 5 期.
与必要性。在不久的将来,法官仅通过书面审理来快速审结案件是完全可能的。为此,笔者建议在借鉴域外国家刑事处罚令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事实、罪名、量刑上没有异议并且依法可能被判处罚金的形事速裁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对此,立法部门应当重视科技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在结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深化研究能够采用书面审理的刑事速裁案件类型,最终明确采用书面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及条件。
除上述所涉及的方面外,刑事速裁程序在以下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一是认罪认罪试点前后都规定了检查院、法院的办案期限,但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较长,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因而我们有必须进一步的科学设置、明确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二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幅度有待明确的规范,目前,各试点地区的量刑规范并不统一,也不明确、科学,如此,难以避免同罪不同判,进而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激励功效,降低司法威信,因而立法部门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刑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继续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
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得到有效实施。新的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操作。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转变各方面人员的思想来适应其带来的变化。
首先,立法者要对刑事速裁程序有明晰的认识。如何在具体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制度,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刑事速裁程序?今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还会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又该如何具体的应对?这些问题是立法者所不能尽知的,也不是立刻就能被解决的。至今,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实施也已有两年多。在已有的实施实践上,立法者应对各试点地区的试点状况进行积极调研,不段地汇总各方面的信息,分析总结各试点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明晰具体的应对举措,以求在日后的立法中制定出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
其次,法院方面,要对刑事速裁程序有着准确的定位。要破除以往的轻程序而重实体的司法理念,不能一味地追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效率而忽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要做到程序与实体的并重。检察院方面,要深化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学习与理解。在量刑协商环节,要做到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认真解决存在的争议问题,保证量刑建议合法。其次,在刑事速裁案件整个的诉讼流程中,检查机关更要承担起监督者的职责。检查机关要积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积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法院依法审判。对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的加以制止、纠正,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起抗诉。
最后,律师方面,要充分运用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切实履行律师应有的职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下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实施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正在逐步落实,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应发挥的巨大作用,要积极为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时,要敢于同公权力据理力争,特别是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环节中要对检查机关提出的明显不合规合法的量刑建议做到不附和、不妥协,面对法官的不公正审判更要敢于抗争,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仅处在试点阶段,还有待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继续发现刑事速裁程序在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其次,无论《办法》还是《试点办法》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很多方面,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很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因此,当下制定的刑事速裁程序惩处办法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另一方面,为了有效解决不断增加的轻微刑事犯罪,提升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率,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的侦办案件。这样在公安机关缺乏明确办案期限与完善的办案规定情况下,难以避免为快速办案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形的发生。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量刑协商中占有主导地位,这样在量刑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权钱交易事件的发生。最后,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速裁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同罪不同判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在司法领域违法乱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必将妨碍我国刑事速裁
程序的有效落实,阻碍刑事速裁程序的有效运行,降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于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司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刑事速裁程序不断趋向完善。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重要举措。通过理论上比较分析与实践上的实证研究相结合,我们看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与存在的不足。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处在试点阶段,我国还需要借鉴域外国家的成熟制度,还需要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与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细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让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不断得到发展。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刑事速裁程序一定会不断趋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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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论文的完成,并没有带给我想象的轻松与兴奋。与之相反的是,自己的内心深处多了几分伤感与失落。我深深的记得自己第一次迈入学校的情景,而如今,又是快到了该离开的时刻了。三年的时间,就像那东去的流水,匆匆流逝。往日间发生的故事早已化为脑海深处的记忆。欢乐、激昂、苦闷、失落、彷徨成为这三年里的常客,也让自己学会承受风雨的洗礼,品尝人生的得失,体悟生命的意义。
我很幸运,幸运的是自己能在法学的殿堂中翱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我很幸运,幸运自己能够来到甘肃政法学院读研,自此开启了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哲人说人与人相遇便是缘分,人要学会做一个感恩的人。我很庆幸自己在政法学院相遇了那么多优秀的老师。在老师们辛苦教育之下,自己收益良多。老师是学校的瑰宝,有的老师和蔼可亲,有的老师认真严谨,有的老师风趣幽默,当然也有的老师僵化刻板,这些老师的名字早已烙印在内心深处,成为一生的记忆。曾记得一位老师因她年轻时犯下的一个“错误”至今不能释怀,也记得有位老师时刻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针砭时弊,这两位老师给我的印象比较深刻,也为他们的博大情怀深感敬佩。
对于该毕业论文,我要特别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黄荣昌老师。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再到论文提纲,最后到论文全文的写作和定稿,黄老师都给予了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也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同时,黄老师严格、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我的写作有很大影响。谢谢您,黄老师!同时,也十分感谢师兄师姐师弟师妹以及同学们,与他们的思想交流给与了我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最后,最应该致谢的是我的家人。三年的研究生生涯中,由于路途遥远,不便经常回家,因而时长让家人牵挂。特别是在我失落的时刻,父母的关心与鼓舞总是让我不断奋发。正是在父母的艰辛付出下,才有了今天的自己。父母的爱是伟大的,让我无以回报,真心的祝愿父母永远身康体健。
时光匆匆,三年光阴流逝。但永存的是我对母校的热爱,老师的敬意。祝愿母校越来越好,越办越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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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 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 ;practice research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 II 目录 ................................................................................................................................................. III
引言 .................................................................................................................................................. 1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 .......................................................................................................... 2
第一节 试点简要回顾 . .......................................................................................................... 2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 .................................................................. 2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 .............................................................................................. 3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 .................................................................................................. 3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 .............................................................................................. 3
四、审判流程不同 . .......................................................................................................... 3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 .............................................................................................. 5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 .............................................................................. 5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 5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 5
第二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 .......................................................................... 7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 ........................................................................................ 7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 .......................................................................................... 7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 .......................................................................................... 9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 ........................................................................................ 12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 ........................................................................................ 13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 15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 ............................................................................ 15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 .................................................................................................... 1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 16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 ............................................................................ 17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 .................................................................................................... 18
第一节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 .............................................................................. 18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 ................................................................................ 18
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 .................................................................................... 19
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 ................................................................................ 19
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 .................................................................................... 20
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 ................................................................................ 21
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 ........................................................................................ 22
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 ........................................................................ 22
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 23
结语 ................................................................................................................................................ 25
参考文献......................................................................................................................................... 26
后 记........................................................................................................................................... 28
引言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量轻微刑事犯罪,科学的利用、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的结案息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我国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的简化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检验刑事速裁程序是否既能提升诉讼效率,又能保障公平正义,解决试点中暴露出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最终在立法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截至目前,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学术文章早已浩如烟海,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的媒体报道更是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域外一些国家成熟的刑事简易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处于初始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如何使刑事速裁程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必将成为今后学界与实务界思考、研究的重点。作为政法院校的一名法学专业学生,亦对这种正在试点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兴趣的驱使下,通过查阅网络资源,笔者对刑事速裁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终在老师的指导下,笔者将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了笔者毕业论文的选题。
本论文分三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阐述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二章节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研方面,通过实际的调查来了解、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从而发现当下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三章节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针对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研究,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第一节 试点简要回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之下,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以下简称“两高院”) 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此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两高院”提交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试点的下一步开展提出了展望。
2016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两高院”会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使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探索,最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可能被并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比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晚,但两者的实施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为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奠定了基础,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司法公正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前,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适用上,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被告人承认犯罪,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特定,为《办法》中的盗窃、危险驾驶、诈骗、抢夺、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显而易见,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较刑事简易程序窄的多。另外,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比刑事简易程序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或是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①亦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有条路径。一是人民法院启动,二是人民检查院建议启动。两者的启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而在当下有些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中,刑事速裁程序启动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亦可以建议启动。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较刑事简易程序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要在满足人民检查院与辩护人都没有异议的条件下,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尚未有对“信息安全”的明晰界定,因而这种不公开审理能否得到批准,必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审判流程不同
(一)开庭通知期限不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地点、时间通知检查院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而刑事速裁程序不受
①参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具体规定.
此规定的限制,书记员既可以在3日前,亦可以在3日内做好传达工作。(二)审判组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有两种审判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或是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三)庭审简化程度不同。对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简化起诉书,建议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四)审理期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7日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为二十日,较刑事简易程序时间要长的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将审限延长一个半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亦使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了新的变化。《试点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下,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要求判决宣告一般应当庭宣告。《办法》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而《试点办法》却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只能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大了两者案件适用范围的重合度,但却增加了两者案件适用的复杂度,即由之前的单一的认罪转变为现在的认罪认罚。显然,这种转变,有着理论与实践操作方面的难度。理论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方能趋于完善,显然,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下,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只有在后续的实践中方能不断得到优化。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公正和有益是相对的,只有迅速的惩处犯罪,公正和有益才能更加明显。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被害人无不希望公正的快速实现。然而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犯罪能否得到及时的惩处受到资源的制约。刑事速裁程序能够简化办案流程,加速案件在不同部门的流转,不仅减少了司法资源的使用而且能够快速的处理诉讼,最终加速公正的快速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可以化解我国在废除劳教制度后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缓解办案部门的工作压力,有效处理不断增加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可以促使案件繁简分流,集中更多的司法资源攻克存在的复杂案件,从而彰显司法威信,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速裁程序侦结快,审限短,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减少“交叉感染”、“刑期倒挂”①的发生。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被取保候审或是被监视居住,避免了拘禁之苦。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的求偿权及求刑权亦能得到保障。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刑事和解,以此来获得高额的赔偿。总之,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能够快速的审案息诉,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使当事人早日脱离诉讼之苦,回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已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刑事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试点两年有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亦为探索、优化、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必将促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司法的进步,最
①孙百爽. 《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现象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4(09).
终构建起科学化、层次化的刑事诉讼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自2014年8月至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在我国各试点地区逐步有序的进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更好的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试点成效,发现试点中存在突出的问题,笔者决定对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获取充足的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资料,笔者采取了多种方法,一方面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查找并研究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媒体报道、网络资源、学术文章,另一方面则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问题或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并亲自去一些试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资料的过程是辛苦的,在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汇总、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的确达到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但也在试点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笔者最为关心的正是刑事速裁程序的不足,因而这也成为本文着重分析、研究的方面。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由于本文的第一章已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做了阐述,在此之后笔者就不多论述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了。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中有的是省会城市、直辖市或是我国较大的市。这些城市都有着人口多、经济发达的特点,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笔者认为对每一个试点城市进行调研获取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代表性。但为克服单一调研某一试点城市得出的信息不全面、说服力不强的疑虑,笔者力图通过整合多个试点城市的调研信息来说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在获取的调研信息中,笔者以选取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调研报告为基础,辅之其他的信息以求全面的反应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归纳分析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笔者汇总了从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30日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各方面
的信息,又选取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期报告中的信息①,通过将这两个不同时间阶段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以求在宏观上反映出当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进展状况,具体信息如表一:
表一:刑事速裁案件进展状况分析
从上表可以得知,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试点的基层法院的数量不断增加,截止至2016年6月底已增加到217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与此同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比列及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都有所增大。刑事速裁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明显增高, 被告人上诉率略微有所下降。其次,检查机关的抗诉率几乎为零,这说明刑事速裁案件中被检查机关抗诉的案件极少。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竟然没有出现一例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刑事速裁案件保持着较高的当庭宣判率。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年第 6 期。
另外,从试点开始至2016年6月底,最高院统计的数据表明刑事速裁程序有着明显的优势。例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的比简易程序高65.04%,当庭宣判率比简易程序高41.22%,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简易程序高16.85%;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简易程序高13.38%。其次,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约二百一十五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高约38.71%①。综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能够快速的办结案件,提升诉讼效率,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广州市是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历史悠久,经贸发达,人口多是我国南方首屈一指的国际化美丽大都市。广州市有着健全的条件可以保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有序展开,使得大量的刑事速裁案件带有广州特色,因而选取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对象显然有着较强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在综合考虑之下,笔者选择将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对象。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广州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层法院的试点启动时间并不同步,同一时期审结的刑事速裁案件数量也有差别。笔者抽样统计了广州市部分试点基层法院审结的300件刑事案件,发现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有117件,由此计算出适用刑事速裁案件占统计样本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9%。在审结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具体的案件情况分布为:危险驾驶罪57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48.72%;盗窃罪30件,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4%;故意伤害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为9件,各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7.69%;妨害公务罪和交通肇事罪各3件,各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件;信用卡诈骗罪1件;销售假药罪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件;寻衅滋事罪1件。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如图一所示。
图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
由此可见,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办法》中限定的11件罪名,不同类型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数量差别较大,有的刑事速裁案件仅为1件。刑事速裁案件中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比例接近五成,其次较多的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类案件。
另外,笔者发现适用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并未出现《办法》中规定的抢夺、非法拘禁、行贿犯罪等罪名,没有出现检查院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其次,有2件刑事速裁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结,有1件刑事速裁案件转简易程序审结。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在57件危险驾类刑事速裁案件中,只有9件没有适用缓刑。
(二)启动主体
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是检查院,法院、公安机关、辩护人也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启动刑事速裁程序。据相关媒体报道,截止二千一五年十一月底,广州市检查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四千零九十四件,公安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一千零二十四件。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很少,几乎为零。
(三)法律援助
按照《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告人在审判前享有的寻求司法援助的权利,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序进行,广州市试点基层法院和看守所已经为法援律师的进驻做了相应的工作。为了保障更多的被告人获得法援律师的帮助,广州市进一步降低了被告人的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对于出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可以在通过法院对其进行的全方位考量后,只需要提交少量的证明材料,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但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司法经费的不充足,导致法援律师不能获得充足的补助金额,致使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在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其次,有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丰富。笔者曾亲自到某司法援助中心进行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咨询,发现有的律师对刑事速裁程序一无所知,有的律师虽然了解,但并不详熟,也未经办过这方面的案件,这不得令笔者深思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另外,被告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比列不是很高。有资料显示,在刑事速裁案件审判阶段大约仅有四成的被告人申请获得了法律帮助。有的试点法院审结的三百六十一件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实际接受法律援助的只有七十三件 ,仅约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0%。
(四) 操作流程
首先,将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分,建立了刑事速裁案件的专用通道,以此将案件快速的纳入到刑事速裁程序中。其次,强化了集中原则,对于刑事速裁案件,检查机关要做到集中起诉,立案庭要做到当天集中立案,集中移送刑庭,刑庭要做到当天集中完成庭前通知等工作。再其次,试点法院设立了刑事速裁案件专用庭,选取经验丰富的法官来专门审理刑事速裁案件。另外,为了快速的审案息诉,进一步简化了诉讼文书,制定了与刑事速裁案件相配套的的庭审笔录模板和填充式判决书。最后,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庭审中公诉方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可陈述自己的辩解,辩护人也可以发表综合的辩护意见。一般在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会在10分钟内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笔者整理了武汉市某试点法院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该期间为阶段D )的刑事案件信息。为了更好的研究问题,笔者又将这一期间划分成3个阶段,即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为A 阶段,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为B 阶段,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为C 阶段。笔者整理的不同阶段的信息,具体如下表:
表一:不同阶段的信息表
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得知,刑事速裁案件的数量不段增加,刑事速裁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不段增大。通过 A、C 两阶段的对比,我们可以更明显的看出这种变化。
武汉市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着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内外协调,多方联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与司法局高效协作,优化刑事速裁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衔接,建立了联席会议、专人联络等制度。(二)建立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通过该视频系统,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出庭,就可以参与到庭审中。该视频系统的应用,大大减少了审判时间,平均每起案件用时约6.5分钟,在提升了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耗费的同时,也便利了被告人,特别是对有着特殊情况的被告人。(三)建立巡回法庭。这是专门针对常见的醉驾案件而创建的制度,在法院、检查院、交管局的共同协作下,快速的处理此类案件。
(四)办案模式发生变化。对于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要先审后讯, 即先完成审阅案卷、审查报告的工作,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犯罪嫌疑人没有具结签字不得提起公诉。为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补充。(五)定期集中办理刑事速裁案件。每周二、周四,检查院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起诉。(六)刑事速裁案件庭审阶段用时少。据资料统计,速刑事裁案件平均用时约5天,与刑事简易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18天,与普通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40天①。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成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城市有着显明的必要性。北京市的试点情况,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逐步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也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笔者汇总了北京市某区的刑事速裁案件的信息。2015年全年,总共有368件案件被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最终有50件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具体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如下表:
①王德胜, 黄钰.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 [J]. 中国检查官. 2016(17) .
从上表,我们可以知道,案件刑事速裁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主要是事实不清、量刑建议不当。
目前,北京市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罪名数约有20种,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我国第一例“替考”案件。为了加快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流转,北京市创建了速裁办公区。在这里,法院、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同区办案,大大优化了操作流程,减少了办案时间。同时,北京市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通过采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了控、辩、审三方的视频同步,可以满足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必须出庭的要求,增加了法院开庭审理的模式。被告人也可以与法援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来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另外,进一步规范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协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检查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反悔之前达成的量刑建议的,经审查量刑建议确有不当的,检查机关将再次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经审查量刑建议合理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的,检查机关要将该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量刑建议幅度内进行判决。但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量刑方面存有争议时,可以决定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或建议控辩双方再次进行量刑协商。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方面,根据刑事速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的表现情况,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同程度的依法从轻的比例。其中刑事速裁案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获得的依法从轻的比列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具体信息①如下表:
①信息来自北京法院《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1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18个城市中试点。《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刑事速裁程序进入了新的阶段。笔者调查了部分试点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审结的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发现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来,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各试点地区有序进行。各试点地区也摸索、制定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依然还处在趋向成熟和完善阶段,从各试点地区反馈的信息并结合笔者的实践调研来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首先,从实践调研的信息来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罪名最多约20个。虽然超过了《办法》中列举的11中案件罪名,但不同罪名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情况有着较大的不同,其中适用案件数量较多的依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类犯罪。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办法》明确规定了聋、哑、盲、某些精神病人等犯罪案件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体现出对孕妇、老年人等这些犯罪人群的特有关怀,极大的限制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极大的拓宽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即将案件的适用范围由“一年以下”扩大到“三年以下”。为此,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这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结合后续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来分析、研究。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办法》第二条第五款即是一款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只有被告方与被害方在规定的事项上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前提下,才能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此,能否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存有一定的难度。按照办法的规定,能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为辩护人、公安机关、检查院。公安机关、辩护人只能向检查机关提请建议适用,然后检查机关再向法院提请建议适用。这使得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显然,建议启动与决定启动两者有着极大的不同。 为什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启动?辩护人是否应该享有决定权?同样,作为让度部分诉讼权利的被告人不仅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虽然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消极的,被告人享有的仅是程序否决权,并不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如果被告人熟悉法律知识,明晰刑事速裁程序为什么不可以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呢?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启动权,能够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当下这种单一的启动程序必然使得办案流程繁杂,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操作上的难度。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首先,部分试点地区对刑事速裁案件的办理采用的是集中起诉、集中审判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多起刑事速裁案件,平均下来,每起刑事速裁案件的用时只有几分钟。由于刑事速裁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这种高效率的办案模式能否确保案件的质量值得深思。对此,实践中,有律师反映有相当部分的律师在量刑协商环节,仅仅是附和检查机关的意见。有检查官透漏,在进行集中审理时,有的法官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
其次,实践调研表明,有相当多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这些被告人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并不富裕,由于经济困难以至于无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有些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在面对公权力时竟不知所措,为求快速摆脱诉讼,本来无罪亦认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流动人口较多的试点地区,流动人员犯罪审前被逮捕、拘留的适用比列较高。这主要考虑的是防止流动人员流窜以至于增加办案的难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不能被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理由。
再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成效不显著。这主要由几个方面造成。一、刑事速裁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有着刑期短、刑罚轻的特点。基于此,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二、虽然法援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这种帮助却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三、法援律师队伍质量不高。有相当部分的律师为年轻律师,办案经验不足。四、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不足,降低了法援律师工作上的积极性。在这种种情况之下,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实在令人担忧。
最后,在调研中,有律师透露法院、检查机关主导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而缺乏对律师的尊重。甚至有部分检查官、法官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妨碍刑事速裁案件的进行。
透过上述方面,我们很容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而,司法机关固然可以追求刑事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结,但却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违背了刑事速裁程序所具有的提升效率与保障公正同步的宗旨。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虽然速裁程序在我国已经试点了两年有余,各试点地区也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相应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但是,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笔者也仅是获取到了少量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的思索,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一方面,通过电话沟通,笔者与部分律师进行了相关问题的交流。笔者发现,有的刑事律师从未听说过刑事速裁程序。有的律师虽然知道,但却缺乏对刑事速裁程序具体规定的了解。另一方面,笔者又去某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咨询有关的问题,发现相关人员竟然不知道。笔者不确定其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出于保密的原因而故意不回答。为此,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强。司法部分应当公开各试点地区与刑事速裁程序有关的具体规定,让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接受更多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除上述所提及的问题外,刑事速裁程序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未规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流程简化不均衡等等。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制度的完美只是相对而言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度才能不断得到完善。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有两年,实践肯定了它的价值,也显现出了它的不足。如何更好的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作用,已然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目前,各试点地区都在积极的推行这一程序,在具体的实施细则方面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何总结试点中的突出问题,在全国推广好的、通用的、共性的经验,制定明确详尽的实施细则,这是值得司法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笔者也以自己的绵薄之力,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作出自己的贡献,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节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试点两年多来,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两高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办法中仅明确列举了11种犯罪类型。从调研信息来看,有的试点地区案件罪名少于11种,有的试点地区为14种,有的试点地区适用的案件罪名为20种。即便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将案件适用的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但对这种适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为了更好的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作用,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宽对案件罪名的限制。只要案件轻微、简单,满足程序和证据上的相应要求,原则上都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次,目前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较试点之初已有较大扩宽,再拘泥于某几种罪名显然不符实际。如果确有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只须列举出不适用的具体罪名便可。另一方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必须要求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条件太过严格。笔者认为一些被告方与被害方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能否达成调解或和解可以作为被告人能否获得更多量刑优惠或是从轻
幅度的参考依据。从调研信息来看,有的试点地区也是这样做的。
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首先,《试点》规定被告人可以享有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甚至有的试点地区强制没有申请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然而,作为被侵害一方的被害人却不享有这种权利。这种对被告人、被害人的不同对待,显然使被害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其次,《试点》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虽然这种申请不仅要得到检察院、辩护人的同意,而且要得到法院院长批准,但这种规定却对被害人或是诉讼代理人只字不提,更没有规定被害人不同意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截至目前,司法部门依然未对“信息安全”作出明晰的解释。这种存有较大争议的规定难免会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也难以避免权钱交易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明显使被害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对于被害人不同意的,应当公开审理。
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刑速裁程序在程序启动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前文已有述及。从《办法》来看,辩护人在得到被告人同意后方可建议检查院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但对这种建议检查院要不要采纳,《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其次,被告人只享有否决程序适用的权利,不仅不享有程序选择主动权,连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也没有。另外,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办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院应当就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但《试点办法》就检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究竟该如何达成程序适用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显然,辩护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并不享有建议程序适用的权利。事实上,最终能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法院决定。但这种决定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同样,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转化方面,法院决定着程序的转化,而被告人在程序的转化中基本没有话语权。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享有建议程序启动的权利及一定的程序转化权。刑事案件只要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细程
序适用、程序转化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存在不正义、不公平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告人建议或决定程序转化。立法部门更要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促使刑事速裁程序制度趋向完善。
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当前,是否允许被告人上诉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上大家争议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问题,即刑事速裁程序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还是两审终审制。对此,认为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刑事速裁程序用时短,效率高,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节约更多的时间与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二是刑事速裁案件简单、轻微,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也比较轻缓,一审法院具有足够的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即便案件存在较大的问题,也可以将刑事速裁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最终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没有必要再经过二审法院。
从调研信息来看,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上诉率不是很高,甚至有的试点地区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上诉率不超过百分之一。虽然,有的法官指出有些被告人选择上诉的原因是出于逃避判决的执行。但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笔者发现有些被告人之所以不上诉有着不同的缘由。有的认为判处的刑罚不是很重,即便判罚存有一定的不当,也能够承受;有的则认为上诉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因而不值得;有的则是出于对公权力的畏惧,而就此止步。
基于思考,就当下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还为时尚早。首先,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处于试点阶段,还需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不能因为试点中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就立马要求在制度上加以改变。其次,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是得到我国宪法保障的,是不能被剥夺的。而且,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或是得到法律援助的也比较少,在这样的状况下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另外,尽管我国还设置有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提供救济, 但是, 审判监督程序是非常程序, 其启动受到严格法定条件的限制, 而且, 从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来看, 该程序发挥救济功能的效果远未及理想状态。在此背景下, 以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救济手段的理由难以成立。
但这并不能否定一审终审制在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就当下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
的规定来看,是存在一个刑事案件从刑事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再到被告人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最后再发回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的,这显然会耗费过多的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一直是真心悔过、认罪认罚而没有过错的,能否得到更多的从宽幅度,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司法部门深化对刑事速裁程序救济的研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当今,在世界多国或地区主要流行着三种刑事简易程序类型: 狭义的庭审程
①序简化式、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处罚令式和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式。而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程序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以及正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狭义的庭审程序简化式是指在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某些程序环节以使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案件得到处理。处罚令程序是一种采用书面审理轻微案件的程序。辩诉交易程序,是指检察官通过与被告人或辩护人在罪名、量刑方面进行协商,以求得被告人快速认罪认罚进而快速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官并不参与协商,直接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笔者认为,正在试点中的刑事速裁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非常相似,但又带有传统职权主义的色彩。由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起步较晚,必然存在着试点时间短,制度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因而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中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成熟制度。我国可以参考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量刑协商。
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尚未有刑事处罚令程序。当下,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不断得到普及与强化,既可以简化诉讼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又为创新办案模式提供了可能性。目前,有的试点地区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出庭,便可通过数字化远程视频实现庭审同步。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大为缩短了庭审时间。另外,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率很低,因而从某种程序程度上说,庭审已经变得形式化。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依然存在着适用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可能性
①刘根菊、李利君: “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载 《比较法研究》2009 年第 5 期.
与必要性。在不久的将来,法官仅通过书面审理来快速审结案件是完全可能的。为此,笔者建议在借鉴域外国家刑事处罚令制度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事实、罪名、量刑上没有异议并且依法可能被判处罚金的形事速裁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对此,立法部门应当重视科技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在结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深化研究能够采用书面审理的刑事速裁案件类型,最终明确采用书面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及条件。
除上述所涉及的方面外,刑事速裁程序在以下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一是认罪认罪试点前后都规定了检查院、法院的办案期限,但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较长,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因而我们有必须进一步的科学设置、明确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二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幅度有待明确的规范,目前,各试点地区的量刑规范并不统一,也不明确、科学,如此,难以避免同罪不同判,进而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激励功效,降低司法威信,因而立法部门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刑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继续接受今后的实践检验。
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得到有效实施。新的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人的操作。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转变各方面人员的思想来适应其带来的变化。
首先,立法者要对刑事速裁程序有明晰的认识。如何在具体考量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制度,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刑事速裁程序?今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还会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又该如何具体的应对?这些问题是立法者所不能尽知的,也不是立刻就能被解决的。至今,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实施也已有两年多。在已有的实施实践上,立法者应对各试点地区的试点状况进行积极调研,不段地汇总各方面的信息,分析总结各试点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明晰具体的应对举措,以求在日后的立法中制定出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
其次,法院方面,要对刑事速裁程序有着准确的定位。要破除以往的轻程序而重实体的司法理念,不能一味地追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效率而忽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要做到程序与实体的并重。检察院方面,要深化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学习与理解。在量刑协商环节,要做到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认真解决存在的争议问题,保证量刑建议合法。其次,在刑事速裁案件整个的诉讼流程中,检查机关更要承担起监督者的职责。检查机关要积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积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法院依法审判。对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的加以制止、纠正,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起抗诉。
最后,律师方面,要充分运用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切实履行律师应有的职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下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实施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正在逐步落实,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应发挥的巨大作用,要积极为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时,要敢于同公权力据理力争,特别是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环节中要对检查机关提出的明显不合规合法的量刑建议做到不附和、不妥协,面对法官的不公正审判更要敢于抗争,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仅处在试点阶段,还有待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继续发现刑事速裁程序在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其次,无论《办法》还是《试点办法》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很多方面,也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很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因此,当下制定的刑事速裁程序惩处办法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另一方面,为了有效解决不断增加的轻微刑事犯罪,提升刑事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率,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的侦办案件。这样在公安机关缺乏明确办案期限与完善的办案规定情况下,难以避免为快速办案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形的发生。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量刑协商中占有主导地位,这样在量刑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避免权钱交易事件的发生。最后,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速裁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同罪不同判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在司法领域违法乱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必将妨碍我国刑事速裁
程序的有效落实,阻碍刑事速裁程序的有效运行,降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于在刑事速裁案件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司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刑事速裁程序不断趋向完善。
结语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的重要举措。通过理论上比较分析与实践上的实证研究相结合,我们看到了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与存在的不足。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处在试点阶段,我国还需要借鉴域外国家的成熟制度,还需要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与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细则。
路漫漫其修远兮,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让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不断得到发展。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刑事速裁程序一定会不断趋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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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记
论文的完成,并没有带给我想象的轻松与兴奋。与之相反的是,自己的内心深处多了几分伤感与失落。我深深的记得自己第一次迈入学校的情景,而如今,又是快到了该离开的时刻了。三年的时间,就像那东去的流水,匆匆流逝。往日间发生的故事早已化为脑海深处的记忆。欢乐、激昂、苦闷、失落、彷徨成为这三年里的常客,也让自己学会承受风雨的洗礼,品尝人生的得失,体悟生命的意义。
我很幸运,幸运的是自己能在法学的殿堂中翱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我很幸运,幸运自己能够来到甘肃政法学院读研,自此开启了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哲人说人与人相遇便是缘分,人要学会做一个感恩的人。我很庆幸自己在政法学院相遇了那么多优秀的老师。在老师们辛苦教育之下,自己收益良多。老师是学校的瑰宝,有的老师和蔼可亲,有的老师认真严谨,有的老师风趣幽默,当然也有的老师僵化刻板,这些老师的名字早已烙印在内心深处,成为一生的记忆。曾记得一位老师因她年轻时犯下的一个“错误”至今不能释怀,也记得有位老师时刻对社会中的不良现象针砭时弊,这两位老师给我的印象比较深刻,也为他们的博大情怀深感敬佩。
对于该毕业论文,我要特别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黄荣昌老师。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再到论文提纲,最后到论文全文的写作和定稿,黄老师都给予了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也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同时,黄老师严格、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我的写作有很大影响。谢谢您,黄老师!同时,也十分感谢师兄师姐师弟师妹以及同学们,与他们的思想交流给与了我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最后,最应该致谢的是我的家人。三年的研究生生涯中,由于路途遥远,不便经常回家,因而时长让家人牵挂。特别是在我失落的时刻,父母的关心与鼓舞总是让我不断奋发。正是在父母的艰辛付出下,才有了今天的自己。父母的爱是伟大的,让我无以回报,真心的祝愿父母永远身康体健。
时光匆匆,三年光阴流逝。但永存的是我对母校的热爱,老师的敬意。祝愿母校越来越好,越办越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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