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思考

  摘 要: 家教成为有偿服务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本文旨在分析“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倡导理性对待“有偿家教”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规范“有偿家教”。   关键词: 有偿家教 教师 立法 规范      有偿家教是指一些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对于“有偿家教”,各地政府部门的态度不尽相同。   一、不同的反响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新制定的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新法不仅加强了对特级教师队伍的管理和考核,而且明确为特级教师划出七类禁区,如有违规,将被撤消称号。特级教师有责任对其他教师和学生进行帮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因此不允许特级教师有偿家教。[1]乌鲁木齐天山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意见》,对区属各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兼职任课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将其直接与教师的考核、评优、晋职等挂钩,有违反者将受到一系列的惩处。[2]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浙江省政府提交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针对浙江、山东两省对待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不同态度作出了反应:对于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牟取私利的行为,教育部坚决反对。[3]   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是严令禁止,还是“适度放开”?在讨论此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追溯“有偿家教”的成因。   二、“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   概括地说,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有偿家教之所以产生并且“蓬勃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对于成绩好的学生而言,教师在课堂上教的内容能够很好地掌握,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特别是有志于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学生,想通过家教老师的补习来提高竞赛的能力。对于课程学习上暂时落后的学生来说,也需要家教,以便能跟上学习的进度。对于某些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兴趣的学生而言,他们也需要家教,比如学习钢琴、绘画等,以获得有个性的发展,培养艺术方面的技能。   2.教师的需求。   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不高,对于很多教师而言,仅靠在学校授课的微薄工资收入来养家糊口,实在是负担过重。因此,不少在职教师进入家教市场,通过家教所挣以补贴家用。   3.升学考试的压力。   由于面临中考、高考,初三和高三的不少学生请家教补习功课,在职教师,特别是优秀的教师熟悉考试大纲和命题规律,也了解学生的情况,因此他们当然成为毕业班学生的家教首选。   基于此,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之所以产生并且队伍越来越庞大,其中的原因就不难理解了。   三、如何立法规范   在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教师是专业人员,不是公务员,不必遵守针对公务员“不许从事第二职业”的相关规定。既然教师与别的行业一样,被排除在公务员之外,而别的行业在日常工作之外可以从事有偿服务,那为何惟独教师不可以这样做呢?   诚然,有些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以谋取私利;有些教师存在“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的情况,但是这些都是极少数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不可因噎废食,不应通过强硬的法律规定“禁止有偿家教”来“赶尽杀绝”。试想,倘若真的用法律手段禁止了有偿家教,那如何应对前面提到的市场的需求呢?难道要教师进行“无偿家教”吗?这可能吗?恐怕这不太现实。   如何立法规范?可以分两步走。   1.要规范“有偿家教”,而不能快刀斩乱麻地明令禁止。   (1)对教师进行资格考核。从这方面来看,我们可以制定一些规定,对想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家教资格。并且定期考核已获得家教资格的教师在校的教学情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才能继续进行家教,否则取消其家教资格。   (2)设立正规的培训班。可以考虑在校内设立培训班,学生自愿参加,不作硬性规定,并且教师必须保证参与培训班与否,以及培训班的授课内容不与平日正常教学的考试、成绩评定挂钩。   (3)划定有偿家教的收费标准。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所获得的报酬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这需要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家教的收入限额,以防止某些教师漫天叫价,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不合理收费现象。   (4)依法纳税。教师的家教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必须依法纳税。   任何规范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可以说,要想短时间完全消除某些教师利用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现象,那是难以达到的。要杜绝“以职务之便谋私利”的情况,也需要一个过程。   2.削减有偿家教的市场需求。   (1)分类对待公办和民办教师。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教师的不同身份,予以区别对待。民办教师是雇员,应给予更多的自由,进行家教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对于公办教师,要考虑如何保障其物质生活需求,让他们不必为了养家糊口而从事第二职业。正如研究者指出的,在禁止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同时,应允许民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4]   (2)改革升学考试制度。学生倘若能保证在学校的学习效率,减轻升学考试的压力,不用通过家教来为备战升学考试“恶补”,那学生和家长对家教的需求也就不这么强烈了。至于如何改革升学考试制度,这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仍需更深入研究的问题。   (3)在法律上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给予公务员的待遇。如此,教师若属于公务员,就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可从事第二职业,即“教师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也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有偿家教”的问题,寻求一种能让公众普遍接受的处理方式来解决现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昊.特级教师不得有偿家教[N].北京日报,2008,6,6:(006).   [2]周龙.有偿家教制造了怎样的“互惠互利”[N].光明日报,2009,2,26:(006).   [3]刘茜.教育部:坚决反对教师利用职务以有偿家教牟取私利[N].光明日报,2009,10,27:(005).   [4]贾宝金.有偿家教的立法规制[J].教育评论,2010,(1):3-5.

  摘 要: 家教成为有偿服务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本文旨在分析“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倡导理性对待“有偿家教”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规范“有偿家教”。   关键词: 有偿家教 教师 立法 规范      有偿家教是指一些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对于“有偿家教”,各地政府部门的态度不尽相同。   一、不同的反响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新制定的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新法不仅加强了对特级教师队伍的管理和考核,而且明确为特级教师划出七类禁区,如有违规,将被撤消称号。特级教师有责任对其他教师和学生进行帮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因此不允许特级教师有偿家教。[1]乌鲁木齐天山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意见》,对区属各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兼职任课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将其直接与教师的考核、评优、晋职等挂钩,有违反者将受到一系列的惩处。[2]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浙江省政府提交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从事有偿家教。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针对浙江、山东两省对待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不同态度作出了反应:对于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牟取私利的行为,教育部坚决反对。[3]   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是严令禁止,还是“适度放开”?在讨论此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追溯“有偿家教”的成因。   二、“有偿家教”存在的原因   概括地说,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有偿家教之所以产生并且“蓬勃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对于成绩好的学生而言,教师在课堂上教的内容能够很好地掌握,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特别是有志于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学生,想通过家教老师的补习来提高竞赛的能力。对于课程学习上暂时落后的学生来说,也需要家教,以便能跟上学习的进度。对于某些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兴趣的学生而言,他们也需要家教,比如学习钢琴、绘画等,以获得有个性的发展,培养艺术方面的技能。   2.教师的需求。   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不高,对于很多教师而言,仅靠在学校授课的微薄工资收入来养家糊口,实在是负担过重。因此,不少在职教师进入家教市场,通过家教所挣以补贴家用。   3.升学考试的压力。   由于面临中考、高考,初三和高三的不少学生请家教补习功课,在职教师,特别是优秀的教师熟悉考试大纲和命题规律,也了解学生的情况,因此他们当然成为毕业班学生的家教首选。   基于此,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之所以产生并且队伍越来越庞大,其中的原因就不难理解了。   三、如何立法规范   在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教师是专业人员,不是公务员,不必遵守针对公务员“不许从事第二职业”的相关规定。既然教师与别的行业一样,被排除在公务员之外,而别的行业在日常工作之外可以从事有偿服务,那为何惟独教师不可以这样做呢?   诚然,有些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以谋取私利;有些教师存在“该讲的内容上课不讲,而是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讲”的情况,但是这些都是极少数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不可因噎废食,不应通过强硬的法律规定“禁止有偿家教”来“赶尽杀绝”。试想,倘若真的用法律手段禁止了有偿家教,那如何应对前面提到的市场的需求呢?难道要教师进行“无偿家教”吗?这可能吗?恐怕这不太现实。   如何立法规范?可以分两步走。   1.要规范“有偿家教”,而不能快刀斩乱麻地明令禁止。   (1)对教师进行资格考核。从这方面来看,我们可以制定一些规定,对想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家教资格。并且定期考核已获得家教资格的教师在校的教学情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才能继续进行家教,否则取消其家教资格。   (2)设立正规的培训班。可以考虑在校内设立培训班,学生自愿参加,不作硬性规定,并且教师必须保证参与培训班与否,以及培训班的授课内容不与平日正常教学的考试、成绩评定挂钩。   (3)划定有偿家教的收费标准。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所获得的报酬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这需要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家教的收入限额,以防止某些教师漫天叫价,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不合理收费现象。   (4)依法纳税。教师的家教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必须依法纳税。   任何规范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可以说,要想短时间完全消除某些教师利用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现象,那是难以达到的。要杜绝“以职务之便谋私利”的情况,也需要一个过程。   2.削减有偿家教的市场需求。   (1)分类对待公办和民办教师。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教师的不同身份,予以区别对待。民办教师是雇员,应给予更多的自由,进行家教与否由其自行决定。对于公办教师,要考虑如何保障其物质生活需求,让他们不必为了养家糊口而从事第二职业。正如研究者指出的,在禁止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同时,应允许民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4]   (2)改革升学考试制度。学生倘若能保证在学校的学习效率,减轻升学考试的压力,不用通过家教来为备战升学考试“恶补”,那学生和家长对家教的需求也就不这么强烈了。至于如何改革升学考试制度,这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仍需更深入研究的问题。   (3)在法律上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给予公务员的待遇。如此,教师若属于公务员,就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可从事第二职业,即“教师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也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理性地对待“有偿家教”的问题,寻求一种能让公众普遍接受的处理方式来解决现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昊.特级教师不得有偿家教[N].北京日报,2008,6,6:(006).   [2]周龙.有偿家教制造了怎样的“互惠互利”[N].光明日报,2009,2,26:(006).   [3]刘茜.教育部:坚决反对教师利用职务以有偿家教牟取私利[N].光明日报,2009,10,27:(005).   [4]贾宝金.有偿家教的立法规制[J].教育评论,20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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