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5、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

6、《关于当前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国土资[2005]204号)

(二)申报材料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单;

6、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省级预审: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部级预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市级国土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9、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有具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材料:

1、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单;

6、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认定结果;

7、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申请--市局窗口审核--出具预审意见--窗口发文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5、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

6、《关于当前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国土资[2005]204号)

(二)申报材料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单;

6、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省级预审: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部级预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市级国土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9、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有具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材料:

1、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单;

6、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认定结果;

7、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申请--市局窗口审核--出具预审意见--窗口发文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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