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它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5)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内容;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纪律;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用人单位的住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第九,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具名身份证
第十,工作地点
第十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社会保险
第十三,职业危害防护
(2)可备条款。
第一,试用期条款。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有技术秘密条款。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四、 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2)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且不给经济补偿的: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产生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是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要给经济补偿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5、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④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追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三节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特征是: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2)集体合同内容是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事业组织,工会,全体职工。
(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③未成年工;
④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三)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
(三)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节 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题要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题要点: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题要点:
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答题要点: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排除非人身保险。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
5.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答题要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处理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论述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题要点: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3分)
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点:
1.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S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劳动法教案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它的特征是: (1)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5)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工作内容;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纪律;
第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用人单位的住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第九,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具名身份证
第十,工作地点
第十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社会保险
第十三,职业危害防护
(2)可备条款。
第一,试用期条款。
第二,保守商业秘密和有技术秘密条款。
第三,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其他可备条款还有第二职业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补充保险、福利条款等。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四、 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2)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且不给经济补偿的: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产生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是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要给经济补偿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5、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企业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④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提前解散。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追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三节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特征是: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2)集体合同内容是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事业组织,工会,全体职工。
(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节 劳动基准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于:
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
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③未成年工;
④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三)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
(三)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节 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题要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 答题要点: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题要点:
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答题要点: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排除非人身保险。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
5.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答题要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不服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处理程序: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以上仲裁委员会处理
五、论述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题要点: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3分)
2.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点:
1.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2)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S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的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