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实施

关于《陕西省实施

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5月31日在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① 李晓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等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在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下,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在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中严格推行招标投标制,不但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工程造价得到控制,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目前,我省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总趋势是好的,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时间短,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工作才起步,加之我省实施办法未能及时出台,因此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现状与法律的要求,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业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项目在招标时,采用注册、办理投标许可证等搞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有的甚至用行政手段阻挠招投标主体依法行使的正当行为;一些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在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人为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以搞公开招标为名,实则搞邀请招标,变相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一些地方和行业擅自设臵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环节,以强化招投标管理为名,人为限制竞争程度,甚至为部门或集体谋利。二是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过程不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而使招标人、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项目单位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等方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参与投标或中标;有些项目招标还存在串标的现象;有些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个别行业、地方和项目还存在规避招标,操纵招标,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三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时有发生。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仍然习惯于用过去的一些行政手段管理招投标工作,违法直接介入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错位”,又“越位”,随意干涉项目法人行使招投标自主权。四是法律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和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均有明确的条件要求,但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不经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一些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不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更有甚者个别项目仍在使用《招标投标法》已明令禁止的议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因此,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0年6月,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以国办发[2000]34号文发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同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以陕政办发[2000]60号文印发了《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我委即成立《办法》起草小组,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以往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成功经验,并参考四川、福建等省区已颁布的《实施办法》,于11月底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委内进行了两次讨论修改,并于12月底定稿。

2001年1月,正式上报省法制办。随后根据省法制办提出的有关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又反复进行了研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2002年4月,我委专门召开了由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市计委、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各方参加的全省招标投标管理研讨班。与会代表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11月,省法制办开始按程序征求各市及有关省级部门意见,到截止时间,全省17个部门和单位共提出修改意见53条。经过认真研究,修改稿中吸收或部分吸收了所提53条意见中的33条,占62.3%。并将原上报的《陕西省招标投标办法》按省法制办要求改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将原来的不分章节改为分章节。在此过程中,适逢国家计委29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30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8部委2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新规定颁布。我们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学习领会,并按上述新规定,对《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

2003年6月以来,我委配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集中对其进行了2次全面修改。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召开了2次专题协调会征求各部门意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此期间,我委还配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两次赴有关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修改中也参考了广东、河南等省市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吸收了一些对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有益的内容。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 我们按该法确定的原则, 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起草《实施办法(草案)》的定位及原则

由于国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基本法律,因此它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均作了比较具体的程序规定,同时国家计委单独或联合其它部委又陆续颁布了2、3、4、5、9、12、18、29、30号等9个令,对招标投标活动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制定的招标投标地方法规,既要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又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面面俱到,过多的重复上位法的具体条款。因此我省实施办法力求有所侧重,重点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如落实招标人

自主权、明确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特别是要通过立法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理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关原则。

按照上述考虑,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加以充实,对于上位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加以细化;二是虽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招标投标的令,但由于这些令比较分散,不便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准确掌握。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令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在《实施办法》中集中归纳出来;三是总结经验,我省是全国较早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之一,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成功做法,将其提炼为可行的制度,并在《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四是规范行为,既要规范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还要规范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的行为,特别是规范行政监督机关行为,力争把依法监督与发挥招标投标主体自主权结合起来。

四、《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②

《实施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属于总则性条文,主要是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行政监督职能划分等。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共11条)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主要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等

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七条至四十一条,共25条)规定了招标项目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投标人等有关方面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九条,共18条)规定了在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中招标人、投标人等有关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章 监督(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共5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行为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的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共11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至七十八条,共3条)属于附则性条文,规定了使用外资招标的适用情况、项目审批部门的定义及本《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问题 关于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本《实施办法(草案)》严格按照陕政办发[2000]60号文《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对行政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进行了准确定位。

(二)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该办法采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确定的范围,没有扩大,亦没有缩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我们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一些调整。这是因为我省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大中型项目少,而且各行业间的项目情况差异较大。《实施办法(草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准,按不同行业特点分三个档次进行了规定:一是将交通、能源、通信、水利项目总投资从3000万调整为1000万元,其余单项合同按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对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如下调整:即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国家规定的200万元调至1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元调至5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至30万元;将必须依法招标项目总投资从3000万元调至500万元。三是为了与省长令([2000]75号)保持一致,将室内装饰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定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从目前已出台办法的省市来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沿用国家计委3 号令规定的标准。而湖南、福建、河南、西藏大部分省份对该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标准与目前我省《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基本相当。为了保持全省标准的统一,同时考虑到招标投标的成本,《实施办法(草案)》第九条规

定“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指令性规定或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③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招标项目标准,不同行业之间较难形成统一认识,水利、交通、电力等项目投资额大的行业认为标准不宜太低,而房屋建筑、室内装饰等项目投资额小的行业认为标准不能太高。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全省统一的标准既要考虑到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又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行业的要求。目前提出分三个档次的标准基本可以反映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平。太高不利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太低不仅难于突出重点,而且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使项目投资成本加大。

(三)关于招标投标的核准(审批)问题

招标投标是用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臵、优胜劣汰的制度。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并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定标等方面规定了核准或者审批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国办发

[2000]34号文及国家计委5号、9号令均规定有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的内容。

根据上述精神及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核准(审批)事项:

1、必须招标项目中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核准。《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④规定:“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⑤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方式中邀请招标的审批。《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据此,《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⑥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⑦;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省、设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这

主要是由于目前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仍然是以国家投资为主。这样规定可以避免造成大量国家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人为降低竞争程度。

3、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问题。国家计委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实施办法(草案)》第第十七条⑨规定了招标方案包含的内容及报批程序。由于考虑到一些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事项还难以确定,因此规定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这样规定不但满足了国家的要求,也兼顾了项目招标进程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情况的事前监督,克服以往检查、稽察招投标时往往既成事实难以纠正和项目法人借口不了解相关规定的被动局面。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何种组织形式、标段如何划分、评标机构如何组成等确定下来,成为项目实施招标必须遵从的原则。这样不但有力地约束了招标人(项目单位)的行为,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中、招标后监督、检查有据可查。从而真正使项目招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备注:①2004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该组为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②《实施办法(草案)》共六章44条,该处《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为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③《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④《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十六条。⑤(四)、(五)款为审议时增加的条款。⑥《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二十一条。⑦《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⑧《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⑨《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关于《陕西省实施

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5月31日在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① 李晓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等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在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下,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在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中严格推行招标投标制,不但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工程造价得到控制,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目前,我省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总趋势是好的,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时间短,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工作才起步,加之我省实施办法未能及时出台,因此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现状与法律的要求,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业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项目在招标时,采用注册、办理投标许可证等搞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有的甚至用行政手段阻挠招投标主体依法行使的正当行为;一些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在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人为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以搞公开招标为名,实则搞邀请招标,变相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一些地方和行业擅自设臵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环节,以强化招投标管理为名,人为限制竞争程度,甚至为部门或集体谋利。二是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过程不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而使招标人、投标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项目单位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等方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参与投标或中标;有些项目招标还存在串标的现象;有些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个别行业、地方和项目还存在规避招标,操纵招标,甚至暗箱操作等问题。三是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时有发生。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仍然习惯于用过去的一些行政手段管理招投标工作,违法直接介入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错位”,又“越位”,随意干涉项目法人行使招投标自主权。四是法律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和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均有明确的条件要求,但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条件,不经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一些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不经核准自行组织招标;更有甚者个别项目仍在使用《招标投标法》已明令禁止的议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因此,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0年6月,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以国办发[2000]34号文发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同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以陕政办发[2000]60号文印发了《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通知》精神,我委即成立《办法》起草小组,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以往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成功经验,并参考四川、福建等省区已颁布的《实施办法》,于11月底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委内进行了两次讨论修改,并于12月底定稿。

2001年1月,正式上报省法制办。随后根据省法制办提出的有关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又反复进行了研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2002年4月,我委专门召开了由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市计委、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各方参加的全省招标投标管理研讨班。与会代表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11月,省法制办开始按程序征求各市及有关省级部门意见,到截止时间,全省17个部门和单位共提出修改意见53条。经过认真研究,修改稿中吸收或部分吸收了所提53条意见中的33条,占62.3%。并将原上报的《陕西省招标投标办法》按省法制办要求改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将原来的不分章节改为分章节。在此过程中,适逢国家计委29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30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8部委2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新规定颁布。我们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学习领会,并按上述新规定,对《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

2003年6月以来,我委配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集中对其进行了2次全面修改。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召开了2次专题协调会征求各部门意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此期间,我委还配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两次赴有关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修改中也参考了广东、河南等省市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吸收了一些对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有益的内容。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 我们按该法确定的原则, 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起草《实施办法(草案)》的定位及原则

由于国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基本法律,因此它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均作了比较具体的程序规定,同时国家计委单独或联合其它部委又陆续颁布了2、3、4、5、9、12、18、29、30号等9个令,对招标投标活动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制定的招标投标地方法规,既要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又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面面俱到,过多的重复上位法的具体条款。因此我省实施办法力求有所侧重,重点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如落实招标人

自主权、明确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特别是要通过立法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理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关原则。

按照上述考虑,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加以充实,对于上位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加以细化;二是虽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招标投标的令,但由于这些令比较分散,不便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准确掌握。因此有必要将这些令确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在《实施办法》中集中归纳出来;三是总结经验,我省是全国较早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之一,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成功做法,将其提炼为可行的制度,并在《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四是规范行为,既要规范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还要规范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的行为,特别是规范行政监督机关行为,力争把依法监督与发挥招标投标主体自主权结合起来。

四、《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②

《实施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5条)属于总则性条文,主要是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行政监督职能划分等。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共11条)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主要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等

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七条至四十一条,共25条)规定了招标项目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投标人等有关方面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九条,共18条)规定了在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中招标人、投标人等有关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章 监督(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共5条)规定了招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行为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的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共11条)规定了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至七十八条,共3条)属于附则性条文,规定了使用外资招标的适用情况、项目审批部门的定义及本《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问题 关于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本《实施办法(草案)》严格按照陕政办发[2000]60号文《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原则,对行政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进行了准确定位。

(二)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该办法采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确定的范围,没有扩大,亦没有缩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我们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一些调整。这是因为我省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大中型项目少,而且各行业间的项目情况差异较大。《实施办法(草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准,按不同行业特点分三个档次进行了规定:一是将交通、能源、通信、水利项目总投资从3000万调整为1000万元,其余单项合同按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对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如下调整:即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从国家规定的200万元调至100万元;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元调至50万元;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元调至30万元;将必须依法招标项目总投资从3000万元调至500万元。三是为了与省长令([2000]75号)保持一致,将室内装饰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定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从目前已出台办法的省市来看,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沿用国家计委3 号令规定的标准。而湖南、福建、河南、西藏大部分省份对该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标准与目前我省《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基本相当。为了保持全省标准的统一,同时考虑到招标投标的成本,《实施办法(草案)》第九条规

定“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指令性规定或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③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招标项目标准,不同行业之间较难形成统一认识,水利、交通、电力等项目投资额大的行业认为标准不宜太低,而房屋建筑、室内装饰等项目投资额小的行业认为标准不能太高。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全省统一的标准既要考虑到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又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行业的要求。目前提出分三个档次的标准基本可以反映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水平。太高不利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太低不仅难于突出重点,而且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使项目投资成本加大。

(三)关于招标投标的核准(审批)问题

招标投标是用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臵、优胜劣汰的制度。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国有财产不受侵犯,《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并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定标等方面规定了核准或者审批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国办发

[2000]34号文及国家计委5号、9号令均规定有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的内容。

根据上述精神及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核准(审批)事项:

1、必须招标项目中的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核准。《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④规定:“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⑤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方式中邀请招标的审批。《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据此,《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⑥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⑦;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省、设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这

主要是由于目前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仍然是以国家投资为主。这样规定可以避免造成大量国家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人为降低竞争程度。

3、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问题。国家计委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实施办法(草案)》第第十七条⑨规定了招标方案包含的内容及报批程序。由于考虑到一些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事项还难以确定,因此规定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这样规定不但满足了国家的要求,也兼顾了项目招标进程的实际状况。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情况的事前监督,克服以往检查、稽察招投标时往往既成事实难以纠正和项目法人借口不了解相关规定的被动局面。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何种组织形式、标段如何划分、评标机构如何组成等确定下来,成为项目实施招标必须遵从的原则。这样不但有力地约束了招标人(项目单位)的行为,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而且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中、招标后监督、检查有据可查。从而真正使项目招标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备注:①2004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该组为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②《实施办法(草案)》共六章44条,该处《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为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的《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③《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④《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十六条。⑤(四)、(五)款为审议时增加的条款。⑥《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二十一条。⑦《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⑧《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⑨《实施办法》中已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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