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创新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中对各种融资渠道与方式都有所应用和尝试但主要是以土地融资、利用政府性融资平台进行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为主。从上述主要融资方式的特点看项目融资、ABS融资和股权融资都只能为有收益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利用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再融资。而大量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非盈利性质,难以获得市场广泛认可。
同时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巨大,是私人或企业不愿或无能力投资的领域,由政府主导建设。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这种特性:一方面决定了地方政府有限的年度财力(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不可能与当年巨大的资本性投资资金需求相匹配解决资本性投资资金的缺口问题需要在财政之外另谋融资通道。2010年国发19号文下发后,国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负债,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融资,那么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能向银行融资,有哪些创新手段?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创新
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地位,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停掉政府投融资平台”,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发展途径将是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着眼于拓宽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改善平台公司单纯依赖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格局,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作为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的有效措施之一,以便形成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另一方面努力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以资金集中管理为手段,以为地方政府服务为宗旨,以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将成为各投融资集团今后的主要资金管理模式。此外还可以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跨行业控股或参股,整合资源,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二、项目融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BOT则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即 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指私营机构与政府机构形成“伙伴”关系,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模式。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筹资和承建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政府。
三、基于政府补贴的资产证券化政府融资模式
浅谈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创新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中对各种融资渠道与方式都有所应用和尝试但主要是以土地融资、利用政府性融资平台进行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为主。从上述主要融资方式的特点看项目融资、ABS融资和股权融资都只能为有收益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利用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再融资。而大量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非盈利性质,难以获得市场广泛认可。
同时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巨大,是私人或企业不愿或无能力投资的领域,由政府主导建设。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这种特性:一方面决定了地方政府有限的年度财力(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不可能与当年巨大的资本性投资资金需求相匹配解决资本性投资资金的缺口问题需要在财政之外另谋融资通道。2010年国发19号文下发后,国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负债,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融资,那么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能向银行融资,有哪些创新手段?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创新
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地位,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停掉政府投融资平台”,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发展途径将是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着眼于拓宽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改善平台公司单纯依赖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格局,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作为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的有效措施之一,以便形成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另一方面努力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以资金集中管理为手段,以为地方政府服务为宗旨,以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将成为各投融资集团今后的主要资金管理模式。此外还可以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跨行业控股或参股,整合资源,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二、项目融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BOT则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即 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指私营机构与政府机构形成“伙伴”关系,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模式。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筹资和承建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政府。
三、基于政府补贴的资产证券化政府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