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一中学东校区
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2014年9月3日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河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关于国家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石家庄高新区社发局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考勤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全体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坐班,或需照顾较轻工作的,应由本人申请,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教职工的考勤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负责。每月28号前将本月的考勤表、假条汇总统计后,任课教师出勤报教务处,行政和处室职员出勤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月汇总公布。教职工病事假连续一周以上的,其中的节假日、星期
六、日应计算在内。
二、请假审批
(一)凡是请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的教职工均
须先填写《石家庄一中东校区教职工请假条》(简称《请假条》,下同),《请假条》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管校长、校长审批签字,由本人到教务处或教导处登记后交办公室保存。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二)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级部主任获处室主任批准;4天至7天以内的,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任、主管校长批准;8天以上的,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任、主管校长、校长批准,报高新区社发局教育处领导审批。
三 、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除按国家和高新区社发局教师出勤规定执行,请假一个月以内基本工资不变,由教务处、办公室按天数扣除结构工资每天15元。请假二个月以内教师基本工资照发,结构工资出勤部分全部扣除。
(二)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按国家和高新区社发局教师出勤规定执行,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病假除按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外(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按90%计发),由教务处、办公室按天数扣除结构工资每天10元。
(四)经学校领导批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事假,不扣发结构工资。
1.教职工凭子女学校通知开家长会。
2.教职工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确需由教职工本人在家照顾,并由房管部门开据证明。
3.产前检查,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此项不适用于非计划生育者)。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或子女结婚,应占用寒、暑假时间。特殊情况占用工作时间结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婚假时间为三天,晚婚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加假十五天。
(六)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七)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时间按上级有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含分娩前休假十五天);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四十五天;剖宫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前产后休假一并计入产假时间。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算提前休产假。
2.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不再顺延。
3.产假期间享受所有工资待遇。
(八)计划生育假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待遇。
(九)迟到、早退、不在岗
凡经办公室抽查有迟到、早退、不在岗现象的,每次从结构工资中扣发50元。
(十)会议、升旗仪式
1.临时生病或有事不能参加例会或升旗者必须跟办公室或主管领导请假。
2.每周一升旗,无故不参加升旗者一次扣30元。
3.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十一)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手续或未准续假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4)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2.教学人员旷课一节扣50元,每月所扣最多不超过当月全部结构工资。
3.经常旷工屡教不改者,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连续旷工3天或每学期累计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超过10天者,解除聘任合同,予以除名。
(十二)学习、培训
1.经学校批准脱产学历进修期间,从脱产之日起,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2.经学校批准半脱产学历进修者,在不误课的情况下不做请假论。
3.学校外派开会、学习的教职工不做请假论。
4.未经学校批准的校外进修,脱岗学习期间应向学校请
假并按事假扣发工资。
(十三)因私出国
1.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一般给假三个月,三个月内发放职务等级工资的70%,停发结构工资。
2.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因其他原因出国的按事假对待。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第一中学东校区
教职工考勤实施细则
2014年9月3日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河北省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关于国家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石家庄高新区社发局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考勤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全体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坐班,或需照顾较轻工作的,应由本人申请,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教职工的考勤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负责。每月28号前将本月的考勤表、假条汇总统计后,任课教师出勤报教务处,行政和处室职员出勤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月汇总公布。教职工病事假连续一周以上的,其中的节假日、星期
六、日应计算在内。
二、请假审批
(一)凡是请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的教职工均
须先填写《石家庄一中东校区教职工请假条》(简称《请假条》,下同),《请假条》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管校长、校长审批签字,由本人到教务处或教导处登记后交办公室保存。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二)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级部主任获处室主任批准;4天至7天以内的,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任、主管校长批准;8天以上的,由级部主任或处室主任、教务处或教导处主任、主管校长、校长批准,报高新区社发局教育处领导审批。
三 、请假规定及待遇
(一)事假除按国家和高新区社发局教师出勤规定执行,请假一个月以内基本工资不变,由教务处、办公室按天数扣除结构工资每天15元。请假二个月以内教师基本工资照发,结构工资出勤部分全部扣除。
(二)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按国家和高新区社发局教师出勤规定执行,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病假除按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外(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按90%计发),由教务处、办公室按天数扣除结构工资每天10元。
(四)经学校领导批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事假,不扣发结构工资。
1.教职工凭子女学校通知开家长会。
2.教职工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确需由教职工本人在家照顾,并由房管部门开据证明。
3.产前检查,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此项不适用于非计划生育者)。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或子女结婚,应占用寒、暑假时间。特殊情况占用工作时间结婚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婚假时间为三天,晚婚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加假十五天。
(六)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七)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时间按上级有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含分娩前休假十五天);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四十五天;剖宫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前产后休假一并计入产假时间。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算提前休产假。
2.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不再顺延。
3.产假期间享受所有工资待遇。
(八)计划生育假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全部工资待遇。
(九)迟到、早退、不在岗
凡经办公室抽查有迟到、早退、不在岗现象的,每次从结构工资中扣发50元。
(十)会议、升旗仪式
1.临时生病或有事不能参加例会或升旗者必须跟办公室或主管领导请假。
2.每周一升旗,无故不参加升旗者一次扣30元。
3.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一次扣50元。
(十一)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手续或未准续假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4)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2.教学人员旷课一节扣50元,每月所扣最多不超过当月全部结构工资。
3.经常旷工屡教不改者,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连续旷工3天或每学期累计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超过10天者,解除聘任合同,予以除名。
(十二)学习、培训
1.经学校批准脱产学历进修期间,从脱产之日起,只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2.经学校批准半脱产学历进修者,在不误课的情况下不做请假论。
3.学校外派开会、学习的教职工不做请假论。
4.未经学校批准的校外进修,脱岗学习期间应向学校请
假并按事假扣发工资。
(十三)因私出国
1.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一般给假三个月,三个月内发放职务等级工资的70%,停发结构工资。
2.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因其他原因出国的按事假对待。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