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浅谈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简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韩和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摘要]新《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现结合实际,从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修订与实施简论其实用性。

[关键词] 新《保险法》 意义影响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认真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意义十分重大。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险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新《保险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促进保险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区域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学习、认识、贯彻和实施好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时间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从其修订的亮点看,意义现实而影响深远。新《保险法》实施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二是明确免责条款要提示;三是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四是着力解决“理

赔难”,尤其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五是更多的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六是财产合同可以转让。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的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适应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经济环境和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新《保险法》实施关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在保险合同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例如,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且进行明确说明,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本次修改,还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主要权利条款为

无效条款。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消灭;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寿险业务较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意义十分重大。三是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实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体现为: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有关索赔请求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此举敦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索赔,也促使保险公司及时核定责任,及时受理理赔。此外,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纠纷。四是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承继和延续。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新《保险法》体现了和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方式,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新法体现了关注权责的变化。

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合理倾向于保险人的法律机制,利于及时规避风险。

总之,新旧《保险法》在细则上有了一定的区别。新《保险法》的修订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也为推动保险业深入改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尤其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应当说,新《保险法》的实施,是正值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供的较为明确的法律执行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作者简介] 韩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

浅谈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简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韩和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摘要]新《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现结合实际,从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修订与实施简论其实用性。

[关键词] 新《保险法》 意义影响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认真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意义十分重大。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险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新《保险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促进保险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区域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学习、认识、贯彻和实施好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时间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从其修订的亮点看,意义现实而影响深远。新《保险法》实施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二是明确免责条款要提示;三是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四是着力解决“理

赔难”,尤其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五是更多的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六是财产合同可以转让。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的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适应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经济环境和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新《保险法》实施关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在保险合同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例如,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且进行明确说明,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此外,本次修改,还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主要权利条款为

无效条款。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消灭;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寿险业务较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意义十分重大。三是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实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体现为: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有关索赔请求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此举敦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索赔,也促使保险公司及时核定责任,及时受理理赔。此外,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纠纷。四是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承继和延续。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新《保险法》体现了和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方式,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新法体现了关注权责的变化。

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合理倾向于保险人的法律机制,利于及时规避风险。

总之,新旧《保险法》在细则上有了一定的区别。新《保险法》的修订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也为推动保险业深入改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新《保险法》尤其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应当说,新《保险法》的实施,是正值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供的较为明确的法律执行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作者简介] 韩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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