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总第94期)第3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Jun.2007
No.3
浅论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
王晶
(朝阳市公安局,辽宁朝阳122000)
摘要:依法行政所涉及的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出发,可以寻求到依法行政的法理基础;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
关键词:行政权;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05.2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7)03-0100-03
由于存在种种的不便,人们为了生活在一个更依法行政或者说法治行政是现代行政权运行的态下,
基本模式。法治被普遍接受为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加稳定和有序的社会中,便放弃了自己的部分自然这就必然要求行政权被依法行使。那么,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探讨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不仅可以使我们明白什么是依法行政,而且还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依法行政的内在原由,增强法治的理念,从而更好地推行依法行政。本文拟从行政权力的起源出发,分析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而分析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阐述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依法行政的法理基础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
[1]
政权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行
权利,并把它们交给一个共同体;这样,个人权利的
集合便构成了集体的权力,而这种集体权力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由公共权威来保证其可以被顺利行使,这个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的权力主体,它的具体形式是政府。相应地,政府的权力就成为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依据自由主义理论,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集合构成了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只能保护和维护公民权利,而不能将自己居于公民权利之上;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应该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限度。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的一种权力形式。“政府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
政权属于公共权力,它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管理权力。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每个人转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依法行政立论的基本点,形成政府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在两个意义上受到
[2]
一切观点和制度都应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在西个人权利的限制。其一,政府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关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制约;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论述,大都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进行,并且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其二,政府在行使自身那以自由主义为主导。自由主义是指从个人主义出发建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主张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与制约的观点。在自由主义看来,政府之所以产生并拥有政治上的权威,其原因在于:在自然状
收稿日期:2007-03-26
作者简介:王晶(1977—),女,辽宁大连人,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
些有限的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
[3]
意。”“因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福利,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
[4]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自由主义
100
这种关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理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表现为对有限政府的诉求,反对权力绝对主义,主张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自由主义的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按照公民的意志行
违反或者超越法定的授权条款,即我们所称的一般意义上的违法,或者行政决定寻求实现法外的目的,不管这种目的是为了公益还是私利,都是不合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司法的审查;当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
没有考虑社会的基本公正要求时,它就是不合使权力,而这种公民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原初形式。量权,
也要受到司法的审查;当行政行为或也就是说,自由主义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理的行政行为,
出发,要求政府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力,也就是要决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要求,即使其具有实质上的正合“法”行使。当然,这里所言之“法”,就是公民的意志,这种公民意志在政治国家里表现为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
二、三权分立与制约:依法行政的宪政要求自由主义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角度,得出了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法理基础。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各种公共权力的相互关系中
义,但由于程序不合法,同样也要受到司法审查。也
就是说,如果行政权没有被依法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就会通过权力制约机制对行政权进行干预,迫使行政权服从法律,重新走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去。
三、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
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奉行
的严格法治主义。随着社会、经济寻求依法行政的内在依据。在宪政体制中,一般认为“无法律即无行政”
出现了所谓的“行政国”,亦即资本主义有三种公共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正如的逐渐发展,
孟德斯鸠所言:“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社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5]
制约权力。”当权力不受制约时,权力就会滥用,就会偏离自身的本性。这时权力不但不能增进公民的福利,还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益。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西方思想家们提出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论。洛克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每一种国家权力都有一个相应的机关来行使,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尤其是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必须严格划分界限。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
[6]
。他主张将了分权学说,认为“不分三权,就是专制”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相互牵制,又互相保持平衡。
在实行议会主权的国家,强调立法权的突出地
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出现,国家不得不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干预,从而政府的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力也大大加强。这时的政府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少管事或不管事转变为几乎
[7]
无所不管,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政府。“伴随
着‘行政国’时代的到来,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和应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福利与服务,议会不得不大量使用模糊性语言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于是,政府就拥有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构
[8]
成了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公民在享受行政机关提供的福利和服务的同时,也逐渐接受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一,立法者并非万能。立法者不
位,在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结构中,对行政权的限
制作了制度上的设计。第一,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
可能对未来发生的一切都做出准确预测并提供详尽
制。在这些国家中,议会主权原则是立法机构控制行答案,应为行政机关保留自行裁量的空间,这有利于政权的直接宪政依据,议会的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追求个案公正。其二,行政管理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司法权而言,具有最高的地位,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性。立法者的素质决定了其难以胜任详尽的行政工最高性。议会控制行政权的方法通常是通过立法划作,所以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强的指导性规范,这样定行政权的范围;行政权必须在这个范围内行使,否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及能动则法院可以根据“越权无效”原则撤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司法审查是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主要方法。基于司法的独立地位和对民主社会的象征意义,法院被视为个人权利的最后保障。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的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当一个行政决定
性。其三,为了应付现代社会中的突发事件,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任何事物都有其
两面性。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方面执法中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使得法律的权威性相对弱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随意执法的机会,这就与行政法治的初衷相悖。所以必须正确
101
[10]
他不因其他情形而受到非法惩罚。”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外,法治还意味
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为所欲为,否则行政法治便将流于
形式。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合理监控。这种监控体现在:其一,自我控制。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的自我约束,其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受到明确的标准指导,必须公开说明所执行的法律。其二,外部控制。针对自我控制的不足,为了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实现真正的行政法治,来自立法、司法机关的外部控制也是极为必要的。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尽可能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制定出一个指导性标准,从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监督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人平等地隶属于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味着摈弃一切官员或其他人
不受治于法律的观念。法治是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在宪政上的体现,也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形式,其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第一,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奉行严格的“越权无效”原则;第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行使职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把行政权限制在法治的范围内;第三,政府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应该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院裁决,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救济。
参考文献:
权的行使。[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4.
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权力必[2]应松年,杨解君,孙玉学.依法行政论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须受到限制,这是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具体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
[9]
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具体来说,第一,行政行为要符合立法的目的;第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第四,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等。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应与武断权力相抵触,凡一切独裁、特权,以至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均应予以摈弃。人们受到法律治理,并且仅仅受法律治理,任何人仅仅因为违法的缘故而受惩罚,除此之
校出版社,1998.7.
[3]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58.[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5][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4.
[7]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149.
[8]高秦伟.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法治的关系[J].鲁行经院学报,2001,(4).
[9]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3.[10]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
OnFoundationofLegalPrinciplefor
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
WANGJing
(ChaoyangPublicSecurityBureau,ChaoyangLiaoningChina122000)
Abstract: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involvestherestrictionofadministrativerights.Wecanfindoutthefoundationofle-galprinciplefromthe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rightandcitizenright.Fromtheviewoftheseparatingandrestrainingof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andjudicature,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istheinevitablerequestofmodernrule-by-lawcountries.Thepracticalreasonforadministrativeorganstoadministrateaccordingtolawisthatofadministrativerightofdiscretion.
Keywords:Administrativeright;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Rightof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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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总第94期)第3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Ju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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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
王晶
(朝阳市公安局,辽宁朝阳122000)
摘要:依法行政所涉及的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出发,可以寻求到依法行政的法理基础;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
关键词:行政权;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05.2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7)03-0100-03
由于存在种种的不便,人们为了生活在一个更依法行政或者说法治行政是现代行政权运行的态下,
基本模式。法治被普遍接受为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加稳定和有序的社会中,便放弃了自己的部分自然这就必然要求行政权被依法行使。那么,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探讨依法行政的法理依据,不仅可以使我们明白什么是依法行政,而且还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依法行政的内在原由,增强法治的理念,从而更好地推行依法行政。本文拟从行政权力的起源出发,分析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而分析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阐述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依法行政的法理基础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
[1]
政权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行
权利,并把它们交给一个共同体;这样,个人权利的
集合便构成了集体的权力,而这种集体权力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由公共权威来保证其可以被顺利行使,这个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的权力主体,它的具体形式是政府。相应地,政府的权力就成为公共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依据自由主义理论,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集合构成了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只能保护和维护公民权利,而不能将自己居于公民权利之上;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应该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限度。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应以公民权利为本位,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权利的一种权力形式。“政府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
政权属于公共权力,它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管理权力。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每个人转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依法行政立论的基本点,形成政府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在两个意义上受到
[2]
一切观点和制度都应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在西个人权利的限制。其一,政府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关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制约;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论述,大都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进行,并且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其二,政府在行使自身那以自由主义为主导。自由主义是指从个人主义出发建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主张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与制约的观点。在自由主义看来,政府之所以产生并拥有政治上的权威,其原因在于:在自然状
收稿日期:2007-03-26
作者简介:王晶(1977—),女,辽宁大连人,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
些有限的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
[3]
意。”“因为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福利,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
[4]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自由主义
100
这种关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理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表现为对有限政府的诉求,反对权力绝对主义,主张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自由主义的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按照公民的意志行
违反或者超越法定的授权条款,即我们所称的一般意义上的违法,或者行政决定寻求实现法外的目的,不管这种目的是为了公益还是私利,都是不合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司法的审查;当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
没有考虑社会的基本公正要求时,它就是不合使权力,而这种公民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原初形式。量权,
也要受到司法的审查;当行政行为或也就是说,自由主义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理的行政行为,
出发,要求政府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力,也就是要决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要求,即使其具有实质上的正合“法”行使。当然,这里所言之“法”,就是公民的意志,这种公民意志在政治国家里表现为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度。
二、三权分立与制约:依法行政的宪政要求自由主义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角度,得出了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法理基础。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各种公共权力的相互关系中
义,但由于程序不合法,同样也要受到司法审查。也
就是说,如果行政权没有被依法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就会通过权力制约机制对行政权进行干预,迫使行政权服从法律,重新走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去。
三、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
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奉行
的严格法治主义。随着社会、经济寻求依法行政的内在依据。在宪政体制中,一般认为“无法律即无行政”
出现了所谓的“行政国”,亦即资本主义有三种公共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正如的逐渐发展,
孟德斯鸠所言:“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社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5]
制约权力。”当权力不受制约时,权力就会滥用,就会偏离自身的本性。这时权力不但不能增进公民的福利,还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益。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西方思想家们提出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论。洛克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每一种国家权力都有一个相应的机关来行使,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尤其是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必须严格划分界限。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
[6]
。他主张将了分权学说,认为“不分三权,就是专制”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相互牵制,又互相保持平衡。
在实行议会主权的国家,强调立法权的突出地
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出现,国家不得不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干预,从而政府的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力也大大加强。这时的政府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少管事或不管事转变为几乎
[7]
无所不管,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政府。“伴随
着‘行政国’时代的到来,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和应对越来越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福利与服务,议会不得不大量使用模糊性语言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于是,政府就拥有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构
[8]
成了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公民在享受行政机关提供的福利和服务的同时,也逐渐接受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一,立法者并非万能。立法者不
位,在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结构中,对行政权的限
制作了制度上的设计。第一,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
可能对未来发生的一切都做出准确预测并提供详尽
制。在这些国家中,议会主权原则是立法机构控制行答案,应为行政机关保留自行裁量的空间,这有利于政权的直接宪政依据,议会的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追求个案公正。其二,行政管理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司法权而言,具有最高的地位,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性。立法者的素质决定了其难以胜任详尽的行政工最高性。议会控制行政权的方法通常是通过立法划作,所以只能规定一些原则性强的指导性规范,这样定行政权的范围;行政权必须在这个范围内行使,否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及能动则法院可以根据“越权无效”原则撤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司法审查是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主要方法。基于司法的独立地位和对民主社会的象征意义,法院被视为个人权利的最后保障。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的司法权审查行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当一个行政决定
性。其三,为了应付现代社会中的突发事件,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任何事物都有其
两面性。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方面执法中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使得法律的权威性相对弱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随意执法的机会,这就与行政法治的初衷相悖。所以必须正确
101
[10]
他不因其他情形而受到非法惩罚。”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外,法治还意味
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为所欲为,否则行政法治便将流于
形式。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合理监控。这种监控体现在:其一,自我控制。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的自我约束,其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受到明确的标准指导,必须公开说明所执行的法律。其二,外部控制。针对自我控制的不足,为了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实现真正的行政法治,来自立法、司法机关的外部控制也是极为必要的。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尽可能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制定出一个指导性标准,从而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监督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人平等地隶属于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意味着摈弃一切官员或其他人
不受治于法律的观念。法治是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在宪政上的体现,也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形式,其要求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第一,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奉行严格的“越权无效”原则;第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行使职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把行政权限制在法治的范围内;第三,政府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应该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院裁决,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救济。
参考文献:
权的行使。[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4.
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权力必[2]应松年,杨解君,孙玉学.依法行政论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须受到限制,这是依法行政的现实原因。具体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
[9]
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具体来说,第一,行政行为要符合立法的目的;第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第四,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等。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应与武断权力相抵触,凡一切独裁、特权,以至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均应予以摈弃。人们受到法律治理,并且仅仅受法律治理,任何人仅仅因为违法的缘故而受惩罚,除此之
校出版社,1998.7.
[3]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58.[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5][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4.
[7]曾繁正.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149.
[8]高秦伟.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法治的关系[J].鲁行经院学报,2001,(4).
[9]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3.[10]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
OnFoundationofLegalPrinciplefor
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
WANGJing
(ChaoyangPublicSecurityBureau,ChaoyangLiaoningChina122000)
Abstract: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involvestherestrictionofadministrativerights.Wecanfindoutthefoundationofle-galprinciplefromtherelationshipbetweenpublicrightandcitizenright.Fromtheviewoftheseparatingandrestrainingoflegislation,administrationandjudicature,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istheinevitablerequestofmodernrule-by-lawcountries.Thepracticalreasonforadministrativeorganstoadministrateaccordingtolawisthatofadministrativerightofdiscretion.
Keywords:Administrativeright;Administratingaccordingtolaw;Rightof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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