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浅谈事实婚姻

A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浅谈事实婚姻

Discusses the de facto marriage shallowly

系 名: 人文科学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 年 12 月

目 录

引 言 . ................................................................... 2

第一章 事实婚姻 . ............................................................ 2

1.1 事实婚姻的含义 ...................................................... 2

1.2 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 .................................................. 2

1.3 事实婚姻的特征 ...................................................... 3

第二章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4

2.1 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变迁 ............................................ 4

第三章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 5

3.1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 5

第四章 事实婚姻的社会影响 ................................................. 5

第五章 事实婚姻的看法 . ...................................................... 6

结 论 . .................................................................... 7

致 谢 . .................................................................... 8

参考文献 . ................................................................... 9

浅谈当代事实婚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职 称:

摘要 在我国,结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结婚,从而形成法律婚姻,然而,现实当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一部分人未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而以夫妻的关系同居生活,从而形成了事实婚姻。本文从事实婚姻的认定,即什么样的婚姻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开始,具体分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对现在社会的不良影响及对事实婚姻的看法展开具体论述,并根据论文的研究得出事实婚姻虽然属于非法婚姻,但是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必须要慎重处理在逐步有效地步骤下处理事婚姻。

关键词 事实婚姻 法律效力 法律婚姻 社会影响

Discusses the de facto marriage shallowly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he marriage must under the law to request to carry on the registration marriage, thus forms the legal marriage, However, in the middle of the reality, as a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ideas influence, some part of people has not deferred to the legal proceeding registration marriage ,thus has formed the de facto marriage. This article from de facto marriage recognizing, namely any type marriage is the de facto marriage, the reason start which the de facto marriage forms. The concrete analysis de facto marriage and the legal marriage difference and produces legal effect, The de facto marriage affects not good to the present society and launches the concrete elaboration to the de facto marriage. And obtains the de facto marriage according to the paper research although belongs to the illegal marriage, but because its existence universality must need to process prudently.

Key words De facto marriage Legal effect Legal marriage Social influence

引 言

在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反面,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

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说明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了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来,立法只是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并没有明确表明事实混应的法律效力是否无效 。在当代,事实婚姻任然普遍存在,如果法律一味的否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将会有很多人的婚姻得不到保障,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加强法律婚姻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等方法相结合来追捕消灭事实婚姻。

第一章 事实婚姻

1.1 事实婚姻的含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包括两种情形:

1、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1、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使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上的解释。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按照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并没有进行合法登记,实质上就属于非法婚姻。但在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还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对没有进行登记的结婚而以夫妻的形式同居的相对关系,产生了事实婚姻的说法。

1.2 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

在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上,我认为有几个原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村,一般认为的结婚就是摆宴席请客吃饭,双方家长认可的新人就是夫妻,而对于要不要到民政部

门进行登记结婚,则又很多的人不是很在意。2,法律的宣传不到位;虽然我国颁布了比较完备的婚姻法律制度,如《婚姻法》,当时法律的思想并没有宣传到位,很多人不知道法律婚姻的重要性,从而对登记结婚报可有可无的态度。3,登记不便;有些地区由于登记不方便,人们会在结婚时选择不去登记,还有由于夫妻二人来自不同的地区,登记地点搞不清楚,也是一方面原因。4,不良之风的滋长;在当代,非法同居的男女越来越多,只是在意一时的同居生活,对未来合法的夫妻关系未做设想,只停留在同居的层面上;,5、拐卖妇女而形成的婚姻;在偏远落后的山区,有的家庭从人口贩手中买到妇女与之生活,并不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1.3 事实婚姻的特征

我国要杜绝事实婚姻,需要从以上几个原因入手,从源头抓起,才能有效地杜绝事实婚姻。了解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后,再来探究什么样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的认定,即事实婚姻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

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符合以上特征的,称为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欠缺了形式要件,因此,我国在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上,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

第二章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以来就是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而其他学者认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登记,因而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我看来,就现在而言,未登记结婚的家庭不在少数,不登记的原因也有很多种,有的并非出于主观的意愿,如果因为由于外界的原因不能登记而丧失了法律效力,很不公平。因此,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分析。

2.1 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变迁

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一直在变更,1979年2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由此可见,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并没有太强烈的区别,在发生纠纷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也能得到保护。但到了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能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在这个时期,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更加的严格,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有保障的。再到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时候我国对事实婚姻所持的态度则为不承认不保障。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我看来,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并不是以为得不承认,在解除事实婚姻方面,不补办登记的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章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3.1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的说法,那么法律婚姻就是既有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有结婚的形式要件. 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 法律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由其产生的配偶关系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事实婚姻是非法婚姻,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的婚姻属于非法同居,我国已经不在认可事实婚姻。

2,法律婚姻结成的夫妻,享有夫妻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又相互复制的义务。如果要离婚,在财产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对于事实婚姻,在解除婚姻关系上,94年以前的可以按照婚姻关系解除,94年以后,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解除。

3,在财产继承权上,法律婚姻的配偶是第一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而对于事实婚姻,法律则不保护这项权利。

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结婚。

第四章 事实婚姻的社会影响

俗话说,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组成的,由夫妻通过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而事实婚姻就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诚然,事实婚姻对当代社会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第一,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对婚姻登记制度有一定的迫害作用;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事实婚姻不进行登记,显而易见的违反了婚姻登记制度,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第二,事实婚姻不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实行。我国《婚姻法》第

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能够直观地反映一个人是否已婚,对于重婚能够有限的预防。而对于事实婚姻,夫妻关系的约束力则比较小,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同居后只是有夫妻的名义,再婚或者离婚结束的都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所以,事实婚姻对一夫一妻制的实行具有阻碍作用。第三,事实婚姻对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具有消极影响。法律对法律婚姻的配偶的权利具有保障,但对事实婚姻则不实施保护。第四,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得有些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得以结婚,不利于与子女的健康。

第五章 事实婚姻的看法

在我国,事实婚姻由来已久,是我国婚姻关系的普遍现象。因此,我并不认可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全盘否定,主张一定程度上承认事实婚姻。

第一,事实婚姻在我国农村占婚姻关系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不承认事实婚姻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历史上是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的认同。对于广大农村而言,结婚就是请客吃饭,父母同意就是结婚,对于是否登记大多数人不在意。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那些认为承认事实婚姻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

结 论

在当代,事实婚姻任然普遍存在,如果法律一味的否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将会有很多人的婚姻得不到保障,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加强法律婚姻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等方法相结合来追捕消灭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在我国,事实婚姻经过了承认事实婚姻时期,限制事实婚姻时期,不承认时期,到现在的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事实婚姻无疑是我国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形式。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对于事实婚姻,既不能一味的否定其存在的意义,也不能直接的承认它的合法性,但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健全关于事实婚姻具体法令,逐步有效地处理事实婚姻问题,建立健全婚姻法律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致 谢

马上就要告别校园,正式成为一名社会人,对于毕业前的最后一项任务,我抱着不舍的心完成。在这里,要谢谢S 从论文写作之初就对我的指导,让我能够及时的改正论文。对于家庭婚姻,我一直抱着浓厚的兴趣,对于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一直有所耳闻,希望通过这次论文研究,对事实婚姻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吴国平, 吴锟.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定位与完善——基于制订民法典的视角[J]. 江海纵横, 2011, (01)

[2] 刘红芬.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5)

[3]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J]. 考试(自考版), 2005,(06)

[4] 雷春红. 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J]. 学术论坛, 2010,(05)

[5] 李洪祥. 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未来民法典[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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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设 计 (论 文)

浅谈事实婚姻

Discusses the de facto marriage shallowly

系 名: 人文科学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 年 12 月

目 录

引 言 . ................................................................... 2

第一章 事实婚姻 . ............................................................ 2

1.1 事实婚姻的含义 ...................................................... 2

1.2 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 .................................................. 2

1.3 事实婚姻的特征 ...................................................... 3

第二章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 4

2.1 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变迁 ............................................ 4

第三章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 5

3.1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 5

第四章 事实婚姻的社会影响 ................................................. 5

第五章 事实婚姻的看法 . ...................................................... 6

结 论 . .................................................................... 7

致 谢 . .................................................................... 8

参考文献 . ................................................................... 9

浅谈当代事实婚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职 称:

摘要 在我国,结婚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结婚,从而形成法律婚姻,然而,现实当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一部分人未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而以夫妻的关系同居生活,从而形成了事实婚姻。本文从事实婚姻的认定,即什么样的婚姻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开始,具体分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及产生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对现在社会的不良影响及对事实婚姻的看法展开具体论述,并根据论文的研究得出事实婚姻虽然属于非法婚姻,但是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必须要慎重处理在逐步有效地步骤下处理事婚姻。

关键词 事实婚姻 法律效力 法律婚姻 社会影响

Discusses the de facto marriage shallowly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he marriage must under the law to request to carry on the registration marriage, thus forms the legal marriage, However, in the middle of the reality, as a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ideas influence, some part of people has not deferred to the legal proceeding registration marriage ,thus has formed the de facto marriage. This article from de facto marriage recognizing, namely any type marriage is the de facto marriage, the reason start which the de facto marriage forms. The concrete analysis de facto marriage and the legal marriage difference and produces legal effect, The de facto marriage affects not good to the present society and launches the concrete elaboration to the de facto marriage. And obtains the de facto marriage according to the paper research although belongs to the illegal marriage, but because its existence universality must need to process prudently.

Key words De facto marriage Legal effect Legal marriage Social influence

引 言

在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反面,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

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说明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了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来,立法只是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并没有明确表明事实混应的法律效力是否无效 。在当代,事实婚姻任然普遍存在,如果法律一味的否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将会有很多人的婚姻得不到保障,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加强法律婚姻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等方法相结合来追捕消灭事实婚姻。

第一章 事实婚姻

1.1 事实婚姻的含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包括两种情形:

1、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1、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使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上的解释。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按照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并没有进行合法登记,实质上就属于非法婚姻。但在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还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对没有进行登记的结婚而以夫妻的形式同居的相对关系,产生了事实婚姻的说法。

1.2 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

在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上,我认为有几个原因:1,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村,一般认为的结婚就是摆宴席请客吃饭,双方家长认可的新人就是夫妻,而对于要不要到民政部

门进行登记结婚,则又很多的人不是很在意。2,法律的宣传不到位;虽然我国颁布了比较完备的婚姻法律制度,如《婚姻法》,当时法律的思想并没有宣传到位,很多人不知道法律婚姻的重要性,从而对登记结婚报可有可无的态度。3,登记不便;有些地区由于登记不方便,人们会在结婚时选择不去登记,还有由于夫妻二人来自不同的地区,登记地点搞不清楚,也是一方面原因。4,不良之风的滋长;在当代,非法同居的男女越来越多,只是在意一时的同居生活,对未来合法的夫妻关系未做设想,只停留在同居的层面上;,5、拐卖妇女而形成的婚姻;在偏远落后的山区,有的家庭从人口贩手中买到妇女与之生活,并不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1.3 事实婚姻的特征

我国要杜绝事实婚姻,需要从以上几个原因入手,从源头抓起,才能有效地杜绝事实婚姻。了解了事实婚姻产生的原因后,再来探究什么样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的认定,即事实婚姻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

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符合以上特征的,称为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欠缺了形式要件,因此,我国在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上,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

第二章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以来就是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而其他学者认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登记,因而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我看来,就现在而言,未登记结婚的家庭不在少数,不登记的原因也有很多种,有的并非出于主观的意愿,如果因为由于外界的原因不能登记而丧失了法律效力,很不公平。因此,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应该区别对待,具体分析。

2.1 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变迁

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一直在变更,1979年2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由此可见,当时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并没有太强烈的区别,在发生纠纷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也能得到保护。但到了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能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在这个时期,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更加的严格,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有保障的。再到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时候我国对事实婚姻所持的态度则为不承认不保障。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我看来,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并不是以为得不承认,在解除事实婚姻方面,不补办登记的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三章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

3.1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的说法,那么法律婚姻就是既有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有结婚的形式要件. 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 法律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由其产生的配偶关系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事实婚姻是非法婚姻,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的婚姻属于非法同居,我国已经不在认可事实婚姻。

2,法律婚姻结成的夫妻,享有夫妻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又相互复制的义务。如果要离婚,在财产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对于事实婚姻,在解除婚姻关系上,94年以前的可以按照婚姻关系解除,94年以后,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解除。

3,在财产继承权上,法律婚姻的配偶是第一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而对于事实婚姻,法律则不保护这项权利。

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结婚。

第四章 事实婚姻的社会影响

俗话说,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组成的,由夫妻通过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而事实婚姻就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诚然,事实婚姻对当代社会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第一,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对婚姻登记制度有一定的迫害作用;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事实婚姻不进行登记,显而易见的违反了婚姻登记制度,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第二,事实婚姻不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实行。我国《婚姻法》第

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能够直观地反映一个人是否已婚,对于重婚能够有限的预防。而对于事实婚姻,夫妻关系的约束力则比较小,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同居后只是有夫妻的名义,再婚或者离婚结束的都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所以,事实婚姻对一夫一妻制的实行具有阻碍作用。第三,事实婚姻对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具有消极影响。法律对法律婚姻的配偶的权利具有保障,但对事实婚姻则不实施保护。第四,事实婚姻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得有些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得以结婚,不利于与子女的健康。

第五章 事实婚姻的看法

在我国,事实婚姻由来已久,是我国婚姻关系的普遍现象。因此,我并不认可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全盘否定,主张一定程度上承认事实婚姻。

第一,事实婚姻在我国农村占婚姻关系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不承认事实婚姻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历史上是长期实行仪式婚制的国家,人民群众普遍重视结婚仪式而轻登记,许多人并不了解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为结婚仪式是必须要办的,而办理登记手续则是可有可无。并且这些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的认同。对于广大农村而言,结婚就是请客吃饭,父母同意就是结婚,对于是否登记大多数人不在意。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那些认为承认事实婚姻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

结 论

在当代,事实婚姻任然普遍存在,如果法律一味的否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将会有很多人的婚姻得不到保障,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加强法律婚姻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等方法相结合来追捕消灭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在我国,事实婚姻经过了承认事实婚姻时期,限制事实婚姻时期,不承认时期,到现在的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事实婚姻无疑是我国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形式。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对于事实婚姻,既不能一味的否定其存在的意义,也不能直接的承认它的合法性,但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显然是不可取的。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健全关于事实婚姻具体法令,逐步有效地处理事实婚姻问题,建立健全婚姻法律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致 谢

马上就要告别校园,正式成为一名社会人,对于毕业前的最后一项任务,我抱着不舍的心完成。在这里,要谢谢S 从论文写作之初就对我的指导,让我能够及时的改正论文。对于家庭婚姻,我一直抱着浓厚的兴趣,对于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一直有所耳闻,希望通过这次论文研究,对事实婚姻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吴国平, 吴锟.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定位与完善——基于制订民法典的视角[J]. 江海纵横, 2011, (01)

[2] 刘红芬.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5)

[3] 《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J]. 考试(自考版), 2005,(06)

[4] 雷春红. 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J]. 学术论坛, 2010,(05)

[5] 李洪祥. 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未来民法典[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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