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xx]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某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某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某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某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某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某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某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以上制度适用于全某股级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某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xx]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某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某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导致干部上访或因对应谈话教育对象谈话不及时,使其错误长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错误,给予谈话部门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6)谈话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按要求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谈话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某委组织部要与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保对各乡镇、某直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2—3年内必须审计一次。
(2)某委组织部要根据计划和需要及时向审计局下达各乡镇、某管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3)审计局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必须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4)某委组织部和审计局要分别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5)组织部下达审计通知不及时,对应该审计的对象出现遗漏,审计档案不健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审计局审计结果不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及时,或审计档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警告直至降免职处分。
(7)被审计单位不准阻挠、拒绝审计,不准出伪证和毁灭、转移证据,不准隐瞒事实真相,不准陷害审计人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7、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责任制度
(1)对符合不胜任现职基本条件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
(2)党委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不调整或调整不力,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3)对拒不接受组织调整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在组织决定其任职的新单位就地免职。

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责令其辞职。
(4)自愿辞职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符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条件干部进行无原则袒护,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不主动引咎辞职和拒不服从责令辞职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9、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制度
(1)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详尽的工作方案,在报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没有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擅自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不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操作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予以纠正。
(3)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对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2)不准向外透露推荐干部的有关情况,不准在发布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对象。
(3)不准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考察谈话内容以及反映问题的谈话人或举报人。
(4)不准向外透露征求意见内容和沟通、酝酿情况。
(5)不准向外透露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与会人员的个人发言内容和表态意见。
(6)不准向外透露公示举报问题及调查情况,不准向外透露干部监督联系工作和日常举报工作中的有关信息
(7)不准擅自向外透露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8)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组织处理。
以上制度适用于全某股级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某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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