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现将《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辽源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党员档案,由当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城镇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本人所在社区党组织管理;农村党员档案由所在乡镇党委管理;被开除、除名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原管档单位管理;死亡党员档案由原管档单位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超前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自传、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簿》、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报告、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五条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入党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和其它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余材料由本人所在党支部保管。

第六条  党支部要确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或党委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支部每隔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一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党员所在党组织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六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十七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

第十九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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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现将《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辽源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党员档案,由当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城镇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本人所在社区党组织管理;农村党员档案由所在乡镇党委管理;被开除、除名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原管档单位管理;死亡党员档案由原管档单位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超前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自传、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簿》、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报告、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五条  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入党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和其它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余材料由本人所在党支部保管。

第六条  党支部要确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或党委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党支部每隔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一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党员所在党组织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党员所在党组织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六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同时转交。

第十七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党员档案材料丢失补件办法

第十九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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