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任期制的由来
1、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
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当时就明确提出建党的民主制原则。他们不仅主张党的各级委员会均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而且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代表大会,不在中央委员会;党代表大会既然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就必须实行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并且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状况中央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1847年6月2日在伦敦召开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
表大会,大会一致通过了代表大会年会制的党章草案。于是立即产生一个新问题,按党章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6月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8月又要举行第二次代表大会,时间实在过于紧迫;如果延至翌年8月举行二大,既违背党章,又相隔过长。为此,大会上有一位代表提出一个折中立案,即在6个月后召开二大,大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定于1847年11月底12月初举行二大,大会委托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党的正式纲领,这就是随即于1848年2月发表的划时代的名著《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方案,在共产
党尚未执政的条件下很难实现。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创建之初的1847年曾经举行了两次代表大会,然而1848年欧洲大陆法、德等八国先后爆发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率领大部分盟员回到德国投身革命。1849年革命失败后,他们又回到伦敦重新恢复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的工作。革命低潮时,不但党代表大会无法召开,而且同盟被迫于1852年11月17日宣布解散。然而他们开创的共产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优良传统,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2、列宁实行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列宁于1903年7月第二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提交的
党章草案第二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大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写进了正式通过的党章。1905年4月,布尔什维克单独召开党的三大,新党章第二条就改为:“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即从1905年起列宁决定要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1906年4月,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两派联合举行统一的第四次党代表大会,新党章依旧坚持“定期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同年9月,列宁收到孟什维克“南俄代表会议”通过的组织章程,其中补充了这样一条新内容:“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尽可能每年召开一次。”列宁当即著文表明:“我们热烈欢迎这一改
进。”然而,由于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无法坚持。尽管1907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仍然规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实际上延至1917年7月才举行党的六大。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在列宁领导的头6年,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下,列宁始终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至1923年先后定期举行了六次党代表大会,即从党的七大到十二大。如果说列宁的作法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把原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改为每年3、4月举行。每年春天集中全党智慧,制定施政纲要,再提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和具体化,变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决议,这是体现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的一种制度创新。
列宁不仅坚持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而且就如何开好党代会、如何使党代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如何使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切实贯彻执行党代会的各项决议,作出了表率,进行了探索。(第一,会前由委员会和地方党组织做好准备工作;第二,每次党代会都由列宁代表党中央作政治报告和主要问题报告;第三,在党代会上不能光是炫耀成就,歌功颂德,而要善于自我批评和开展互相批评;第四,在党代会上要开展热烈讨论甚至争论,洋溢着自由、民主的气氛;第五,在党代会上可以发表不同意党中央决策的意见,甚至可以单独发表与党中央主报告意见相反的副报
告,把主副两个报告提交全体代表讨论;第六,在党代会上有不同意见的自由争论是正常的、大有好处的,但要坚持党的统一的决议,严禁党内有组织、有纲领的派别活动;第七,坚持党代会的公开性,使全党党员和全国人民都能详尽了解党代会内情;第八,开创了党代表会议年会制,弥补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第九,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第十,成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加强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列宁晚年还想用扩大中央委员会工人成分的比重、建立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等办法,来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党代表年会制的不足,然而他还没有想到实行党代会常任制。
1924年1月列宁去逝后,斯大林搞个人崇拜、破坏党内民主。虽然在当年和次年还照常举行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可是从1925年起取消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把党代会从相隔两年、三年、四年、五年,以至拖延到相隔十三年之久才召开(1925年十四大、1927年十五大、1930年十六大、1934年十七大、1939年十八大、1952年十九大)。不召开党代会,实际上把党的权力中心从党代会转交到党中央;中央长期不开会,权力中心又转到政治局;政治局长期不开会,便于总书记实行个人集权制。因此斯大林晚年错误愈益严重而无法纠正。
3、我们党建党之初实行的党代会年会制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尽管处于地下秘密斗争环境,依然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在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中即明文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1923年党的三大、1925年党的四大和1927年政治局会议前后三次关于党章修正案,都重申了上述规定。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照样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在实践中,从1921年至1928年,七年之中我们党举行了六次代表大会,基本上实行年会制(只有三大与四大相隔一年又七个月,四大与五大相隔两年又三个月)。这六次党代表大会都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形势的变化制定新的方针政策,提高了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尽管1928年六大重申党代会年会制,但是因处于战争环境,被迫延迟十七年,到1945年才召开七大。七大修改党章,考虑到年会制难以执行,才改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可实际上相隔十一年之久,拖延到1956年才举行八大,这严重忽视了党章的规定。
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从马列主义党建理论的高度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到
1955年3月我们党召开了建国后的第一次全国党代表会议,1956年9月举行党的八大。
4、我们党开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由于党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党的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摆上议事日程。1956年的八大,我们党不仅恢复了早年的党代会年会制,而且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开创了党代会常任制。毛泽东在筹划八大时首创了一个好办法,即党代会不仅坚持年会制,而且实行常任制。他于1956年4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讲到八大要修改党章时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实际上是十一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这还没有写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毛泽东的这个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建议,立即得到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致赞同。同年9月,邓小平在“八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他说:“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
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党的“八大”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写入了党章。这是我党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八大”以后,1957年到1958年初,全国各地都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二次或第三次会议。1958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即八大二次会议)。这也是党的历史上举行过唯一的一次常任制的会议。
但是,从1957年起我们党指导思想转向“左”的方面,代表大会常任制未能得到正常贯彻执行。八大二次会议在1957年就没有召开(有反右派斗争这么重大的事也不召开),而是延至1958年5月才举行。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难以自由讨论、民主决策,结果通过了急于求成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错误决定。八大三次会议在1959年又没有召开(有反右倾运动这么重大的事也不召开),本来拟于1960年7月6日举行,此前出现了苏共在布加勒斯特会议上对我党发起突然攻击这么重大的事情,但6月26日中央却决定会议延期。实际上后来再也没有召开。直到1969年4月才举行九大,这与八大二次会议又相隔十一年之久。九
大在极左路线支配下,通过的新党章全部否定了八大的年会制与常任制。
1978年我们党端正了思想路线,实行改革开放。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之前,本来在修改党章草案中曾经提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省、县级代表大会,都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都是五年,这五年中间最少应该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即使这样还不是实行年会制和常任制的方案,最终也没有被当时主要的领导人所接受。十二大没有采纳年会制和常任制的意见,当时主持修改党章工作的胡乔木讲了四点理由:一是,“八大党章曾作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规定,结果只是在1958年开了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再也没有召集过第三次会议,这就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个规定是很难行通的”;二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很大不同,后者每年需要讨论通过许多年度性的重大议题,而前者的任务主要是确定党在一个阶段内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产生比较稳定的领导机构,因而不需要也不可能每年都开会”;三是,“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对代表应该有什么样的任务和职权,他们同各级党委是什么关系,都很难作出明确妥善的规定”;四是,“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甚至会使各级党委的工作不必要地复杂化。” 这表明党的领导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党代会年会制、常任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重新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了研究。从1988年开始,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省的12个市、县、区作为全国首批,先后开展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十六大”前,除浙江的绍兴、瑞安、台州市的椒江区和山西的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等5个县市区还在试点外,其它7个单位已停止试点。有关人士分析:“不少试点无疾而终,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陷入了一种可能突破却未能突破的境地,在涉及科学分解党委权力,改革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改变现行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试点工作因失去动力而停滞不前,因缺乏方向而流于形式,也因党员干部群众对其失去兴趣而自行中止。”
进入新世纪后,与80年代后期相比,党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条件又发生了许多变化,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十六大之后,第二轮常任制的试点得到了有序展开。1988年的首批试点继续推行。在浙
江,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椒江区的试点工作扩展到了整个台州市。此前从未试点的四川却铺开了很宽的试点面。2003年3月,四川省17个市、县、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在第二轮试点中,有代表性的还有湖北省的罗田县、宜都市,深圳市的宝安区等。
第二轮的试点除了继承第一轮的试点成果,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外,还有不少突破。如四川雅安市的雨城区和荥经县从第一道民主程序开始改革,对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湖北省宜昌市则从更高的位臵进行了民主选举的突破,举行了公开推选市委委员的试验。第二轮试点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关于党内分权的尝试,重新界定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如湖北省罗田县取消了县委常委会设臵,实行县委委员制。规定“全委会是党代会常设机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大会期间确定表决的重大事项由代表进行表决。在闭会期间,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均由全委会表决”。
党的十七大就党代会常任制的实施做出了制度安排,明确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
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并把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由此,党代表任期制作为一项扩大党内民主新的制度安排得以正式确立。
200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讨论了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5月底,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等。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到中共中央出台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短短半年时间,党代表任期制完成了从提出到决策的过程。这显示出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心和智慧,也必将把党内民主推进到一个新高度。
总之,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是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对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重大新发展,也是我们党的创造发明。但从党的八大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常任制的研究和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可以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也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11
党代表任期制的由来
1、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
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当时就明确提出建党的民主制原则。他们不仅主张党的各级委员会均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而且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代表大会,不在中央委员会;党代表大会既然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就必须实行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并且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状况中央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1847年6月2日在伦敦召开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
表大会,大会一致通过了代表大会年会制的党章草案。于是立即产生一个新问题,按党章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6月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8月又要举行第二次代表大会,时间实在过于紧迫;如果延至翌年8月举行二大,既违背党章,又相隔过长。为此,大会上有一位代表提出一个折中立案,即在6个月后召开二大,大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定于1847年11月底12月初举行二大,大会委托马克思恩格斯起草党的正式纲领,这就是随即于1848年2月发表的划时代的名著《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方案,在共产
党尚未执政的条件下很难实现。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创建之初的1847年曾经举行了两次代表大会,然而1848年欧洲大陆法、德等八国先后爆发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率领大部分盟员回到德国投身革命。1849年革命失败后,他们又回到伦敦重新恢复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的工作。革命低潮时,不但党代表大会无法召开,而且同盟被迫于1852年11月17日宣布解散。然而他们开创的共产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优良传统,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2、列宁实行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列宁于1903年7月第二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提交的
党章草案第二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大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写进了正式通过的党章。1905年4月,布尔什维克单独召开党的三大,新党章第二条就改为:“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党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即从1905年起列宁决定要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1906年4月,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两派联合举行统一的第四次党代表大会,新党章依旧坚持“定期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每年一次。”同年9月,列宁收到孟什维克“南俄代表会议”通过的组织章程,其中补充了这样一条新内容:“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尽可能每年召开一次。”列宁当即著文表明:“我们热烈欢迎这一改
进。”然而,由于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失败,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无法坚持。尽管1907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仍然规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实际上延至1917年7月才举行党的六大。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在列宁领导的头6年,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下,列宁始终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至1923年先后定期举行了六次党代表大会,即从党的七大到十二大。如果说列宁的作法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把原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改为每年3、4月举行。每年春天集中全党智慧,制定施政纲要,再提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和具体化,变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决议,这是体现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的一种制度创新。
列宁不仅坚持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而且就如何开好党代会、如何使党代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如何使党代会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切实贯彻执行党代会的各项决议,作出了表率,进行了探索。(第一,会前由委员会和地方党组织做好准备工作;第二,每次党代会都由列宁代表党中央作政治报告和主要问题报告;第三,在党代会上不能光是炫耀成就,歌功颂德,而要善于自我批评和开展互相批评;第四,在党代会上要开展热烈讨论甚至争论,洋溢着自由、民主的气氛;第五,在党代会上可以发表不同意党中央决策的意见,甚至可以单独发表与党中央主报告意见相反的副报
告,把主副两个报告提交全体代表讨论;第六,在党代会上有不同意见的自由争论是正常的、大有好处的,但要坚持党的统一的决议,严禁党内有组织、有纲领的派别活动;第七,坚持党代会的公开性,使全党党员和全国人民都能详尽了解党代会内情;第八,开创了党代表会议年会制,弥补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不足;第九,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第十,成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加强对中央委员会的监督。列宁晚年还想用扩大中央委员会工人成分的比重、建立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等办法,来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党代表年会制的不足,然而他还没有想到实行党代会常任制。
1924年1月列宁去逝后,斯大林搞个人崇拜、破坏党内民主。虽然在当年和次年还照常举行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可是从1925年起取消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把党代会从相隔两年、三年、四年、五年,以至拖延到相隔十三年之久才召开(1925年十四大、1927年十五大、1930年十六大、1934年十七大、1939年十八大、1952年十九大)。不召开党代会,实际上把党的权力中心从党代会转交到党中央;中央长期不开会,权力中心又转到政治局;政治局长期不开会,便于总书记实行个人集权制。因此斯大林晚年错误愈益严重而无法纠正。
3、我们党建党之初实行的党代会年会制
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尽管处于地下秘密斗争环境,依然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在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中即明文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1923年党的三大、1925年党的四大和1927年政治局会议前后三次关于党章修正案,都重申了上述规定。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照样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按通常规例,每年开会一次。”在实践中,从1921年至1928年,七年之中我们党举行了六次代表大会,基本上实行年会制(只有三大与四大相隔一年又七个月,四大与五大相隔两年又三个月)。这六次党代表大会都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形势的变化制定新的方针政策,提高了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尽管1928年六大重申党代会年会制,但是因处于战争环境,被迫延迟十七年,到1945年才召开七大。七大修改党章,考虑到年会制难以执行,才改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可实际上相隔十一年之久,拖延到1956年才举行八大,这严重忽视了党章的规定。
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从马列主义党建理论的高度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到
1955年3月我们党召开了建国后的第一次全国党代表会议,1956年9月举行党的八大。
4、我们党开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由于党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和党的自身状况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摆上议事日程。1956年的八大,我们党不仅恢复了早年的党代会年会制,而且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开创了党代会常任制。毛泽东在筹划八大时首创了一个好办法,即党代会不仅坚持年会制,而且实行常任制。他于1956年4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讲到八大要修改党章时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实际上是十一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这还没有写到党章草案上去,提出来请大家考虑,看是否可以。”毛泽东的这个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建议,立即得到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致赞同。同年9月,邓小平在“八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他说:“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
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党的“八大”把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写入了党章。这是我党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八大”以后,1957年到1958年初,全国各地都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二次或第三次会议。1958年5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即八大二次会议)。这也是党的历史上举行过唯一的一次常任制的会议。
但是,从1957年起我们党指导思想转向“左”的方面,代表大会常任制未能得到正常贯彻执行。八大二次会议在1957年就没有召开(有反右派斗争这么重大的事也不召开),而是延至1958年5月才举行。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难以自由讨论、民主决策,结果通过了急于求成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错误决定。八大三次会议在1959年又没有召开(有反右倾运动这么重大的事也不召开),本来拟于1960年7月6日举行,此前出现了苏共在布加勒斯特会议上对我党发起突然攻击这么重大的事情,但6月26日中央却决定会议延期。实际上后来再也没有召开。直到1969年4月才举行九大,这与八大二次会议又相隔十一年之久。九
大在极左路线支配下,通过的新党章全部否定了八大的年会制与常任制。
1978年我们党端正了思想路线,实行改革开放。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之前,本来在修改党章草案中曾经提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省、县级代表大会,都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都是五年,这五年中间最少应该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即使这样还不是实行年会制和常任制的方案,最终也没有被当时主要的领导人所接受。十二大没有采纳年会制和常任制的意见,当时主持修改党章工作的胡乔木讲了四点理由:一是,“八大党章曾作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规定,结果只是在1958年开了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再也没有召集过第三次会议,这就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个规定是很难行通的”;二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很大不同,后者每年需要讨论通过许多年度性的重大议题,而前者的任务主要是确定党在一个阶段内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产生比较稳定的领导机构,因而不需要也不可能每年都开会”;三是,“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对代表应该有什么样的任务和职权,他们同各级党委是什么关系,都很难作出明确妥善的规定”;四是,“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甚至会使各级党委的工作不必要地复杂化。” 这表明党的领导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党代会年会制、常任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重新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了研究。从1988年开始,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省的12个市、县、区作为全国首批,先后开展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十六大”前,除浙江的绍兴、瑞安、台州市的椒江区和山西的晋中市榆次区、和顺县等5个县市区还在试点外,其它7个单位已停止试点。有关人士分析:“不少试点无疾而终,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陷入了一种可能突破却未能突破的境地,在涉及科学分解党委权力,改革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改变现行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试点工作因失去动力而停滞不前,因缺乏方向而流于形式,也因党员干部群众对其失去兴趣而自行中止。”
进入新世纪后,与80年代后期相比,党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条件又发生了许多变化,理论界对党代会常任制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十六大之后,第二轮常任制的试点得到了有序展开。1988年的首批试点继续推行。在浙
江,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椒江区的试点工作扩展到了整个台州市。此前从未试点的四川却铺开了很宽的试点面。2003年3月,四川省17个市、县、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在第二轮试点中,有代表性的还有湖北省的罗田县、宜都市,深圳市的宝安区等。
第二轮的试点除了继承第一轮的试点成果,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外,还有不少突破。如四川雅安市的雨城区和荥经县从第一道民主程序开始改革,对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湖北省宜昌市则从更高的位臵进行了民主选举的突破,举行了公开推选市委委员的试验。第二轮试点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关于党内分权的尝试,重新界定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如湖北省罗田县取消了县委常委会设臵,实行县委委员制。规定“全委会是党代会常设机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大会期间确定表决的重大事项由代表进行表决。在闭会期间,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均由全委会表决”。
党的十七大就党代会常任制的实施做出了制度安排,明确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
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并把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由此,党代表任期制作为一项扩大党内民主新的制度安排得以正式确立。
200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讨论了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各项权利,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5月底,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等。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到中共中央出台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短短半年时间,党代表任期制完成了从提出到决策的过程。这显示出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发展的决心和智慧,也必将把党内民主推进到一个新高度。
总之,党代表大会年会制是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对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重大新发展,也是我们党的创造发明。但从党的八大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常任制的研究和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可以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也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