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很多,其中针对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针对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及对小额诉讼制度在适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终审制出现之前,两审终审制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审判制度。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属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才终审。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为一审终审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小额诉讼案件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是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时,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为:
(一)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但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一定能适用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
(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
评析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摘 要】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很多,其中针对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制度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针对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及对小额诉讼制度在适用中的利与弊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一审终审制;小额诉讼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终审制出现之前,两审终审制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审判制度。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属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才终审。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为一审终审制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小额诉讼案件就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是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时,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为:
(一)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以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但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一定能适用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
(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