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返聘、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等,均按本办法实行考勤。

二、考勤机构和管理

1、公司考勤工作统一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2、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由部门长领导,人事信息员或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作好考勤管理和出勤率、工时利用率等填表上报工作。

3、对无故缺勤的员工,部门人事信息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做好记录,对三天以上无故缺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考勤记录汇报部门领导,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4、对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人员,按《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勤

1、公司员工一律使用统一的电子卡进行考勤记录,作为出、缺勤的考核依据。

2、公司员工都有遵守“考勤办法”的义务和监督执行“考勤办法”的权利。

3、对代他人考勤等虚假考勤的违纪行为,按《奖惩办法》处理。

4、公司员工对各类假期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5、考勤记录及缺勤凭证作为人力资源部核发薪资或处理违纪的依据。

5、考勤记录及缺勤凭证作为人力资源部核发薪资或处理违纪的依据。

四、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制度:

上午08:00—12:

00

下午13:00—17:

00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开始工作及工作终止时间。

(2)、具体程序: 见下表。

序号 时间 7:45 7:45~7:50 事项 全部进厂,公司大门关闭。 工作服穿好,上班准备工作做好。 1 2 3 4 5 6 7

8

9 7:50~8:00 班前会 8:00 11:55 12:00 12:50 13:00 17:00 上岗工作。 整理、清扫工作场所。 离岗,午餐。 午餐结束到岗。 上岗工作。 工作结束,整理、清扫工作场所,为次日工作做好准备。

员工工作时间内离厂外出,需办理《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离厂出门单》手续,违规者,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5、因季节变化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法定假日

1、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六、各类假期休假规定

1、病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病假指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或休养的必须请病假。

(1)员工经医疗机构诊断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工作的,应当凭公司医务室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及时至相关部门处办妥(或补办妥)请假手续。

(2)员工连续病假达到六个月,需要转入长休的,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工会、总经办等有关职能部门,下同)作出鉴定,报行政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3)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在外就医并养病,无法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的,必须持有乡以上医疗单位的病休证明单、病史卡和医药费单据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

(4)未能在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对有骗取病假行为的作旷工处理。

(5)病假期满后不上班,且未按有关规定续假的,经部门重申公司的有关规定后仍臵之不理的,按旷工论处。

(6)对患有无碍健康的先天性缺陷的员工,要求停工治疗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7)长病假期间必须每月至公司医务室开具病假单交部门有关人员。若不交病假单或中途中断,则按事假处理。

(8)长病假员工复工,须由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作出鉴定,人力资源部批准。

(9)长病假期间,不安心休养,在外从事有收入活动及违法乱纪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停发工资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0)对符合上海市关于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有关处理规定的,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2、事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返聘、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

事假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经部门长批准。

(1)遇急事无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先以其他方式请假,上班后及时说明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经领导批准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以一小时为起算单位。

(3)事假期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部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在4天至10天(含双休天)之内的,由部门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在10天以上的,由部门长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3、工伤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返聘、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

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工伤假处理。

(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医院提出,经公司医务室提出意见后,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后确认。

(2)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后,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终结结论,按《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为伤残等级的,其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执行。

4、探亲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的员工。

探亲假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连续工作满二年,已婚员工与配偶、父母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长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假期抵充当年年休假,年底办理探亲手续并且当年的年休假已用完的,则抵充次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大于探亲假天数,则差额天数可继续使用。

(1)休假期限的规定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隔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假、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当期未用完的探亲假,其假期不得移到下一年度合并使用。探亲假期未满提前返回的,应在返回后两天内上班(以车、船、机票日期为准)。

(4)对已办理探亲手续而实际未去探亲,将探亲假挪作它用的,其当期探亲假作旷工处理。

(5)员工探亲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对至境外探亲的,半年内不到岗工作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6)探亲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途中因洪水、坍方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的,可凭当地交通部门证明,作路程假处理,对无故超假者作旷工处理。

(7)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司承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赴港、澳、台和国外探亲的,其探亲往返车船费计算到出境地。

(8)员工在见习期及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工作满一年,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但不能提前享受;下半年工作满一年,则次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9)员工本人或探亲对象因各种原因事先与对方累计团聚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期时,不享受当期探亲假。

(10)离岗休息在家3月以上或年度内旷工2天以上,不享受当期探亲假。

(11)员工配偶或父母因工作单位派遣到外地或外国而造成的分居,其探亲假由外单位负责解决。

(12)员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5、婚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婚假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凭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给假3天。

(2) 凡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夫妻享受7天晚婚假(含双休日,不含法定假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婚假和晚婚假必须一次用完,因故未用完的不得补休。

(4)补办结婚手续的不补婚假。

6、生育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生育假指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生育可请产假。

(1)已婚女员工怀孕后凭医疗部门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公司计生委主任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女员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②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妊娠三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④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满24周岁),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假期3天,享受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假期在女方产假期使用。

⑤对计划外生育或未经婚姻登记而生育,不能享受生育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公司工会分管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不再享受延长假期。

7、丧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供养关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凭死亡证明给假3天(供养关系的确定以办理劳保手续为准);

(2)非供养之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凭死亡证明,给假2天;

(3)本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凭死亡证明,给假1天。

(4)凡去外地奔丧者,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不奔丧者不给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双休日。

(5)丧假限在亲属死亡之后的15天内凭有关证件销假,逾期不作丧假处理,丧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在15天内分两次使用。

8、公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公假指员工履行国家义务或因工作需要受派出差等,属于公假。

(1)送子女参军,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支援外地建设或因公出国,给予公假1天;属于政府、组织动员拆迁房屋,给予公假2天。(2)已婚员工施行节育、绝育、计划生育人流、献血等,凭医疗单位证明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公假。

(3)其他因公务,凭证明给予公假。

以上各类假期,如遇重叠时,以原假期处理。

9、年休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人员。

年休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1)员工工龄1~5年者,每年享受5天;6~15年者,每年享受7天;16~25年者,每年享受10天;26年以上者,每年享受14天。

(2)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10天;中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15天;高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25天;正高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30天。

(3)若遇技术职务休假天数与工龄休假天数有差异者,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休假天数,不重复休假。

(4)凡安排去疗养的员工,其实际疗养的天数按50%折算成年休假扣除。

(5)本年度享受过探亲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6)享受寒暑假的教职人员不再享受此项休假待遇。

(7)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工伤假超过30天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年休假。

(8)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察看留用期间,不享受当年休假。

(9)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10)各部门领导对职工年休假要统筹安排,灵活掌握,保证落实,但不得隔年累计。

10、疗休养假

(1)公司安排的疗休养。

(2)上海市、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国家组织的劳模、高级专家以及由上海船舶工业公司组织的公司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疗休养。

(3)享受职业病、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脱岗休养。

11、调休假 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加班,未领取加班津贴(工资)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1)员工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试航、双休日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可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其休息,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按其实际延长的工作时间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开具相应时间的调休单。

(2)调休假单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年内未用完的,不得移至次年使用。

(3)员工本人要请调休假,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调休。

七、公司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员工休假。

1、集中休假由公司统一安排,按总经理办公室通知执行。

2、除集中休假外,部分员工尚未休完的假期,由各部门视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

八、以上假期中涉及的工龄均指本公司的工龄。

九、附则

1、本办法已经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第一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原外船司(2000)人字第049号配套文件《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请假考勤制度》废止。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返聘、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等,均按本办法实行考勤。

二、考勤机构和管理

1、公司考勤工作统一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2、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由部门长领导,人事信息员或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作好考勤管理和出勤率、工时利用率等填表上报工作。

3、对无故缺勤的员工,部门人事信息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做好记录,对三天以上无故缺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考勤记录汇报部门领导,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4、对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人员,按《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勤

1、公司员工一律使用统一的电子卡进行考勤记录,作为出、缺勤的考核依据。

2、公司员工都有遵守“考勤办法”的义务和监督执行“考勤办法”的权利。

3、对代他人考勤等虚假考勤的违纪行为,按《奖惩办法》处理。

4、公司员工对各类假期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5、考勤记录及缺勤凭证作为人力资源部核发薪资或处理违纪的依据。

5、考勤记录及缺勤凭证作为人力资源部核发薪资或处理违纪的依据。

四、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制度:

上午08:00—12:

00

下午13:00—17:

00

(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开始工作及工作终止时间。

(2)、具体程序: 见下表。

序号 时间 7:45 7:45~7:50 事项 全部进厂,公司大门关闭。 工作服穿好,上班准备工作做好。 1 2 3 4 5 6 7

8

9 7:50~8:00 班前会 8:00 11:55 12:00 12:50 13:00 17:00 上岗工作。 整理、清扫工作场所。 离岗,午餐。 午餐结束到岗。 上岗工作。 工作结束,整理、清扫工作场所,为次日工作做好准备。

员工工作时间内离厂外出,需办理《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离厂出门单》手续,违规者,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5、因季节变化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法定假日

1、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六、各类假期休假规定

1、病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病假指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或休养的必须请病假。

(1)员工经医疗机构诊断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工作的,应当凭公司医务室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及时至相关部门处办妥(或补办妥)请假手续。

(2)员工连续病假达到六个月,需要转入长休的,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工会、总经办等有关职能部门,下同)作出鉴定,报行政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3)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在外就医并养病,无法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的,必须持有乡以上医疗单位的病休证明单、病史卡和医药费单据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

(4)未能在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对有骗取病假行为的作旷工处理。

(5)病假期满后不上班,且未按有关规定续假的,经部门重申公司的有关规定后仍臵之不理的,按旷工论处。

(6)对患有无碍健康的先天性缺陷的员工,要求停工治疗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7)长病假期间必须每月至公司医务室开具病假单交部门有关人员。若不交病假单或中途中断,则按事假处理。

(8)长病假员工复工,须由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作出鉴定,人力资源部批准。

(9)长病假期间,不安心休养,在外从事有收入活动及违法乱纪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停发工资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0)对符合上海市关于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有关处理规定的,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2、事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返聘、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

事假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经部门长批准。

(1)遇急事无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先以其他方式请假,上班后及时说明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经领导批准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事假以一小时为起算单位。

(3)事假期在3天之内(含3天)的,由部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在4天至10天(含双休天)之内的,由部门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在10天以上的,由部门长审批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3、工伤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返聘、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协力工(点工)。

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工伤假处理。

(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医院提出,经公司医务室提出意见后,由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后确认。

(2)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后,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终结结论,按《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为伤残等级的,其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执行。

4、探亲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的员工。

探亲假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连续工作满二年,已婚员工与配偶、父母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部门长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假期抵充当年年休假,年底办理探亲手续并且当年的年休假已用完的,则抵充次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大于探亲假天数,则差额天数可继续使用。

(1)休假期限的规定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隔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假、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不得分期使用,当期未用完的探亲假,其假期不得移到下一年度合并使用。探亲假期未满提前返回的,应在返回后两天内上班(以车、船、机票日期为准)。

(4)对已办理探亲手续而实际未去探亲,将探亲假挪作它用的,其当期探亲假作旷工处理。

(5)员工探亲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对至境外探亲的,半年内不到岗工作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6)探亲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途中因洪水、坍方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的,可凭当地交通部门证明,作路程假处理,对无故超假者作旷工处理。

(7)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司承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赴港、澳、台和国外探亲的,其探亲往返车船费计算到出境地。

(8)员工在见习期及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工作满一年,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但不能提前享受;下半年工作满一年,则次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9)员工本人或探亲对象因各种原因事先与对方累计团聚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期时,不享受当期探亲假。

(10)离岗休息在家3月以上或年度内旷工2天以上,不享受当期探亲假。

(11)员工配偶或父母因工作单位派遣到外地或外国而造成的分居,其探亲假由外单位负责解决。

(12)员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5、婚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婚假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凭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给假3天。

(2) 凡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夫妻享受7天晚婚假(含双休日,不含法定假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婚假和晚婚假必须一次用完,因故未用完的不得补休。

(4)补办结婚手续的不补婚假。

6、生育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生育假指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生育可请产假。

(1)已婚女员工怀孕后凭医疗部门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公司计生委主任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女员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②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妊娠三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④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满24周岁),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假期3天,享受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假期在女方产假期使用。

⑤对计划外生育或未经婚姻登记而生育,不能享受生育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公司工会分管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不再享受延长假期。

7、丧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供养关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凭死亡证明给假3天(供养关系的确定以办理劳保手续为准);

(2)非供养之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凭死亡证明,给假2天;

(3)本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凭死亡证明,给假1天。

(4)凡去外地奔丧者,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不奔丧者不给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双休日。

(5)丧假限在亲属死亡之后的15天内凭有关证件销假,逾期不作丧假处理,丧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在15天内分两次使用。

8、公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外地大中专技校生。

公假指员工履行国家义务或因工作需要受派出差等,属于公假。

(1)送子女参军,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支援外地建设或因公出国,给予公假1天;属于政府、组织动员拆迁房屋,给予公假2天。(2)已婚员工施行节育、绝育、计划生育人流、献血等,凭医疗单位证明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公假。

(3)其他因公务,凭证明给予公假。

以上各类假期,如遇重叠时,以原假期处理。

9、年休假 适用范围指本公司在册且在岗员工及在本公司上班的委派、借用人员。

年休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一年,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1)员工工龄1~5年者,每年享受5天;6~15年者,每年享受7天;16~25年者,每年享受10天;26年以上者,每年享受14天。

(2)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10天;中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15天;高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25天;正高级技术职称者,每年享受30天。

(3)若遇技术职务休假天数与工龄休假天数有差异者,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休假天数,不重复休假。

(4)凡安排去疗养的员工,其实际疗养的天数按50%折算成年休假扣除。

(5)本年度享受过探亲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6)享受寒暑假的教职人员不再享受此项休假待遇。

(7)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工伤假超过30天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年休假。

(8)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察看留用期间,不享受当年休假。

(9)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10)各部门领导对职工年休假要统筹安排,灵活掌握,保证落实,但不得隔年累计。

10、疗休养假

(1)公司安排的疗休养。

(2)上海市、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国家组织的劳模、高级专家以及由上海船舶工业公司组织的公司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疗休养。

(3)享受职业病、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脱岗休养。

11、调休假 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加班,未领取加班津贴(工资)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1)员工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试航、双休日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可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其休息,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按其实际延长的工作时间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开具相应时间的调休单。

(2)调休假单最多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年内未用完的,不得移至次年使用。

(3)员工本人要请调休假,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调休。

七、公司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员工休假。

1、集中休假由公司统一安排,按总经理办公室通知执行。

2、除集中休假外,部分员工尚未休完的假期,由各部门视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

八、以上假期中涉及的工龄均指本公司的工龄。

九、附则

1、本办法已经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第一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原外船司(2000)人字第049号配套文件《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员工请假考勤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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