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兹有 、 、 三人, 为经营桂林易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
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以及工商登记
1、合伙期期限:合伙关系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年月日
终止。
第四条 (出资)公司房租、会计、水电、公司耗品(固定开支以平均分配形式)
1、合伙人姓名)以计人民币元,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占 。
2、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
到通知后 柒 日内,按原始所占股权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按照第五条第(5)
点实行。
4、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5、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 业务比例分配:按照业务主次分配形式,分配方式以股份制的50%,25%,
25%协商进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合伙人讨论决定)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1) 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共付盈亏)
(2) 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 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
月公布,出示明细表,
(4) 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
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5) 出资比例返还应在当年公司所有固定开支完后,(包含分红),
(6) 盈利后,根据出资比例合伙人可以返还出资,直至返还出资比例完成为止,
(7) 当年盈余后公司预留10%备用金,不可进行分配,直至合同终止,则按照
剩余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3、(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分担清偿义务(或按核定的出资
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
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 壹个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为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6)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进行清算。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
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
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采取劳动报酬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主管财务应在每月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与其余合伙人共同查阅。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自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合作期间无论任何人的业务要全力以赴,不得包以随便,不济于是态度,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不给于享受任何利益及待遇。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6)合伙期满后,合伙人商议是否续签
合同及停止合同。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
或第三人,柒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股权比例承
担。
第十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开始,至同年年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没有想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账户,票据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务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三名合伙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公司财务主管人 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三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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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兹有 、 、 三人, 为经营桂林易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
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以及工商登记
1、合伙期期限:合伙关系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年月日
终止。
第四条 (出资)公司房租、会计、水电、公司耗品(固定开支以平均分配形式)
1、合伙人姓名)以计人民币元,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占 ;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占 。
2、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
到通知后 柒 日内,按原始所占股权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按照第五条第(5)
点实行。
4、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5、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 业务比例分配:按照业务主次分配形式,分配方式以股份制的50%,25%,
25%协商进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合伙人讨论决定)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1) 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共付盈亏)
(2) 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 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
月公布,出示明细表,
(4) 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账目进行审核,
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5) 出资比例返还应在当年公司所有固定开支完后,(包含分红),
(6) 盈利后,根据出资比例合伙人可以返还出资,直至返还出资比例完成为止,
(7) 当年盈余后公司预留10%备用金,不可进行分配,直至合同终止,则按照
剩余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3、(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不分担清偿义务(或按核定的出资
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
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 壹个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为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6)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九条规定进行清算。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
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
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采取劳动报酬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主管财务应在每月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与其余合伙人共同查阅。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自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合作期间无论任何人的业务要全力以赴,不得包以随便,不济于是态度,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不给于享受任何利益及待遇。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6)合伙期满后,合伙人商议是否续签
合同及停止合同。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
或第三人,柒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股权比例承
担。
第十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开始,至同年年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没有想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账户,票据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务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三名合伙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公司财务主管人 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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