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一、案情介绍

有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身份争议案。

第一起,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

1998年2月1日,D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4月7日,该辆客车满载乘客驶向市郊风景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全都下了车,就在司机倒车进入停车区的车位时,客车不慎将一名叫蒋一舟的乘客撞成重伤,司机立即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治疗,蒋一舟脱离危险,但一共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客运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乘客蒋一舟的全部医疗费用。客运公司接受了交警部门的裁定,随后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受伤的蒋一舟是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起,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

2000年3月,Q市私企业主楚文俊为经营需要买了一辆江陵牌卡车,办妥有关手续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文俊出车给客户送货,车刚驶上简易公路准备右拐时,他的一个在邻村居住和工作的弟弟楚文杰恰好路过。楚文杰一见到楚文俊驾车上公路,就想搭他的车顺路进城办事。楚文杰边招呼哥哥边迎着卡车奔去,楚文俊见弟弟急奔而来,便紧急刹车,因楚文杰跑得离车的距离太近,车一下刹不住,前轮压上了他的下肢。经医院急救,楚文杰脱离危险,并在治疗数月以后出院,但最终成了残废。于是,楚文俊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取他给“第三者”——他的弟弟楚文杰造成伤害所应承担的住院治疗费和残疾补偿费共计20万元。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被保险人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第三起,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

1997年7月23日,G市个体运输户王光以其朋友转卖给他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7月26日,货主赵明雇用王光的车运输煤炭,并随车押运。当该车行驶在山区坡道转弯时,因天雨路滑,加上车速过快,导致货车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赵明先是被甩出车外,后又恰好被倾覆的车辆压住上身受了重伤,路旁林木也被倾覆的货车损坏,狼藉一片。赵明被急送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35 000元,路旁的林木损失计3 000元。被保险人王光以货主赵明和路旁林木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赵明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拒绝承担被保险人王光对赵明所负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这三起保险索赔争议案最终都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解决。

二、问题思考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与其他财产的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有哪些特点?具体承保什么?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范围有多大?哪些人和哪些财产不属于“第三者”?

3.在这三起保险索赔案中,三个受伤的人即乘客蒋一舟、被保险人的弟弟楚文杰和货主赵明中,哪些人是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

4.在你看来,保险公司对这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应分别如何处理?

三、本案评析

在第一起的“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中,蒋一舟是保险车辆上的乘客。我们知道,乘客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购买车票并乘坐车辆的人员,一旦他们所乘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其特定的身份就变了。因此,乘客蒋一舟如果是在车上受伤,作为车上人员的他自然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蒋一舟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下了车,他就不再是该车的乘客,而是成为普通的第三者,因为车辆已完成承运义务,他与客运公司的乘运关系已告结束。

所以,蒋一舟在下车后被保险车辆撞伤,他的第三者身份不容怀疑,应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二起的“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中,楚文杰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弟弟,他被哥哥驾驶的车压伤,那么兄弟俩是不是家庭成员呢?如果是,楚文杰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就不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被保险人团给他这个第三者造成损害须负的赔偿责任。在作出判定之前,我们得先弄明白亲属与家庭成员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谓亲属,这是指有血亲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称谓,而家庭成员则是指在同一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人。楚文俊和楚文杰两兄弟毫无疑问是亲属,但他们是家庭成员吗?

人们常常简单地按所立户口来认定家庭成员,认为家庭成员就是指一个户口中的成员,这是不确切的。比方说,父母兄弟姐妹一个户口,但实际上各自经济独立,他们便不是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然有两个户口,双方经济上并不各自独立,他们就还是同一家庭成员。

因此要区别家庭成员与亲属,主要就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 通常,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配偶。不管他们是经常住在一起的或是分居在两地生活的,夫妻应互为家庭成员。 二是居住在一起的子女(包括收养的)或兄弟姐妹。但是,户口另立且财产已经分割,经济各自独立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就不是家庭成员。

还有,临时寄居在家里的人,即使户口在一起,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只能是第三者。 总之,对保险人来说,判断是否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让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换句话说,保险人付给受害的第三者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显然,在本案中,楚文俊和楚文杰兄弟两人各自成家立业,经济上彼此独立,不能作为同一家庭成员。要是楚文杰还未成年,依赖哥哥楚文俊为生,那就另当别论了。既然楚文杰不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家庭成员,他又是在车下被保险车辆压伤致残,所以应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三起的“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中,货主赵明在倾覆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是坐在由王光所投保的那辆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属于车上人员,他因倾覆事故发生而被甩出车外,在车外为被保险车辆压伤。尽管赵明受伤时不在车上,但因为他在车外受伤是倾覆事故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倾覆事故是导致他车外受伤的近因,即倾覆事故(人在车上)→受伤(人在车外)。

近因发生时,赵明在被保险车上,当以近因为准,应认定他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也就是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只要赔偿王光应承担的对路边林木损失的赔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确定案

一、案情介绍

有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身份争议案。

第一起,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

1998年2月1日,D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4月7日,该辆客车满载乘客驶向市郊风景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全都下了车,就在司机倒车进入停车区的车位时,客车不慎将一名叫蒋一舟的乘客撞成重伤,司机立即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经抢救治疗,蒋一舟脱离危险,但一共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客运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乘客蒋一舟的全部医疗费用。客运公司接受了交警部门的裁定,随后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受伤的蒋一舟是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起,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

2000年3月,Q市私企业主楚文俊为经营需要买了一辆江陵牌卡车,办妥有关手续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5月4日,楚文俊出车给客户送货,车刚驶上简易公路准备右拐时,他的一个在邻村居住和工作的弟弟楚文杰恰好路过。楚文杰一见到楚文俊驾车上公路,就想搭他的车顺路进城办事。楚文杰边招呼哥哥边迎着卡车奔去,楚文俊见弟弟急奔而来,便紧急刹车,因楚文杰跑得离车的距离太近,车一下刹不住,前轮压上了他的下肢。经医院急救,楚文杰脱离危险,并在治疗数月以后出院,但最终成了残废。于是,楚文俊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取他给“第三者”——他的弟弟楚文杰造成伤害所应承担的住院治疗费和残疾补偿费共计20万元。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被保险人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第三起,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

1997年7月23日,G市个体运输户王光以其朋友转卖给他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年。7月26日,货主赵明雇用王光的车运输煤炭,并随车押运。当该车行驶在山区坡道转弯时,因天雨路滑,加上车速过快,导致货车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赵明先是被甩出车外,后又恰好被倾覆的车辆压住上身受了重伤,路旁林木也被倾覆的货车损坏,狼藉一片。赵明被急送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35 000元,路旁的林木损失计3 000元。被保险人王光以货主赵明和路旁林木是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赵明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拒绝承担被保险人王光对赵明所负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这三起保险索赔争议案最终都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解决。

二、问题思考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与其他财产的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有哪些特点?具体承保什么?

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范围有多大?哪些人和哪些财产不属于“第三者”?

3.在这三起保险索赔案中,三个受伤的人即乘客蒋一舟、被保险人的弟弟楚文杰和货主赵明中,哪些人是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

4.在你看来,保险公司对这三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应分别如何处理?

三、本案评析

在第一起的“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伤案”中,蒋一舟是保险车辆上的乘客。我们知道,乘客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购买车票并乘坐车辆的人员,一旦他们所乘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其特定的身份就变了。因此,乘客蒋一舟如果是在车上受伤,作为车上人员的他自然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蒋一舟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下了车,他就不再是该车的乘客,而是成为普通的第三者,因为车辆已完成承运义务,他与客运公司的乘运关系已告结束。

所以,蒋一舟在下车后被保险车辆撞伤,他的第三者身份不容怀疑,应作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二起的“被保险人的弟弟在车下被压伤致残案”中,楚文杰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弟弟,他被哥哥驾驶的车压伤,那么兄弟俩是不是家庭成员呢?如果是,楚文杰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就不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第三者”;如果不是,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被保险人团给他这个第三者造成损害须负的赔偿责任。在作出判定之前,我们得先弄明白亲属与家庭成员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谓亲属,这是指有血亲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之间的称谓,而家庭成员则是指在同一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人。楚文俊和楚文杰两兄弟毫无疑问是亲属,但他们是家庭成员吗?

人们常常简单地按所立户口来认定家庭成员,认为家庭成员就是指一个户口中的成员,这是不确切的。比方说,父母兄弟姐妹一个户口,但实际上各自经济独立,他们便不是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然有两个户口,双方经济上并不各自独立,他们就还是同一家庭成员。

因此要区别家庭成员与亲属,主要就是看他们之间有没有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 通常,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配偶。不管他们是经常住在一起的或是分居在两地生活的,夫妻应互为家庭成员。 二是居住在一起的子女(包括收养的)或兄弟姐妹。但是,户口另立且财产已经分割,经济各自独立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就不是家庭成员。

还有,临时寄居在家里的人,即使户口在一起,也不能成为家庭成员,只能是第三者。 总之,对保险人来说,判断是否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让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换句话说,保险人付给受害的第三者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

显然,在本案中,楚文俊和楚文杰兄弟两人各自成家立业,经济上彼此独立,不能作为同一家庭成员。要是楚文杰还未成年,依赖哥哥楚文俊为生,那就另当别论了。既然楚文杰不是被保险人楚文俊的家庭成员,他又是在车下被保险车辆压伤致残,所以应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

在第三起的“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压伤案”中,货主赵明在倾覆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是坐在由王光所投保的那辆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的,属于车上人员,他因倾覆事故发生而被甩出车外,在车外为被保险车辆压伤。尽管赵明受伤时不在车上,但因为他在车外受伤是倾覆事故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倾覆事故是导致他车外受伤的近因,即倾覆事故(人在车上)→受伤(人在车外)。

近因发生时,赵明在被保险车上,当以近因为准,应认定他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也就是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负责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只要赔偿王光应承担的对路边林木损失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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