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二)、(三);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武政[2005]53号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配套规定。
项目备案流程及时限
1、递交申请: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填写项目申请登记表;
2、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能当场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当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决定的,由服务窗口通知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领取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回告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在自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在补正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
3、审核: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审核项目申请,组织有关处室会签,报请部门负责人审签;
4、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在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出备案证或备案否决意见书。
政务信息公开资料目录
下列资料已印制成单行本,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查阅: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条件和申请核准须提交的材料;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和申请核准须提交的材料;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和申请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7、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办事指南;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制订,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万吨以上6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及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区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300吨(不含)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规划土地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市属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市级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
美元)—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一)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未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用地预审并联审批);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联审批);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联审批);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未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用地预审并联审批);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5月28日发布,发改投资[2007]1169号)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
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性质及研究思路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需要,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企业根据决策需要和项目情况相应确定。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
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三、“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的编写说明
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申报单位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是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进行分析评价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就难以做出正确的核准决定。因此,对项目申报单位及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在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通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情况和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的阐述,为项目核准机关分析判断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承担拟建项目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的市场准入条件等提供依据。
通过对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的阐述,为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相关核准事项进行分析、评价奠定基础和前提。
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的编写说明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本章编写的主要目的,是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规定,是否满足行业准入标准、优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在发展规划方面,应阐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中与拟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内容,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等进行分析论证。
在产业政策方面,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政策等内容,分析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贯彻国家技术装备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等。
在行业准入方面,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行业准入政策、准入标准等内容,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的编写说明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于开发和利用重要资源的企业投资项目,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角度,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论证。
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要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论述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在资源开发方案的分析评价中,应重视对资源开发的规模效益和使用效率分析,限制盲目开发,避免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分析拟采用的开采设备和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要求;评价资源开发方案是否符合改善资源环境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对于需要占用重要资源的建设项目,应阐述项目需要占用的资源品种和数量,提出资源供应方案;涉及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情况的,应根据资源特征提出合理的综合利用方案,做到物尽其用;通过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率等指标的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分析,评价拟建项目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分析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是否符合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分析资源利用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以提高资源利用综合效率。
在资源利用分析中,应对资源节约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本章主要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有关节能的分析评价设专章单独阐述。对于耗水量大或严重依赖水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主要金属矿、非金属矿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对节水措施及相应的金属矿、非金属矿等原材料节约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提出对策措施。
六、“节能方案分析”的编写说明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对企业投资涉及能源消耗的重大项目, 尤其是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及高耗能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重视从节能的角度进行核准,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方案分析的相关内容。
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应阐述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应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评价所采用的标准及规范是否充分考虑到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是否全面和适宜。
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应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方案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产量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就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进行阐述。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应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七、“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编写说明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稀缺资源,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项目选址和土地利用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因项目建设而导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人口,是项目建设中易受损害的社会群体。为有效使用土地资源,保障受征地拆迁影响的公众利益,应制定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进行分析评价。
项目选址和用地方案,应阐述项目建设地点、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取得土地方式等内容,为项目用地的合理性分析和制定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供背景依据。在选择项目场址时,还应考虑项目建设是否会对相关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对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影响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是否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应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耕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集约用地、少占耕地、减少拆迁移民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政
策法规的要求。
如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则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利用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依法制定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要简述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出的主要依据,说明征地拆迁的范围及其确定的依据、原则和标准;提出项目影响人口和实物指标的调查结果,分析实物指标的合理性;说明移民生产安置、搬迁安置、收入恢复和就业重建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说明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编制的依据和相关补偿政策;阐述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的意见。
八、“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应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进行环境和生态影响的分析评价,确保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避免出现由于项目建设实施而引发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环境和生态现状。应通过阐述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基本情况,为拟建项目的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提供依据。
拟建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分析拟建项目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破坏因素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粉尘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放数量,水土流失情况,对地形、地貌、植被及整个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等。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分析。应从减少污染排放、防止水土流失、强化污染治理、促进清洁生产、保持生态环境可持续能力的角度,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保护措施,对环境影响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可行性和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治理措施方案的制定,应反映不同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物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的性质特点,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应满足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等要求;环境治理方案应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方案;污染治理效果应能满足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
对于建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结合工程技术方案及场址布局情况,分析项目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规避对策。通过工程实施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可能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是否会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编制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及地震安全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特殊环境,应分析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论证影响因素、影响程度,提出保护措施,并论证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九、“经济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而经济影响分析,则是对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及其产生的经济效果进行论证,分析项目对行业发展、区域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从而判断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对于产出物不具备实物形态且明显涉及公众利益的无形产品项目,如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具有明显外部性影响的有形产品项目,如污染严重的工业产品项目,应进行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对社会为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所付出的各类费用以及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效益,进行全面地识别和评价。如果项目的经济费用和效益能够进行货币量化,应编制经济费用效益流量表,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经济内部效益率ElRR等经济评价指标,评价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对于产出效果难以进行货币量化的项目,应尽可能地采用非货币的量纲进行量化,采用费用效果分析的方法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难以进行量化分析的,应进行定性分析描述。
对于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影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行业影响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行业竞争格局等主要内容,特别要对是否可能形成行业垄断进行分析评价。 对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重点分析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为分析投资项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及融合程度提供依据。
对于投资规模巨大、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项目,应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角度,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如对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重大产业布局、重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的影响分析等。
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项目,应从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产业发展及经济运行免受侵害的角度,结合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分析,进行投资项目的经济安全分析。内容包括:⑴产业技术安全,分析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是否受制于人,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壁垒方面的风险等;⑵资源供应安全,阐述项目所需要的重要资源来源,分析该资源受国际市场供求格局和价格变化的影响情况,以及现有垄断格局、运输线路安全保障等问题;⑶资本控制安全,分析项目的股权控制结构,中方资本对关键产业的资本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外资的不适当进入可能造成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风险;⑷产业成长安全,结合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拟建项目是否有利于推动国家相关产业成长、提升国际竞争力、规避产业成长风险;⑸市场环境安全,分析国外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拟建项目相关产业发展设置障碍的情况;分析国际市场对相关产业生存环境的影响。
十、“社会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对于因征地拆迁等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项目,以及扶贫、区域综合开发、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具有明显社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角度,进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应阐述与项目建设实施相关的社会经济调查内容及主要结论,分析项目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效果的种类、范围、涉及的主要社会组织和群体等。重点阐述:⑴社会影响区域范围的界定。社会评价的区域范围应能涵盖所有潜在影响的社会因素,不应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⑵影响区域内受项目影响的机构和人群的识别,包括各类直接或间接受益群体,也包括可能受到潜在负面影响的群体;⑶分析项目可能导致的各种社会影响效果,包括直接影响效果和间接影响效果,如增加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卫生保健、社区服务等,并分析哪些是主要影响效果,哪些是次要影响效果。
社会适应性分析,应确定项目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研究目标人群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评价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和影响力,阐述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项目方案确定、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措施方案,以提高当地
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支持程度,确保拟建项目能够为当地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提高拟建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应在确认项目有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的社会关系,避免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和各种潜在社会风险,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减轻负面社会影响的措施方案。
十一、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遵循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项目概况介绍中还应包括经营期限、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涉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价格、出资方式、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等内容,以满足项目核准机关对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事项进行核准的需要。
对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其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但应重点论述以下内容:境内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现状、财务状况、资产评估和确认情况,并购目的和选择外商情况等);外商情况(包括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在中国大陆投资情况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业绩等);并购安排(包括职工安排、原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融资方案;中方通过并购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遵循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项目概况介绍中还应包括国外借款类别或国别、贷款规模、贷款用途、还款方案、申报情况等内容,以满足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债管理等事项进行核准的需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项目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市属及跨区、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三);
2、《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
(三)备案条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
(四)申请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投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备案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填写项目申请登记表;
2、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能当场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当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决定的,由服务窗口通知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领取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回告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在自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在补正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
3、审核: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审核项目申请,组织有关处室会签,报请部门负责人审签;
4、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在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出备案证或备案否决意见书。
(六)备案时限
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七)备案形式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进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4、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5、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三);
3、《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配套规定。
(三)审批条件
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4)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7)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8)结论。
2、附送文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3)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
(4)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8)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1)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2)结论。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材料: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4)银行贷款承诺;
(5)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机构编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2、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1、各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意见;
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办事指南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一)审批项目:
建设用地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22、23条
2、《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
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土资发〔2005〕20号)
(三)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3、需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等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9、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资料(主办部门转来);
2、规划处初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用地单位补齐或补正;
3、资料符合要求的,送交各相关处室会审;
4、各处室会审同意后,非基础设施项目集中上会审会研究;基础设施项目,拟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或“初审意见函”;
(六)审批形式: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
(七)审批主管机关:
国土资源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规划处
联系电话:85482250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一)审批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8号)第八条。
(三)审批条件:
1、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非易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非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非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2、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主办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转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1、受理: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式收件;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内容: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3、材料补齐后,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批(查)意见。
(六)审批形式:
书面审查,提出审批(查)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85482397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一)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
1、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资源及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有采矿点的地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2、在无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重要的矿产资源,又未设置矿业权的地区进行建设,只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原件一份);
2、专家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原件一份)或者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主办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转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1、受理: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式收件;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内容: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3、材料补齐后,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批(查)意见。
(六)审批形式:
书面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85482297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新、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5、污染物排放达标;
6、污染物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7、环境质量得到保持和改善;
8、公众参与意见。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2、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3、须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2天)——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25天,报告表15,登记表3天)——发出审批意见(报告书5天,报告表5天,登记表2天)
六、审批形式:
批复或审批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行政审批不收取费用。
2、环评单位受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3、评估单位受委托编制评估报告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环保局
责任处室:武汉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公地址:汉口天门墩13号1楼
联系电话:85784152
邮政编码:430015
投诉电话:85791383
十、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3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0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工作日。
项目审批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二)、(三);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武政[2005]53号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配套规定。
项目备案流程及时限
1、递交申请: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填写项目申请登记表;
2、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能当场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当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决定的,由服务窗口通知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领取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回告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在自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在补正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
3、审核: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审核项目申请,组织有关处室会签,报请部门负责人审签;
4、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在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出备案证或备案否决意见书。
政务信息公开资料目录
下列资料已印制成单行本,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查阅: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条件和申请核准须提交的材料;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和申请核准须提交的材料;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和申请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7、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办事指南;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制订,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万吨以上6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及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区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300吨(不含)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规划土地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市属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市级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社会事业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
美元)—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一)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未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用地预审并联审批);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联审批);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联审批);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未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可在申报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用地预审并联审批);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5月28日发布,发改投资[2007]1169号)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
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性质及研究思路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需要,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企业根据决策需要和项目情况相应确定。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
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三、“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的编写说明
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申报单位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是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进行分析评价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就难以做出正确的核准决定。因此,对项目申报单位及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在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通过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情况和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的阐述,为项目核准机关分析判断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承担拟建项目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的市场准入条件等提供依据。
通过对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的阐述,为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相关核准事项进行分析、评价奠定基础和前提。
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的编写说明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本章编写的主要目的,是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与项目相关的各类规划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规定,是否满足行业准入标准、优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在发展规划方面,应阐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中与拟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内容,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等进行分析论证。
在产业政策方面,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政策等内容,分析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贯彻国家技术装备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等。
在行业准入方面,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行业准入政策、准入标准等内容,分析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的编写说明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对于开发和利用重要资源的企业投资项目,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等角度,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论证。
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要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论述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在资源开发方案的分析评价中,应重视对资源开发的规模效益和使用效率分析,限制盲目开发,避免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分析拟采用的开采设备和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要求;评价资源开发方案是否符合改善资源环境及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对于需要占用重要资源的建设项目,应阐述项目需要占用的资源品种和数量,提出资源供应方案;涉及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情况的,应根据资源特征提出合理的综合利用方案,做到物尽其用;通过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率等指标的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分析,评价拟建项目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分析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是否符合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分析资源利用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以提高资源利用综合效率。
在资源利用分析中,应对资源节约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本章主要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有关节能的分析评价设专章单独阐述。对于耗水量大或严重依赖水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主要金属矿、非金属矿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对节水措施及相应的金属矿、非金属矿等原材料节约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提出对策措施。
六、“节能方案分析”的编写说明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对企业投资涉及能源消耗的重大项目, 尤其是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及高耗能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重视从节能的角度进行核准,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方案分析的相关内容。
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应阐述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应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评价所采用的标准及规范是否充分考虑到行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是否全面和适宜。
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应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方案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产量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就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准入标准进行阐述。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应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七、“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编写说明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稀缺资源,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项目选址和土地利用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因项目建设而导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人口,是项目建设中易受损害的社会群体。为有效使用土地资源,保障受征地拆迁影响的公众利益,应制定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进行分析评价。
项目选址和用地方案,应阐述项目建设地点、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取得土地方式等内容,为项目用地的合理性分析和制定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供背景依据。在选择项目场址时,还应考虑项目建设是否会对相关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对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影响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是否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应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耕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集约用地、少占耕地、减少拆迁移民的原则,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政
策法规的要求。
如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则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利用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依法制定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要简述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出的主要依据,说明征地拆迁的范围及其确定的依据、原则和标准;提出项目影响人口和实物指标的调查结果,分析实物指标的合理性;说明移民生产安置、搬迁安置、收入恢复和就业重建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说明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编制的依据和相关补偿政策;阐述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的意见。
八、“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应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进行环境和生态影响的分析评价,确保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避免出现由于项目建设实施而引发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环境和生态现状。应通过阐述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基本情况,为拟建项目的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提供依据。
拟建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分析拟建项目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破坏因素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粉尘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放数量,水土流失情况,对地形、地貌、植被及整个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等。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分析。应从减少污染排放、防止水土流失、强化污染治理、促进清洁生产、保持生态环境可持续能力的角度,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保护措施,对环境影响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可行性和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治理措施方案的制定,应反映不同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物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的性质特点,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应满足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等要求;环境治理方案应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方案;污染治理效果应能满足达标排放的有关要求。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
对于建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结合工程技术方案及场址布局情况,分析项目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规避对策。通过工程实施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可能导致的公共安全问题,是否会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编制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及地震安全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特殊环境,应分析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研究论证影响因素、影响程度,提出保护措施,并论证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九、“经济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而经济影响分析,则是对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及其产生的经济效果进行论证,分析项目对行业发展、区域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从而判断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对于产出物不具备实物形态且明显涉及公众利益的无形产品项目,如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市政建设、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具有明显外部性影响的有形产品项目,如污染严重的工业产品项目,应进行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对社会为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所付出的各类费用以及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效益,进行全面地识别和评价。如果项目的经济费用和效益能够进行货币量化,应编制经济费用效益流量表,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经济内部效益率ElRR等经济评价指标,评价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对于产出效果难以进行货币量化的项目,应尽可能地采用非货币的量纲进行量化,采用费用效果分析的方法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的经济合理性。难以进行量化分析的,应进行定性分析描述。
对于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影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行业影响分析,评价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行业竞争格局等主要内容,特别要对是否可能形成行业垄断进行分析评价。 对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重点分析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为分析投资项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及融合程度提供依据。
对于投资规模巨大、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项目,应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角度,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如对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重大产业布局、重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的影响分析等。
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项目,应从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产业发展及经济运行免受侵害的角度,结合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分析,进行投资项目的经济安全分析。内容包括:⑴产业技术安全,分析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是否受制于人,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壁垒方面的风险等;⑵资源供应安全,阐述项目所需要的重要资源来源,分析该资源受国际市场供求格局和价格变化的影响情况,以及现有垄断格局、运输线路安全保障等问题;⑶资本控制安全,分析项目的股权控制结构,中方资本对关键产业的资本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外资的不适当进入可能造成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风险;⑷产业成长安全,结合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拟建项目是否有利于推动国家相关产业成长、提升国际竞争力、规避产业成长风险;⑸市场环境安全,分析国外为了保护本地市场,采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拟建项目相关产业发展设置障碍的情况;分析国际市场对相关产业生存环境的影响。
十、“社会影响分析”的编写说明
对于因征地拆迁等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项目,以及扶贫、区域综合开发、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具有明显社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角度,进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应阐述与项目建设实施相关的社会经济调查内容及主要结论,分析项目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效果的种类、范围、涉及的主要社会组织和群体等。重点阐述:⑴社会影响区域范围的界定。社会评价的区域范围应能涵盖所有潜在影响的社会因素,不应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⑵影响区域内受项目影响的机构和人群的识别,包括各类直接或间接受益群体,也包括可能受到潜在负面影响的群体;⑶分析项目可能导致的各种社会影响效果,包括直接影响效果和间接影响效果,如增加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力培训、卫生保健、社区服务等,并分析哪些是主要影响效果,哪些是次要影响效果。
社会适应性分析,应确定项目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研究目标人群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评价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和影响力,阐述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项目方案确定、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措施方案,以提高当地
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支持程度,确保拟建项目能够为当地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提高拟建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应在确认项目有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的社会关系,避免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和各种潜在社会风险,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减轻负面社会影响的措施方案。
十一、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遵循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项目概况介绍中还应包括经营期限、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涉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价格、出资方式、需要进口的设备及金额等内容,以满足项目核准机关对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事项进行核准的需要。
对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如不涉及扩大生产及投资规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资源消耗,不形成对生态和环境新的影响,其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但应重点论述以下内容:境内企业情况(包括企业现状、财务状况、资产评估和确认情况,并购目的和选择外商情况等);外商情况(包括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在中国大陆投资情况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业绩等);并购安排(包括职工安排、原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融资方案;中方通过并购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遵循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项目概况介绍中还应包括国外借款类别或国别、贷款规模、贷款用途、还款方案、申报情况等内容,以满足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债管理等事项进行核准的需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项目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市属及跨区、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三);
2、《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
(三)备案条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
(四)申请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投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备案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填写项目申请登记表;
2、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能当场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当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决定的,由服务窗口通知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领取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回告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在自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在补正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
3、审核: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审核项目申请,组织有关处室会签,报请部门负责人审签;
4、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在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出备案证或备案否决意见书。
(六)备案时限
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七)备案形式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进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4、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5、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三);
3、《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配套规定。
(三)审批条件
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申请材料
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4)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7)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8)结论。
2、附送文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3)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
(4)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8)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0)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1)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2)结论。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
3、附送材料: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4)银行贷款承诺;
(5)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机构编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2、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1、各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意见;
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办事指南
一、建设用地预审
(一)审批项目:
建设用地预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22、23条
2、《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
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土资发〔2005〕20号)
(三)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3、需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等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8、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9、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资料(主办部门转来);
2、规划处初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用地单位补齐或补正;
3、资料符合要求的,送交各相关处室会审;
4、各处室会审同意后,非基础设施项目集中上会审会研究;基础设施项目,拟
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或“初审意见函”;
(六)审批形式: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
(七)审批主管机关:
国土资源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规划处
联系电话:85482250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行政许可法》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一)审批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8号)第八条。
(三)审批条件:
1、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非易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非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非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2、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主办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转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1、受理: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式收件;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内容: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3、材料补齐后,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批(查)意见。
(六)审批形式:
书面审查,提出审批(查)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85482397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一)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条件:
1、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资源及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有采矿点的地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2、在无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重要的矿产资源,又未设置矿业权的地区进行建设,只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原件一份);
2、专家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原件一份)或者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由主办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转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1、受理: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式收件;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内容: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3、材料补齐后,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批(查)意见。
(六)审批形式:
书面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85482297
邮政编码:430015
(十)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新、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3、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5、污染物排放达标;
6、污染物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7、环境质量得到保持和改善;
8、公众参与意见。
四、申请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1、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2、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式两份)
3、须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2天)——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25天,报告表15,登记表3天)——发出审批意见(报告书5天,报告表5天,登记表2天)
六、审批形式:
批复或审批意见
七、审批主管机关:
武汉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行政审批不收取费用。
2、环评单位受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3、评估单位受委托编制评估报告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九、审批责任机关:
责任机关:武汉市环保局
责任处室:武汉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
办公地址:汉口天门墩13号1楼
联系电话:85784152
邮政编码:430015
投诉电话:85791383
十、审批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3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0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