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2、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或享受年休假的必须事先有报告。三天以内的,应口头向处室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本处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请(休)假,均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工作,指定专人临时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4、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同本处室人员打好招呼;如次日有外出事项或请假的,应提前说明或办好手续。
5、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星期以上的,须经医院证明,并由处室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其它需要休息调养者,可按干部年休假办理。如超过年休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妥善处理。
6、工作人员需休假的,应根据本处室的工作情况交替休息,不得耽误正常工作。凡工作人员请并事假者,并事假天数折半冲减其本人年休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假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年休假期。
7、在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应如实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予以安排调休。
8、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结合考核办法,作出适当处理。
2.
为了加强委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处室、省西部开发办、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项目办、省计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省苏陕办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考勤方式
考勤以处室为主,个人签到,处长负责。处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和考勤汇总工作。
三、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3天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处级领导请并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由委主管领导批准。处长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委主任。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考勤请休假抽查制度。由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处室的考勤和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委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告,并由负责同志和考勤员签字销假。
(三)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
(四)经批准的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即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再另加天数。
(五)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及请休假审批表送委人事处审核备案。
(六)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续假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处室负责同志和考勤员均按旷工填报。
(七)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10天,或年事假30天,或年病假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xx-xx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2、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或享受年休假的必须事先有报告。三天以内的,应口头向处室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本处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请(休)假,均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工作,指定专人临时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4、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同本处室人员打好招呼;如次日有外出事项或请假的,应提前说明或办好手续。
5、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星期以上的,须经医院证明,并由处室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其它需要休息调养者,可按干部年休假办理。如超过年休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妥善处理。
6、工作人员需休假的,应根据本处室的工作情况交替休息,不得耽误正常工作。凡工作人员请并事假者,并事假天数折半冲减其本人年休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假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年休假期。
7、在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应如实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予以安排调休。
8、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结合考核办法,作出适当处理。
2.
为了加强委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处室、省西部开发办、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项目办、省计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省苏陕办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考勤方式
考勤以处室为主,个人签到,处长负责。处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和考勤汇总工作。
三、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3天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处级领导请并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由委主管领导批准。处长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委主任。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考勤请休假抽查制度。由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处室的考勤和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委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告,并由负责同志和考勤员签字销假。
(三)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
(四)经批准的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即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再另加天数。
(五)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及请休假审批表送委人事处审核备案。
(六)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续假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处室负责同志和考勤员均按旷工填报。
(七)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10天,或年事假30天,或年病假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xx-xx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