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处理纠纷中应注意的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摘要】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是《保险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一些在理论研究与保险业实践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条款,其作为一项裁判规则,并不能纠纷处理中做出明确的指引,而且带来很多问题。新《保险法》吸收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加以明确。本文将立足北京的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问题进行诠释。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事先印制在保险单等书面裁定上。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合同的解释规则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最具特色的,亦为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不利解释规则。该解释规则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受到高度关注,在《保险法》修改前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颇多,也是《保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
一。保险公司遇到的纠纷多与合同解释相关,对此应当高度关注。
一、《保险法》修改前不利解释规则存在的问题
1995年《保险法》实施后,我国金融业与保险业快速发展,但是保险立法的现状不能满足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的需要。《保险法》虽然进行了一些修订,但是仍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需要。在保险合同解释规则这一问题上,仅仅在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一方面,这一原则对保护保险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与其他合同解释规则的关系等方面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争议颇多。
首先,该条原则在适用范围上较为模糊。不利解释原则旨在对因保险人事先指定的格式条款对保险相对人之不利影响加以衡平。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保险合同条款”,显然与该原则的宗旨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否则将会引发不利解释原则滥用的道理风险。
其实,不利解释规则与其他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关系不明确。从字面上看,该规则将保险合同解释单一化、僵硬化,忽略了其他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从实践上看,亦有一些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合同解释问题,法官依该规则进行简单化处理,在个案中可能产生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再次,该条规则过于笼统,不宜操作,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由于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过于原则性,最高人民法院亦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
保险公司处理纠纷中应注意的合同解释问题研究
【摘要】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是《保险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一些在理论研究与保险业实践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条款,其作为一项裁判规则,并不能纠纷处理中做出明确的指引,而且带来很多问题。新《保险法》吸收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加以明确。本文将立足北京的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问题进行诠释。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事先印制在保险单等书面裁定上。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合同的解释规则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最具特色的,亦为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不利解释规则。该解释规则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和实践中受到高度关注,在《保险法》修改前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颇多,也是《保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
一。保险公司遇到的纠纷多与合同解释相关,对此应当高度关注。
一、《保险法》修改前不利解释规则存在的问题
1995年《保险法》实施后,我国金融业与保险业快速发展,但是保险立法的现状不能满足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的需要。《保险法》虽然进行了一些修订,但是仍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需要。在保险合同解释规则这一问题上,仅仅在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一方面,这一原则对保护保险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有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与其他合同解释规则的关系等方面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争议颇多。
首先,该条原则在适用范围上较为模糊。不利解释原则旨在对因保险人事先指定的格式条款对保险相对人之不利影响加以衡平。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保险合同条款”,显然与该原则的宗旨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否则将会引发不利解释原则滥用的道理风险。
其实,不利解释规则与其他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关系不明确。从字面上看,该规则将保险合同解释单一化、僵硬化,忽略了其他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从实践上看,亦有一些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合同解释问题,法官依该规则进行简单化处理,在个案中可能产生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再次,该条规则过于笼统,不宜操作,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由于1995年《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过于原则性,最高人民法院亦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