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

(2)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充实了约定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

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公民应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合法权兴受侵犯。

前言:

新婚姻法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成为剥夺以广大妇女为主要构成的弱势群体经济利益的罪魁祸首!这个恶法的恶果胜过任何不公平的离婚判决!这个不公不仅是现实和将来的,而且实际上具有溯及力,一些已经结婚八年甚至几十年以上的夫妻,按照原来规定,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部分,如果在新的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在这个恶法下,却仍然要恢复个人财产,弱势群体本可以分割的转化的共同财产,也没有了。新的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当事人都主张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法院除了房屋等不动产有可能查清之外,基本上都需要推定为共同财产,导致当事人期望值和现实判决的巨大落差,影响法院判决权威,引发对立情绪和行动。因此,这个规定必须改,而且要尽快改,越快,所造成的恶果就越少。

正文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对于维护广大妇女等经济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起到了最低保障作用,对于促进家庭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原文规定了上述内容,但是遗憾的是,自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新《婚姻法》没有吸收这条符合国情的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更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为(或者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外,从立法层面已经完全断绝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条件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对此,立法机构解释的原因是,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现在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情况较为复杂,笼统规定经过八年、四年就一律成为共同财产,不太合适。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可以不作规定,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除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外,在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详见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十条)。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期限成为共同财产如何不合适,立法机构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立法机构拒绝采纳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并不充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的所谓“不合适”可能是指,就结婚那么几年,婚前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就需要分给对方一半,对婚前财产所有者太不公平,也容易助长不劳而获和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风气。如果婚姻双方确实希望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可以通过夫妻约定实现。这种观点表面上有些道理,实际上代表了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当事人利益,忽略了妇女等广大弱势群体的现实生存和发展利益,没有考虑到我国传统上很少区分个人财产而实行比较紧密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也乐观估计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可能性和覆盖范围。必将、事实上也已经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条件地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将成为可能,立法应当接受前述司法经验。主要理由如下:

1、如果不转化,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居住权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住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住房的比例极少,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婚前住房基本上都属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在农村,夫妻的住房大部分属男方所有,对方则只拥有少量的生活财产。按照现行规定,无论结婚多少年,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屋都属于房主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姻对方在离婚后就只能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从而丧失基本的居住条件,非房主个人的生活财产也基本上都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从而变成无产阶级。即使《婚姻法》为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而规定了照顾条款和帮助条款,但是,这些条款都缺乏具体的执行尺度,容易导致司法混乱,缺乏所有权支持的短期居住权,事实上不可能长久,也缺乏保障,在保障力度上根本不可能达到夫妻共有的程度。于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有可能一夜之间由于离婚被赶出家门。一旦离婚,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居住权就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可能引发夫妻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也可能引发不理智的极端行为,与建立和谐色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2、如果不转化,那么就会扩大经济实力不对等当事人的经济差距,不能保障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经济利益,导致婚姻当事人之间贫富分化,形成家庭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

夫妻经济实力对等的情况毕竟还是少数,即使转化对这些对等全体也影响甚微,但是对于多数不对等群体则影响深远。夫妻在经济利益上,实际上与合伙最类似,本质上也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四个特征。而且婚姻目标基本上都是毕生的长期合伙。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生产之后,个人拥有的消耗性财产基本上被消耗殆尽,仅有的少量生产性财产也被对方经营管理,丧失自己拥有的表象证据。而对方拥有的生产性财产则基本上都能保值。那么,共同生活的投资成本就转嫁给了拥有消耗性财产的一方,对其很不公平。实际上,在家庭生活中,多数女性也确实为了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往往放弃了与丈夫平等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转而由丈夫去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我国的法律中常常出现的“男女平等”,就暗含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保护弱势当事人的独立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无异于纸上谈兵。

3、夫妻多年共同生活之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者之间很难划出比较明确的分界线,如果不转化则非常容易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不断混合,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投资增值等等,都使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就越来越模糊,很难划分清楚。要求恩爱的婚姻当事人时刻签订明确的法律文件违背我国的传统习惯和民族性格,多数婚姻当中是不可能的。对于很难明确界定的事实,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更会增加司法的随意性,导致社会不公。也会让当事人背负上沉重的防备责任,降低夫妻之间的信任。从司法实践经验分析,婚后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掌握日常生活消费资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则控制大宗资产,所以,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资产的实际例证已经很多。如果立法上再不安排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在离婚时事实上很难分到应分的共有产。

4、法律应当尽可能实现结果公平,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规定了有条件的转化,那么,为了维护个人财产,经济实力较强一方就有责任、也完全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解决。

我国羞涩和内敛的民族性格,家庭共有财产的传统,以及夫妻财产约定文化的缺失等等都注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占据主流地位。经济实力弱的一方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利益一般不愿主动提议,经济实力强的一方顾虑到面子和对方的反应而一般不好意思提议。于是,夫妻财产往往就不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交给了法律规定的一般常态确定。如果法律不规定一定条件下的转化,那么,婚后财产就会维持婚前的不对称状态。任何希望借助夫妻财产约定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观点都不可能实现。反之,如果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转化,那么,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法律规定的常态,这种没有外力干涉的常态自然而

然就保障了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而希望打破常态的人,就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就有责任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5、如果规定了有条件的转化,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某种程度上就是爱情的试金石,更有助于建立真挚的爱情婚姻。

经济实力强的一方需要考虑,如果对方不同意财产约定,自己就可能失去一半的财产,那么对方追求的是自己这个人还是自己的财产?法律应当尽可能实现结果公平,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经济实力较强的群体既想获得美女芳心,又想保全面子不提出夫妻财产约定,还不想财产上遭受可能的损失,这不可能,也不应该。否则该群体结果就享有了太多的法律利益,导致对方可能年老色衰而两手空空被赶出家门,结果是人财两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当然,经济实力较弱一方也需要慎重考虑,对方提出财产约定的当时,应该是不愿意你享有他现有的财产利益,在财产约定面前也会扪心自问,自己爱的是对方那个人,还是他的财产等身外之物。

实际上,如果双方是真挚的爱情,也完全能够经受财产约定的考验,否则,这爱情的成份还真的可能含有不少杂质呢?客观上,经过这一关财产约定的考验,双方都在心里仔细审视了对方,也必定减少了很多婚姻当中图人美貌或者图人钱财的不良倾向(如果两者自愿交易,则另当别论),这样经过经济利益考验过的感情应该更真诚、也更持久!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应当有条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了培养独立人格,尊重个人约定的优先权利。从操作简便和司法习惯的角度考虑,具体条文可以采用《婚姻法》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

(2)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充实了约定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

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公民应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合法权兴受侵犯。

前言:

新婚姻法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成为剥夺以广大妇女为主要构成的弱势群体经济利益的罪魁祸首!这个恶法的恶果胜过任何不公平的离婚判决!这个不公不仅是现实和将来的,而且实际上具有溯及力,一些已经结婚八年甚至几十年以上的夫妻,按照原来规定,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部分,如果在新的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在这个恶法下,却仍然要恢复个人财产,弱势群体本可以分割的转化的共同财产,也没有了。新的婚姻法施行后离婚,当事人都主张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法院除了房屋等不动产有可能查清之外,基本上都需要推定为共同财产,导致当事人期望值和现实判决的巨大落差,影响法院判决权威,引发对立情绪和行动。因此,这个规定必须改,而且要尽快改,越快,所造成的恶果就越少。

正文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对于维护广大妇女等经济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起到了最低保障作用,对于促进家庭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法》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原文规定了上述内容,但是遗憾的是,自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新《婚姻法》没有吸收这条符合国情的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更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为(或者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外,从立法层面已经完全断绝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条件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对此,立法机构解释的原因是,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现在婚前个人财产越来越多,情况较为复杂,笼统规定经过八年、四年就一律成为共同财产,不太合适。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可以不作规定,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除保留草案第三十九条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外,在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详见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十条)。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期限成为共同财产如何不合适,立法机构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立法机构拒绝采纳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并不充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的所谓“不合适”可能是指,就结婚那么几年,婚前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就需要分给对方一半,对婚前财产所有者太不公平,也容易助长不劳而获和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风气。如果婚姻双方确实希望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那么可以通过夫妻约定实现。这种观点表面上有些道理,实际上代表了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当事人利益,忽略了妇女等广大弱势群体的现实生存和发展利益,没有考虑到我国传统上很少区分个人财产而实行比较紧密的夫妻财产共同制,也乐观估计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现实可能性和覆盖范围。必将、事实上也已经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条件地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将成为可能,立法应当接受前述司法经验。主要理由如下:

1、如果不转化,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居住权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住房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住房的比例极少,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婚前住房基本上都属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在农村,夫妻的住房大部分属男方所有,对方则只拥有少量的生活财产。按照现行规定,无论结婚多少年,作为婚前财产的房屋都属于房主的个人财产,那么,婚姻对方在离婚后就只能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从而丧失基本的居住条件,非房主个人的生活财产也基本上都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从而变成无产阶级。即使《婚姻法》为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而规定了照顾条款和帮助条款,但是,这些条款都缺乏具体的执行尺度,容易导致司法混乱,缺乏所有权支持的短期居住权,事实上不可能长久,也缺乏保障,在保障力度上根本不可能达到夫妻共有的程度。于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有可能一夜之间由于离婚被赶出家门。一旦离婚,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居住权就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因此,可能引发夫妻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也可能引发不理智的极端行为,与建立和谐色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2、如果不转化,那么就会扩大经济实力不对等当事人的经济差距,不能保障广大妇女等经济实力较弱群体的经济利益,导致婚姻当事人之间贫富分化,形成家庭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

夫妻经济实力对等的情况毕竟还是少数,即使转化对这些对等全体也影响甚微,但是对于多数不对等群体则影响深远。夫妻在经济利益上,实际上与合伙最类似,本质上也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四个特征。而且婚姻目标基本上都是毕生的长期合伙。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生产之后,个人拥有的消耗性财产基本上被消耗殆尽,仅有的少量生产性财产也被对方经营管理,丧失自己拥有的表象证据。而对方拥有的生产性财产则基本上都能保值。那么,共同生活的投资成本就转嫁给了拥有消耗性财产的一方,对其很不公平。实际上,在家庭生活中,多数女性也确实为了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往往放弃了与丈夫平等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转而由丈夫去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我国的法律中常常出现的“男女平等”,就暗含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保护弱势当事人的独立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无异于纸上谈兵。

3、夫妻多年共同生活之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者之间很难划出比较明确的分界线,如果不转化则非常容易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不断混合,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投资增值等等,都使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就越来越模糊,很难划分清楚。要求恩爱的婚姻当事人时刻签订明确的法律文件违背我国的传统习惯和民族性格,多数婚姻当中是不可能的。对于很难明确界定的事实,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更会增加司法的随意性,导致社会不公。也会让当事人背负上沉重的防备责任,降低夫妻之间的信任。从司法实践经验分析,婚后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掌握日常生活消费资金,而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则控制大宗资产,所以,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资产的实际例证已经很多。如果立法上再不安排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在离婚时事实上很难分到应分的共有产。

4、法律应当尽可能实现结果公平,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规定了有条件的转化,那么,为了维护个人财产,经济实力较强一方就有责任、也完全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解决。

我国羞涩和内敛的民族性格,家庭共有财产的传统,以及夫妻财产约定文化的缺失等等都注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占据主流地位。经济实力弱的一方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利益一般不愿主动提议,经济实力强的一方顾虑到面子和对方的反应而一般不好意思提议。于是,夫妻财产往往就不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交给了法律规定的一般常态确定。如果法律不规定一定条件下的转化,那么,婚后财产就会维持婚前的不对称状态。任何希望借助夫妻财产约定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观点都不可能实现。反之,如果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转化,那么,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法律规定的常态,这种没有外力干涉的常态自然而

然就保障了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而希望打破常态的人,就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就有责任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5、如果规定了有条件的转化,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某种程度上就是爱情的试金石,更有助于建立真挚的爱情婚姻。

经济实力强的一方需要考虑,如果对方不同意财产约定,自己就可能失去一半的财产,那么对方追求的是自己这个人还是自己的财产?法律应当尽可能实现结果公平,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经济实力较强的群体既想获得美女芳心,又想保全面子不提出夫妻财产约定,还不想财产上遭受可能的损失,这不可能,也不应该。否则该群体结果就享有了太多的法律利益,导致对方可能年老色衰而两手空空被赶出家门,结果是人财两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当然,经济实力较弱一方也需要慎重考虑,对方提出财产约定的当时,应该是不愿意你享有他现有的财产利益,在财产约定面前也会扪心自问,自己爱的是对方那个人,还是他的财产等身外之物。

实际上,如果双方是真挚的爱情,也完全能够经受财产约定的考验,否则,这爱情的成份还真的可能含有不少杂质呢?客观上,经过这一关财产约定的考验,双方都在心里仔细审视了对方,也必定减少了很多婚姻当中图人美貌或者图人钱财的不良倾向(如果两者自愿交易,则另当别论),这样经过经济利益考验过的感情应该更真诚、也更持久!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应当有条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了培养独立人格,尊重个人约定的优先权利。从操作简便和司法习惯的角度考虑,具体条文可以采用《婚姻法》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内容

  •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导 言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 ...

  • 婚姻法房产知识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

  • 怎么判断夫妻个人财产
  • 怎么判断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 一.夫妻财产制 新&l ...

  •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 内容 摘要: 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 研究 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 分析 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 ...

  • 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 论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内容摘要] 伴随着新千年的到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日益加快.此次修改婚姻法涉及到诸项法律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遗产继承权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 ...

  •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 ...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 ...

  •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释
  • 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及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 ...

  • 论夫妻财产制
  • 论夫妻财产制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法学 2010春 )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也是夫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