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因乙方所任职务已接触、了解、掌握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并自愿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
一、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职务所完成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编写的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或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但主要是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物质条件完成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但主要是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代表甲方出席任何研讨会、展览会以及从客户、合作伙伴获取的有关技术资料、商务资料及通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及时整理并交甲方保管,不得私存上述资料。
二、保密事项
1、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或正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测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人事资料,以及其他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或人员根据开发、生产、经营等情况特别指定的保密信息等等。乙方不得下载、私存、拷贝上述文件作私人用途;不得擅自删除电子文档;不得将个人的电脑、硬盘、U 盘、文件等擅自带入工作区,否则予以没收;不得将公司的电脑、硬盘、U 盘、文件等擅自拿出厂外,否则视为恶意泄密。
2、甲方采取各项措施对乙方接触的各类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限制,乙方应当主动远离非本职工作必须掌握的商业秘密,遵守甲方制订并公布的各项保密规定,
3、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协助第三人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2) 乙方不得违反公司有关保密事项的任何要求和规定,向任何人暴露或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3)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用于非有利于甲方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
4) 乙方不得擅自打听或查阅与自身工作无关之任何甲方商业秘密,或擅自进入存放上述资料之场所;
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保密制度,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遵守各保密资料借阅制度,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等, 乙方应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及商业活动笔记;
6) 乙方不得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甲方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企业参观或在各种对内外活动中向非必要人员介绍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发表文章) ;
7)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一切商品业务开发的构思、原创及改造或改良的半成品或成品,均属于甲方所有,其版权及所产生的利益归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追讨;
8) 乙方在正常工作或接受指派之工作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报告;
9) 乙方因其工作做出的各种文件、图片、照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等,应迅速提交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人员;
10) 乙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保管的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有权人员许可不得复印、复制,
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以及将上述资料带出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
11) 乙方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乙方在甲方机器授权人要求脱离指定工作、
从该部门调出或是离开公司时,应该主动将所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资料全部还给甲方;
12) 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从甲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离职,仍然要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
此谋得个人利益或向第三方泄露, 直至该秘密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公开;
13) 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专门规章,对乙方做出的符合专利法,著作权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之职务成果给予特殊的奖励和报酬,具体支付的细则,由甲方专门规定。
4、奖励与违约责任
1)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待遇中已包含应付给乙方的保密报酬,乙方对此表示清楚并满意。因此,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另外支付保密报酬;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特别贡献奖、晋级、晋职、增加或颁发退职补偿等奖励,包括:
a. 发现他人刺探甲方商业秘密或利用泄露的甲方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时汇报、处理,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b. 发现本公司员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c. 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甲方所采纳的;
d. 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特殊贡献、牺牲的;
e. 上述四点之最终解释和认定权在甲方;
3) 违约责任
a.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保密事项的规定,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罚: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辞退、开除、降级、降职,扣除相应浮动工资、业绩评分等处罚;除乙方获取的非法收入归甲方及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乙方每泄密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保密事项的规定, 侵犯甲方或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
之民事权益的, 甲方及或其授权机构或人员可根据损害程度要求其承担下列民事责任:除乙方获取的非法收入归甲方及返还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赔偿甲方及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遭受损失难以计算时, 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 ;向甲方支付违反本协议之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c. 乙方违法或违约侵害甲方及或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之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依法移交司
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竞业限制事项
1、乙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投资或控股、参股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
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受聘成为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之员工或者顾问;
2、乙方同意无论以什么原因从甲方离职后二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得为下列行为:
1)单独投资或控股、参股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或受聘成为该类型经济实体之员工或顾问;
2)自行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招聘从甲方单位离职,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之人员;
3)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拥有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各种业务伙伴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之活动;
4)自行或协助他人使用自己掌握之甲方正在使用之一切公开及或未公开之技术成果、商业秘密, 不论其是否获得利益。
3、甲方同意基于乙方已经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具体细节规定如下;
1) 甲方在给予乙方的劳动报酬、福利中已对乙方在职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做出了相应补偿,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再另外行提出其他要求;
2) 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甲方按乙方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的 60%,于每月30前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支付期限为二年(自乙方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算) 。乙方拒绝提供银行帐号或拒绝领取竞业限制补偿的,视为乙方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乙方仍应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甲方按乙方身份证地址或本协议书上填写的乙方地址汇款给乙方(汇款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如因地址变动或乙方拒收导致款项被退回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了相关义务。
4、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时,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除乙
方非法所得归甲方所有外,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之规定时, 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额外补偿费, 同时终止一
切违约违法行为; 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以甲方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 难以计算的以乙方和乙方所在之经济实体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为计算标准,但不少于20000元) 。
3) 如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的, 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 甲方不得就乙方从事本协议第
二条第2项规定的工作及活动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遵从甲方依法制定公布之相关制度之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未作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 甲方做指定之相关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协议之当然附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先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
解决或法院起诉加以解决。争执解决之前乙方不得从事有违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必须履行义务的活动;
五、辞职
乙方向甲方申请辞职而又不愿意通过上述方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辞职书面申
请, 请求甲方将其调至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部门工作6个月后再行辞职。
六、其他
1、 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乙方通过公司正常程序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
2、 类任何
规格产品的经济实体。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甲 方:
乙 方: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因乙方所任职务已接触、了解、掌握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并自愿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
一、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职务所完成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编写的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或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但主要是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物质条件完成的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享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但主要是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代表甲方出席任何研讨会、展览会以及从客户、合作伙伴获取的有关技术资料、商务资料及通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及时整理并交甲方保管,不得私存上述资料。
二、保密事项
1、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或正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测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人事资料,以及其他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或人员根据开发、生产、经营等情况特别指定的保密信息等等。乙方不得下载、私存、拷贝上述文件作私人用途;不得擅自删除电子文档;不得将个人的电脑、硬盘、U 盘、文件等擅自带入工作区,否则予以没收;不得将公司的电脑、硬盘、U 盘、文件等擅自拿出厂外,否则视为恶意泄密。
2、甲方采取各项措施对乙方接触的各类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限制,乙方应当主动远离非本职工作必须掌握的商业秘密,遵守甲方制订并公布的各项保密规定,
3、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协助第三人获取甲方商业秘密;
2) 乙方不得违反公司有关保密事项的任何要求和规定,向任何人暴露或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3) 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用于非有利于甲方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
4) 乙方不得擅自打听或查阅与自身工作无关之任何甲方商业秘密,或擅自进入存放上述资料之场所;
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保密制度,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遵守各保密资料借阅制度,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等, 乙方应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及商业活动笔记;
6) 乙方不得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甲方及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企业参观或在各种对内外活动中向非必要人员介绍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发表文章) ;
7)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一切商品业务开发的构思、原创及改造或改良的半成品或成品,均属于甲方所有,其版权及所产生的利益归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追讨;
8) 乙方在正常工作或接受指派之工作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人员报告;
9) 乙方因其工作做出的各种文件、图片、照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等,应迅速提交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人员;
10) 乙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保管的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有权人员许可不得复印、复制,
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以及将上述资料带出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
11) 乙方因工作需要借用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乙方在甲方机器授权人要求脱离指定工作、
从该部门调出或是离开公司时,应该主动将所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资料全部还给甲方;
12) 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从甲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离职,仍然要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
此谋得个人利益或向第三方泄露, 直至该秘密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公开;
13) 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专门规章,对乙方做出的符合专利法,著作权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之职务成果给予特殊的奖励和报酬,具体支付的细则,由甲方专门规定。
4、奖励与违约责任
1)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待遇中已包含应付给乙方的保密报酬,乙方对此表示清楚并满意。因此,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另外支付保密报酬;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特别贡献奖、晋级、晋职、增加或颁发退职补偿等奖励,包括:
a. 发现他人刺探甲方商业秘密或利用泄露的甲方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时汇报、处理,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b. 发现本公司员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c. 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甲方所采纳的;
d. 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特殊贡献、牺牲的;
e. 上述四点之最终解释和认定权在甲方;
3) 违约责任
a.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保密事项的规定,甲方及其授权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如下处罚: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辞退、开除、降级、降职,扣除相应浮动工资、业绩评分等处罚;除乙方获取的非法收入归甲方及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乙方每泄密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保密事项的规定, 侵犯甲方或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
之民事权益的, 甲方及或其授权机构或人员可根据损害程度要求其承担下列民事责任:除乙方获取的非法收入归甲方及返还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赔偿甲方及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遭受损失难以计算时, 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 ;向甲方支付违反本协议之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c. 乙方违法或违约侵害甲方及或其全资、控股及或参股企业之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依法移交司
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竞业限制事项
1、乙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投资或控股、参股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
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受聘成为任何其他经济实体之员工或者顾问;
2、乙方同意无论以什么原因从甲方离职后二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得为下列行为:
1)单独投资或控股、参股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或受聘成为该类型经济实体之员工或顾问;
2)自行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相同及或相似之经济实体招聘从甲方单位离职,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之人员;
3)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及或销售等领域与甲方拥有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各种业务伙伴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之活动;
4)自行或协助他人使用自己掌握之甲方正在使用之一切公开及或未公开之技术成果、商业秘密, 不论其是否获得利益。
3、甲方同意基于乙方已经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具体细节规定如下;
1) 甲方在给予乙方的劳动报酬、福利中已对乙方在职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做出了相应补偿,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再另外行提出其他要求;
2) 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甲方按乙方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的 60%,于每月30前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支付期限为二年(自乙方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算) 。乙方拒绝提供银行帐号或拒绝领取竞业限制补偿的,视为乙方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乙方仍应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甲方按乙方身份证地址或本协议书上填写的乙方地址汇款给乙方(汇款费用从补偿费中扣除),如因地址变动或乙方拒收导致款项被退回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了相关义务。
4、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时,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除乙
方非法所得归甲方所有外,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之规定时, 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额外补偿费, 同时终止一
切违约违法行为; 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以甲方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 难以计算的以乙方和乙方所在之经济实体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为计算标准,但不少于20000元) 。
3) 如甲方没有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的, 视为甲方主动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 甲方不得就乙方从事本协议第
二条第2项规定的工作及活动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遵从甲方依法制定公布之相关制度之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未作规定的, 由双方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 甲方做指定之相关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协议之当然附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先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
解决或法院起诉加以解决。争执解决之前乙方不得从事有违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必须履行义务的活动;
五、辞职
乙方向甲方申请辞职而又不愿意通过上述方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辞职书面申
请, 请求甲方将其调至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部门工作6个月后再行辞职。
六、其他
1、 本协议所称离职是指乙方通过公司正常程序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主动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
2、 类任何
规格产品的经济实体。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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