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川编办〔2009〕37号
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制订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
2009年6月5日
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随本办法同时制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实施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轻、量罚幅度中间以下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规定的量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重、量罚幅度中间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按照《实施标准》处以量罚种类中等程度、量罚幅度中间数额的一般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且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进行处罚,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先由经办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后才能实施。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执行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列材料及其保管、使用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形式对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发现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开案情和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应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以下为最高幅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和《实施标准》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活动;
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活动;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对申请人予以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4
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5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接受年检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在年检中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6
抽逃开办资金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7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伪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备注
8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备注
1. 每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适用情形所对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以分号并列的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可与其它类行政处罚并处,也可单处,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一种予以单处。
2. 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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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川编办〔2009〕37号
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制订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
2009年6月5日
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随本办法同时制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实施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轻、量罚幅度中间以下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规定的量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重、量罚幅度中间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按照《实施标准》处以量罚种类中等程度、量罚幅度中间数额的一般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且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进行处罚,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先由经办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后才能实施。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执行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列材料及其保管、使用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形式对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发现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开案情和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应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以下为最高幅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和《实施标准》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活动;
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
责令停止活动;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2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对申请人予以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4
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5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接受年检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告后在年检中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6
抽逃开办资金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7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伪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备注
8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备注
1. 每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适用情形所对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以分号并列的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可与其它类行政处罚并处,也可单处,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一种予以单处。
2. 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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