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含义(略)

(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

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

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

(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

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

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

(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

“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

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

(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

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

(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1、黑河“杀狗令”事件

5月20日,黑河市当地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关于

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黑河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卫生局在通告中说:黑河市划定了犬类禁养区,范围是黑河市城区及部分城郊区域。不论家养狗还是流浪狗,只要出现在这些范围内都将被杀,仅仅除去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的犬只,但也只能拴养或圈养。

通告称,这样做,是为了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通告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23日晚上黑河电视台新闻也发布了公示,说暂时

解散打狗队,事件不了了之。(引自:

手段(捕杀)———目的(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个人利益(自由养狗的权利;对狗的物权) ——公共利益(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公民身体健康;社会秩序)

妥当性 杀狗是否足以达到上述目的

必要性 杀狗是否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

均衡性 杀狗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是否超过实现

上述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2、城管执法

2008年11月28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一名17岁的男孩曹强在故宫午门广场散发小广告后为躲避城管追赶,跳入故宫午门与西南角楼之间的筒子河中。当事城管迅即下河营救,但男孩还是沉入水底,被救起时已不幸身亡。

2008年11月28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一名17岁的男孩曹强在故宫午门广场散发小广告后为躲避城管追赶,跳入故宫午门与西南角楼之间的筒子河中。当事城管迅即下河营救,但男孩还是沉入水底,被救起时已不幸身亡。

四、平等原则

(一)禁止恣意原则

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尊重行政先例(先例必须是合法的)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规定,男性身高在1.68米、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四川大学法学院2002届学生蒋韬不符合被告的上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条件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起诉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的第三天,就重新在发布报名考试的《成都商报》上以相同的形式、版面和位置发布广告,取消了以前身高限制的规定。蒋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受案法院认为,蒋韬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主检医生确定其不合格。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11名考生进行复检,结论还是

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不予录取。受案法院认为,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共同发出通知,即日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均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五、信赖保护原则

(一)概念

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二)发展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二者之间关系)私法类推说,一般法律思想说 (三)构成要件

1、存在信赖基础: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即授益型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2、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3、信赖值得保护:正当的信赖,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意并无过失。

判断标准:

违法——对违法行为有无可归责性及有无利用该违法性的不良企图;

合法——废止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测性

利益衡量:撤销对受益人的影响;不撤销对公众

和第三人的影响;行政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方式;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行政行为作出后存在的时间长短,如:1999年台湾的《行政程序法》第121条规定:行政机关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之日起2年后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后,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四)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六、正当程序原则

(一)关于程序地位的两种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

而存在,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某种实体目

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也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

(二)正当程序的要求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职能分离等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听证制度

3、行政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作出决定。

http://www2.nynu.edu.cn/xzbm/xueshengchu/showinfo.aspx?id=1

38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人,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承办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和方案。

2、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3、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 运行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召集。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复查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拨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

附件4: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记过处分以上)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以下简称申诉)。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2、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其它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阅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启动申诉的审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研究的结果,须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复查结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一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8:11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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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7-63525023 63513790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398号 邮编473061 2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含义(略)

(二)功能

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三)特点

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

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

(一)法律优先原则

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

用。”(奥托·迈耶)

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

3、意义

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

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

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

(二)法律保留

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

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

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

会保留说

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

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

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

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

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缺陷:

1、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无法防范行政立法越权

3、无法防止立法懈怠

三、比例原则(又称作最小侵害原则,被称为行政法中的皇冠条款(奥托·迈耶)、帝王条款(陈新民))

(一)含义(见教材)(三分法)

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必须在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二)比例原则的起源

“十字架山”判决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1、妥当性原则(目的取向: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手段能切实地完成立法者的预期目的)成语:治丝益棼

(德国宪法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认定:最低的标准要求和主观是否考虑到

2、必要性原则(法律后果)(手段应是不可避免的、最小的)

3、均衡原则(价值、法益取向)

(四)对比例原则的评价

1、关于三分法的争论

2、对比例原则功效的认识

(五)比例原则的实证分析

1、黑河“杀狗令”事件

5月20日,黑河市当地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关于

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黑河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卫生局在通告中说:黑河市划定了犬类禁养区,范围是黑河市城区及部分城郊区域。不论家养狗还是流浪狗,只要出现在这些范围内都将被杀,仅仅除去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的犬只,但也只能拴养或圈养。

通告称,这样做,是为了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通告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23日晚上黑河电视台新闻也发布了公示,说暂时

解散打狗队,事件不了了之。(引自:

手段(捕杀)———目的(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个人利益(自由养狗的权利;对狗的物权) ——公共利益(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公民身体健康;社会秩序)

妥当性 杀狗是否足以达到上述目的

必要性 杀狗是否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

均衡性 杀狗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是否超过实现

上述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2、城管执法

2008年11月28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一名17岁的男孩曹强在故宫午门广场散发小广告后为躲避城管追赶,跳入故宫午门与西南角楼之间的筒子河中。当事城管迅即下河营救,但男孩还是沉入水底,被救起时已不幸身亡。

2008年11月28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一名17岁的男孩曹强在故宫午门广场散发小广告后为躲避城管追赶,跳入故宫午门与西南角楼之间的筒子河中。当事城管迅即下河营救,但男孩还是沉入水底,被救起时已不幸身亡。

四、平等原则

(一)禁止恣意原则

行政机关的任何措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尊重行政先例(先例必须是合法的)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规定,男性身高在1.68米、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四川大学法学院2002届学生蒋韬不符合被告的上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条件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起诉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的第三天,就重新在发布报名考试的《成都商报》上以相同的形式、版面和位置发布广告,取消了以前身高限制的规定。蒋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受案法院认为,蒋韬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主检医生确定其不合格。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11名考生进行复检,结论还是

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不予录取。受案法院认为,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共同发出通知,即日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均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五、信赖保护原则

(一)概念

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二)发展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二者之间关系)私法类推说,一般法律思想说 (三)构成要件

1、存在信赖基础: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即授益型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2、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

3、信赖值得保护:正当的信赖,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意并无过失。

判断标准:

违法——对违法行为有无可归责性及有无利用该违法性的不良企图;

合法——废止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测性

利益衡量:撤销对受益人的影响;不撤销对公众

和第三人的影响;行政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方式;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行政行为作出后存在的时间长短,如:1999年台湾的《行政程序法》第121条规定:行政机关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之日起2年后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后,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四)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六、正当程序原则

(一)关于程序地位的两种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

而存在,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某种实体目

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也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

(二)正当程序的要求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职能分离等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听证制度

3、行政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作出决定。

http://www2.nynu.edu.cn/xzbm/xueshengchu/showinfo.aspx?id=1

38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人,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承办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和方案。

2、根据《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3、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 运行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召集。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复查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拨给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

附件4: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记过处分以上)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以下简称申诉)。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2、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其它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阅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启动申诉的审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研究的结果,须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复查结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一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8:11pm

21

版权所有☆南阳师范学院 纪委 监察处

电话:0377-63525023 635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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