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立井普通法开凿和支护

1、开凿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2、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3、冲积层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门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及井内设施的专门安全措施。

4、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7、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

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珠江工程设计;

b)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

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

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

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g)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

冻措施;

h)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

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止浆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

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i)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

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j)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

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K) 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

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l)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m)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

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n)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9、严禁用吊桶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10、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11、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a)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 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12、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13、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14、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升。

15、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16、立井施工在安装吊盘后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井筒施工及主、副(风)井贯通前,建井风机应安装在地面,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距离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不得放在井架上;

17、建井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18、立井施工期间风筒要悬吊竖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项目部调度室。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20、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工作面风量计算、通风方式、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通风机安装位置。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a)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b)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Q= 7.8[KA(S·L)] 2 1/ 3 / T

式中:

Q —— 工作面配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K —— 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

A —— 一次起爆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S —— 巷道净断面,单位为平方米(m);

T —— 排炮烟时间,单位为分钟(min)(一般取40~60 min);

L —— 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单位为米(m)。

21、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情况、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22、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23、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2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2

25、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6、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27、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

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

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

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b)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c)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d)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

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

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e)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

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8、在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堵水的施工措施。

29、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

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c)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

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30、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31、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32、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的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33、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洞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34、井筒到底后,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333

8h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尽快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5、立井井筒施工基岩段期间,井筒涌水量异常时,应每隔10m和在初次揭露、穿过含水层时进行一次实际涌水量观测;

36、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b)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c) 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

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d)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

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

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

震动;

e)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f)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37、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

材料性能和本细则规定。

38、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掘进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爆破资格证。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煤矿安全规程316条修改)

39、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

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b)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

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c) 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煤矿安全规程317条)

40、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煤矿安全规程318条)

41、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42、立井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吊笼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b) 吊桶、吊笼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

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可以兼作罐道使用,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必须佩带保险带;

d) 吊桶、吊笼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e) 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f)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g)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h) 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井盖门关闭,吊桶、吊笼停稳后从井口平台进出;

i) 吊桶、吊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2。每

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43、立井施工期间稳车各部分,包括滚筒、传动装置、差动装置、制动装置、锁绳装置、钢丝绳垫板、钢丝绳导向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及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检测试验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

44、立井施工期间,每套吊桶提升装置必须设有从掘进工作面到吊盘、吊盘至井口、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的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吊盘和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桶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桶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过责任段。

45、凿井期间,提升装置应根据在用钢丝绳的状况、凿井工期和井筒条件对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备有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进行涂油。

46、立井施工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应采用矿山专用钩头装置。钢丝绳与钩头装置之间采用合金浇注或板卡连接时,严格按照钩头装置厂家的技术要求进行。钩头装置必须有保险装置,卸力装置应处于灵活状态。钩头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无损探伤试验。

47、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井上永久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 井下永久提升装置和建井期间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 悬挂水泵、吊盘等用的稳车,不小于300。

48、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49、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50、立井中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用罐笼升降人员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v=0.5H

式中:

v —— 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 —— 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51、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安全承担施工中的全部荷载;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满足施工材料、设备的运输及天轮平台、翻矸台布置的需要。利用永久井架凿井时,永久井架设计时应兼顾凿井的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52、凿井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除锈并涂防腐剂。

53、凿井井架的选用,应对悬吊荷重进行验算。

54、凿井井架安装竣工后必须测量井架十字中心线实际位置。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不得超过10mm。

55、当提升钢丝绳仰角大于35时,必须对天轮轴的强度进行验算,如果天轮轴受力超过规定,必须重新选择或采取其他措施。

56、提升天轮、悬吊天轮强度必须大于实际选用的钢丝绳钢丝破断力总和。

57、设计时应对天轮平台的副梁及有关连接部分进行强度验算。受力超过规定时要采取措施。

58、立井施工必须设封口盘、吊盘,可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盘。井口工作范围应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安装栅栏门;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固定盘与井壁之间必须封严,盘面孔洞必须安设盖门或防护围栏。采用可燃性材料做封口盘时,必须进行阻燃处理。

59、固定盘盘面除管线通过孔外,其余应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铺严。吊桶通过的提升孔周围应设围栏。

60、立井施工作业吊盘必须使用两层或多层吊盘,并采用稳车悬吊。利用吊盘悬吊单层辅助盘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1、双层(或多层)吊盘应根据施工中承受的载荷分别对各层盘的钢梁和立柱及连接部分进行强度验算,保证有足够的强度,从上层盘的悬吊点到最下层盘加装保险绳。

62、吊盘突出部分与永久井壁间隙不大于100mm;吊盘应安设安全可靠的稳盘装置,用以固定吊盘。 o

63、吊盘上应设置吊桶通过的喇叭口,吊桶外缘与通过口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m。(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第398条修改)

64、选用的吊桶和钩头装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65、吊桶上方必须安设带保护伞的滑架。滑架应灵活可靠,与提升孔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mm。

66、钩头装置、吊桶提梁、罐耳及销轴出厂前、发生断绳事故后、长期不用在使用前,各主件必须进行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67、钩头装置、滑架每天检查1次,并保留记录。检查项目:钩头、联板、销、轴、缓冲装置、U型环、弹簧、保护伞、滑轮、滑套完整无损,螺栓、背帽、垫圈、开口销齐全紧固、不变形、无裂纹。

68、钩头、U型环、销轴三者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销孔磨损间隙不大于0.7mm;

b) 回转轴丝扣完整无损,回转轴外径与压力轴承内径配

合,间隙不大于0.07mm。固定压力轴承应每2周打开检查1次并加油,检查加油应有记录。

69、滑架的滑套(滑轮)应齐全,滑动(转动)灵活,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时必须更换滑套。

70、钩头挂钩后,把钩工应检查确认钩头闭锁可靠后方可提升。钩头提起后目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钩进行处理。

71、吊桶应每周检查1次,各部铆钉、加强圈、开口销、卸载环等应完整、齐全、紧固;桶体无严重变形,提梁不得有裂纹;销

轴与孔的最大磨损间隙:直径 30mm以下不大于 0.7mm,直径 30mm以上不大于 1mm。

72、稳车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做好原始记录。稳车使用前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稳车应挂牌编号,标明用途,使用中按规定定期检查。

74、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稳车还必须设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75、联轴器传动销、缓冲胶圈应齐全完好。

76、制动系统应完好可靠,使用前必须检验安全闸、工作闸的可靠性。安全闸敞闸时,闸与闸轮间隙<2mm,抱闸时的接触面积>80%;工作闸敞闸时,闸与闸轮间隙<2mm,抱闸时的接触面积>75%。

77、钢丝绳绳根压板应齐全、紧固,排绳整齐,层间垫板规范。

78、电机、电控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79、使用集中控制的稳车群,开车前和开车时必须有专人巡视检查。

80、井筒施工所安装的水泵,排水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涌水量的

1.5倍,并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泵。水患严重的矿井,应留有安装备用排水系统的位置。

81、泵的额定扬程应比排水需要扬程大50m以上。

82、多级排水时,中间转水站水仓必须能容纳下一级4h的最大

排水量。水仓应定期清理淤泥杂物,以保证容水量。

83、吊泵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泵与井壁的间隙应不小于300mm;

b) 两台吊泵外缘的间隙应不小于500mm;

c) 工作面的吊泵悬挂方式必须保证吊泵随时能够升降; d) 工作面吊泵司机旁必须安设直通井口信号房的电话和信号器。

84、井筒施工使用卧泵排水时,吊盘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承载能力,以满足水泵、水箱等排水设施的安装需要。

85、应设置与排水能力相匹配的排水管路和供电系统。

86、悬吊的管、线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小于300 mm(固定于井壁的管、线按设计施工)。

87、悬吊的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井深在400m之内时不小于500mm;井深在400m~500m时不小于600mm;井深超过500m时不小于800mm。

88、悬吊的各种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悬吊的管、线及其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的距离不小于100mm;

b) 悬吊的照明、动力电缆与通信、爆破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00mm;

c) 悬吊的爆破、信号电缆与压风管的距离应大于1000 mm;

d) 爆破电缆必须单独悬吊;(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第417条)

e) 管、线每周应检查1次,钢丝绳悬吊管、线起落后应进行检查。

89、使用伞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下井和升井的摘挂钩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检查各臂收拢及绑扎情况;

b) 通过施工盘口时有专人监视;

c) 支撑臂的位置不得影响吊桶、吊泵等升降;

d) 支撑臂支撑井壁必须上仰10o,支撑完成后方可放松

伞钻悬吊钢丝绳,但不得摘钩。在松动支撑臂之前严禁再扳动调高器手柄;

e) 提升伞钻的钢丝绳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

90、抓岩机在下井前应把所有的连接件连接牢固,检查抓岩机使用钢丝绳的索具、卸扣,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用的钢丝绳套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2根钢丝绳套应等长。抓岩机下井前应做试吊试验并由专人挂钩,确认无误后方可下放。抓岩机在安装4个U型卡时设专人检查。

91、抓岩机在使用过程中每班专人检查1次,主要包括U型卡螺栓、各构件的连接装置和提升抓斗用的钢丝绳,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提升抓斗用的钢丝绳按说明书选用,并定期更换。在检查中

发现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应立即更换并作好记录。

92、每次抓矸完毕,抓斗必须进行清理,收缩锁牢抓齿;必须将抓斗锁于抓岩机机身上,锁抓斗的索具每班必须检查。

93、立井井筒施工期间,井筒内单独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矿灯。井底工作面必须有充足照明,并至少备有4盏矿灯。夜间施工翻矸台工作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94、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95、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立井普通法开凿和支护

1、开凿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2、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3、冲积层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门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及井内设施的专门安全措施。

4、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施工时应确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7、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

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珠江工程设计;

b)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

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

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

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g)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

冻措施;

h)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

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止浆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

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i)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

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j)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

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K) 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

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l)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m) 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

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n)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9、严禁用吊桶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10、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11、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a)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 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12、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13、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14、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升。

15、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16、立井施工在安装吊盘后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井筒施工及主、副(风)井贯通前,建井风机应安装在地面,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距离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不得放在井架上;

17、建井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18、立井施工期间风筒要悬吊竖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1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项目部调度室。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20、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工作面风量计算、通风方式、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通风机安装位置。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

a)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b)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Q= 7.8[KA(S·L)] 2 1/ 3 / T

式中:

Q —— 工作面配风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分钟(m3/min); K —— 淋水系数,按表3(0.15—0.8)取值;

A —— 一次起爆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S —— 巷道净断面,单位为平方米(m);

T —— 排炮烟时间,单位为分钟(min)(一般取40~60 min);

L —— 掘进井筒(巷道)通风长度,单位为米(m)。

21、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情况、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22、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23、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2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2

25、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6、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27、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

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

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

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b)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c)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d)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

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

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e)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

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8、在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堵水的施工措施。

29、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

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c)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

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30、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31、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32、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的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33、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洞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34、井筒到底后,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333

8h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尽快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5、立井井筒施工基岩段期间,井筒涌水量异常时,应每隔10m和在初次揭露、穿过含水层时进行一次实际涌水量观测;

36、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b)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c) 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

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d)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

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

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

震动;

e)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f)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37、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

材料性能和本细则规定。

38、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掘进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爆破资格证。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煤矿安全规程316条修改)

39、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

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b) 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

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c) 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煤矿安全规程317条)

40、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煤矿安全规程318条)

41、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42、立井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吊笼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b) 吊桶、吊笼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

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可以兼作罐道使用,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 必须佩带保险带;

d) 吊桶、吊笼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e) 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f)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g)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h) 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井盖门关闭,吊桶、吊笼停稳后从井口平台进出;

i) 吊桶、吊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2。每

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43、立井施工期间稳车各部分,包括滚筒、传动装置、差动装置、制动装置、锁绳装置、钢丝绳垫板、钢丝绳导向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及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检测试验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

44、立井施工期间,每套吊桶提升装置必须设有从掘进工作面到吊盘、吊盘至井口、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的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吊盘和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桶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桶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过责任段。

45、凿井期间,提升装置应根据在用钢丝绳的状况、凿井工期和井筒条件对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备有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进行涂油。

46、立井施工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应采用矿山专用钩头装置。钢丝绳与钩头装置之间采用合金浇注或板卡连接时,严格按照钩头装置厂家的技术要求进行。钩头装置必须有保险装置,卸力装置应处于灵活状态。钩头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无损探伤试验。

47、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井上永久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 井下永久提升装置和建井期间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 悬挂水泵、吊盘等用的稳车,不小于300。

48、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49、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50、立井中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用罐笼升降人员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v=0.5H

式中:

v —— 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 —— 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51、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安全承担施工中的全部荷载;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满足施工材料、设备的运输及天轮平台、翻矸台布置的需要。利用永久井架凿井时,永久井架设计时应兼顾凿井的需要,满足上述要求。

52、凿井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除锈并涂防腐剂。

53、凿井井架的选用,应对悬吊荷重进行验算。

54、凿井井架安装竣工后必须测量井架十字中心线实际位置。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不得超过10mm。

55、当提升钢丝绳仰角大于35时,必须对天轮轴的强度进行验算,如果天轮轴受力超过规定,必须重新选择或采取其他措施。

56、提升天轮、悬吊天轮强度必须大于实际选用的钢丝绳钢丝破断力总和。

57、设计时应对天轮平台的副梁及有关连接部分进行强度验算。受力超过规定时要采取措施。

58、立井施工必须设封口盘、吊盘,可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盘。井口工作范围应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安装栅栏门;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固定盘与井壁之间必须封严,盘面孔洞必须安设盖门或防护围栏。采用可燃性材料做封口盘时,必须进行阻燃处理。

59、固定盘盘面除管线通过孔外,其余应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铺严。吊桶通过的提升孔周围应设围栏。

60、立井施工作业吊盘必须使用两层或多层吊盘,并采用稳车悬吊。利用吊盘悬吊单层辅助盘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1、双层(或多层)吊盘应根据施工中承受的载荷分别对各层盘的钢梁和立柱及连接部分进行强度验算,保证有足够的强度,从上层盘的悬吊点到最下层盘加装保险绳。

62、吊盘突出部分与永久井壁间隙不大于100mm;吊盘应安设安全可靠的稳盘装置,用以固定吊盘。 o

63、吊盘上应设置吊桶通过的喇叭口,吊桶外缘与通过口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m。(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第398条修改)

64、选用的吊桶和钩头装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65、吊桶上方必须安设带保护伞的滑架。滑架应灵活可靠,与提升孔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mm。

66、钩头装置、吊桶提梁、罐耳及销轴出厂前、发生断绳事故后、长期不用在使用前,各主件必须进行探伤,合格后方可使用。

67、钩头装置、滑架每天检查1次,并保留记录。检查项目:钩头、联板、销、轴、缓冲装置、U型环、弹簧、保护伞、滑轮、滑套完整无损,螺栓、背帽、垫圈、开口销齐全紧固、不变形、无裂纹。

68、钩头、U型环、销轴三者配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销孔磨损间隙不大于0.7mm;

b) 回转轴丝扣完整无损,回转轴外径与压力轴承内径配

合,间隙不大于0.07mm。固定压力轴承应每2周打开检查1次并加油,检查加油应有记录。

69、滑架的滑套(滑轮)应齐全,滑动(转动)灵活,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时必须更换滑套。

70、钩头挂钩后,把钩工应检查确认钩头闭锁可靠后方可提升。钩头提起后目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钩进行处理。

71、吊桶应每周检查1次,各部铆钉、加强圈、开口销、卸载环等应完整、齐全、紧固;桶体无严重变形,提梁不得有裂纹;销

轴与孔的最大磨损间隙:直径 30mm以下不大于 0.7mm,直径 30mm以上不大于 1mm。

72、稳车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做好原始记录。稳车使用前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稳车应挂牌编号,标明用途,使用中按规定定期检查。

74、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稳车还必须设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75、联轴器传动销、缓冲胶圈应齐全完好。

76、制动系统应完好可靠,使用前必须检验安全闸、工作闸的可靠性。安全闸敞闸时,闸与闸轮间隙<2mm,抱闸时的接触面积>80%;工作闸敞闸时,闸与闸轮间隙<2mm,抱闸时的接触面积>75%。

77、钢丝绳绳根压板应齐全、紧固,排绳整齐,层间垫板规范。

78、电机、电控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79、使用集中控制的稳车群,开车前和开车时必须有专人巡视检查。

80、井筒施工所安装的水泵,排水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涌水量的

1.5倍,并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泵。水患严重的矿井,应留有安装备用排水系统的位置。

81、泵的额定扬程应比排水需要扬程大50m以上。

82、多级排水时,中间转水站水仓必须能容纳下一级4h的最大

排水量。水仓应定期清理淤泥杂物,以保证容水量。

83、吊泵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泵与井壁的间隙应不小于300mm;

b) 两台吊泵外缘的间隙应不小于500mm;

c) 工作面的吊泵悬挂方式必须保证吊泵随时能够升降; d) 工作面吊泵司机旁必须安设直通井口信号房的电话和信号器。

84、井筒施工使用卧泵排水时,吊盘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承载能力,以满足水泵、水箱等排水设施的安装需要。

85、应设置与排水能力相匹配的排水管路和供电系统。

86、悬吊的管、线与永久井壁的距离不小于300 mm(固定于井壁的管、线按设计施工)。

87、悬吊的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井深在400m之内时不小于500mm;井深在400m~500m时不小于600mm;井深超过500m时不小于800mm。

88、悬吊的各种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悬吊的管、线及其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的距离不小于100mm;

b) 悬吊的照明、动力电缆与通信、爆破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00mm;

c) 悬吊的爆破、信号电缆与压风管的距离应大于1000 mm;

d) 爆破电缆必须单独悬吊;(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第417条)

e) 管、线每周应检查1次,钢丝绳悬吊管、线起落后应进行检查。

89、使用伞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下井和升井的摘挂钩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检查各臂收拢及绑扎情况;

b) 通过施工盘口时有专人监视;

c) 支撑臂的位置不得影响吊桶、吊泵等升降;

d) 支撑臂支撑井壁必须上仰10o,支撑完成后方可放松

伞钻悬吊钢丝绳,但不得摘钩。在松动支撑臂之前严禁再扳动调高器手柄;

e) 提升伞钻的钢丝绳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

90、抓岩机在下井前应把所有的连接件连接牢固,检查抓岩机使用钢丝绳的索具、卸扣,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用的钢丝绳套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2根钢丝绳套应等长。抓岩机下井前应做试吊试验并由专人挂钩,确认无误后方可下放。抓岩机在安装4个U型卡时设专人检查。

91、抓岩机在使用过程中每班专人检查1次,主要包括U型卡螺栓、各构件的连接装置和提升抓斗用的钢丝绳,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提升抓斗用的钢丝绳按说明书选用,并定期更换。在检查中

发现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应立即更换并作好记录。

92、每次抓矸完毕,抓斗必须进行清理,收缩锁牢抓齿;必须将抓斗锁于抓岩机机身上,锁抓斗的索具每班必须检查。

93、立井井筒施工期间,井筒内单独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矿灯。井底工作面必须有充足照明,并至少备有4盏矿灯。夜间施工翻矸台工作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94、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95、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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